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达证券睿达满盈12M005号

(E10342)集合理财债券型
1.0668 0.04%+0.0004
单位净值 [2024-07-23]
1.0668
累计净值 [2024-07-23]
  • 最近一月:0.73%
  • 最近一季:1.38%
  • 最近半年:3.85%
  • 今年以来:4.98%
  • 最近一年:---
  • 最近两年:---
  • 最近三年:---
  • 成立以来:6.68%
  • 成立日期:2023-11-01
  • 基金经理:陈南霖
  • 产品类型:券商集合理财
  • 管理公司:财达证券
基本信息
基金简称 财达证券睿达满盈12M005号 基金全称 财达证券睿达满盈12M00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基金代码 E10342 成立日期 2023-11-01
基金总份额(亿份) -- 基金规模(亿元) --
基金管理人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
基金经理 陈南霖 运作方式 券商集合理财
基金类型 债券型 二级分类 --
最低参与金额(元) 300000 最低赎回份额(份) --
基金比较基准 5.0%/年
开放日 首个开放期后,本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每满12个月开放申赎,开放期为成立日每满一年对日后的连续5个周一,其中第1个周一开放申赎,后4个周一仅开放申购,不开放赎回。如遇当周一为非工作日的情形,当周开放期顺延至下一周一,具体开放期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投资目标 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宏观经济政策及债券市场走势的前瞻性研究,追求相对稳健的收益。
投资风格 限定性
投资范围 本计划主要投资于: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证券交易所债券、银行间市场债券、可交换债、可转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募基金份额(不含货币基金)、货币基金、经证监会认可的比照公募基金管理的资管产品、债券正回购、债券逆回购、其他(资产支持证券优先级)。 在满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要求的前提下,经投资者、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相应调整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本资产管理计划首先采用战略资产配置策略,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国家财政和货币政策资本市场资金环境的分析,预测宏观经济的发展趋势和利率政策的变化,并据此评价未来一段时间债券市场相对收益率和主要风险。在确定资产管理计划整体流动性要求、投资品种流动性强弱程度和收益创造能力大小的基础上,确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1、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的判断、经济政策调整的前略性分析,以及各类别资产的政策效应研究等,主要考虑以下儿个因素:经济周期和经济环境、货币因素,政策影响因素、CPI预测分析因素量化模型分析因素、市场气氛等。 2、债券投资方面,综合运用久期和凸性贫略、收益率曲线策略、类别选择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构建债券组合。 3、投资的资产组合的流动性与参与、退出安排相匹配。 (1)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退出期内合计不得超过本计划资产净值的20%; (2)开放退出期内,本计划资产组合中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价值,不低于资产净值的10%; (3)参与债券、可转换公司信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等证券发行中购时,本计划所中报的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计划的总资产,本计划所申报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拟发行公司本次发行的总量: (4)本计划投资于同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本计划资产净值的25%:本公司管理的全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丁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25%。银行活期存款、国货、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 (5)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的债券的比例超过其净资产50%的,该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20%。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不受前述规定限制: (6)本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净资产的200%: (7)开展质押式回购与买断式回购最长期限均不得超过365天; (8)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超过其上一日净资产100%; (9)本计划存续期间,为规避特定风险并经全体投资者同意的,投资于对应类别资产的比例可以低于计划总资产80%,但不得持续6个月低于计划总资产80%; (10)投资的企业债、公司债、项目收益债、次级债、可转债、可交换债、中期票据、可续期债、资产支持证券优先级、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债券债项评级AA(含)以上,评级机构不包括中债资信:对丁无债项评级的,主体评级AA(含)以上:短测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债项不低丁A-1,对于无债项评级的,主体评级不低于AA(含): (11)本计划不投资资产支持证券(ABS)劣后级和资产支持票据(ABN)劣后级,拟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资产不包含信托计划、私募基金、资管产品及其收(受)益权: (12)本计划不涉及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投资。 因证券斯货市场波动费证券发行大合并了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之外的因素导致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比例或者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二十个交易口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确有特殊事由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整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