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达裕达纯债C
(019407)公募债券型
1.0087
0.06%+0.0006
单位净值 [2025-09-30]
1.0537
累计净值 [2025-09-30]
净值估算 [2025-09-30 ]
- 最近一月:-0.09%
- 最近一季:-0.30%
- 最近半年:0.78%
- 今年以来:-0.18%
- 最近一年:2.02%
- 最近两年:---
- 最近三年:---
- 成立以来:5.39%
- 成立日期:2023-11-22
- 基金经理:何萌 成皓
- 产品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 最新份额:0.02亿
- 申购状态:可以申购
- 最新规模:---
- 投资风格:
- 管理公司:富达
基本信息
基金简称 | 富达裕达纯债C | 基金全称 | 富达裕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
基金代码 | 019407 | 成立日期 | 2023-11-22 |
基金总份额(亿份) | 0.05亿(2024-12-31) | 基金规模(亿元) | 19.46亿(2024-12-31) |
基金管理人 | 富达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经理 | 何萌 成皓 | 运作方式 | 契约型开放式 |
基金类型 | 债券型 | 二级分类 | -- |
最低参与金额(元) | -- | 最低赎回份额(份) | -- |
基金比较基准 | 中债-总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95%+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5% | ||
投资目标 |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 ||
投资风格 | -- | ||
投资范围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商业银行金融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和国债期货。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
投资策略 | 本基金将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在对国内、国外经济趋势进行分析和预测基础上,判断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汇率政策在内的宏观经济政策走向,对市场利率水平、利率期限结构变化趋势做出预测和判断,结合债券市场流动性及债券供求关系变化,深入分析利率品种的收益和风险,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并选择合适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综合考虑组合的流动性,决定投资品种。在谨慎投资的基础上,力争实现组合的稳健增值。本基金采取的主要投资策略如下: 目标久期策略 基于对宏观经济环境的深入研究,判断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趋势,结合基金未来现金流的分析,确定债券组合久期。如果预测未来利率将上升,则可以通过缩短组合久期的办法规避利率风险;相反,如果预测未来利率下降,则延长组合久期,赚取利率下降带来的超额回报。 收益率曲线策略 在目标久期确定的基础上,通过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合理预期,调整组合期限结构策略(主要包括子弹式策略、两极策略和梯式策略)。其中,子弹式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的到期期限集中于收益率曲线的一点;两极策略是将组合中债券的到期期限集中于两极;而梯式策略则是将债券到期期限进行均匀分布。 相对价值策略 相对价值策略包括研究国债与金融债之间的信用利差、交易所与银行间市场利差等。如果预计利差将缩小,可以卖出收益率较低的债券,买入收益率较高的债券;反之亦然。 骑乘策略 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买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所对应的期限债券,持有一定时间后,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到期收益率将迅速下降,基金可获得较高的资本利得收入。 利差套利策略 利差套利策略主要是指利用负债和资产之间收益率水平之间利差,实行滚动套利的策略。只要收益率曲线处于正常形态下,长期利率总要高于短期利率。由于基金所持有的债券资产期限通常要长于回购负债的期限,因此可以采用长期债券和短期回购相结合,获取债券票息收益和回购利率成本之间的利差。在制度允许的情况下,还可以对回购进行滚动操作,较长期的维持回购放大的负债杠杆,持续获得利差收益。回购放大的杠杆比例根据市场利率水平、收益率曲线的形态以及对利率期限结构的预期进行调整,保持利差水平维持在合理的范围,并控制杠杆放大的风险。 信用策略 本基金主动投资的信用债为信用评级在AA+级(含)以上的信用债,其中投资于评级AA+的信用债比例不高于信用债资产的50%,投资于评级AAA的信用债比例不低于信用债资产的50%。上述信用评级的认定参照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其中,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债项信用评级,若无债项信用评级的,依照其主体信用评级。因信用评级下降、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或不符合上述规定之日起3个月内调整至符合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