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委托人: 按照广州证券红棉安心回报·年年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第二十六章“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的约定,我司作为管理人,为了产品平稳的运作和切实保护本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经与本集合计划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协商并征得了托管人的同意,拟对本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有关条款进行修改。 为了更好的服务广大投资者,满足广大投资者对本计划的投资需求,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的要求,我司作为管理人拟在征询本计划投资者意见的基础上并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对本计划的合同进行变更。 本次合同变更的详情请参见附件《广州证券红棉安心回报年年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变更前后对照表》。更新后的本集合计划《广州证券红棉安心回报年年盈集合资产计划资产管理合同(2015.8变更)》、《广州证券红棉安心回报年年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2015.8变更)》、《广州证券红棉安心回报年年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2015.8变更)》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敬请各位委托人认真阅读。 为保障委托人的权益,委托人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即2015年8月20日-9月2日中的任意一个工作日);委托人回复意见的方式是:发送个人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座机号码、深圳登记基金账户(深TA账户)、所持份额规模、是否同意合同变更。在规定的日期内发送至邮箱zcgl@gzs.com.cn。 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应在征询意见发出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出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申请;委托人未在前述时间回复意见的,视为委托人同意本合同变更。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 也未在约定时间内办理解约手续的,管理人有权在合同变更日(也即临时开放期)集中为委托人办理退出手续。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可在临时开放期2015年9月7日,通过网上操作或者自行前往本集合计划推广机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点或者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点)办理退出事宜。 原存续委托人若在临时开放期退出本集合计划,其预期年化基准收益率为5.5%(2015年3月17日管理人官网公告),根据其持有的计息天数,获得本金及收益。 原存续委托人若在临时开放期不退出本集合计划,所持份额代码不变,仍然为CC0004,将继续持有至到期日2016年3月23日(2015年3月17日管理人官网公告)。合同变更生效前,根据其初始参与日至到期日2016年3月23日、其预期年化基准收益率5.5%(2015年3月17日管理人官网公告)、根据其持有的计息天数,获得本金及固定收益。 具体参见2015年3月17日管理人公告: http://www.gzs.com.cn/main/a/20150317/14389998.shtml 在2016年3月23日到期日当天,委托人可退出或继续参与代码为CC0004的X2类份额,其运作周期为364天(到期日为周三,若当日为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周周三),预期年化基准收益率将在开放日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公告。 在临时开放期当天或后一天,管理人将通过分红或份额折算的方式,使集合计划单位净值调整为1.0000元,若有未能分净的尾差,算入集合计划资产。并且从临时开放期后,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一直保持在1.0000元,管理人官网不再公布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每期发行前3个工作日于管理人官网提前约定的预期年化基准收益率,在每类份额到期日以调整份额的形式实现收益分配。 管理人自有资金认购份额将于临时开放期当天转换为X1期份额,X1期份额仅由管理人自有资金认购,该期份额业绩基准为0%,即不进行分红.运作周期和产品存续期保持一致,期间不开放退出。集合计划在同时满足适用对象和适用条件的情况下,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持有份额对应资产为限,对未达到预期收益的计划份额进行有限赔付。 特别提示在合同变更生效后,本集合计划可能具有多个类别的份额,份额运作期限不一定局限于一年。敬请周知。 如有疑问,敬请致电或登录我司网站了解相关情况,咨询电话:020-88836999,公司网站:www.gzs.com.cn 特此公告!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附件:广州证券红棉安心回报年年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变更前后对照表 管理合同修改前后的对应条款见下表: 修改前的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业协会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凡本合同涉及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处的修改,均按照上述修改后的条款进行修改,下表不再赘述。 一、前言 开放期:指委托人可以办理集合计划参与或退出等业务的工作日,本集合计划每年开放1次,每次开放10个工作日,开放日为自计划成立之日起次年公历3月31日(含)的前5个工作日以及3月31日(不含)后的5个工作日,遇节假日顺延。开放日均可办理参与业务申请,退出业务申请仅在开放日的前5个工作日办理; 开放期:指委托人可以办理集合计划参与或退出等业务的工作日; 三、合同当事人 机构名称: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东 机构名称: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三)目标规模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规模上限为30亿份,存续期上限为30亿份。 (三)目标规模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规模上限为30亿份,存续期不设规模上限。 1、投资范围 本计划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含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及可分离交易债的债券部分、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次级债、混合资本债、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债券回购、债券型及货币型基金、银行存款、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或政策许可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或投资品种。 1、投资范围 本计划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含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交换债、可转换债及可分离交易债的债券部分、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含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经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批准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等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资产支持证券(指银主监会主管的资产支持证券)、集合票据、证券公司次级债、混合资本债、可转债基金、债券回购、债券型及货币型基金、银行存款、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证券投资分级基金A级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或政策许可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或投资品种。 2、资产配置比例 (1)固定收益类资产:0-100%。 2、资产配置比例 (1)固定收益类资产:0-100%。 投资于分级基金A级应满足以下条件: 持有同一行业证券投资分级基金A级按市值计占计划资产净值比例不得高于2%;持有所有证券投资分级基金A级的按市值计占计划资产净值比例不得高于10%.其中,同一行业证券投资分级基金A级是指第一大持仓行业(行业标准以“申银万国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标准 2014”为准)相同的分级基金A级。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但其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7%。(投资于指数基金或者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以不受上述限制。)交易完成10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告知委托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交易完成10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告知委托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1、封闭期:除开外期以外的期间为封闭期,封闭期内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2、开放期:本计划每年开放1次,每次开放10个工作日,开放日为自计划成立之日起至次年公历3月31日(含)的前5个工作日以及3月31日(不含)后的5个工作日,遇节假日顺延。开放日均可办理参与业务申请,退出业务申请仅在开放日的前5个工作日办理。 (六)封闭期、开放期及流动性安排: 本集合计划的运作周期为管理人事先确定的封闭运作期间。本集合计划根据 封闭运作周期的不同分为A、B和X类集合计划份额,每类 集合计划份额中,根据发行日或到期日或业绩基准的不同,分为不同的计划份额。 其中A、B集合计划份额设有固定的运作周期,分别为13 周(91 天)、26周(182 天)。X类集合计划份额运作周期为不固定,管理人可在每期 X类集合计划份额开放参与前在管理人网站公告确定运作周期。X类集合计划份额根据其运作周期、发行日或到期日或业绩基准的不同,分为不同的计划份额。 管理人可在运作周期每期开始前设定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的业绩基准,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运作周期内,本集合计划各类计划份额不开放退出。A、B两类集合计划份额每期运作周期到期后自动进入新的一期运作周期。 管理人有权选择任一 X类集合计划份额运作周期到期后续期或自动终止,但须在该X类集合计划份额运作周期到期前在管理人网站公告。 A、B和X类集合计划份额的运作周期结束当日为该类 集合计划份额开放日,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周对应工作日(举例说明: 假设投资者在本周一参与A类集合计划份额,则在一般情况下该投资者在十三周后的周一可以退出,如果下周一正好遇到节假日,则顺延到十四周后的周一退出,如此类推)。 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可供客户参与的集合计划的类别、开放参与日、到期日、开放规模上限、业绩基准、参与安排及单个账户参与规模上限等规则。 各分类集合计划份额的业绩基准仅为管理人提取风险准备金的标准,并不是管理人向客户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5、业绩报酬:管理人将于每一个投资运作期结束前5个工作日内公布下一个投资运作期的业绩基准(X%)。管理人自计划成立之日起每个分红日(封闭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退出日及计划终止日,若年化收益率(r)大于业绩基准(X%),则管理人对超出部分全额提取业绩报酬。 5、业绩报酬:参见合同相关章节。 五、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投资者在集合计划开放期内的工作日可以办理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业务。 本集合计划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的运作周期内不开放参与、退出,A、B两类集合计划份额各自对应的运作周期结束当日为该类集合计划份额开放日,委托人可进行退出、参与业务申请。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周对应工作日。X类集合计划份额的开放期为不固定日期,具体日期以管理人的公告为准。投资者在集合计划开放日可以办理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业务。 2、参与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存续期参与的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采用金额参与的方式,即以参与金额申请; (3)在推广期内,当集合计划募集规模接近或达到约定的规模上限时,管理人将自次日起暂停接受参与申请。 2、参与的原则 (1)“已知价”原则,即存续期参与的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集合计划单位面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采用金额参与的方式,即以参与金额申请; (3)在推广期内,当集合计划募集规模接近或达到约定的规模上限时,管理人将自次日起暂停接受参与申请。 (4)参与、退出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前撤销。 (5)“先进先出”原则,委托人先参与的部分先退出。 (6)在推广期内,本计划管理人在推广期内根据管理人网站公告的各分类集合计划份额的规模上限,使用“时间优先”方法对各分类集合计划份额及计划总份额的规模进行控制。 在存续期内,本计划管理人在开放日(含管理人延长参与的工作日)使用“时间优先”方法对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的规模进行控制,上期产品到期日未退出的委托人在自动参与新一期产品时相对于其他委托人享有时间优先。 当同一时间参与的委托金额导致计划规模超限,则该时间的参与及其以后的参与不能确认成功。 (7)、A、B两类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周期到期日未退出,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起该类集合计划份额的本金和收益自动参与该类集合计划份额的下一个运作期。自动参与的集合计划份额按此类集合计划份额新一个运作周期的业绩基准确定计算收益。对于X类集合计划份额,管理人有权选择其运作周期结束后续期或自动终止。如管理人不续期,则X类份额运作周期结束后自动退出;如管理人续期,X类份额持有人可在运作周期结束时选择退出,若X类份额持有人未在运作周期结束时退出,则默认自动参与到该X类下一个运作周期,按新一个运作周期的业绩基准确定计算收益。 3、参与的程序和确认 (1)投资者按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具体安排,在规定的交易时间段内办理; 3、参与的程序和确认 (1)投资者按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具体安排,在规定的交易时间段内办理,委托人凭有效证件到推广机构网点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并通过网上交易或柜台系统签署本计划的电子风险揭示书、电子签名合同等文件,提出参与申请,已经受理的参与申请只能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前撤销; 4、参与费及参与份额的计算 (1)参与费率:0% (2)参与份额的计算方法 委托人在开放日参与本计划,管理人根据当日计划单位净值计算其参与份额。 参与份额=参与金额÷开放日参与价格 参与份额采用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集合计划资产。 4、参与费及参与份额的计算 (1)参与费率:0% (2)参与份额的计算方法 委托人在开放日参与本计划,管理人根据当日计划单位面值计算其参与份额。 参与份额=参与金额÷单位面值 参与份额采用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集合计划资产。 1、退出的办理时间 退出仅在开放日的前5个工作日办理。 2、退出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退出集合计划的价格以退出申请日(T日)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采用份额退出的方式,即退出以份额申请。 1、退出的办理时间 本集合计划A、B和X类集合计划份额运作周期结束当日为该类集合计划份额开放日,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周对应工作日。退出在开放日办理。 2、退出的原则 (1)“已知价”原则,即退出集合计划的价格以退出申请日(T日)集合计划每份额单位面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采用份额退出的方式,即退出以份额申请。 ((3)存续期内,A、B两类集合计划份额的退出只能在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开放日办理,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周对应工作日。X类集合计划份额运作周期结束后管理人有权选择是否续期。如委托人持有的A、B、两类集合计划份额到期而委托人未申请退出,则本金和收益自动转为下一期运作的该类集合计划份额。 (2)退出金额的计算方法 委托人在开放日退出本计划,管理人根据当日计划单位净值计算其退出金额,退出金额为扣除管理人业绩报酬后的余额。 退出金额=退出份额×退出价格-管理人业绩报酬 退出金额采用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集合计划资产。 (2)方法 委托人在开放日退出本计划,管理人根据计划单位面值计算其退出金额。 退出金额=退出份额×单位面值 退出金额采用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集合计划资产。 部分顺延退出:当发生巨额退出申请时,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退出比例不低于上一日计划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退出申请延期予以办理,但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对于当日的退出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退出申请量占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退出份额;未能退出部分,除委托人在提交退出申请时明确选择不参加顺延退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工作日退出处理,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退出为止。转入下一个开放日(或工作日)的退出不享有退出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或工作日)的单位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委托人在提出退出申请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部分顺延退出:当发生巨额退出申请时,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退出比例不低于上一日计划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退出申请延期予以办理,但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对于当日的退出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退出申请量占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退出份额;未能退出部分,除委托人在提交退出申请时明确选择不参加顺延退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工作日退出处理,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退出为止。转入下一个开放日(或工作日)的退出不享有退出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或工作日)的本金及应付收益之和为准进行计算。委托人在提出退出申请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1、自有资金参与的条件:自有资金仅在集合计划推广期内参与本集合计划,本集合计划成立后,除本合同约定的特殊情况外,不再增加自有资金参与规模。管理人承诺计划存续期内不收回已投入资金,并承担相应义务和享有约定的权利。 2、自有资金的参与方式和金额:管理人按本计划推广期对外募集规模的3%(含3%)投入自有资金。管理人在存续期内不再追加参与资金。 3、自有资金参与的金额和比例:管理人投入3%(含3%)自有资金。管理人在存续期内不再追加参与资金。 1、自有资金参与的条件:自有资金仅在集合计划推广期内参与本集合计划,本集合计划成立后,除本合同约定的特殊情况外,不再增加自有资金参与规模。管理人承诺计划存续期内不收回已投入资金,并承担相应义务和享有约定的权利。 2、自有资金的参与方式和金额:管理人按本计划推广期对外募集规模的3%(含3%)投入自有资金。 3、自有资金参与的金额和比例:管理人投入3%(含3%)自有资金。 5、自有资金责任承担方式和金额 管理人自有资金认购份额承担有限赔付责任,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持有份额对应资产为限,按照以下原则和方式,对适用于有限赔付的集合计划份额进行有限赔付,具体如下: (1)有限赔付周期 管理人自有资金承担有限赔付责任以年度为周期,每个开放期结束的后一日(如无,则为集合计划成立日)到下个开放期前一日为一个有限赔付周期。管理人在每个开放期的首日,对符合条件的委托份额进行有限赔付,履行上一个有限赔付周期的权利和义务。 (2)有限赔付机制适用对象和条件 ①适用对象 持续持有满一个有限赔付周期的委托份额,即从每个开放期结束的后一日(如无,则为集合计划成立日)持续持有至下个开放期前一日的集合计划份额。 ②适用条件 集合计划份额在有限赔付周期末(每个开放期的前一日)的累计单位净值小于该有限赔付周期期初(上一个开放期结束的后一日)的累计单位净值。 (3)有限赔付责任承担方式和金额 集合计划在同时满足适用对象和适用条件的情况下,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持有份额对应资产为限,对满足有限赔付条件的计划份额进行有限赔付,直至补足满足计划份额的累计单位净值达到该有限赔付周期期初的累计单位净值或者管理人自有资金持有份额对应资产全部补偿完毕。 管理人有限赔付方式以调减自有资金持有集合计划份额,以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给符合有限赔付条件的集合计划份额。 5、自有资金责任承担方式和金额 管理人自有资金认购份额承担有限赔付责任,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持有份额对应资产为限,按照以下原则和方式,对适用于有限赔付的集合计划份额进行有限赔付,具体如下: 仅由管理人自有资金认购X1期份额,该期份额业绩基准为0%,运作周期和产品存续期保持一致,期间不开放退出。集合计划在同时满足适用对象和适用条件的情况下,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持有份额对应资产为限,对未达到预期收益的计划份额进行有限赔付,直到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实际收益率达到该类集合计划份额业绩基准或者X1期份额全部补偿完毕为止。如果X1期份额全部补偿后,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的实际收益率仍达不到该类集合计划份额业绩基准,则管理人将使用风险准备金进行补偿,如果风险准备金全部补偿后,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的实际收益率仍达不到该类集合计划份额业绩基准,则管理人不再补偿。 管理人有限赔付方式以调减自有资金持有集合计划份额,按照各类集合计划份额预期约定收益占总收益的权重分配给符合有限赔付条件的集合计划份额。 在每年最后一个工作日,若自有资金少于初始参与的自有资金,管理人将在5个工作日内认购X1类份额使X1类份额总金额不少于初始参与本金。 十二、集合计划的估值 (三)单位净值: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集合计划份额总数后的价值。单位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单位净值: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集合计划份额总数后的价值。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估值意见,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资产支持受益凭证估值方法 1)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受益凭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受益凭证,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基金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登记的上市流通封闭式基金、ETF基金、场内登记的LOF基金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在场外交易、登记的开放式基金(含场外登记的LOF基金)按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如果估值日分红除权确认,则按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减单位分红额后的差额估值。估值日未公布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以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在基金首次公布份额净值之前按照购入成本估值。 2)未上市的封闭式基金按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若估值日未公布份额净值,按最近公布的份额净值估值。 3)货币市场基金按照该基金公布的每万份收益逐日计提收益。 (4)银行存款估值方法 银行存款以成本列示,按商定的存款利率以当日银行营业终了的存款余额为基数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 (5)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6)估值对象的估值方法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七)估值方法: 1、银行存款以成本列示,每日按照约定利率预提收益,直至季末按累计收益除以累计份额确定实际分配的收益率,分红期内遇定期存款提前解付,按调整后利率计提收益,同时冲减前期已经预提的收益; 2、回购交易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算利息; 3、债券釆用摊余成本法估值,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预提收益。同时,釆用公允价 值对产品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并计算偏离度,即影子定价。 当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规定目标时或管理人认为发生了其他的重大偏离时, 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使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 本集合计划资产价值,确保以摊佘成本法计算的价值不会对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 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偏离度=(“影子定价”确定的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一 “成本摊余”确定的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成本摊余”确定的本集合计划资 产净值。 偏离度目标由管理人和托管人综合本集合计划风险收益后确定。管理人可根 据实际需要,并同托管人协商一致同意后,按照新的标准执行。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 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在与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 方法估值。 5、保证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按成本估值,按收益率每日确认收益。保本 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按成本估值,到期确认收益。 6、基金估值 (1)具有约定收益的证券投资分级基金A级,以成本列示,按约定收益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若无约定收益,且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登记的上市流通封闭式基金、ETF基金、场内登记的LOF基金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若无约定收益,且在场外交易、登记的开放式基金(含场外登记的LOF基金)按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如果估值日分红确认,则按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减单位分红额后的差额估值。估值日未公布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以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在基金首次公布份额净值之前按照购入成本估值。 (2)未上市的封闭式基金按估值日的净值估值,若估值日未公布净值,按最近公布的净值估值。 (3)货币市场基金按照该基金公布的每万份收益逐日计提。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管理人承担。本计划的会计责任方由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计划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管理人对集合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托管人对由此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八)估值程序: 1、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集合计划资产估值。用于集合计划信息披露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和集合计划单位资产净值由管理人负责计算,托管人复核。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集合计划单位资产净值,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托管人。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估值结果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管理人;如果托管人的估值结果与管理人的估值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集合计划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产生的估值错误,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托管人有权将相关情况报集合计划管理人住所地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2、集合计划账册的对账 1)管理人和托管人在本集合计划成立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集合计划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集合计划资产的安全。 2)管理人按日编制集合计划估值表,与托管人核对,从而核对证券交易账目。托管人办理集合计划的资金收付、证券实物出入库所获得的凭证,由托管人保管原件并记账,按时附指令回执和单据复印件交管理人核实。管理人与托管人对集合计划账册每月核对一次。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八)估值程序: 1、本计划各类集合计划份额通过每日计提收益的方式,使各类集合 计划份额单位资产净值保持在面值人民币1元。只披露运作周期结束的该类集合计划年化收益率。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集合计划资产估值。但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管理人每周对集合计划资产估值后,将估值结果(运作周期结束后的年化收益率)发送托管人,经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管理人对外公布。 由于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估值错 误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九)估值错误与遗漏的处理方式: 1、本计划单位资产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当资产估值导致本计划单位资产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含第四位)发生差错时,视为本计划单位资产净值错误。 (九)估值错误与遗漏的处理方式: 1、本集合计划份额、各分类产品份额的单位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当资产估估值导致本计划份额单位净值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本计划单位资产净值错误。 (二)管理人业绩报酬 1、管理人提取业绩报酬的原则 (1)对委托人的参与份额计算年化收益率并计提业绩报酬。 (2)在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时,在计划分红日、委托人退出日和集合计划终止日计提业绩报酬。 (3)在计划分红日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分红资金中扣除。 (4)在委托人退出或计划终止时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退出资金中扣除。 2、管理人提取业绩报酬的计算方法 管理人自计划成立之日起每个分红日(封闭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退出日及计划终止日,若年化收益率(r)大于业绩基准(X%),则管理人对超出部分全额提取业绩报酬。年化收益率(r)的计算公式如下: 为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单位累计净值; 为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单位累计净值; 为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单位净值; 为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日到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年限(1年按365天计算) 管理人业绩报酬计提如下: 年化收益率r 计提比例 业绩报酬(H)计算方法 r≤X% 0% H=0 r> X% 100% H=(r- X%)×100%×A×D 为每笔参与在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日的资产净值总额。 推广期参与的每笔份额首次计提业绩报酬的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日指计划成立日;开放期参与的每笔份额首次计提业绩报酬的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日指参与日。 3、业绩报酬的支付 业绩报酬在业绩报酬计提日计提并支付,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划付指令,托管人于5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托管人对业绩报酬不承担复核责任。 (二)管理人业绩报酬及风险准备金方式 管理人每日计算集合计划总净收益与各类集合计划份额业绩基准总和的差额,并计入风险准备金。 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约定预期收益=各类集合计划份额x各类集合计划份额业绩基准X存续天数/365。(计算结果精确到0.01元,小数点后第三位截尾)。 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约定预期收益总和=∑各类集合计划份额x各类集合计划份额业绩基准x存续天数/365。 如果集合计划总净收益>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约定预期收益总和,风险准备金 =集合计划总净收益一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约定预期收益总和。 如果集合计划总净收益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约定预期收益总和,则管理人将以风险准备金按各类集合计划份额预期约定收益占总收益的权重进行补偿,直到该类集合计划份额实际收益率达到该类集合计划份额业绩基准或者风险准备金全部补偿完毕为止。如果风险准备金全部补偿后,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的实际收益率仍达不到该类集合计划份额业绩基准,则管理人不再补偿。 如出现风险准备金全部补偿后,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的实际收益率仍达不到该类集合计划份额业绩基准的情况,则集合计划总净收益加风险准备按照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约定预期收益占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约定预期收益总和的权重进行收益分配。 风险准备金每日计算如有计提或者弥补,每年最后一个工作日若风险准备金仍有余额,管理人可以提取此余额的不超过80%的部分作为业绩报酬费。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费划款指令,托管人收到指令后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以现金的方式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风险准备金、业绩报酬费的计算和复核工作由管理人完成。 十四、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同一类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当期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3、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集合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计划收益分配时,默认现金分红方式,可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 5、在符合有关分红条件的前提下,自成立之日起每个封闭期进行一次收益分配,分红日为自计划成立日起每个封闭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分配比例不少于可供分配利润的60%,并提前在管理人指定网站上披露;可供分配利润是指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6、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与收益分配的相关税赋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同一类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各类集合计划份额按各类集合计划份额预期收益占各类集合计划份额预期收益总和的权重进行收益分配; 举例:集合计划有A、B两类份额,A份额预期收益为1万元,B份额预期收益为3万元,到期后集合计划净收益只有2万元。则A的实际收益为1*2/(1+3)=0.5万元。B的实际收益为3*2/(1+3)=1.5万元。 2、本集合计划根据每日各类集合计划份额收益情况,以集合计划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提当日集合计划份额的收益,并在运作期期满集中支付; 3、当日收益的精度为0.01份,第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 按去尾大小每户补0.01份的方式进行再次分配直至分配完毕; 4、本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比例为可分配收益的100%; 5、本集合计划根据集合计划份额每日收益情况,按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6、本集合计划每日计提收益,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釆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集合计划份额)方式。若投资者在运作期期末累计收益支付时, 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者增加相应的集合计划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者集合计划份额。投资者可通过在集合计划份额运作期到期日退出集合计划份额获得当期运作期的集合计划收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披露: 收益分配方案载明计划收益范围、可供分配利润、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金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经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并在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在管理人指定网站进行信息披露。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披露: 本集合计划收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并在各类集合计划份额运作周期满集中 支付,管理人不另行公告收益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方式: 本计划默认现金分红方式,委托人可修改分红方式,可以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分红金额在扣除管理人业绩报酬后按分红除权日当日单位净值自动转为本计划的份额;选择现金分红方式的,管理人将分红款在扣除管理人业绩报酬后划往推广机构账户,再由推广机构划入委托人账户。 红利再投资形成的集合计划份额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差额计入集合计划资产的损益。 (五)收益分配方式: 本集合计划分红方式为红利转份额分红方式。委托人同意遵守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现有规则、对现有规则的修订、以及以后新制定的规则)。 红利再投资形成的集合计划份额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差额计入集合计划资产的损益。 十五、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宏观经济环境、货币信贷政策、供求关系、收益率曲线和久期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债务进入备选债券库。并根据债券信用级别、流动性、收益率和抗风险能力等要求确定约束条件,优选债券品种进入核心债券池。本计划持有债券的主体评级或债项评级不低于A+为主,短期融资券评级不低于A-1。 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宏观经济环境、货币信贷政策、供求关系、收益率曲线和久期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债务进入备选债券库。并根据债券信用级别、流动性、收益率和抗风险能力等要求确定约束条件,优选债券品种进入核心债券池。本计划持有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的主体评级或债项评级不低于AA(短期融资券评级不低于A-1),在2015年第一次合同变更之前,本集合计划所持有的债券若不满足以上要求,可继续持有至到期。 十七、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1、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资产净值的10%;投资于指数基金或者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集合计划除外; 2、管理人将其所管理的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集合计划除外; 3、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投资比例不超过资产净值的7%;投资于指数基金或者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4、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4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集合计划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则本集合计划不受上述限制。 1、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资产净值的20%;投资于指数基金或者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集合计划除外; 2、管理人将其所管理的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集合计划除外; 3、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4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集合计划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则本集合计划不受上述限制。 十八、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报告、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年度)报告、托管季度(年度)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和对账单。 1、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报告 披露时间:封闭期内至少每周披露一次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开放期内每个工作日披露集合计划截至前1个工作日份额净值。 披露方式:管理人指定网站披露。 (一)定期报告 1、集合计划运作周期结束后的年化收益率披露 披露时间: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披露各分类集合计划份额的运作周期结束后的年化收益率。 披露方式:本集合计划的各分类集合计划份额运作周期结束后的年化收益率等信息将在管理人指定网站上披露,委托人可随时查阅。 十九、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一)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受让方首次参与集合计划,应先与管理人、托管人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一)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集合计划份额转让业务的开通和处理方式以管理人公告为准。在符合管理人公告的条件下,并经管理人同意后,客户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受让方首次参与集合计划,应先与管理人、托管人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二十四、风险揭示 (四)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及短期金融工具的发行人倒闭、信用评级被降低、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的情况,从而导致集合计划财产损失。主要包括以下信用风险: 1、交易品种的信用风险:投资于企业债、公司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存在着发行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此外,当发行人信用评级降低时,集合计划所投资的债券可能面临价格下跌风险。 2、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约,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将使集合计划面临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防范措施:管理人根据除国债、央行票据以外的固定收益类资产的信用风险等级构建备选库,并对入库债券进行定期信用跟踪分析;采取分散化的投资策略和集中度限制,严格控制组合整体违约风险水平;对交易对手的信用情况进行分析和内部评级,在此基础上确定与各交易对手的最大交易量,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对实力较弱、评级不高的交易对手选择风险较低的结算方式甚至不允许交易,以降低投资交易过程中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五)本集合计划特有风险 4、收益不确定的风险 (1)、本集合计划重点投资于高流动性资产,并可能持有较大比例的银行定期存款资产。当出现银行定期存款提前解付,本集合计划将丧失银行定期存款利息收入,仅获得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从而产生机会损失。同时,集合计划持有的债券在变现时,也存在买卖价差损失的可能。极端情况下可能导致本集合计划某时点出现负收益,即使管理人以风险准备金、自有资金进行弥补仍有可能无法全部弥补损失,导致客户无法获得预期年化收益甚至发生本金损失的风险。 (2)、如果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退出,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起该类集合计划份额的本金和收益自动参与下一个运作期。自 动参与的份额按新一个运作周期的业绩基准确定计算收益。投资者存在其收益率 随业绩基准调整而波动的风险。 5、网上交易及电子签名风险 由于互联网是开放性公众网络,网上申购或交易具有诸多风险,包括网上申购交易可能会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传输不及时、黑客攻击等情况。 防范措施:管理人及推广机构将采取包括采购病毒防火墙、加强培训等措施,配备专门人员进行系统维护,确保电子系统的安全运行。 说明书是管理合同的摘要,其修改参见管理合同修改对照表。 风险揭示书的修改参见管理合同第二十四章“风险揭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