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 号)说明书》及《广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号)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广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 号)存续期为两年。
广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 号)于2005年3月28日成立,将于2007年3月28日存续期满终止。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广发证券将会与计划托管人交通银行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于计划终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共同组成清算小组,对本集合计划资产进行清算。
自本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及托管人会将清算后的集合计划资产以货币形式分配给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
清算公告及分配公告届时将在广发网站等指定媒体公布。
特此公告。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