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18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与《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2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根据《中信证券月月增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第六十条合同的补充与修改(三)的规定,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对《中信证券月月增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中信证券月月增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与新的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不一致的内容进行更新或修改,同时对当事人介绍进行了更新及对依据的规定做了更新,变更主要内容如下:
1、在 “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比例”中增加“债券回购”、“中期票据”(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同时在“投资限制和禁止行为”中明确“本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计划资产净值的40%”;(《实施细则》第十四条“集合计划募集的资金应当用于投资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第三十六条“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回购应当严格控制风险,单只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4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按最新规定调整对关联交易的限制,并将限制比例从3%提高到7%;(《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证券公司将其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本公司及与本公司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应当事先取得客户的同意,事后告知资产托管机构和客户,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前款所述证券的资金,不得超过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7%。”)
3、按最新规定调整“投资限制与禁止行为”。(《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单个集合计划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集合计划投资于指数基金的除外。证券公司将其管理的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集合计划及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不受前两款限制。”)
4、在“终止情形”第5款“存续期内,本集合计划的委托人少于2人,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低于1亿元”修改为“存续期内,本集合计划的委托人少于2人”。(《实施细则》第五十条不再将“计划资产净值不得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1亿元人民币”规定为终止的情形之一。)
5、在“合同的补充与修改”章节删掉“(一)合同补充、修改的程序”第2点关于修改投资范围等内容需证监会同意的表述。(《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需要变更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取得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同意,保障客户选择退出集合计划的权利,对相关后续事项作出合理安排,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无需证监会同意。)
6、在“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章节将“本合同文本已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在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作为证明本合同内容的唯一依据。本合同签署地为管理人住所地。”调整为“本合同签署地为管理人住所地。”。(《证券公司资产管理电子签名合同操作指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2]206号)附件3)不再规定合同文本需公证。)
7、在《说明书》、《合同》中,修订《电子签名约定书》的签署方式,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通过推广机构指定网络系统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
合同变更的主要条款详情请参见附件一《中信证券月月增益合同变更条款对照表》和附件二《中信证券月月增益说明书变更条款对照表》,新合同文本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文本为准。此外,还对本集合计划所适用法律法规,以及管理人、托管人、推广机构的基本信息等内容进行了更新,调整了部分文字表述。
根据《合同》第六十条的规定,更新或修改的合同及说明书在管理人网站公告满5个工作日后生效。委托人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有异议,可在更新或修改内容生效前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申请退出集合计划。委托人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无异议,无需签署新合同。
合同变更生效后,新参与投资者则需签署新合同。
如有疑问,可咨询电话:010-60836688。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