鹏扬淳优一年定期开放债
(005398)公募债券型
1.0318
0.05%+0.0005
单位净值 [2025-09-30]
1.3248
累计净值 [2025-09-30]
净值估算 [2025-09-30 ]
- 最近一月:0.00%
- 最近一季:-0.08%
- 最近半年:1.42%
- 今年以来:-1.18%
- 最近一年:0.88%
- 最近两年:6.62%
- 最近三年:8.89%
- 成立以来:34.38%
- 成立日期:2018-01-19
- 基金经理:王莹莹
- 产品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 最新份额:13.43亿
- 申购状态:不可申购
- 最新规模:---
- 投资风格:稳健成长型
- 管理公司:鹏扬
基本信息
基金简称 | 鹏扬淳优一年定期开放债 | 基金全称 | 鹏扬淳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
基金代码 | 005398 | 成立日期 | 2018-01-19 |
基金总份额(亿份) | 13.41亿(2024-12-31) | 基金规模(亿元) | 19.35亿(2024-12-31) |
基金管理人 |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经理 | 王莹莹 | 运作方式 | 契约型开放式 |
基金类型 | 债券型 | 二级分类 | -- |
最低参与金额(元) | -- | 最低赎回份额(份) | -- |
基金比较基准 | 中债总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 | ||
投资目标 | 本基金在力求本金长期安全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配置,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 ||
投资风格 | 稳健成长型 | ||
投资范围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债券质押式及买断式回购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
投资策略 |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包括买入持有策略、久期调整策略、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债券类属和板块轮换策略、骑乘策略、价值驱动的个券选择策略、适度的融资杠杆策略、信用债投资策略等,在有效管理风险的基础上,达成投资目标。 买入持有策略 以简单、低交易成本为原则,挑选符合投资需求的标的债券,持有到期后再转而投资新的标的债券。 久期调整策略 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预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收益率曲线配置 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根据对收益曲线形状变化的预测,确定采用子弹型策略、哑铃型策略和梯形策略,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板块轮换策略 根据国债、金融债、信用债等不同债券板块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分析,增持相对低估的板块,减持相对高估的板块,借以取得较高收益。 骑乘策略 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买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所对应的期限债券,随着所持有债券的剩余期限下降,债券的到期收益率将下降,从而获得资本利得。 个券选择策略 用自下而上的方法选择价值相对低估的债券。通过考察收益率曲线的相对位置和形状,对比不同信用等级、在不同市场交易债券的到期收益率等方法,结合票息、税收、可否回购、嵌入期权等其他决定债券价值的因素,从而发现市场中个券的价值相对低估状况。 融资杠杆策略 通过分析回购品种之间的利差及其变动,结合对年末效应和长假效应的灵活使用,进行中长期回购品种的比例配置,同时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利用跨市场套利和跨期限套利的机会。 信用债投资策略 信用债相对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等利率产品的信用利差是本基金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来源。本基金将在公司内部信用风险控制的框架下,根据对宏观经济形势、发行人公司所在行业状况、以及公司自身在行业内的竞争力、公司财务状况和现金流状况、公司治理等信息,进一步结合债券发行具体条款对债券进行分析,评估信用风险溢价,发掘具备相对价值的个券。 本基金投资信用评级在AA(含)以上的信用债。其中,投资AA级别的信用债不超过本基金投资信用债资产的20%,投资AA+级别的信用债不超过本基金投资信用债资产的50%,投资于AAA级别的信用债不低于本基金投资信用债资产的50%。上述信用评级为债项评级,若无债项评级的或债项评级为A-1的,依照其主体评级。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信用评级调整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信用债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月内调整至符合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