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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1 号民生价值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公告

2011-01-10 17:12:06

滨海1 号民生价值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公告
一、重要提示
1、滨海1 号民生价值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已经
于2010 年10 月13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滨
海1 号民生价值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1407 号文)。但中
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
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2、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
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托管人保证尽职履行托管职
责,保护本集合计划资产的安全,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承
诺最低收益。
3、本公告仅对本集合计划推广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如欲了
解本集合计划的详细情况,请阅读本公司网站(www.bhzq.com)及各推广网点备
置的《滨海1 号民生价值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滨海1 号民生价值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滨海1 号民生价值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
4、为保护委托人的利益,管理人郑重提示委托人:在每次参与本集合计划
(无论推广期参与还是开放日参与)时,委托人应依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相关
参与文件向原推广机构查询确认。
二、本集合计划概况
1、计划名称:滨海1 号民生价值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计划类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3、计划存续期限:本集合计划的存续期为自成立之日起五年。在满足展期条件,
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本计划可以展期。
4、集合计划单位面值:人民币1.00 元。
5、目标规模: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内的规模上限为40 亿份(含管理人自有资金参
与部分,也含参与资金利息转份额部分),存续期内的规模上限为50 亿份(含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部分)。
6、最低参与金额:首次参与本计划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 元(包括参与
费),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
7、开放日:本集合计划成立后设封闭期3 个月,开放日为封闭期结束后的前5
个工作日及以后每三个自然月的首5 个工作日。
三、设立推广期
本集合计划的设立推广期从2010 年12 月27 日至2011 年1 月31 日通过渤
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的营业网点进行本计划的推广。投资者可在本集合计划的各推广机构的营业
网点参与本计划。投资者可登陆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站(www.bhzq.com)或
拨打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建设银行客户服务
电话(95533)及浦东发展银行客户服务电话(95528)或到各推广机构营业网点
咨询参与事宜。
四、推广机构
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机构包括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证
券”)各证券营业网点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银行”)
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的各分支机构。
五、推广对象
本集合计划推广对象为推广机构的现有客户,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
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禁止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的除外)。
六、本集合计划的成立
1、集合计划的成立
(1)、集合计划的成立条件和时间
推广期活动结束后,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若本集合计划符合以下条件,集合计
划成立。
a、推广过程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b、募集资金不低于1 亿元人民币(不包括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金额);
c、参与客户不少于2 人(含,不包括管理人);
d、符合本合同及集合计划说明书的相关约定;
e、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推广期内,管理人将采用实时监控的方式控制募集规模。若募集规模已接近
或达到目标上限,则管理人有权停止接受委托人的参与申请。管理人停止接受委
托人的参与申请后,将即时在指定网站公告结束募集的信息,并于次日上报监管
部门。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期将会提前结束,并且经验资合格后本集合计划成立。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期间,管理人和推广机构必须将推广期间客户的资金
存入在托管银行开立的专门账户。在集合计划设立完成、开始投资运作之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参与资金在推广期内产生的利息将转化
成集合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利息金额以本集合计划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记录
为准。
2、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本集合计划不成立时,集合计划设立人承担全部推广费用,将已参与资金并
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集合计划参与人,利息金
额以本集合计划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1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