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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星理财1号(季系列)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销售公告

2014-07-02 14:56:46

一、重要提示

(一)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本公告仅对本集合计划推广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如欲了解本集合计划的详细情况,请阅读本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备置的《中信证券星理财1号(季系列)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中信证券星理财1号(季系列)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中信证券星理财1号(季系列)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

(三)为保护委托人的利益,管理人郑重提示委托人:在每次参与本集合计划(无论认购参与还是存续期参与)时,委托人应依据《中信证券星理财1号(季系列)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推广机构出具的相关业务办理凭证向推广机构查询参与结果的同时,另请通过管理人网站(www.cs.ecitic.com)等方式直接向管理人进行查询确认。

(四)本公司可根据推广期间的具体情况对推广事宜做适当调整。

(五)本集合计划将采用电子签名方式签署资产管理合同。请委托人在推广机构营业网点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申请电子签名。

二、本集合计划概况

(一)名称与类型:中信证券星理财1号(季系列)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存续期:本集合计划无固定存续期限,出现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终止情形时,终止清算。

(三)集合计划每份额面值:壹元人民币。

(四)目标规模:本集合计划在推广期的募集规模上限不超过3.5亿元。在集合计划规模接近或达到上限时,管理人可采用时间优先或金额优先等方式对参与规模进行控制。

(五)最低参与金额:初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对于本集合计划份额的持有人,其新增参与资金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委托人将红利再投资不受上述限制。

(六)开放日安排与流动性安排:具体的封闭期和开放期和投资周期安排以管理人公告为准,第一个封闭期与开放期安排参见本集合计划的第一期投资周期安排公告。

(七)投资范围:

1、固定收益类资产:国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各类金融债(含次级债、混合资本债)、中央银行票据、经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批准注册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如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集合债券、资产支持票据(ABN)、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等)、资产支持证券(ABS)等,不包括可转债和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期限在7天以上(不含7天)的债券逆回购、债券回购、债券基金(含分级债券型基金优先级份额);

2、现金类资产:包括期限在7天以内(含7天)的债券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和现金。

3、金融产品:仅投资上述固定收益类资产和现金类资产的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

(八)收益分配:

1、本集合计划每个投资周期结束后集中支付收益(累积的未分配收益在实际支付前不参与收益分配)。

2、本集合计划每日收益计算时,以人民币元方式簿记未付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委托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委托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委托人不记收益。

3、若委托人在每个投资周期结束后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恰好为负值,则将缩减委托人集合计划份额。若委托人全部退出集合计划份额时,其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恰好为负值,则将从委托人退出集合计划款中扣除。

4、T日参与的集合计划份额自T+1日起享有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权益,T日退出的集合计划份额自T+1日起不再享有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权益。

5、本集合计划收益每个投资周期结束后集中支付一次,投资周期内不支付。

6、在不影响委托人利益情况下,集合计划管理人可酌情调整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式。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范围内,管理人、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对上述收益分配条件和时间进行调整,并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告。按照上述收益分配条件和时间进行分配和支付的,不再另行公告。

(九)参与、退出费率:本集合计划无参与费,无退出费。

(十)预期年化收益率:管理人基于对投资品种和市场的判断,本集合计划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5.8%(该预期年化收益率仅为首个封闭期的预期年化收益率)。特别提示:该预期收益仅供投资者参考,不构成证券公司对投资者的承诺,证券公司不保证投资者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预期收益,投资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三、设立推广期

本集合计划的设立推广期为2014年7月7日至2014年7月9日。管理人有权根据本集合计划的募集情况对设立推广期进行调整。

投资者可在本集合计划的各推广销售机构营业网点参与本集合计划。办理业务的具体时间,由各推广机构约定。

四、推广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参与本集合计划的其他投资者。投资者在参与本集合计划之前,已经是推广机构的客户。

五、推广机构

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机构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六、本集合计划的验资与成立

(一)成立条件和时间

各方一致同意,在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期内,如果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含参与费)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其委托人数量为2人(含)以上,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并开始运作。如果本集合计划成立,则投资者认购参与款项(不含参与费用)加计推广期内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折算成集合计划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设立失败

各方一致同意,推广期满,集合计划参与资金总额(含参与费)未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或其委托人少于2人,或推广期内发生使本集合计划无法设立的不可抗力事件,则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将参与本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委托本金加算同期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利息具体金额以托管行确认结果为准。

七、本集合计划推广的当事人

(一)管理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三)推广机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四)注册登记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