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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可转增强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销售公告

2015-01-09 14:56:55

一、重要提示

(一)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本公告仅对本集合计划推广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如欲了解本集合计划的详细情况,请阅读本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备置的《中信证券可转增强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中信证券可转增强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中信证券可转增强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

(三)为保护委托人的利益,管理人郑重提示委托人:在每次参与本集合计划(无论认购参与还是存续期参与)时,委托人应依据《中信证券可转增强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推广机构出具的相关业务办理凭证向推广机构查询参与结果的同时,另请通过管理人网站(www.cs.ecitic.com)等方式直接向管理人进行查询确认。

(四)本公司可根据推广期间的具体情况对推广事宜做适当调整。

(五)本集合计划将采用电子签名方式签署资产管理合同。请委托人在推广机构营业网点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申请电子签名。

二、本集合计划概况

(一)名称与类型:中信证券可转增强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存续期:本集合计划无固定存续期。出现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终止情形时,终止清算。

(三)集合计划每份额面值:壹元人民币。

(四)目标规模:本集合计划在推广期的募集规模不超过50亿份,存续期规模上限为50亿份。本集合计划委托人数量为2人以上(含)200人以下(含)。

(五)最低参与金额: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

(六)开放日安排与流动性安排: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的12个月为封闭期,原则上在该期间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参与开放日及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12个月封闭期结束后,管理人将安排本集合计划开放(包括强制退出委托人份额及开放参与、退出申请等),具体开放安排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七)投资范围:

2、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比例

(1)固定收益类资产:央行票据、债券(含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以及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期限在7天以上(不含7天)的债券逆回购、债券回购、债券基金(含分级债券型基金)、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金融产品;

(2)现金类资产:包括期限在7天以内(含7天)的债券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和现金。

(3)权益类资产:新股、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权证。

委托人同意,在制度允许、技术可行的前提下,本集合计划未来可以将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利率远期、利率互换等等固定收益类金融衍生品纳入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和限制符合届时有效的监管规定,无需另行向委托人征求意见。将相应品种纳入投资范围时,管理人将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通过管理人网站向委托人披露。

投资组合比例:

(1)固定收益类资产占本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为0-100%;本集合计划重点投资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以及可交换债券,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以及可交换债券的投资比例之和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20%;

(2)权益类资产占本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为0-40%;

(3)在开放日,现金类资产占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5%。

管理人将在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使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约定。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10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如遇相关证券不能上市交易的,上述时间期限自动顺延),并向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监管机构指定的协会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其他投资限制参见本合同“第十七章投资限制和禁止行为”。

(八)收益分配:

集合计划收益由债券利息、基金红利、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构成。

1、同一种类集合计划份额的每一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集合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当期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在符合上述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集合计划可以进行收益分配。集合计划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范围内,管理人、托管人协商一致,在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对上述收益分配条件和时间进行调整,并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九)费率:

1、参与费率:

本集合计划认购期参与费率和存续期参与费率均为1%。

特别提醒投资者:参与费用为价外费用,举例如下:推广期投资者以100万元购买本集合计划,按照推广期每份额参与价格壹元计算,该投资者共计拥有本集合计划份额100万份,同时产生参与费用1万元(101万元÷(1+1%)×1%=1万元),该投资者一共需支付101万元(100万元用于获取100万份本集合计划份额,1万元用于支付参与费用,未考虑推广期利息折算为份额)。

2、退出费率:本集合计划的退出费率为零。

3、托管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

4、管理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

(十)业绩报酬:

在本集合计划分红权益登记日、委托人退出日或计划终止日,将根据委托人的期间年化收益率(R),对期间年化收益率在8%至15%之间的部分按照20%的比例收取业绩报酬(以下简称“业绩报酬”),超过15%的部分按照30%的比例收取业绩报酬。本集合计划公布新的预期收益目标时,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业绩报酬的提取方式、基准、比例等进行调整,并在公告中披露。

如本集合计划开通份额转让,管理人可在委托人转出其份额时收取业绩报酬,具体规定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三、设立推广期

本集合计划的设立推广期自2015年1月12日至2015年1月16日,管理人有权根据本集合计划的募集情况对设立推广期进行调整。

投资者可在本集合计划的各推广销售机构营业网点参与本集合计划。办理业务的具体时间,由各推广机构约定。

四、推广对象

本集合计划推广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参与本集合计划的其他投资者。投资者在参与本集合计划之前,已经是推广机构的客户。

委托人应确保自身具备合格投资者条件。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合格投资者有新规定的,本集合计划将按新规定执行。

五、推广机构

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机构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六、本集合计划的验资与成立

(一)成立条件和时间

在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期内,如果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其委托人数量为2人(含)以上,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并开始运作。

(二)设立失败

推广期满,集合计划参与资金总额未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或其委托人少于2人,或推广期内发生使本集合计划无法设立的不可抗力事件,则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将参与本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委托本金加算同期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利息具体金额以托管行确认结果为准。

七、本集合计划推广的当事人

(一)管理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托管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推广机构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四)注册登记机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