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要提示
(一)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本公告仅对本集合计划推广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如欲了解本集合计划的详细情况,请阅读本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备置的《中信证券贵宾定制1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中信证券贵宾定制1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中信证券贵宾定制1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
(三)为保护委托人的利益,管理人郑重提示委托人:在每次参与本集合计划(无论认购参与还是存续期参与)时,委托人应依据《中信证券贵宾定制1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推广机构出具的相关业务办理凭证向推广机构查询参与结果的同时,另请通过管理人网站(www.cs.ecitic.com)等方式直接向管理人进行查询确认。
(四)本公司可根据推广期间的具体情况对推广事宜做适当调整。
(五)本集合计划将采用电子签名方式签署资产管理合同。请委托人在推广机构营业网点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申请电子签名。
二、本集合计划概况
(一)名称与类型:中信证券贵宾定制1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存续期:本集合计划无固定存续期限。出现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终止情形时,终止清算。
(三)集合计划每份额面值:壹元人民币。
(四)目标规模:本集合计划在推广期的募集规模不超过50亿份,存续期规模上限50亿份。本集合计划委托人数量为2人以上(含)200人以下(含)。
在集合计划规模接近或达到上限时,管理人将自次日起暂停接受集合计划参与申请,并对当日已提交的参与申请,管理人将采取当日参与金额较大者优先的原则处理,并及时向委托人披露。
在集合计划人数达到上限时,管理人将自次日起拒绝接受初次参与申请,但继续接受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追加参与申请,并对当日已提交的初次参与申请,管理人将采取当日参与金额较大者优先的原则处理,并及时向委托人披露。
(五)最低参与金额: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含参与费)。
(六)开放日安排与流动性安排:本集合计划成立之后的每个工作日都可以办理参与、退出本集合计划的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推广机构公布时间为准(管理人通告暂停参与、退出时除外)。
(七)投资范围及投资组合比例:
1、投资范围
(1)固定收益类资产:央行票据、债券(含可转债、各类私募债)、资产支持受益凭证、期限在7天以上(不含7天)的债券逆回购、债券回购、债券基金(含分级债券型基金)等;
(2)现金类资产:期限在7天以内(含7天)的债券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和现金;
(3)权益类资产(仅限对国内发行的A股的新股申购);
(4)金融产品: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中国金融监管机构批准或备案的金融产品
2、投资组合比例:
(1)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金融产品的投资比例为0-100%;
(2)现金类资产在开放期占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1%。
未来监管机构对上述限制有新规定的,本集合计划将按照新规定执行。
委托人同意,本集合计划可以参与上海交易所和深圳交易所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质押标的券包括交易所允许的股票、基金、债券等品种),待回购金额占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为0-100%。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管理人作为本集合计划的管理人同时兼任集合计划的证券经纪商和融入方的证券经纪商,委托人已经充分知晓并豁免管理人由此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
(八)收益分配:
1、“每日分配、定期支付”。本集合计划收益以每万份集合计划净收益为基准,为委托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定期集中支付收益(累积的未付收益在实际支付(转为集合计划份额)前不参与收益分配)。支付周期管理人可在每工作日、每周或每月之间进行选择。
2、本集合计划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委托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委托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委托人不记收益。
3、本集合计划每日收益计算并分配时,以人民币元方式簿记未付收益,累计未付收益的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集合计划份额)方式,结转的集合计划份额精确至0.01份,委托人可通过退出集合计划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委托人在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恰好为负值,则将缩减委托人集合计划份额。若委托人全部退出集合计划份额时,其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恰好为负值,则将从委托人退出集合计划款中扣除。
4、T日参与的集合计划份额自T+1日起享有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权益,T日退出的集合计划份额自T+1日起不再享有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权益。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范围内,管理人、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对上述收益分配条件和时间进行调整,并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九)参与、退出费率:本集合计划无参与费,无退出费。
三、设立推广期
本集合计划的设立推广期为2014年7月8日至2014年7月9日。管理人有权根据本集合计划的募集情况对设立推广期进行调整。
投资者可在本集合计划的各推广销售机构营业网点参与本集合计划。办理业务的具体时间,由各推广机构约定。
四、推广对象
经管理人认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以及经管理人认可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参与本集合计划的其他投资者。投资者在参与本集合计划之前,已经是推广机构的客户。委托人经过管理人和推广机构认可后方可参与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和推广机构有权拒绝未经认可的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
五、推广机构
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机构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六、本集合计划的验资与成立
(一)成立条件和时间
各方一致同意,在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期内,如果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含参与费)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其委托人数量为2人(含)以上,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并开始运作。如果本集合计划成立,则投资者认购参与款项(不含参与费用)折算成集合计划份额,推广期内的银行存款利息在实际支付时归入集合计划资产。
(二)设立失败
各方一致同意,推广期满,集合计划参与资金总额(含参与费)未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或其委托人少于2人,或推广期内发生使本集合计划无法设立的不可抗力事件,则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七、本集合计划推广的当事人
(一)管理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托管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推广机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四)注册登记机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