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齐鲁先锋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齐鲁先锋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有关约定,经齐鲁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托管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决定,齐鲁先锋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拟定于2015年4月9日进行第一次分红,分红基准日为2014年12月31日。本次分红方案如下:
一、收益分配对象
本次收益分配对象为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本集合计划的全体委托人。本集合计划截至2014年12月31日的单位净值为1.079元,已实现可分配收益5,247,650.98元,此次分红总金额为4,879,123.69元。每一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如因份额净值变动等客观原因,本公司有权根据本集合计划份额净值情况适当调整本次分红的具体金额和比例。
二、收益分配时间
1、权益登记日、除权除息日:2015年4月9日。
2、红利发放日:2015年4月11日。
三、收益分配方式
1、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采用现金分红方式。
2、在除息日后 7 个工作日内,返还至委托人的账户。
3、本次分红日也是业绩报酬计提日,业绩报酬从分红资金中扣除。
齐鲁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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