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源股债双丰4号A
(ACC04A)集合理财债券型
1.0000
0.00%0.0000
单位净值 [2017-04-20]
1.0528
累计净值 [2017-04-20]
- 最近一月:-2.03%
- 最近一季:-1.68%
- 最近半年:-2.29%
- 今年以来:-1.56%
- 最近一年:-0.01%
- 最近两年:-0.04%
- 最近三年:---
- 成立以来:---
- 成立日期:2015-04-16
- 基金经理:徐华 梁飚
- 产品类型:券商集合理财
- 管理公司:申万宏源证券
基本信息
基金简称 | 宏源股债双丰4号A | 基金全称 | 宏源证券股债双丰4号A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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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代码 | ACC04A | 成立日期 | 2015-04-16 |
基金总份额(亿份) | -- | 基金规模(亿元) | -- |
基金管理人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 | -- |
基金经理 | 徐华 梁飚 | 运作方式 | 券商集合理财 |
基金类型 | 混合型 | 二级分类 | -- |
最低参与金额(元) | 1000000 | 最低赎回份额(份) | -- |
基金比较基准 | -- | ||
开放日 | 本集合计划存续满12个月后的首个工作日为首个开放日,之后的开放日为每满12个月后的首个工作日,开放期内可以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 ||
投资目标 | 本集合计划投资目标是在控制风险和本金安全的基础上,追求较高的当期收益和总回报。 | ||
投资风格 | 非限定性 | ||
投资范围 | 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含次级债)、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期限在7天以上的债券逆回购、可转换债券等。 | ||
投资策略 | 【合同变更2016-4-15】(1)权益类资产:占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60%,当集合计划单位净值高于1.1元时,权益类资产占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可以调整为0-80%,权益类资产比例由管理人自行监控,管理人于发生超标行为后T+1日告知托管人。 其中: a)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占该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得超过4.99%; b)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占该公司流通股本的比例不得超过10%; c)投资于单一股票(除创业板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前一日资产净值的20%; d)投资于单一创业板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前一日资产净值的10%; e)禁止投资于*ST,ST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证券。 f)如投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其投资范围要求和约束条件不低于本集合计划。由管理人自行监控,管理人于发生超标行为后T+1日告知托管人。 (2)固定收益类资产:占本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为0-100%;其中: a)除短期融资券以外的信用类债券(中期票据、次级债、混合资本债等)的债项评级在AA(含)以上,企业债的债项评级在AA+(含)以上,公司债的债项评级在AA+(含)以上且规模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20%; b)短期融资券债项评级为A-1级,主体评级在AA-(含)以上;银行间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评级不低于AA+,剩余期限不超过1年; c)投资于单一债券的数量不得超过该债券发行规模的10%; d)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债券不得超过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20%(申购新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银行间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除外); e)投资于单一资产支持证券、银行间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以及上市公司定向债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10%; f)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银行间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以及上市公司定向债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30%或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自有资金参与的总规模; g)参与单一债券首发的认购数量不得超过该债券本次发行总量的20%; h)投资于单一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除外)的比例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前一日资产净值的20; i)禁止投资于中小型私募债券。 j)投资于单只可转换债券的投资额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前一日资产净值的20%。 以上固定收益类资产配置比例中,e,f,i由管理人自行监控,管理人于发生超标行为后T+1日告知托管人。 (3)现金类资产:开放期内现金类资产占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5%。 (4)债券正回购:参与债券正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40%。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但管理人应在交易完成10个工作日之内书面通知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告知委托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如因一级市场申购发生投资比例超标,应自申购证券可交易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15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