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定增1号委托人: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经托管人同意,依据2013年6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和2013年6月26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对《国元定增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做出了相应修改,并与2014年3月11日在管理人网站进行了公告,现公告异议期已届满。公告异议期内,合同修改或变更的内容已取得持有集合计划份额达到或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1/2的委托人合同,合同变更内容即日起生效。
附件:《国元定增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最新修订版)
《国元定增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最新修订版)
特此公告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