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及《东兴金选稳赢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第二十六条第2款”的规定,经与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协商一致,管理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对《东兴金选稳赢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东兴金选稳赢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东兴金选稳赢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中相关内容进行变更(以下简称“本次变更”)。同时管理人决定开放本集合计划,设置新的投资周期,为委托人办理参与事宜。
一、合同修改内容
序号 位置 修改类型 原条款 现条款
1 三、合同当事人 修改 托管人
托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杨若飞
通信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和平南路3号
联系电话:0898-65338577 托管人
托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杨若飞
通信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和平南路54号
联系电话:0898-65338577
2 四(六)2、开放期 修改 (1)稳健型份额开放期
本集合计划稳健型份额自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每年开放一次,开放预约期为每年10月10日起的后7个工作日。其中,开放预约期的前4个工作日为预约退出期,后3个工作日为预约参与期,开放预约期结束后的首个工作日为开放期。但因合同变更,管理人设置的临时开放期与临时开放期后最近的一个稳健型份额开放期(以下简称“特殊开放期”)的时间间隔不超过40个自然日的,则管理人不设置该特殊开放期以及其对应的开放预约期。
管理人只在预约退出期接受委托人的稳健型份额预约退出申请,在预约参与期接受稳健型份额预约参与申请,在开放期对预约期内收到的委托人预约退出和预约参与申请集中处理,并继续接受委托人参与申请。管理人可以根据申购情况延期结束开放期。
(2)进取型份额开放期
稳健型份额开放期结束后的首个工作日为进取型份额开放期(具体时间以管理人公告为准),委托人仅可以办理进取型份额参与业务。但因合同变更,管理人设置的临时开放期与临时开放期后最近的一个稳健型份额开放期(以下简称“特殊开放期”)的时间间隔不超过40个自然日的,则管理人不设置该特殊开放期对应的进取型份额开放期。 (1)稳健型份额开放期
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设置稳健型份额参与开放期。管理人应当在《稳健份额开放参与公告》中说明该开放期开放参与的稳健份额代码、预约参与期、预约退出期、开放期、稳健份额参与上限、预期年化收益率、投资周期期限和收益分配计划。
管理人只在预约退出期接受委托人的稳健型份额预约退出申请,未提出退出申请的稳健份额将自动续作,续作份额与新增参与份额享有同等权利。在预约参与期接受稳健型份额预约参与申请,在开放期对预约期内收到的委托人预约退出和预约参与申请集中处理,并继续接受委托人参与申请。管理人可以根据申购情况延期结束开放期。
(2)进取型份额开放期
如触发本合同约定的应当追加参与进取份额的情形,管理人应当安排进取份额参与开放期,支持管理人自有资金或营销其他投资者追加参与进取份额。
如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进取份额退出情形,管理人可以安排进取份额退出开放期,支持管理人或其他投资者退出相应的进取份额。
3 四(九)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对象 增加 委托人一致同意本计划的进取份额可以由管理人或管理人的关联方认购。
4 五(一)1(2)存续期参与 修改 ①稳健型份额开放期的参与
本集合计划稳健型份额自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每年开放一次,开放预约期为每年10月10日起的后7个工作日(具体时间以管理人公告为准)。其中,开放预约期的前4个工作日为预约退出期,后3个工作日为预约参与期,开放预约期结束后的首个工作日为开放期。但因合同变更,管理人设置的临时开放期与临时开放期后最近的一个稳健型份额开放期(以下简称“特殊开放期”)的时间间隔不超过40个自然日的,则管理人不设置该特殊开放期以及其对应的开放预约期。
举例说明:如本集合计划成立日为2013年7月15日,第一个预约参与期为2014年10月17日、2014年10月20日、2014年10月21日,管理人可以接受稳健型份额预约参与申请。开放期为2014年10月22日,委托人可以办理稳健型份额参与业务。
②进取型份额开放期的参与
稳健型份额开放期结束后的首个工作日为进取型份额开放期(具体时间以管理人公告为准),委托人仅可以办理进取型份额参与业务。但因合同变更,管理人设置的临时开放期与临时开放期后最近的一个稳健型份额开放期(以下简称“特殊开放期”)的时间间隔不超过40个自然日的,则管理人不设置该特殊开放期对应的进取型份额开放期。
举例说明:如本集合计划成立日为2013年7月15日,第一个开放期为2014年10月23日(周四),委托人可以办理进取型份额参与业务。如触发需要追加进取型份额的情形,管理人可公告临时开放期,委托人可在临时开放期追加进取型份额。
稳健型、进取型特别开放期、临时开放期参与办理时间见本合同第四部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之“(六)封闭期、开放期及流动性安排”。 稳健份额委托人可根据管理人《开放公告》约定的预约参与开放日,提出预约参与申请,也可以在开放期、特别开放期提出参与申请。进取份额委托人可根据管理人《开放公告》约定的参与开放日,提出参与申请。稳健型、进取型特别开放期、临时开放期参与办理时间见本合同第四部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之“(六)封闭期、开放期及流动性安排”。
5 五(二)1(1)开放期的退出 修改 本集合计划稳健型份额自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每年开放一次,预约退出期为每年10月10日后的4个工作日(具体时间以管理人公告为准),管理人只在预约退出期接受稳健型份额委托人的预约退出申请。但因合同变更,管理人设置的临时开放期与临时开放期后最近的一个稳健型份额开放期(以下简称“特殊开放期”)的时间间隔不超过40个自然日的,则管理人不设置该特殊开放期以及其对应的开放预约期。
举例说明:如本集合计划成立日为2013年7月15日,第一个预约退出期为2014年10月13日、2014年10月14日、2014年10月15日、2014年10月16日,管理人可以接受稳健型份额委托人的预约退出申请。 管理人根据《稳健份额开放参与公告》约定的投资周期、退出预约日期以及特别开放期,安排相关稳健份额的强制退出、预约退出以及申请退出日期,对相关稳健份额进行强制退出、预约退出或申请退出。
在进取份额退出开放期,进取份额委托人可办理退出业务。
6 六1、自有资金参与的条件 修改 推广期结束后,管理人对稳健型和进取型份额认购进行确认,若稳健型份额的募集规模>进取型份额的募集规模×4/1,管理人将以自有资金认购进取型份额,直至满足稳健型份额的募集规模≤(进取型份额的募集规模+管理人拟认购进取型份额规模)×4/1。
开放期结束后,管理人对稳健型和进取型份额申购、赎回进行确认,若稳健型份额规模>进取型份额规模×4/1,管理人将以自有资金申购进取型份额,直至满足稳健型份额规模≤(进取型份额规模+管理人拟申购进取型份额规模)×4/1。 推广期结束后,管理人对稳健型和进取型份额认购进行确认,若稳健型份额的募集规模>进取型份额的募集规模×4/1,管理人将以自有资金或营销其他投资者认购进取型份额,直至满足稳健型份额的募集规模≤(进取型份额的募集规模+管理人拟认购进取型份额规模)×4/1。
开放期结束后,管理人对稳健型和进取型份额申购、赎回进行确认,若稳健型份额规模>进取型份额规模×4/1,管理人将以自有资金或营销其他投资者申购进取型份额,直至满足稳健型份额规模≤(进取型份额规模+管理人拟申购进取型份额规模)×4/1。
7 七(三)杠杆比例 修改 本集合计划份额杠杆比例为稳健型份额/进取型份额不超过4:1。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因稳健型份额净申购导致杠杆比例超限的,管理人在开放期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以自有资金参与进取型份额,维持杠杆比例在4:1以内。 本集合计划份额杠杆比例为稳健型份额/进取型份额不超过4:1。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因稳健型份额净申购导致杠杆比例超限的,管理人在开放期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以自有资金或营销其他投资者参与进取型份额,维持杠杆比例在4:1以内。
8 七(四)4、需要追加进取型份额的情形(2) 修改 (2)稳健型份额收益分配(含份额折算)时,若出现可分配收益小于稳健型份额的预期收益,或稳健型份额本金出现亏损,则利用进取型份额的本金弥补稳健型份额的本金和收益差额。收益分配后,进取型份额以其资产净值为限进行份额折算,折算后进取型份额相应缩减。管理人须在折算后三个工作日内以自有资金或营销其他投资者追加进取型份额至初始投资份额占总份额比例。
在本集合计划整个运作期间,管理人的前述追加行为最多累计不超过六次,即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和营销其他投资者累计进行六次追加购买进取型份额后,本集合计划资产仍不足以分配稳健型份额本金和收益的,管理人不再以自有资金和营销其他投资者追加购买进取型份额。 (2)稳健型份额收益分配(含份额折算)时,若出现可分配收益小于稳健型份额的预期收益,或稳健型份额本金出现亏损,则利用进取型份额的本金弥补稳健型份额的本金和收益差额。收益分配后,进取型份额以其资产净值为限进行份额折算,折算后进取型份额相应缩减。管理人须在折算后三个工作日内以自有资金或营销其他投资者追加进取型份额至初始投资份额占总份额比例。
在本集合计划整个运作期间,管理人的前述追加行为最多累计不超过九次,即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和营销其他投资者累计进行九次追加购买进取型份额后,本集合计划资产仍不足以分配稳健型份额本金和收益的,管理人不再以自有资金和营销其他投资者追加购买进取型份额。
9 十二(八)估值程序 修改 集合计划资产的日常估值由管理人进行,托管人复核。披露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由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托管人,托管人进行复核。 集合计划资产的日常估值由管理人进行,托管人复核。披露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由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报送托管人,托管人进行复核。
10 十三(一)1、管理费 修改 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在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管理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或按照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管理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在次季度前5个工作日内,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管理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或按照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11 十三(一)2、托管费 修改 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在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托管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托管人,或按照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托管费(含税)每日计提,按季支付。在次季度前5个工作日内,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托管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托管人,或按照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增值税特别约定:
(1)本合同项下管理人向托管人支付的上述托管费均为含税价格。
(2)管理人要求托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先在托管人处办理客户信息登记,登记信息包括客户全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和账号。管理人应确保提供给托管人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按照托管人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具体要求由托管人通过网点通知或网站公告等发布。
(3)管理人自行领取增值税发票的,需向托管人提供加盖印章的授权委托书,指定领取人,并明确领取人身份证号等信息,由指定领取人凭身份证原件领取增值税发票;指定领取人发生变更的,管理人需重新向托管人出具加盖印章的授权委托书。管理人选择邮寄方式收取增值税发票的,还应提供准确无误且可送达的邮寄信息;若邮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书面通知托管人。
(4)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不可抗力或税务机关原因导致托管人不能及时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托管人有权延迟开票,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5)增值税发票被管理人领取后或托管人交由第三方邮递后发生发票丢失、破损或逾期等非托管人原因,导致管理人无法收到增值税发票相应联次或逾期无法抵扣的,托管人不负责赔偿客户相关经济损失。
(6)由于发生销售退回、应税服务中止或开票有误、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需要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规定需要由客户向税务机关提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的,应由管理人向税务机关提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待税务机关审核并通知托管人后,托管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7)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率调整,托管人有权根据国家税率变化调整本合同约定价格。
12 十四(二)收益分配原则 修改 1、每一份稳健型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每一份进取型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集合计划净收益在稳健型份额收益分配后仍有剩余的,可对进取型份额进行收益分配;
3、稳健型份额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稳健型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在满足以上原则的前提下,稳健型份额至少每年现金分红一次;进取型份额至多每年现金分红一次;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每一份稳健型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每一份进取型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集合计划净收益在稳健型份额收益分配后仍有剩余的,可对进取型份额进行收益分配;
3、稳健型份额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稳健型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在满足以上原则的前提下,稳健型份额至少每年现金分红一次;进取型份额至多每年现金分红四次(进取份额委托人参与时,管理人有权安排的进取型份额收益分配的除外);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 十四(四)收益分配时间 修改 本集合计划稳健型份额至少每年现金分红一次。进取型份额至多每年现金分红一次。具体时间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本集合计划稳健型份额至少每年现金分红一次。进取型份额至多每年现金分红四次(进取份额委托人参与时,管理人有权安排的进取型份额收益分配的除外)。具体时间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十八(一)5、对账单 修改 管理人应当每个季度以委托人在参与时选择的方式向委托人寄送对账单,委托人可从邮寄、电子邮件、登陆管理人网站自行查询这三种方式中任选一种,若委托人在参与时未选择,则默认为管理人通过邮寄向委托人提供书面对账单。对账单内容应包括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参与、退出明细,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 本集合计划采用电子邮件、管理人网站披露或客户端自助查询等方式提供产品净值、委托人份额及委托明细等对账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准确了解产品情况。
二、说明书、托管协议中的相关内容一并修改,并与合同保持一致,原说明书、托管协议内容与本次修改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次修改内容为准。
三、本次开放申购份额的具体情况
份额简称:稳赢2号稳健型
份额代码:BE0063
开放日期:2016年【7】月【13】日到2016年【7】月【18】日,管理人有权按照委托人参与情况适当缩短或延长开放期。(若开放期间,监管政策发生变更,导致本集合计划不满足监管要求,管理人有权确认此次募集失败,管理人将募集资金加上到达托管账户之日起计算的银行活期利息退还委托人)。
稳健型份额预期年化收益率:从2016年【7 】月【19】日起,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稳健型份额预期年化收益率为【4.6%】,在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再次调整稳健型份额预期年化收益率之前,管理人按本次公告的收益率为稳健型份额计提收益。
预计投资周期:从2016年【7】月【19】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本投资周期满三个月后,管理人有权安排特别开放期为投资人办理全部或部分份额的强制赎回(以管理人公告为准)。从本计划投资周期开始日起,管理人为本次参与的稳健型份额委托人开始计算收益。
特别开放期:存续期内,管理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底端项目提前还款、触发收购事由等)安排特别开放期,按比例为全体委托人办理强制退出业务,也可按一定限额接受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或参与申请。特别开放期的具体时间和强制退出份额、退出申请或参与申请的限额等具体安排以公告为准。
收益分配安排:稳健型份额至少每年现金分红一次;进取型份额至多每年现金分红四次(为方便进取型份额参与,进取份额委托人参与时,管理人有权安排的进取型份额收益分配的除外),具体以管理人收益分配公告为准。
单个委托人的资金规模下限:【200】万元
四、特别说明与提示:
1、鉴于管理人将按照《东兴金选稳赢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强制退出的公告》,于2016年【7】月【13】日为原合同的全体稳健份额委托人办理稳健份额的全部强制退出,本次合同变更生效前除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之外的其他原委托人份额已全部强制退出,故本次合同变更不再向原委托人征询意见。
2、因本次合同变更和开放参与同时进行,在特别开放期参与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受变更后合同的约束,请参与变更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认真阅读本公告及变更后的合同。
本次合同变更生效日期为委托人参与资金实际交付并确认之日。
特此公告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