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委托人: 按照广州证券鲲鹏越鑫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第二十七章“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的约定,我司作为管理人,为了产品平稳的运作和切实保护本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经与本集合计划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协商并征得了托管人的同意,拟对本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有关条款进行修改。 为了更好的服务广大投资者,满足广大投资者对本计划的投资需求,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的要求,我司作为管理人拟在征询本计划投资者意见的基础上并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对本计划的合同进行变更。 本次合同变更的详情请参见附件《广州证券鲲鹏越鑫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变更前后对照表》。更新后的本集合计划《广州证券鲲鹏越鑫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广州证券鲲鹏越鑫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广州证券鲲鹏越鑫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敬请各位委托人认真阅读。 为保障委托人的权益,委托人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即2016年2月24日-3月8日中的任意一个工作日);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应在征询意见发出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出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申请;委托人未在前述时间回复意见的,视为委托人同意本合同变更。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也未在约定时间内办理解约手续的,管理人有权在合同变更日(也即临时开放期)集中为委托人办理退出手续。临时开放期为2016年3月9日。 如有疑问,敬请致电或登录我司网站了解相关情况,咨询电话:020-88836999,公司网站:www.gzs.com.cn。 特此公告!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广州证券鲲鹏越鑫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变更前后对照表1、《广州证券鲲鹏越鑫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修改内容前后对照: 修改前的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三)目标规模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存续期规模上限为50亿,单个客户首次参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本集合计划委托人数量为2人以上(含)200人以下(含)。 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推广期的目标规模,并由管理人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 (四)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2、资产配置比例 (3)权益类资产:占本计划资产总值的0%-30%,包括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本计划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上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本产品可以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固定收益类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集合计划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20个交易日内卖出。 (三)目标规模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上限为50亿,存续期规模不设上限,单个客户首次参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本集合计划委托人数量为2人以上(含)200人以下(含)。 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推广期的目标规模,并由管理人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 (四)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2、资产配置比例 (3)权益类资产:占本计划资产总值的0%-30%,包括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本计划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上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本产品可以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本集合计划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20个交易日内卖出。 十二、集合计划的估值 6、基金估值 (1)具有约定收益的证券投资分级基金A级,按照买入日取得的该分级基金A级的成本估值,于卖出日按照实际收到或确认的金额和卖出分级基金A级投资时支付的相关费用、以及该分级基金A级的取得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若无约定收益,且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登记的上市流通封闭式基金、ETF基金、场内登记的LOF基金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在场外交易、登记的开放式基金(含场外登记的LOF基金)按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如果估值日分红确认,则按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减单位分红额后的差额估值。估值日未公布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以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在基金首次公布份额净值之前按照购入成本估值。 6、基金估值 (1)证券投资分级基金优先级份额,或由于投资品种变化或者投资范围调整而增加的基金品种,按照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方法进行估值。若无约定收益,且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登记的上市流通封闭式基金、ETF基金、场内登记的LOF基金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在场外交易、登记的开放式基金(含场外登记的LOF基金)按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如果估值日分红确认,则按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减单位分红额后的差额估值。估值日未公布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以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在基金首次公布份额净值之前按照购入成本估值。 11、托管人不单独对A、B和X类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分类核算,托管人仅对合并资产进行估值。 (八)估值程序: 1、本计划各类集合计划份额通过每日计提收益的方式,使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单位资产净值保持在面值人民币1.00元。只披露运作周期结束的该类集合计划年化收益率。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集合计划资产估值。但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管理人每周对集合计划资产估值后,将估值结果(运作周期结束后的年化收益率)发送托管人,经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管理人对外公布。 由于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估值错误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八)估值程序: 1、本计划各类集合计划份额通过每日计提收益的方式,使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单位资产净值保持在面值人民币1.00元。管理人只披露运作周期结束时该类集合计划份额的年化收益率。 2、管理人和托管人应每个工作日对集合计划资产估值,不分级核算,但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用于公开披露的资产估值结果由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按约定形式报送托管人,托管人按照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将结果返回给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估值结果精确到0.01元,小数点第三位四舍五入。 由于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估值错误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十三、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 3、业绩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风险准备金每日计算如有计提或者弥补,每年最后一个工作日若风险准备金仍有余额,管理人可以提取此余额的不超过80%的部分作为业绩报酬费。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费划款指令,托管人收到指令后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以现金的方式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业绩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风险准备金每日计算如有计提或者弥补,每年最后一个工作日若风险准备金仍有余额,管理人可以提取此余额的不超过80%的部分作为业绩报酬费。由管理人负责计算及复核业绩报酬费,并向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费划款指令,托管人收到指令后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以现金的方式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二十三、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二)争议的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将争议提交“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中心”调解,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广州。 (二)争议的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将争议提交“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中心”调解,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广州。 二十五、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本合同经管理人、托管人和委托人签署后成立。 本合同成立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生效: (1)委托人参与资金实际交付并确认; (2)本集合计划成立。 本集合计划终止,本合同终止。但本合同项下的清算条款、违约责任条款、争议解决条款仍然有效。 (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本合同经管理人、托管人和委托人签署后成立。 本合同成立后,经委托人参与资金实际交付并确认,合同生效:如本合同变更通过重新签订“广州证券鲲鹏越鑫1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方式进行的,新签署资产管理合同的生效日期以管理人公告为准,在该生效日之前签订的原资产管理合同同时失效。 二十六、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1、本合同签署后,因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等交易规则修订,自该修订生效之日起,本合同相关内容及条款按该修订办理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委托人特此授权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可以对本集合计划合同及说明书与新的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不一致的内容进行更新或修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更新或修改的内容在管理人网站公告满10个工作日后生效。委托人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有异议,可在更新或修改内容生效前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 1、本合同签署后,因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等交易规则修订,自该修订生效之日起,本合同相关内容及条款按该修订办理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委托人特此授权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可以对本集合计划合同及说明书与新的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不一致的内容进行更新或修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更新或修改的内容在管理人网站公告满10个工作日后,具体生效日期以管理人公告为准。委托人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有异议,可在更新或修改内容生效前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 5、如有合同变更通过重新签订“广州证券鲲鹏越鑫1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方式进行的,新签署资产管理合同的生效日期以管理人公告为准,同时在该生效日之前签订的原资产管理合同同时废止。 说明书是管理合同的摘要,风险揭示书是管理合同风险揭示部分的内容,其修改参见管理合同修改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