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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证券鲲鹏越鑫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2015-09-24 13:39:48

本说明书依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广州证券鲲鹏越鑫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管理人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说明书和《管理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说明书对集合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投资者签订《管理合同》且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即为《管理合同》的委托人,其认购或申购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管理合同》及本说明书的承认和接受。委托人将按照《管理办法》、《管理合同》、本说明书及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名称 广州证券鲲鹏越鑫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类型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目标规模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存续期规模上限为50亿,单个客户首次参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本集合计划委托人数量为2人以上(含)200人以下(含)。 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推广期的目标规模,并由管理人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 管理期限 本集合计划不设固定管理期限。 封闭期 除开放期以外的期间为封闭期,封闭期内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开放期 本集合计划的运作周期为管理人事先确定的封闭运作期间。本集合计划根据 封闭运作周期的不同分为A、B和X类集合计划份额,每类 集合计划份额中,根据发行日或到期日或业绩基准的不同,分为不同的计划份额。 其中A、B集合计划份额设有固定的运作周期,分别为13 周(91 天)、26周(182 天)。X类集合计划份额运作周期为不固定,管理人可在每期 X类集合计划份额开放参与前在管理人网站公告确定运作周期。X类集合计划份额根据其运作周期、发行日或到期日或业绩基准的不同,分为不同的计划份额。 管理人可在运作周期每期开始前设定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的业绩基准,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运作周期内,本集合计划各类计划份额不开放退出。A、B两类集合计划份额每期运作周期到期后自动进入新的一期运作周期。 管理人有权选择任一 X类集合计划份额运作周期到期后续期或自动终止,但须在该X类集合计划份额运作周期到期前在管理人网站公告。 A、B和X类集合计划份额的运作周期结束当日为该类集合计划份额开放日,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周对应工作日(举例说明: 假设投资者在本周一参与A类集合计划份额,则在一般情况下该投资者在十三周后的周一可以退出,如果下周一正好遇到节假日,则顺延到十四周后的周一退出,如此类推)。 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可供客户参与的集合计划的类别、开放参与日、到期日、开放规模上限、业绩基准、参与安排及单个账户参与规模上限等规则。 各分类集合计划份额的业绩基准仅为管理人提取风险准备金的标准,并不是管理人向客户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本集合计划合同变更时,管理人将公告临时开放期,委托人可在合同变更临时开放期退出集合计划。 份额面值 人民币1.00元。 最低金额 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 相关费率 1、参与费:0% 2、托管费:0.08%/年 3、管理费:0.1%/年 4、退出费:0% 5、业绩报酬:参见合同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部分 6、其他费用:参见合同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部分 投资范围 1、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权益类、固定收益类、现金类、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 2、资产配置比例 (1)固定收益类资产:占本计划资产总值的0%-100%,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含政策性银行债)、同业存单、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混合资本债、资产支持证券(含证监会和银监会主管及在交易商协会注册的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及可分离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含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经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批准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等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债券型基金(含债券分级基金)、可转债基金、分级基金的优先级份额、超过7天的债券逆回购等。投资于公司债、企业债、可分离债、中期票据等信用债的信用等级满足债券主体评级或债项评级或担保方评级至少有一项在AA-及以上级别。 (2)现金类资产:占本计划资产总值的0%-100%,包括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现金、到期日在1年内(含1年)的国债、到期日在1年内(含1年)的央行票据、到期日在1年内(含1年)的政府债券、不超过7天(含7天)的债券逆回购等; (3)权益类资产:占本计划资产总值的0%-30%,包括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本计划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上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本产品可以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固定收益类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集合计划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20个交易日内卖出。 (4)股票质押式回购:占本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0%,质权人登记为管理人,由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交易申报、盯市管理、违约处置等事宜。 (5) 类固定收益型证券公司集合(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基金公司或基金子公司一对多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一对多资管计划、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基金:占本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为0-30%; (6)债券正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超过计划资产净值的40%。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交易完成10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告知委托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本计划自投资运作期开始之日起6个月内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资产组合比例的要求。如因一级市场申购发生投资比例超标,应自申购证券可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20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如遇限售期等原因导致交易条件不具备,则上述期限自动顺延,具体顺延时间由管理人确定。 风险收益特征适合推广对象 本计划属于中低风险证券投资产品。适合风险承受能力适中的投资者。 当 事 人 管理人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 代理推广机构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经管理人委托的、代理推广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机构。 集 合 计 划 的 参 与 办理时间 (1)推广期参与 在推广期内,投资者在工作日内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如本集合计划在推广期内参与金额或人数达到发行公告上限,可提前终止推广期。管理人在推广期内使用“金额优先+金额同等情况下时间优先”方法对集合计划参与总规模实行限量控制。 (2)存续期参与 本集合计划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的运作周期内不开放参与、退出,A、B两类集合计划份额各自对应的运作周期结束当日为该类集合计划份额开放日,委托人可进行退出、参与业务申请。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周对应工作日。X类集合计划份额的开放期为不固定日期,具体日期以管理人的公告为准。投资者在集合计划开放日可以办理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业务。 办理场所 推广机构指定的推广营业网点。 参与的程序和确认 (1)投资者按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具体安排,在规定的交易时间段内办理; (2)委托人凭有效证件到推广机构网点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并通过网上交易或柜台系统签署本计划的电子风险揭示书、电子签名合同等文件,提出参与申请,已经受理的参与申请只能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前撤销; (3)投资者应开设推广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交易账户备足认购/申购的货币资金;若交易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推广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 (4)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后,方可申请参与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5)投资者参与申请确认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 (6)投资者于T日提交参与申请后,可于T+2日后在办理参与的网点查询参与确认情况。 认购资金利息 推广期间产生的利息在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折算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集合计划的退出 1、退出的办理时间 本集合计划A、B和X类集合计划份额运作周期结束当日为该类集合计划份额开放日,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周对应工作日。退出在开放日办理。 2、退出的原则 (1)集合计划各份额的退出采取“已知价”原则,即退出集合计划的价格以集合计划单位面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采用份额退出的方式,即退出以份额申请。 (3)“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委托人份额参与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退出的方式确定退出份额。 (4)存续期内,A、B两类集合计划份额的退出只能在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开放日办理,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周对应工作日。X类集合计划份额运作周期结束后管理人有权选择是否续期。如委托人持有的A、B、两类集合计划份额到期而委托人未申请退出,则本金和收益自动转为下一期运作的该类集合计划份额。 3、退出的程序和确认 (1)退出申请的提出 集合计划委托人必须根据集合计划推广机构规定的手续,向集合计划推广机构提出参与或退出的申请。 (2)退出申请的确认和款项划付 委托人可在T+2日(包括该日)之后到推广机构取得T日退出申请成交确认单。 (3)退出款项划付 委托人的退出申请确认后,退出款项将在T+5日内从托管账户划出。 4、退出费及退出份额的计算 (1)退出费用 本集合计划无退出费 (2)退出金额的计算方法 委托人在开放日退出本计划,管理人根据计划单位面值计算其退出金额。 退出金额=退出份额×单位面值 退出金额采用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集合计划资产。 (3)收取方式 本集合计划无退出费用,不存在退出费用的收取。 5、退出的限制与次数 本集合计划委托人单笔退出份额最低为1000份,单个委托人持有的份额最低为10万份。若某笔退出导致该委托人在某一推广机构处持有的份额低于10万份,则管理人对该余额部分作强制退出处理。强制退出会导致委托人的计划份额减少至零。 6、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认定、申请和处理方式 本集合计划不设大额退出限制条款,但因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导致出现巨额退出,则根据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办理。 7、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1)巨额退出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委托人当日累计净退出申请份额(退出申请总份额扣除参与申请总份额之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计划总份额数的10%时,即为巨额退出。 (2)巨额退出的顺序、价格确定和款项支付 发生巨额退出时,管理人可以根据本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退出、部分顺延退出: 全额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有条件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时,按正常退出程序办理。 部分顺延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可能会对计划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在当日接受净退出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退出申请予以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退出申请,将按单个账户退出申请量占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退出份额;未能受理的退出部分,委托人可选择延期办理或撤销退出申请。对于选择延期办理的退出申请,管理人将在下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并以该工作日的计划单位净值为准计算退出金额,依此类推,直至全部办理完毕为止,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的退出申请不享有优先权。 (3)告知客户的方式 发生巨额退出并延期支付时,管理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8、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1)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 如果本集合计划连续2个开放日发生巨额退出,即认为发生了连续巨额退出。 (2)连续巨额退出的顺序、价格确定和款项支付 本集合计划发生连续巨额退出,管理人可按说明书及资产管理合同载明的规定,暂停接受退出申请,但暂停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已经接受的退出申请可以延缓支付退出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管理人指定网站上进行公告。 9、拒绝或暂停退出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受理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退出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委托人利益时; (4)因市场剧烈波动等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退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本集合计划的现金出现困难时,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集合计划的退出申请; (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说明书、资产管理合同中已载明且中国证监会无异议的特殊情形。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情况 管理人可选择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份额。 1、自有资金参与的条件: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应符合《管理办法》、《细则》、《规范》和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规定。 2、自有资金参与的金额和比例:自有资金累计参与金额(即累计参与金额减去累计退出金额)不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20%,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份额,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20%。 3、自有资金退出的条件: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低于6个月。 4、为应对巨额退出,解决流动性风险,在不存在利益冲突并遵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管理人参与的自有资金参与、退出可不受上述限制,但需事后及时告知委托人和托管人,并向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5、因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被动超限时的处理原则及处理措施:因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被动超限的,管理人在满足持有期限要求且约定责任解除后,管理人将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退出安排。 6、信息披露: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或退出本集合计划,应该提前5个工作日通过管理人网站公告。 7、自有资金责任承担方式和金额: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的享受所参与份额的收益分配,并承担与之相关的投资风险。 8、收益分配以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集合计划的分级 本集合计划根据封闭运作周期的不同分为A、B和X类集合计划份额。本集合计划不进行分级。 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时间 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含参与费)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其委托人的人数为2 人(含)以上,并经管理人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 集合计划设立完成前,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集合计划设立失败(本金及利息返还方式) 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在集合计划规模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委托人的人数少于2 人条件下,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承担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并将已认购资金及同期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 集合计划份额转让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集合计划份额转让业务的开通和处理方式以管理人公告为准。在符合管理人公告的条件下,并经管理人同意后,客户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受让方首次参与集合计划,应先与管理人、托管人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费 用 、 报 酬 费用种类(计提标准、方法、支付方式) (一)费用种类 1、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 2、托管人的托管费 3、证券交易费用 4、证券账户开户费 5、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的信息披露费用、注册登记费用 6、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集合计划费用支付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时间 1、托管人托管费计提和支付: 本集合计划托管人托管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08%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0.0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托管费;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本集合计划成立后每个自然季度支付一次。经管理人与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由托管人于本集合计划每个自然季度起10个工作日内依据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上一季度计提的托管费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管理人管理费计提和支付: 本集合计划的管理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计提,管理费的年费率为0.1%。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管理费 E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本集合计划成立后每个自然季度支付一次,经管理人与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由托管人于本集合计划每个自然季度起10个工作日内依据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证券交易费用: 本集合计划证券交易费用包括集合计划运作期间投资所发生的交易手续费、开放式基金的认(申)购和赎回费、印花税等有关税费,作为交易成本直接扣除。 5、审计费用 本集合计划的年度审计费用,按管理人与会计师事务所确定的金额,在被审计的会计年度期间,按直线法在每个自然日内平均计提。 6、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由管理人本着保护委托人利益的原则,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由托管人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集合计划费用。 不由集合计划承担的费用 集合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以及存续期间发生的与推广有关的费用,不得在集合计划资产中列支。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得列入集合计划费用。 业绩报酬 管理人每日计算集合计划总净收益与各类集合计划份额业绩基准总和的差额,并计入风险准备金。 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约定预期收益=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各类集合计划份额业绩基准×存续天数/365。(计算结果精确到0.01元,小数点后第三位截尾)。 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约定预期收益总和=∑各类集合计划份额x各类集合计划份额业绩基准x存续天数/365。 如果集合计划总净收益>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约定预期收益总和,风险准备金 =集合计划总净收益一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约定预期收益总和。 如果集合计划总净收益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约定预期收益总和,则管理人将以风险准备金按各类集合计划份额预期约定收益占各类集合计划份额预期收益总和的权重进行补偿,直到该类集合计划份额实际收益率达到该类集合计划份额业绩基准或者风险准备金全部补偿完毕为止。如果风险准备金全部补偿后,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的实际收益率仍达不到该类集合计划份额业绩基准,则不再补偿。 如出现风险准备金全部补偿后,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的实际收益率仍达不到该类集合计划份额业绩基准的情况,则集合计划总净收益加风险准备金按照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约定预期收益占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约定预期收益总和的权重进行收益分配。 风险准备金每日计算如有计提或者弥补,每年最后一个工作日若风险准备金仍有余额,管理人可以提取此余额的不超过80%的部分作为业绩报酬费。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费划款指令,托管人收到指令后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以现金的方式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风险准备金、业绩报酬费的计算和复核工作由管理人完成。 收 益 分 配 收益构成 收益包括: 集合计划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红利、股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集合计划的净收益为集合计划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集合计划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分配原则 1、同一类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各类集合计划份额按各类集合计划份额预期收益占各类集合计划份额预期收益总和的权重进行收益分配; 举例:集合计划有A、B两类份额,A份额预期收益为1万元,B份额预期收益为3万元,集合计划净收益只有2万元。则A单位份额的实际收益为1*2/(1+3)=0.5万元。B单位份额的实际收益为3*2/(1+3)=1.5万元。 2、本集合计划根据每日各类集合计划份额收益情况,当集合计划净收益<各类集合计划份额预期收益总和,以集合计划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提当日集合计划份额的收益;当集合计划净收益>各类集合计划份额预期收益总和,以预期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提当日集合计划份额的收益,并在运作期期满集中支付; 3、当日收益的精度为0.01份,第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按去尾大小每户补0.01份的方式进行再次分配直至分配完毕; 4、本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比例为可分配收益的100%; 5、本集合计划根据集合计划份额每日收益情况,按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6、本集合计划每日计提收益,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釆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集合计划份额)方式。若投资者在运作期期末累计收益支付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者增加相应的集合计划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者集合计划份额。投资者可通过在集合计划份额运作期到期日退出集合计划份额获得当期运作期的集合计划收益;增加的相应份额=累积收益/1.00元;缩减的相应份额=累积负收益/1.00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分配方案 本集合计划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并在各类集合计划份额运作周期满集中支付,管理人不另行公告收益分配方案。 分配方式 本集合计划分红方式为红利转份额分红方式。委托人同意遵守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现有规则、对现有规则的修订、以及以后新制定的规则)。 红利再投资形成的集合计划份额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差额计入集合计划资产的损益。 集 合 计 划 展 期 展期条件、展期安排及展期实现 本集合计划不设置展期条款。 终止和清算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1、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而无其他适当的管理人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的; 2、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关取消业务许可,不能继续担任集合计划托管人,而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的; 3、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而无其他适当的管理人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的; 4、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而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的; 5、管理人认为必要时可终止本计划; 6、集合计划存续期间,本集合计划委托人少于2人; 7、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本集合计划不能存续; 8、法律、行政法规、本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二)集合计划的清算 1、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成立集合计划清算小组,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2、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3、集合计划清算程序 (1)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清算程序,并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将终止事项向委托人披露; (2)集合计划清算小组统一接管集合计划资产; (3)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估价; (5)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变现; (6)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出具集合计划清算报告 (7)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披露集合计划清算报告; (8)清算报告披露后 5个工作日内进行集合计划剩余资产的分配; (9)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注销集合计划相关账户; (10)清算结束后 15个工作日内,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4、清算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清算费用、管理费、业绩报酬及托管费等费用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委托人,并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5、清算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在管理人网站公布清算结果; 6、若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管理人可对此制定二次清算方案,该方案应经托管人认可,并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管理人应根据二次清算方案的规定,对前述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在可流通变现后进行二次清算,并将变现后的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本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全部分配给委托人。 特别说明 本说明书作为《管理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管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