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要提示
(一)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本公告仅对本集合计划推广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如欲了解本集合计划的详细情况,请阅读本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备置的《中信证券信享春华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中信证券信享春华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三)为保护委托人的利益,管理人郑重提示委托人:在每次参与本集合计划(无论认购参与还是存续期参与)时,委托人应依据《中信证券信享春华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推广机构出具的相关业务办理凭证向推广机构查询参与结果的同时,另请通过管理人网站(www.cs.ecitic.com)等方式直接向管理人进行查询确认。
(四)本公司可根据推广期间的具体情况对推广事宜做适当调整。
(五)本集合计划将采用电子签名方式签署资产管理合同。请委托人在推广机构营业网点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申请电子签名。
二、本集合计划概况
(一)名称与类型:中信证券信享春华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存续期:本集合计划无固定存续期。出现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终止情形时,终止清算。
(三)集合计划每份额面值:壹元人民币。
(四)目标规模:本集合计划在推广期及存续期不设统一的规模上限,管理人于推广期或存续期每个参与开放日前,可以对拟募集的集合计划规模进行限制并公告,但在推广期和存续期,本集合计划的规模最高不超过50亿份。
在集合计划规模接近或达到上限时,管理人可采用时间优先或金额优先等方式对参与规模进行控制。本集合计划面向特定的投资者募集,对于未经管理人认可的委托人,管理人有权拒绝其参与申请,已经参与的,管理人有权强制退出其持有的份额。
本集合计划委托人数量为2人以上(含)200人以下(含)。
(五)最低参与金额:初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对于本集合计划份额的持有人,其新增参与资金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委托人将红利再投资不受上述限制。
(六)开放日安排与流动性安排:
1、封闭期和开放期:本集合计划的封闭期和开放期安排以管理人公告为准,第一个封闭期与开放期安排参见《中信证券信享春华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期)投资周期公告》。
在封闭期满之日,管理人将强制退出全部委托人的份额(管理人指定的可不自动退出的份额除外),委托人无需另行提交退出申请。
2、流动性安排:在开放日,现金类资产占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2%。
(七)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比例
1、投资范围:
(1)金融产品:基金公司或基金子公司“一对多”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含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
(2)固定收益类资产:央行票据、债券(含可转债、各类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期限在7天以上(不含7天)的债券逆回购、债券回购、债券基金(含分级债券型基金优先级份额);
(3)现金类资产:包括期限在7天以内(含7天)的债券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和现金;
(4)权益类资产: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仅限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及可转债转股所获得的股票)。
2、投资组合比例(占资产总值比例):
(1)固定收益类资产占本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为0-100%;
(2)权益类资产占本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为0-20%;
(3)金融产品投资比例占本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为0-100%。
委托人同意,本集合计划可以参与上海交易所和深圳交易所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质押标的券包括交易所允许的股票、基金、债券等品种),待回购金额占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为0-100%。
委托人在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及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交易完成5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告知委托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特别的,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本集合计划资产部分或全部投资于由管理人关联方(及其子公司等关联方)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由管理人提供专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作为投资顾问、财务顾问等)的金融产品。同时,委托人知晓并同意本集合计划投资的金融产品可能投资于管理人持有的各项债权、收益权资产,也可能投资于管理人承销的各类证券。
(八)收益分配:
1、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同一种类集合计划份额的每一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集合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当期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在符合上述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集合计划可以进行收益分配。集合计划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范围内,管理人、托管人协商一致,在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对上述收益分配条件和时间进行调整,并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2、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式如下:
(1)集合计划默认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分红方式。委托人同意遵守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现有规则、对现有规则的修订、以及以后新制订的规则)。管理人分红时以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分红方式为准。
(2)委托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集合计划,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分红资金按分红除权日的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免收参与费用)转成集合计划份额。集合计划份额计算要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集合计划资产的损益。
(九)参与、退出费率:本集合计划无参与费,无退出费。
三、设立推广期
本集合计划的设立推广期为2014年5月26日。 投资者可在本集合计划的各推广销售机构营业网点参与本集合计划。办理业务的具体时间,由各推广机构约定。
四、推广对象
本集合计划推广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参与本集合计划的其他投资者。投资者在参与本集合计划之前,已经是推广机构的客户。
委托人应确保自身具备合格投资者条件。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一)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合格投资者有新规定的,本集合计划将按新规定执行。
五、推广机构
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机构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推广机构代理销售本集合计划,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及时在各推广机构通告并报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六、本集合计划的验资与成立
(一)成立条件和时间
各方一致同意,在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期内,如果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含参与费)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其委托人数量为2人(含)以上,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并开始运作。如果本集合计划成立,则投资者认购参与款项(不含参与费用)加计推广期内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折算成集合计划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设立失败
各方一致同意,推广期满,集合计划参与资金总额(含参与费)未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或其委托人少于2人,或推广期内发生使本集合计划无法设立的不可抗力事件,则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将参与本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委托本金加算同期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利息具体金额以托管行确认结果为准。
七、本集合计划推广的当事人
(一)管理人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推广机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四)注册登记机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