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投资者:
为了持续服务广大投资者,并满足广大投资者对中信证券假日理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中信假日理财”)的投资需求,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的要求,我司拟在征询中信假日理财投资者意见的基础上并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对中信假日理财的合同进行变更。合同拟变更的要点如下:
1、对登记结算机构的表述进行调整。
2、将投资范围中可投资的固定收益类资产期限进行适当调整。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范围变更为:主要包括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三年的债券(含各类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债券回购(含正回购、逆回购)、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短期理财型基金、保证收益或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等。
3、对推广机构及推广方式的表述进行调整。
4、对分级比例进行调整,A、B份额比例由50:1变更为19:1。
5、对集合计划估值方法的表述进行了调整。
合同变更的主要条款详情请参见附件一《中信证券假日理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变更条款对照表》、附件二《中信证券假日理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变更条款对照表》。
根据《中信证券假日理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第八十五条“合同变更(一)合同变更的方式及程序”的规定,经托管人同意后的合同拟变更内容应当及时在管理人网站通告委托人,同时约定合同变更征询期。如果委托人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有异议,可向管理人申请退出集合计划。
我司将于2014年8月25日在公司网站公告中信假日理财合同变更生效事宜,并按规定报监管机构备案,该公告内容即成为合同组成部分。
合同变更生效后,新参与投资者需签署新合同。
如有疑问,可咨询电话:95548转5。
管理人网站:www.cs.ecitic.com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8月20日
附件一:中信证券假日理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变更条款对照表
变更前 变更后
第二章 释义
第五条在本合同及《集合计划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本集合计划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集合计划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集合计划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第五条在本合同及《集合计划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本集合计划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集合计划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集合计划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第三章 合同当事人及推广机构
第七条 管理人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系电话:010-60836688,传真:010-60836627
联系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 第七条 管理人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服咨询电话:95548转5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第九条 推广机构
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机构包括:
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系电话:010-60836688,传真:010-60836627
联系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
2、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客户咨询电话:0571-96598
联系人:王?愐�
电话:0571-85783750
传真:0571-85783771
公司网址:www.bigsun.com.cn
3、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户咨询电话:0532-96577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第九条 推广机构
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机构包括:
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户咨询电话:95548转5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2、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客户咨询电话:0571-96598
公司网址:www.bigsun.com.cn
3、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户咨询电话:0532-96577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第四章 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第十一条 规模、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2、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比例
本集合计划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
(1)固定收益类资产:主要包括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含各类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债券回购(含正回购、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开放周期在397天以内的短期理财型基金、保证收益或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等。
(2)现金类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等。
资产配置比例:
(1)固定收益类资产:0-100%。
(2)现金类资产:0-100%。 第十一条 规模、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2、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比例
本集合计划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
(1)固定收益类资产:主要包括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三年的债券(含各类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债券回购(含正回购、逆回购)、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短期理财型基金、保证收益或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等。
(2)现金类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等。
资产配置比例:
(1)固定收益类资产:0-100%。
(2)现金类资产:0-100%。
第十八条 推广机构及推广方式
1、推广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八条 推广机构及推广方式
1、推广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可以增加其他符合监管规定的机构作为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机构,具体推广机构名单以销售公告等披露信息为准。
第五章 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第二十四条 参与方式、款项支付、费用
1、参与程序
(4)参与申请的查询
委托人于T日提交参与申请后,可于T+2日(包括该日)后到原推广场所或管理人网站查询参与确认情况。
委托人在T日提交参与申请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根据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委托人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但委托人的申请因不符合法律法规、本合同及《集合计划说明书》的规定被拒绝参与的情形除外。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管理人网站和/或推广机构网点通告委托人。 第二十四条 参与方式、款项支付、费用
1、参与程序
(4)参与申请的查询
委托人于T日提交参与申请后,可于T+2日(包括该日)后到原推广场所或管理人网站查询参与确认情况。
委托人在T日提交参与申请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根据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委托人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但委托人的申请因不符合法律法规、本合同及《集合计划说明书》的规定被拒绝参与的情形除外。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管理人网站和/或推广机构网点通告委托人。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变更登记结算机构,并最迟于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管理人网站和/或推广机构网点通告委托人和托管人,无须向委托人进行意见征询。
第七章 集合计划的分级
第三十五条集合计划的分级
2、份额配比
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的份额总数(所有存续优先级份额的份额数之和)与B类份额的份额数之比初始不超过9:1,存续期不超过50:1。如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的份额总数与B类份额的份额数之比不符合上述比例的,管理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第三十五条集合计划的分级
2、份额配比
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的份额总数(所有存续优先级份额的份额数之和)与B类份额的份额数之比初始不超过9:1,存续期不超过19:1。如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的份额总数与B类份额的份额数之比不符合上述比例的,管理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第十二章 集合计划的估值
第四十五条 集合计划的估值
(六)估值方法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委托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集合计划资产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按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的偏离达到或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5%时,或管理人认为发生了其他的重大偏离时,管理人与托管人商定后进行调整,使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集合计划资产价值。 第四十五条 集合计划的估值
(六)估值方法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委托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集合计划资产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管理人认为按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发生了重大偏离时,管理人与托管人商定后进行调整,使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集合计划资产价值。
附件二:中信证券假日理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变更条款对照表
变更前 变更后
集合计划基本信息
投资范围
1、本集合计划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
(1)固定收益类资产:主要包括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含各类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债券回购(含正回购、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开放周期在397天以内的短期理财型基金、保证收益或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等。
(2)现金类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等。
2、资产配置比例:
(1)固定收益类资产:0-100%
(2)现金类资产:0-100% 投资范围
1、本集合计划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
(1)固定收益类资产:主要包括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三年的债券(含各类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债券回购(含正回购、逆回购)、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短期理财型基金、保证收益或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等。
(2)现金类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等。
2、资产配置比例:
(1)固定收益类资产:0-100%
(2)现金类资产:0-100%
当事人
推广机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推广机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可以增加其他符合监管规定的机构作为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机构,具体推广机构名单以销售公告等披露信息为准。
份额分级
份额配比
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的份额总数(所有存续优先级份额的份额数之和)与B类份额的份额数之比初始不超过9:1,存续期不超过50:1。如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的份额总数与B类份额的份额数之比不符合上述比例的,管理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份额配比
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的份额总数(所有存续优先级份额的份额数之和)与B类份额的份额数之比初始不超过9:1,存续期不超过19:1。如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的份额总数与B类份额的份额数之比不符合上述比例的,管理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中信证券假日理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变更征询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