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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慧泉精选对冲1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公告

2014-09-23 14:56:50

一、重要提示

1、本公司已获得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核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批复》(川证监机构[2012]51号),依法发行国金慧泉精选对冲1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3、本公告仅对本集合计划推广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 者 如 欲 了 解 本 集 合 计 划 的 详 细 情 况 , 请 阅 读 本 公 司 网 站(www.gjzq.com.cn)备置的《国金慧泉精选对冲1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国金慧泉精选对冲1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国金慧泉精选对冲1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4、本公司可根据推广期间的具体情况对推广事宜做适当调整。

二、本集合计划概况

1、名称:国金慧泉精选对冲1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代码:S40998

3、类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4、管理期限:5年,可展期。

5、集合计划每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

6、最高规模: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和存续期规模上限为10亿份。本集合计划参与人数不超过200人。

7、最低参与金额: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1万元,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10元。超过最低参与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8、封闭期、开放期:封闭期为自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6个月,封闭期内不办理退出业务。参与开放期为集合计划成立后的每月前3个工作日,参与开放期内可以办理参与业务。退出开放期为集合计划封闭期满后的每三个月(包括封闭期满后的当月)的第4、第5个工作日,退出开放期内可以办理退出业务。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9、集合计划费用:参与费:1%;退出费:持有期<1年,1%;1年≤持有期<2年,0.5%;持有期≥2年,0%;管理费:2%/年;托管费:0.25%/年;业绩报酬:对每笔参与份额的正收益部分提取20%作为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三、推广期

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期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14年9月30日止。

投资者可在本集合计划的各推广机构参与本集合计划。投资者可拨打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客户服务咨询电话(021-61764509、021-60935508)或至各推广网点咨询参与事宜。办理业务的具体时间,由各推广机构约定。

四、推广对象

本集合计划属混合型产品,属于中低风险收益品种。适合追求资产稳健增值、同时具有相匹配的风险承受能力且法律法规允许的合格投资者。

五、推广机构

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机构为: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咨询电话:021-61764509、021-60935508

传真:021-60935645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国金证券办理推广业务的网点包括:国金证券指定证券营业网点。

六、本集合计划的验资与成立

(一)成立条件和时间

1、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含参与费)不低于3千万元人民币且其委托人的人数为2人(含)以上,并经管理人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管理人须在本集合计划成立日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起设立情况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2、集合计划设立完成前,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注册登记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3、如果本集合计划成立,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

(二)设立失败

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在集合计划规模低于人民币3千万元或委托人的人数少于2人条件下,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承担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并将已认购资金及同期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

七、本集合计划推广的当事人

(一)管理人

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冉云

通信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邮政编码:610015

联系电话:021-60935697

(二)托管人

机构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蒋超良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三)推广机构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四)注册登记机构

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