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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光大阳光避险增值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条款变更的征询意见函

2015-07-02 11:27:00

尊敬的各位委托人: “光大阳光避险增值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于2011年8月25日成立,本集合计划成立时,由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2011年11月26日,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的提示性公告》,将其管理的所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将由“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目前,由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担任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由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管人”)担任本集合计划托管人,本集合计划处于正常运作中。 为了更好地管理本集合计划,为全体委托人提供更优质的资产管理服务,管理人已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就本集合计划原资产管理合同的个别条款进行变更,具体变更内容参见附件:《光大阳光避险增值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相关合同条款变更说明》。 根据《光大阳光避险增值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 我司将在正式公告发出之日起就本集合计划条款变更向投资者征询意见,意见征询期自2015年7月2日至2015年7月29日。 在本公告发布之日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的委托人,如对本次合同条款变更存在异议,可在意见征询期内的开放日中任选一个退出本集合计划,意见征询期内的开放日没有退出本集合计划的委托人均视为同意本合同的变更。 为充分保障委托人的权益,自征求意见截止之日起,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变更后的合同在征求意见截止日次一工作日生效,合同变更后,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7 月 2 日 附件: 光大阳光避险增值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相关合同条款变更说明 本集合计划条款变更主要涉及以下几点: 一、资产管理合同第二章“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管理人” 由“管理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变更为“管理人: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17层 法定代表人:熊国兵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资产管理合同其余涉及管理人条款,由“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资产管理合同第五章第(三)条“管理人承诺”:由“管理人承诺本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参与份额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不退出,自有资金参与份额的投资收益部分可以退出”变更为“管理人承诺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管理人自有资金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超过本集合计划总份额的16%时,管理人将在5个工作日内,赎回计划份额,使自有资金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不超过本集合计划总份额的16%”。 三、资产管理合同第二十章“合同的补充与修改”——第(一)条“合同补充、修改的程序”——第3款“合同变更的方式”第(1)节:由“需要变更本合同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书面达成一致,并由管理人在其网站以公告形式及书面通知等形式通知委托人并征求委托人意见,委托人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约定征求意见截止日(从网站公告发布日至征求意见截止日至少有20个工作日,含公告发布日与征求意见截止日)内通过管理人指定网站做出答复。”变更为“需要变更合同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书面达成一致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委托人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约定征求意见截止日内通过管理人指定网站做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