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投资者:
中信证券红利价值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中信红利价值”)成立于2011年8月25日。为了持续服务广大投资者,实现客户与管理人的共同成长,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的要求,我司拟在征询中信红利价值投资者意见的基础上并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对中信红利价值的合同进行变更。
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的要求,我司拟就中信红利价值合同部分条款变更事宜向广大投资者征询意见,合同拟变更的要点如下:
1、降低固定管理费率,由“1.5%/年”降低至“1%/年”;
2、增加业绩报酬条款“在本集合计划分红权益登记日、委托人退出日或计划终止日,管理人将根据委托人的期间年化收益率(R),对期间年化收益率超过8%以上部分按照20%的比例收取管理人业绩报酬” ;
3、变更了“合同补充、修改的程序”;
4、对账单寄送方式由书面改成电子方式。
合同变更的主要条款详情请参见附件一《中信证券红利价值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变更条款对照表》、附件二《中信证券红利价值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变更条款对照表》、附件三《中信证券红利价值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变更条款对照表》,新合同文本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文本为准。
本征询函将于2014年6月23日发出,征询意见截止日为2014年7月18日(以回函邮戳日期为准)。
根据原《资产管理合同》第六十条的规定,
1、如果您此次书面回函表示不同意合同变更且在通告规定的时间内未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我们将在合同变更生效日前一个工作日将按照原合同约定计算您的委托资产金额,将资金退回您的账户并免收退出费。
2、如果您此次书面回函同意参与合同变更,无需另行签署新合同。
3、如您既未书面答复、又未办理所持有的本集合计划全部份额退出手续的,视为您同意管理人对合同做出的补充或修改,无需另行签署新合同,委托人可在变更的合同生效后在开放日办理退出事宜。
征询意见结束后,我司将在公司网站公告中信红利价值合同变更生效事宜,并按规定报相关机构备案,同时抄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该公告内容即成为合同组成部分。上述公告将在合同变更事宜正式生效前发布。
合同变更生效后,新参与投资者则需签署新合同。
如有疑问,可咨询电话:95548转5。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6月23日
附件一:中信证券红利价值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变更条款对照表
变更前 变更后
第六章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的退出
第二十六条 退出的费用及其用途
3、无 第二十六条 退出的费用及其用途、管理人业绩报酬
3、管理人业绩报酬
在本集合计划分红权益登记日、委托人退出日或计划终止日,管理人将根据委托人的期间年化收益率(R),对期间年化收益率超过8%以上部分按照20%的比例收取管理人业绩报酬。
委托人退出时的管理人业绩报酬计算方法依照本合同第十章“集合计划费用、管理人业绩报酬和税收”的规定。
第七章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时的特别约定
第二十九条 管理人不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第二十九条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计划的份额,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20%。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参与、退出时,应当提前5日告知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
为应对集合计划巨额赎回,解决流动性风险,在不存在利益冲突并遵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或退出集合计划可不受“持有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参与、退出时,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告知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限制,但需事后及时告知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并向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第十章 集合计划费用、管理人业绩报酬和税收
第三十四条 管理费
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为:
H=E×1.5%÷当年天数 第三十四条 管理费
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为:
H=E×1%÷当年天数
第三十五条
无 第三十五条 业绩报酬
在本集合计划分红权益登记日、委托人退出日或计划终止日,管理人将根据委托人的期间年化收益率(R),对期间年化收益率超过8%以上部分按照20%的比例收取管理人业绩报酬(以下简称“业绩报酬”)。
(1)业绩报酬计提原则
①按委托人每笔参与份额分别计算期间年化收益率并计提业绩报酬。
②在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时,在本集合计划分红权益登记日、委托人退出日或计划终止日计提业绩报酬。
③集合计划分红权益登记日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分红资金中扣除且不超过分红资金。在委托人退出或本集合计划终止时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退出资金或清算资金中扣除。
④在委托人退出或计划终止时,业绩报酬按委托人退出份额或计划终止时持有份额计算。如退出份额为一笔参与份额的一部分,则将该退出份额单独核算业绩报酬,而该笔参与的剩余部分不受影响。
(2)业绩报酬计提方法
业绩报酬计提日为本集合计划分红权益登记日、委托人退出日或计划终止日。业绩报酬的计提,以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的业绩报酬计提日(以下简称“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如委托人该笔份额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推广期参与的,以本集合计划成立日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存续期内参与的,以参与当日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下同)至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的期间为基准。委托人退出时,按照“先进先出”法,分别计算每一笔参与份额应收的管理人业绩报酬。
①期间年化收益率计算
期间年化收益率R = [(P1-P0)/P0x]×(365÷T)
P1=委托人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的份额累计净值
P0 =委托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的份额累计净值
P0x=委托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的份额净值
T=委托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到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天数
②管理人以超额比例的方式提取业绩报酬
管理人根据期间年化收益率对收益超过8%以上部分按照20%的比例收取管理人业绩报酬。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期间年化收益率 收取比例 管理人业绩报酬计算公式
R≤8% 0 E =0
8%<R 20% E = N×P0x×(R-8%)×20%×( T÷365 )
E= 该笔参与对应的管理人业绩报酬
N= 委托人该笔参与在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的份额数
③将所有参与笔数的管理人业绩报酬加总,得到总的管理人业绩报酬(∑E)。
∑E=E1+E2+E3+......+En
其中的n为所对应的参与笔数。
第十一章 收益分配
第三十八条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原则和方式。
1、每份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式如下:
2、委托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集合计划,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分红资金按分红除权日的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免收参与费用)转成集合计划份额。集合计划份额计算要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集合计划资产的损益。 第三十九条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原则和方式。
1、每份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因管理人业绩报酬的存在,每份额集合计划实际得到的分红金额可能有所不同);
……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式如下:
2、委托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集合计划,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分红资金在扣除管理人业绩报酬(若有)后,按分红除权日的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免收参与费用)转成集合计划份额。集合计划份额计算要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集合计划资产的损益。
第三十九条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
……
无 第四十条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
分红时管理人业绩报酬的收取依照本合同第十章“集合计划费用、管理人业绩报酬和税收”的规定。
第十二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条 ......
2、管理人每季度结束后的1个月内以书面方式向委托人寄送对账单,对账单内容应包括计划差异性、风险、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参与、退出明细,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 第四十一条 ......
2、管理人每季度结束后的1个月内以电子方式(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电子邮件、手机信息、管理人网站服务等方式)向委托人寄送对账单,对账单内容应包括计划差异性、风险、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参与、退出明细,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
第十三章 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四条 集合计划委托人的义务
2、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委托资金,承担相应税费,支付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托管费和其他费用; 第四十五条 集合计划委托人的义务
2、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委托资金,承担相应税费,支付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托管费、管理人业绩报酬和其他费用;
第十四章 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五条 管理人的权利
2、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收取集合计划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第四十六条 管理人的权利
2、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收取集合计划管理费、管理人业绩报酬等相关费用;
第十七章 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第五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在本集合计划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1、、本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集合计划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本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分配给委托人,并注销集合计划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第五十二条 管理人应当在本集合计划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1、终止清算时管理人业绩报酬的收取
当本集合计划终止清算时,管理人将根据委托人的期间年化收益率(R),对期间年化收益率超过8%以上部分按照20%的比例收取管理人业绩报酬,该业绩报酬从委托人所得清算资金中收取。
终止清算时的管理人业绩报酬计算方法依照本合同第十章“集合计划费用、管理人业绩报酬和税收”中的规定。
2、本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集合计划管理费、托管费、管理人业绩报酬等费用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本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分配给委托人,并注销集合计划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第二十一章 合同的补充与修改
第六十条 合同的补充与修改
(一)合同补充、修改的程序
1、本合同需要补充或修改的,管理人应征得委托人和托管人的同意。
2、合同变更的方式
(1)管理人应及时将合同变更内容书面通知托管人,托管人应于收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经托管人同意后的合同拟变更内容应当及时在管理人网站通告委托人并通过书面形式征求委托人意见。
(2)委托人同意管理人对合同做出的补充或修改内容的,应予以书面同意答复。
委托人书面答复不同意管理人对合同做出的补充或修改内容的,应当在管理人通告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退出申请。若委托人书面答复不同意的,且在通告规定的时间内未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管理人有权根据登记结算机构届时有效的规则为其办理退出手续。
在管理人通告规定的时间内,委托人既未书面答复、又未办理其所持有的本集合计划全部份额退出手续的,视为委托人同意管理人对合同做出的补充或修改。但委托人可在变更的合同生效后在开放日办理退出事宜。
3、管理人应在变更后的合同生效之日在管理人网站进行通告。 第六十一条 合同的补充与修改
(一)合同补充、修改的程序
1、管理人应及时将合同变更内容书面通知托管人,托管人应于收到通知后10个交易日内书面回复。经托管人同意后的合同拟变更内容应当及时在管理人网站通告委托人,同时约定合同变更征询期。
2、管理人有权在合同变更征询期对本集合计划设置特殊赎回开放日,不同意合同变更的委托人,应在该赎回开放日办理本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委托人未退出的视为同意合同变更。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后,委托人有权在任何开放日按照本资产管理合同的相关约定申请退出。
3、管理人应在变更后的合同生效之日在管理人网站进行通告。
4、管理人网站网址为http://www.cs.ecitic.com,本集合计划的合同变更等有关事项,管理人将仅通过管理人网站发布,委托人应及时关注该网站内容。
第二十三章 风险揭示
(五)委托人参与、退出集合计划风险
无 (五)委托人参与、退出集合计划风险
5、因本集合计划收取管理人业绩报酬,存在委托人对实际得到的分红金额或退出金额有疑问的风险。在极端情况下,因某笔参与的分红资金小于或等于管理人业绩报酬时,委托人该笔参与实际得到的分红金额可能为零。
(六)特定风险
2、本集合计划关于合同变更方式的安排中,意见征求期间,既未书面答复、又未办理其所持有的本集合计划全部份额退出手续的委托人视为同意管理人对合同做出的补充或修改。请投资者了解其风险。 (六)特定风险
2、本集合计划关于合同变更方式的安排中,管理人有权在合同变更征询期对本集合计划设置特殊赎回开放日,不同意合同变更的委托人,应在该赎回开放日办理本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委托人未退出的视为同意合同变更。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后,委托人有权在任何开放日按照本资产管理合同的相关约定申请退出。
附件二:中信证券红利价值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变更条款对照表
变更前 变更后
第二节 释义
无 委托人应得退出金额:指可退出金额在扣除管理人业绩报酬后的余额。
第三节 集合计划简介
(十二)推广机构和推广方式
推广机构:中信银行、中信证券等。
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推广机构代理销售本集合计划,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及时在各推广机构通告并报住所地和推广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十二)推广机构和推广方式
推广机构:中信银行、中信证券、中信证券(浙江)、中信证券(山东)等。
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推广机构代理销售本集合计划,及时在各推广机构通告并报住所地和推广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四节 集合计划有关当事人介绍
(一) 管理人
截至2011年12月31日,中信证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为中国中信集团公司(持股比例为20.30%)。公司依托第一大股东——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与中信银行、中信信托、信诚人寿保险等公司共同组成中信控股之综合经营模式,并与中信国际金融控股共同为客户提供境内外全面金融服务。
(三) 推广机构
增加代销机构。 (一) 管理人
截至2013年12月31日,中信证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为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20.30%)。公司依托第一大股东——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中信信托、信诚人寿保险等公司共同组成中信控股之综合经营模式,并与中信国际金融控股共同为客户提供境内外全面金融服务。
(三) 推广机构
3、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客户咨询电话:0571-96598
联系人:王?愐�
电话:0571-85783750
传真:0571-85783771
公司网址:www.bigsun.com.cn
4、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户咨询电话:0532-96577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第十二节 费用支出与税收 第十二节 费用支出、管理人业绩报酬与税收
(一)与集合计划运作有关的费用
2、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管理费
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为:
H=E×1.5%÷当年天数 (一)与集合计划运作有关的费用
2、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管理费
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为:
H=E×1%÷当年天数
无 (二)管理人业绩报酬
在本集合计划分红权益登记日、委托人退出日或计划终止日,管理人将根据委托人的期间年化收益率(R),对期间年化收益率超过8%以上部分按照20%的比例收取管理人业绩报酬(以下简称“业绩报酬”)。
1、业绩报酬计提原则
①按委托人每笔参与份额分别计算期间年化收益率并计提业绩报酬。
②在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时,在本集合计划分红权益登记日、委托人退出日或计划终止日计提业绩报酬。
③集合计划分红权益登记日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分红资金中扣除且不超过分红资金。在委托人退出或本集合计划终止时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退出资金或清算资金中扣除。
④在委托人退出或计划终止时,业绩报酬按委托人退出份额或计划终止时持有份额计算。如退出份额为一笔参与份额的一部分,则将该退出份额单独核算业绩报酬,而该笔参与的剩余部分不受影响。
2、业绩报酬计提方法
业绩报酬计提日为本集合计划分红权益登记日、委托人退出日或计划终止日。业绩报酬的计提,以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的业绩报酬计提日(以下简称“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如委托人该笔份额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推广期参与的,以本集合计划成立日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存续期内参与的,以参与当日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下同)至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的期间为基准。委托人退出时,按照“先进先出”法,分别计算每一笔参与份额应收的管理人业绩报酬。
①期间年化收益率计算
期间年化收益率R = [(P1-P0)/P0x]×(365÷T)
P1=委托人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的份额累计净值
P0 =委托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的份额累计净值
P0x=委托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的份额净值
T=委托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到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天数
②管理人以超额比例的方式提取业绩报酬
管理人根据期间年化收益率对收益超过8%以上部分按照20%的比例收取管理人业绩报酬。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期间年化收益率 收取比例 管理人业绩报酬计算公式
R≤8% 0 E =0
8%<R 20% E = N×P0x×(R-8%)×20%×( T÷365 )
E=该笔参与对应的管理人业绩报酬
N= 委托人该笔参与在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的份额数
③将所有参与笔数的管理人业绩报酬加总,得到总的管理人业绩报酬(∑E)。
∑E=E1+E2+E3+......+En
其中的n为所对应的参与笔数。
第十三节 收益分配
(三)分配原则
1、每份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分配方式
2、委托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集合计划,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分红资金按分红除权日的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免收参与费用)转成集合计划份额。集合计划份额计算要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集合计划资产的损益。
(七)登记结算机构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在分红实施日以后的5个工作日内,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委托人选择的分配方式进行处理,将现金分红通过推广机构划入委托人指定账户或将投资份额计入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 (三)分配原则
1、每份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因管理人业绩报酬的存在,每份额集合计划实际得到的分红金额可能有所不同);
(六)分配方式
2、委托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集合计划,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分红资金在扣除管理人业绩报酬(若有)后,按分红除权日的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免收参与费用)转成集合计划份额。集合计划份额计算要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集合计划资产的损益。
(七)登记结算机构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在分红实施日以后的5个工作日内,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委托人选择的分配方式进行处理,在扣除管理人业绩报酬(若有)后,将现金分红通过推广机构划入委托人指定账户或将投资份额计入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
(八)分红时管理人业绩报酬的收取
分红时的管理人业绩报酬的收取依照本说明书第十二节“费用支出、管理人业绩报酬与税收”中的“管理人业绩报酬”的规定。
第十四节 集合计划的退出
6、可退出金额的计算方式
可退出金额=退出份数×T日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1-退出费率)
退出费用=退出份数×T日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退出费率
6、可退出金额的计算方式
退出费用=(退出份数×T日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管理人业绩报酬)×退出费率
可退出金额=退出份数×T日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退出费用
委托人应得退出金额=可退出金额-管理人应得业绩报酬
7、管理人业绩报酬
在本集合计划分红权益登记日、委托人退出日或计划终止日,管理人将根据委托人的期间年化收益率(R),对期间年化收益率超过8%以上部分按照20%的比例收取管理人业绩报酬。
委托人退出时的管理人业绩报酬计算方法依照本说明书第十二节“费用支出、管理人业绩报酬与税收”中的“管理人业绩报酬”部分。
第十六节 集合计划的终止和清算
(二)集合计划的清算
......
2、本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在扣除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全部分配给委托人,并注销集合计划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二)集合计划的清算
......
2、终止清算时管理人业绩报酬的收取
当本集合计划终止清算时,管理人将根据委托人的期间年化收益率(R),对期间年化收益率超过8%以上部分按照20%的比例收取管理人业绩报酬,该业绩报酬从委托人清算资金中收取。
终止清算时的管理人业绩报酬的收取依照本说明书第十二节“费用支出、管理人业绩报酬与税收”中的“管理人业绩报酬”的规定。
本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在扣除管理费、托管费、管理人业绩报酬等费用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全部分配给委托人,并注销集合计划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第十七节 信息披露
(一)定期报告
2、管理人每季度结束后的1个月内以书面方式向委托人寄送对账单,对账单内容应包括计划差异性、风险、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参与、退出明细,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
(二)重大事项披露及其方式
......
1、经监管机构同意后更换本集合计划托管人或代理推广机构; (一)定期报告
2、管理人每季度结束后的1个月内以电子方式(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电子邮件、手机信息、管理人网站服务等方式)向委托人寄送对账单,对账单内容应包括计划差异性、风险、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参与、退出明细,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
(二)重大事项披露及其方式
......
1、更换本集合计划托管人或代理推广机构;
第十八节 风险揭示及其相应风险防范措施
(五)委托人参与、退出集合计划风险
...... (五)委托人参与、退出集合计划风险
5、因本集合计划收取管理人业绩报酬,存在委托人对实际得到的分红金额或退出金额有疑问的风险。在极端情况下,因某笔参与的分红资金小于或等于管理人业绩报酬时,委托人该笔参与实际得到的分红金额可能为零。
(六)特定风险
2、本集合计划关于合同变更方式的安排中,意见征求期间,既未书面答复、又未办理其所持有的本集合计划全部份额退出手续的委托人视为同意管理人对合同做出的补充或修改。请投资者了解其风险。 (六)特定风险
2、本集合计划关于合同变更方式的安排中,管理人有权在合同变更征询期对本集合计划设置特殊赎回开放日,不同意合同变更的委托人,应在该赎回开放日办理本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委托人未退出的视为同意合同变更。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后,委托人有权在任何开放日按照本资产管理合同的相关约定申请退出。
附件三:中信证券红利价值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变更条款对照表
变更前 变更后
三、了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
(五)委托人参与、退出集合计划风险 (五)委托人参与、退出集合计划风险
5、因本集合计划收取管理人业绩报酬,存在委托人对实际得到的分红金额或退出金额有疑问的风险。在极端情况下,因某笔参与的分红资金小于或等于管理人业绩报酬时,委托人该笔参与实际得到的分红金额可能为零。
(六)特定风险
2、本集合计划关于合同变更方式的安排中,意见征求期间,既未书面答复、又未办理其所持有的本集合计划全部份额退出手续的委托人视为同意管理人对合同做出的补充或修改。请投资者了解其风险。 (六)特定风险
2、本集合计划关于合同变更方式的安排中,管理人有权在合同变更征询期对本集合计划设置特殊赎回开放日,不同意合同变更的委托人,应在该赎回开放日办理本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委托人未退出的视为同意合同变更。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后,委托人有权在任何开放日按照本资产管理合同的相关约定申请退出。
四、了解自身特点,选择参与适当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特别提请委托人关注合同变更的方式(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第二十一章“合同的补充与修改”):委托人同意管理人对合同做出的补充或修改内容的,应予以书面同意答复。委托人书面答复不同意管理人对合同做出的补充或修改内容的,应当在管理人通告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退出申请。若委托人书面答复不同意的,且在通告规定的时间内未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管理人有权根据登记结算机构届时有效的规则为其办理退出手续。在管理人通告规定的时间内,委托人既未书面答复、又未办理其所持有的本集合计划全部份额退出手续的,视为委托人同意管理人对合同做出的补充或修改。但委托人可在变更的合同生效后在开放日办理退出事宜。 特别提请委托人关注合同变更的方式(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第二十一章“合同的补充与修改”):管理人有权在合同变更征询期对本集合计划设置特殊赎回开放日,不同意合同变更的委托人,应在该赎回开放日办理本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委托人未退出的视为同意合同变更。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后,委托人有权在任何开放日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相关约定申请退出。
中信证券红利价值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变更征询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