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及《东兴金选精质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第二十六条第2款”的规定,经与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协商一致,管理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对《东兴金选精质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东兴金选精质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东兴金选精质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东兴金选精质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中相关内容进行变更(以下简称“本次变更”)。修改内容如下: 一、合同修改内容 序号 位置 修改类型 原条款 现条款 1 四、(五)份额结构 修改 本集合计划份额包括优先级和风险级份额,优先级份额享受预期收益,预期收益率由管理人确定并披露。优先级份额预期收益率并不是管理人向委托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投资风险为委托人自行承担。本集合计划风险级份额由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 优先级份额分类发售,管理人可以设置不同的运作期,包括3个月、6个月、12个月、24个月等多个分类,优先级各类产品的开放期由管理人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并披露本次发行的期限分类(3个月1期、2期等,6个月1期、2期等,以此类推),各类期限的预期收益率相同。 本集合计划份额包括优先级和风险级份额,优先级份额享受预期收益,预期收益率由管理人确定并披露。优先级份额预期收益率并不是管理人向委托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投资风险为委托人自行承担。本集合计划风险级份额由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 优先级份额分类发售,管理人可以设置不同的运作期,包括3个月、6个月、12个月、24个月等多个分类,优先级各类产品的开放期由管理人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并披露本次发行的期限分类(3个月1期、2期等,6个月1期、2期等,以此类推),各期的预期年化收益率安排存在差异,最终预期年化收益率以管理人披露的开放期公告为准。 2 四、(十一)本集合计划的各项费用 修改 5、业绩报酬:集合计划风险级份额收益超过8.5%以上的部分提取80%的业绩报酬,需保障提取后优先级份额:风险级份额不超过9:1,否则不可提取,详见本合同第十三条。 5、业绩报酬:集合计划风险级份额收益超过2.5%以上的部分提取100%的业绩报酬,需保障提取后优先级份额:风险级份额不超过9:1,否则不可提取,详见本合同第十三条。 3 五、(二)集合计划的退出9、集合计划退出日的提前或延后 删除 (1)集合计划退出日的提前或延后的情形 当募集的某运作期的委托资金拟投资的股票质押式回购项目取消、无法找到合适的股票质押式回购项目进行投资、已投资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融入方发起提前购回申请的,管理人有权将该运作期的对应退出日提前,但应在实际存续天数的基础上按该期优先级份额的预期收益率加计5天收益作为补偿。 当募集的某运作期的委托资金已投资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融入方发起延期购回申请,管理人将在征得该运作期委托人同意后将该运作期的对应退出日延后。当因融入方违约而进行违约处置,管理人有权将该运作期的对应退出日延后,待违约处置完毕后对委托人参与的份额进行强制退出。管理人应勤勉尽责尽最大可能处置,直至处置完毕。 (2)集合计划退出日的提前或延后的处理程序 当股票质押回购交易融入方发起提前或延期购回申请的,管理人将在指定网站进行公告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形式向该运作期的委托人征询意见,委托人应在指定的日期内按指定的形式回复意见。委托人同意的,管理人将安排其持有的该运作期份额提前或延后退出;委托人有不同意或未回复的,其持有份额仍按原退出日退出。 (1)集合计划退出日的提前或延后的情形 当募集的某运作期的委托资金拟投资的股票质押式回购项目取消、无法找到合适的股票质押式回购项目进行投资、已投资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融入方发起提前购回申请的,管理人有权将该运作期的对应退出日提前。 当募集的某运作期的委托资金已投资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融入方发起延期购回申请,管理人将在征得该运作期委托人同意后将该运作期的对应退出日延后。当因融入方违约而进行违约处置,管理人有权将该运作期的对应退出日延后,待违约处置完毕后对委托人参与的份额进行强制退出。管理人应勤勉尽责尽最大可能处置,直至处置完毕。 (2)集合计划退出日的提前或延后的处理程序 当股票质押回购交易融入方发起提前或延期购回申请的,管理人将在指定网站进行公告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形式向该运作期的委托人征询意见,委托人应在指定的日期内按指定的形式回复意见。委托人同意的,管理人将安排其持有的该运作期份额提前或延后退出;委托人有不同意或未回复的,其持有份额仍按原退出日退出。 4 七、(三)风险承担 修改 优先级份额享受预期收益,预期收益率由管理人确定。管理人确定预期收益率主要基于本集合计划以股票质押式回购投资品种为主、采用持有到期的投资策略、自有资金有限赔付等产品安排。所有类别的优先级份额的预期收益率相同。 风险级份额以自身本金及收益(不含已分配收益)为限为优先级份额的本金及预期收益提供有限赔付。 优先级份额预期收益率并不是管理人向委托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投资风险为委托人自行承担。若本计划资产净值全部分配给优先级份额后,仍存在额外未弥补的优先级份额的本金及预期收益总额的差额,不再进行弥补。如在本集合计划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优先级份额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累计每日预期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若本计划的收益满足优先级本金、优先级预期收益后还有剩余,则剩余部分的收益归属于风险级份额。 优先级份额享受预期收益,预期收益率由管理人确定。管理人确定预期收益率主要基于本集合计划以股票质押式回购投资品种为主、采用持有到期的投资策略、自有资金有限赔付等产品安排。各期的预期年化收益率安排存在差异,最终预期年化收益率以管理人披露的开放期公告为准。 风险级份额以自身本金及收益(不含已分配收益)为限为优先级份额的本金及预期收益提供有限赔付。 优先级份额预期收益率并不是管理人向委托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投资风险为委托人自行承担。若本计划资产净值全部分配给优先级份额后,仍存在额外未弥补的优先级份额的本金及预期收益总额的差额,不再进行弥补。如在本集合计划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优先级份额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累计每日预期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若本计划的收益满足优先级本金、优先级预期收益后还有剩余,则剩余部分的收益归属于风险级份额。 5 七、(四)份额单位净值 修改 2、优先级份额和风险级份额的单位净值 NVT为T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NAVT优先级为T日优先级份额的单位净值; NAVT风险级为T日风险级份额的单位净值; F T优先级为T日优先级份额的份额总数; F T风险级为T日风险级份额的份额总数; D为自优先级份额推广期参与申请日(含,未发生收益分配事宜)或上一次分红权益登记日(不含,发生收益分配事宜)起至T日的自然日天数; R为优先级份额适用的年预期收益率,优先级分期参与,每期参与时间不同,对应退出日不同,但每期的预期收益率全部相同; (1)当NVT≥F T优先级×(1+ D/当年天数× R)时, NAVT优先级=1 + D/当年天数× R NAVT风险级=(NVT -NAVT优先级×F T优先级)/F T风险级 (2)当NVT<F T优先级×(1+ D/当年天数× R)时, NAVT优先级=NVT/F T优先级 NAVT风险级= 0 2、优先级份额和风险级份额的单位净值 NVT为T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NAVT优先级为T日优先级份额的单位净值; NAVT风险级为T日风险级份额的单位净值; F T优先级为T日优先级份额的份额总数; F T风险级为T日风险级份额的份额总数; D为自优先级份额推广期参与申请日(含,未发生收益分配事宜)或上一次分红权益登记日(不含,发生收益分配事宜)起至T日的自然日天数; R为优先级份额适用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优先级分期参与,每期参与时间不同,对应退出日不同,各期的预期年化收益率安排存在差异,最终预期年化收益率以管理人披露的开放期公告为准。 (1)当NVT≥F T优先级×(1+ D/当年天数× R)时, NAVT优先级=1 + D/当年天数× R NAVT风险级=(NVT -NAVT优先级×F T 优先级)/F T风险级 (2)当NVT<F T优先级×(1+ D/当年天数× R)时, NAVT优先级=NVT/F T优先级 NAVT风险级= 0 6 十三、(四)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修改 2、业绩报酬的计提方法 集合计划各类风险级份额年化收益中超过8.5%以上部分的80%作为管理人的业绩报酬,需保障提取后优先级份额:风险级份额不超过9:1,否则不可提取。 (1)退出提取 当风险级份额委托人申请退出或本集合计划期满清算或结算时,管理人根据风险级份额年化收益率(R)提取业绩报酬,业绩报酬按累进方式计算,从委托人退出计划资金清算款中以现金支付。本章节的“结算日”指退出申请日或集合计划到期日。 A=结算日风险级份额单位资产净值; C=参与日风险级份额单位资产净值; T=份额持有天数; E=业绩报酬; K=退出份额×参与日风险级份额单位资产净值; 年化收益率: ; 业绩报酬计提标准为: 当R>8.5%时,对超过8.5%的收益部分提取80%的业绩报酬,即E=K×(R-8.5%)×80%×(T÷365)。 2、业绩报酬的计提方法 集合计划各类风险级份额年化收益中超过2.5%以上部分的100%作为管理人的业绩报酬,需保障提取后优先级份额:风险级份额不超过9:1,否则不可提取。 (1)退出提取 当风险级份额委托人申请退出或本集合计划期满清算或结算时,管理人根据风险级份额年化收益率(R)提取业绩报酬,业绩报酬按累进方式计算,从委托人退出计划资金清算款中以现金支付。本章节的“结算日”指退出申请日或集合计划到期日。 A=结算日风险级份额单位资产净值; C=参与日风险级份额单位资产净值; T=份额持有天数; E=业绩报酬; K=退出份额×参与日风险级份额单位资产净值; 年化收益率: ; 业绩报酬计提标准为: 当R>2.5%时,对超过2.5%的收益部分提取100%的业绩报酬,即E=K×(R-2.5%)×100%×(T÷365)。 7 二十四、(七)本集合计划的特有风险7、优先级份额的特有风险 修改 (3)收益率风险 优先级份额年预期收益率确定一次,所有优先级份额适用同一年预期收益率。同时,由于净值计算尾差等因素,优先级份额委托人实际获得的收益率可能与管理人公布的预期收益率不完全一致。 管理人特别申明,产品所披露的预期收益率仅供投资者参考,不构成管理人对投资者的承诺,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收益率风险 优先级各份额预期年化收益率安排存在差异,各份额最终预期年化收益率以管理人披露的开放期公告为准。同时,由于净值计算尾差等因素,优先级份额委托人实际获得的收益率可能与管理人公布的预期收益率不完全一致。 管理人特别申明,产品所披露的预期收益率仅供投资者参考,不构成管理人对投资者的承诺,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8 二十六、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修改 2、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书面达成一致并在管理人网站通告委托人。管理人须在公告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子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函(或通知)。委托人应在征询意见函(或通知)指定的日期内(不得少于十五个工作日)按指定的形式回复意见。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应在征询意见函(或通知)指定的日期内提出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申请;委托人未在指定日期内回复意见或未在指定的日期内提出退出本集合计划申请的,视为委托人同意合同变更。如委托人同意变更,则变更事项自征询意见函(或通知)指定的日期届满的次工作日开始生效,对合同各方均具有法律效力。 2、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书面达成一致并在管理人网站通告委托人。管理人须以书面或电子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函(或通知)。委托人应在征询意见函(或通知)按指定的形式回复意见。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可根据管理人公告安排的特别开放日退出本计划,逾期未退出视同委托人同意本合同变更,管理人不再另行通知。自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9 十二、集合计划的估值 修改 (八)估值程序 集合计划的日常估值由管理人进行,托管人复核。用于公开披露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由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章后以传真形式报送托管人,集合计划托管人进行复核,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管理人。当管理人与托管人的估值结果不一致时,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管理人的估值结果为准。如因管理人估值错误,由此给集合计划财产或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管理人承担责任,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由于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估值错误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八)估值程序 集合计划的日常估值由管理人进行,托管人复核。用于公开披露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由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形式报送托管人,集合计划托管人进行复核,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管理人。当管理人与托管人的估值结果不一致时,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管理人的估值结果为准。如因管理人估值错误,由此给集合计划财产或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管理人承担责任,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由于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估值错误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二、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托管协议中的相关内容一并修改,并与合同保持一致,原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托管协议内容与本次修改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次修改内容为准。 三、合同变更流程 根据《合同》的约定,“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书面达成一致并在管理人网站通告委托人。管理人须在公告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子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函(或通知)。委托人应在征询意见函(或通知)指定的日期内(不得少于十五个工作日)按指定的形式回复意见。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应在征询意见函(或通知)指定的日期内提出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申请;委托人未在指定日期内回复意见或未在指定的日期内提出退出本集合计划申请的,视为委托人同意合同变更。如委托人同意变更,则变更事项自征询意见函(或通知)指定的日期届满的次工作日开始生效,对合同各方均具有法律效力。” 委托人应在本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函发送后至管理人安排的特定开放期首日前一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意见,委托人回复不同意变更的,可在管理人安排的特定开放期内申请退出本计划;委托人未在该特定开放期退出的,视为委托人已经同意变更合同。委托人回复同意以及视为同意的,无需另行签署本计划合同。 管理人安排的特定开放期为2015年【 11】月【4 】日至2015年【 11】月【25 】日。在上述开放期内,委托人回复不同意合同变更的,可在管理人安排的特定开放期内申请退出本计划。 本次变更生效日期为2015年【 11】月【25 】日。 请委托人在《关于东兴金选精质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函的回函》(附件1)中做出意见表示,并且采用以下方式回复给管理人: 1、邮寄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层 联系人:陈楠 联系方式:18859176555 2、将签署的《关于东兴金选精质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函的回函》拍照或扫描后发送至以下电子邮箱:1416004500@qq.com 特此公告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