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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金选精质1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变更及开放参与公告

2016-07-12 17:40:55
关于东兴金选精质1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变更及开放参与的公告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及《东兴金选精质1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第二十七条第2款”的规定,经与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协商一致,管理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对《东兴金选精质1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东兴金选精质1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东兴金选精质1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中相关内容进行变更(以下简称“本次变更”)。同时管理人决定开放本集合计划,设置新的投资周期,为委托人办理参与事宜。 一、合同修改内容 序号 位置 修改类型 原条款 现条款 1 四(三)目标规模 修改 本计划推广期规模上限为【6】亿份(不包括参与资金利息转增份额部分),其中精质11号稳健份额的规模上限为【5.4】亿份,金选精质11号进取份额规模上限为【0.6】亿份。本计划存续期规模上限为【6】亿,其中稳健份额的规模上限为【5.4】亿份。参与人数不超过200人(含200人)。 本计划推广期规模上限为【45】亿份(不包括参与资金利息转增份额部分),其中精质11号稳健份额的规模上限为【36】亿份,金选精质11号进取份额规模上限为【9】亿份。本计划存续期规模上限为【45】亿,其中稳健份额的规模上限为【36】亿份。参与人数不超过200人(含200人)。 2 四(四)1、投资范围 修改 (3)股票质押式回购融出业务:质权人登记为管理人。上市交易未满1个月的股票、创业板股票、ST和*ST股票(已完成实质性资产重组的ST类公司除外)、B股股票、停牌时间超过30个自然日以上的长期停牌股票、暂停上市的A股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A股股票、没有完成股改的非流通股股票,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股票不得作为本计划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质押标的。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代表同意以上约定,本计划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无需再征询委托人同意。同时,委托人同意在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中质权人登记为管理人,同意管理人代表本计划签署《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交易协议》,根据管理人与融入方的委托进行交易申报,同意管理人负责盯市管理、违约处置等事宜。 (3)股票质押式回购融出业务:质权人登记为管理人。上市交易未满1个月的股票、创业板股票、ST和*ST股票(已完成实质性资产重组的ST类公司除外)、B股股票、暂停上市的A股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A股股票、没有完成股改的非流通股股票,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股票不得作为本计划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质押标的。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代表同意以上约定,本计划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无需再征询委托人同意。同时,委托人同意在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中质权人登记为管理人,同意管理人代表本计划签署《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交易协议》,根据管理人与融入方的委托进行交易申报,同意管理人负责盯市管理、违约处置等事宜。 3 四(四)1、投资范围 增加 (4)其他金融资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受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4 四(四)2、资产配置比例 增加 (5)其他金融资产:投资比例为0%-100%。 5 四(四)2、资产配置比例 修改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及该类证券的股票质押式回购、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交易完成10个交易日内,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告知委托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及该类证券的股票质押式回购、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交易完成10个交易日内,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告知委托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6 四(五)管理期限 修改 本计划管理期限自计划成立之日起,无固定终止日期,管理人可在稳健份额投资周期正常结束的前提下,终止本计划。 根据投资需要,本计划存续期将划分为多个投资周期,各投资周期时间上不重叠。 本计划管理期限自计划成立之日起,无固定终止日期,管理人可在稳健份额投资周期正常结束的前提下,终止本计划。 根据投资需要,本计划存续期将划分为多个投资周期。 7 四(六)分级方式 修改 本计划包括稳健份额和进取份额。稳健份额和进取份额推广期、存续期份额配比均不超过9:1。 本计划包括稳健份额和进取份额。稳健份额和进取份额推广期、存续期份额配比均不超过4:1。 8 四(七)封闭期、开放期及流动性安排 修改 1、封闭期:除本合同约定的开放期外,本计划存续期间均为封闭期,封闭期内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2、本计划开放期分为: (1)稳健份额参与开放期。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设置稳健份额参与开放期。管理人应当在《稳健份额开放参与公告》中说明该开放期开放参与的稳健份额代码、参与预约日期(在预约期内委托人可提出参与预约委托)、开放日期(开放日不受理委托人参与委托,只在开放日日终统一处理预约期内委托人提出的参与预约委托)、稳健份额参与上限、预期年化收益率、投资周期期限(投资周期到期日可以是一个时间区间,在该时间区间内,管理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交易日为该稳健份额的强制退出日,如管理人可约定投资周期为13个月,管理人有权在投资周期满12个月到第13月之间安排一个交易日为该稳健份额的强制退出日,以强制赎回方式安排该稳健份额的全额退出)、收益分配计划(收益分配计划可以是投资周期内每三个月分配一次、稳健份额退出时收益与退出款一并支付等)。推广期,委托人参与稳健份额的相关事项,由管理人通过《推广公告》约定。 (2)稳健份额退出开放期。管理人根据《稳健份额开放参与公告》约定的投资周期,安排相关稳健份额的强制退出日期,对相关稳健份额进行强制退出。 (3)进取份额参与开放期。如触发本合同约定的应当追加参与进取份额的情形,管理人应当安排进取份额参与开放期,支持管理人或管理人关联机构追加参与进取份额。 (4)进取份额退出开放期。如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进取份额退出情形,管理人可以安排进取份额退出开放期,支持管理人或管理人关联机构退出相应的进取份额。 管理人应当在开放期前一个工作日在管理人网站上发布公告《开放公告》。 3、流动性安排 本计划应当在开放日前安排足够的现金类资产用于满足份额退出所须资金。 1、封闭期:除本合同约定的开放期外,本计划存续期间均为封闭期,封闭期内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2、本计划开放期分为: (1)稳健份额参与开放期。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设置稳健份额参与开放期。管理人应当在《稳健份额开放参与公告》中说明该开放期开放参与的稳健份额代码、参与预约日期【(如有),在预约期内委托人可提出参与预约委托】、退出预约日期【(如有),在预约期内委托人可提出退出预约委托,未提出退出申请的稳健份额将自动续作,续作份额与新增参与份额享有同等权利】、开放日期(如设置参与预约日期和退出预约日期,则开放期仅受理委托人参与委托,并在开放期首日日终统一处理预约期内委托人提出的参与预约委托和退出预约委托)、稳健份额参与上限、预期年化收益率、投资周期期限(投资周期到期日可以是一个时间区间,在该时间区间内,管理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交易日为该稳健份额的强制退出日,如管理人可约定投资周期为13个月,管理人有权在投资周期满12个月到第13月之间安排一个交易日为该稳健份额的强制退出日,以强制赎回方式安排该稳健份额的全额退出)、收益分配计划(收益分配计划可以是投资周期内每三个月分配一次、稳健份额退出时收益与退出款一并支付等)、特别开放期(特别开放期中,管理人可按比例为全体委托人办理强制退出业务,也可按一定限额接受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或参与申请。特别开放期的具体时间和强制退出份额、退出申请或参与申请的限额等具体安排以公告为准。)。推广期,委托人参与稳健份额的相关事项,由管理人通过《推广公告》约定。 (2)稳健份额退出开放期。管理人根据《稳健份额开放参与公告》约定的投资周期、退出预约日期以及特别开放期,安排相关稳健份额的强制退出、预约退出以及申请退出日期,对相关稳健份额进行强制退出、预约退出或申请退出。 (3)进取份额参与开放期。如触发本合同约定的应当追加参与进取份额的情形,管理人应当安排进取份额参与开放期,支持管理人或管理人关联机构追加参与进取份额。 (4)进取份额退出开放期。如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进取份额退出情形,管理人可以安排进取份额退出开放期,支持管理人或管理人关联机构退出相应的进取份额。 管理人应当在开放期前一个工作日在管理人网站上发布公告《开放公告》。 3、流动性安排 管理人可视本集合计划运营情况在开放期应保持适当比例的现金,以保持本集合计划整体流动性充足。 9 四(十一)3、管理费 修改 3、管理费: 0.3%/年 3、管理费:1%/年 10 五(一)1(2)存续期参与 修改 稳健份额委托人可根据管理人《开放公告》约定的预约参与开放日,提出预约参与申请。进取份额委托人可根据管理人《开放公告》约定的参与开放日,提出参与申请。 稳健份额委托人可根据管理人《开放公告》约定的预约参与开放日,提出预约参与申请,也可以在开放期、特别开放期提出参与申请。进取份额委托人可根据管理人《开放公告》约定的参与开放日,提出参与申请。 11 五(二)1、退出的办理时间 修改 在稳健份额退出开放期,管理人以强制退出的方式,办理相关稳健份额委托人的退出业务。 在进取份额退出开放期,进取份额委托人可办理退出业务。 管理人根据《稳健份额开放参与公告》约定的投资周期、退出预约日期以及特别开放期,安排相关稳健份额的强制退出、预约退出以及申请退出日期,对相关稳健份额进行强制退出、预约退出或申请退出。 在进取份额退出开放期,进取份额委托人可办理退出业务。 12 五(二)5、退出的限制 修改 本计划稳健份额委托人单笔退出最低份额为100,000份。 本计划稳健份额委托人单笔退出最低份额为100,000份。(但管理人办理强制退出的除外) 13 六(二)自有资金的参与方式和金额 修改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计划进取份额应不低于本计划总份额的【10】%,且不超过本计划总份额的15%。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计划进取份额应不超过本计划总份额的20%。 14 六(五)自有资金退出的条件 修改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本计划的份额,不得超过本计划总份额的15%。因本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本计划被动超限的,管理人应当在超限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将超出部分份额退出,以符合本计划要求。除因上述情况外,在本计划存续期内,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份额自参与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退出。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本计划的份额,不得超过本计划总份额的20%。因本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本计划被动超限的,管理人应当在超限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将超出部分份额退出,以符合本计划要求。除因上述情况外,在本计划存续期内,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份额自参与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退出。 15 七(一)分级安排 修改 本计划通过收益分配的安排,将计划份额分成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稳健份额(按参与时间不同分为不同的代码)和进取份额,两类份额合并进行投资运作。 本计划通过收益分配的安排,将计划份额分成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稳健份额和进取份额,两类份额合并进行投资运作。 16 七(二)份额配比 修改 本计划稳健份额和进取份额的初始及存续期配比不超过【9:1】,即进取份额在委托人初始有效认购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不低于10%,且不低于100万元。 本计划稳健份额和进取份额的初始及存续期配比不超过【4:1】,即进取份额在委托人初始有效认购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不低于20%,且不低于100万元。 17 七(三)稳健份额和进取份额资产净值及单位净值计算规则 修改 假设: T:指稳健份额自相应的投资周期起始日(含)至本次估值日(含)的自然天数; T:指自上一次收益分配日(若之前尚未进行收益分配,则为相应的投资周期起始日)至本次估值日的运作天数(含计划估值日和投资周期起始日,不含上一次收益分配日); 18 七(四)2、需要追加进取份额的情形 修改 (1)在本计划存续期内,如因稳健份额新增参与,导致稳健份额和进取份额的资产净值配比超过【9:1】,管理人(或管理人关联机构)应当在稳健份额新增参与开放日,追加参与进取份额,使稳健份额和进取份额的资产净值配比不超过【9:1】。 (2)在本计划存续期内,如因估值导致稳健份额和进取份额的资产净值配比超过【9:0.9】,管理人(或管理人关联机构)应当在发生本事项的十个交易日内追加参与进取份额。参与当日,如进取份额的日终单位净值低于1.00元,管理人应当先进行进取份额的折算,使进取份额单位净值恢复为1.00元,管理人(或管理人关联机构)新增参与进取份额的价格为1.00元。管理人(或管理人关联机构)新增参与进取份额后,稳健份额和进取份额的资产净值配比应当不超过【9:1】,但管理人(或管理人关联机构)累计参与进取份额金额应当不超过集合计划稳健份额保有净值的20%。如管理人(或管理人关联机构)累计参与进取份额金额达到该上限,但仍不足以使稳健份额和进取份额的资产净值配比不超过【9:1】,管理人不再追加参与进取份额。 (3)若各稳健份额投资周期终止前倒数第五个交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不足以支付稳健份额委托人的本金和约定预期收益,管理人须在三个工作日内追加自有资金参与进取份额。对稳健份额委托人进行有限补偿,直至补足稳健份额委托人差额损失,但管理人(或管理人关联机构)累计参与进取份额金额应当不超过集合计划稳健份额保有净值的20%且进取份额不超过本计划总份额的15%。该安排并不是管理人向客户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委托人持有份额可能出现净值损失。 (1)在存续期内任一日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低于0.85元时,进取型份额以其资产净值为限进行份额折算,折算后进取型份额相应缩减。管理人须在折算后三个工作日内以自有资金或营销其他投资者追加进取型份额至初始投资份额占总份额比例。 在本集合计划整个运作期间,管理人的前述追加行为最多累计不超过六次,即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和营销其他投资者累计进行六次追加购买进取型份额后,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低于0.85元时,管理人不再以自有资金和营销其他投资者追加购买进取型份额。 (2)稳健型份额收益分配(含份额折算)时,若出现可分配收益小于稳健型份额的预期收益,或稳健型份额本金出现亏损,则利用进取型份额的本金弥补稳健型份额的本金和收益差额。收益分配后,进取型份额以其资产净值为限进行份额折算,折算后进取型份额相应缩减。管理人须在折算后三个工作日内以自有资金或营销其他投资者追加进取型份额至初始投资份额占总份额比例。 在本集合计划整个运作期间,管理人的前述追加行为最多累计不超过六次,即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和营销其他投资者累计进行六次追加购买进取型份额后,本集合计划资产仍不足以分配稳健型份额本金和收益的,管理人不再以自有资金和营销其他投资者追加购买进取型份额。 19 七、集合计划的分级(五) 修改 (五)进取份额可以退出或进行收益分配的情形 在本计划存续期内,如稳健份额退出,管理人可以安排进取份额退出或对进取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但必须保证退出或进行收益分配后,稳健份额和进取份额的资产净值配比小于【9:1】。进取份额收益分配后,进取份额单位净值应不低于1.01元。 (五)进取型份额的折算 1. 折算条件 (1)在存续期内任一日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低于0.85元时,进取型份额以其资产净值为限进行份额折算。 (2)稳健型份额收益分配(含份额折算)时,若出现可分配收益小于稳健型份额的预期收益,或稳健型份额本金出现亏损,则利用进取型份额的本金弥补稳健型份额的本金和收益差额。收益分配后,进取型份额以其资产净值为限进行份额折算。 同时,在进取型份额开放期首日,管理人有权对进取型份额进行折算。 2. 折算基准日 折算条件触发当日 3. 折算对象 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进取型份额。 4. 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进取型份额的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0元,折算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进取型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减少。 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的份额净值/1.0000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的份额数×折算比例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集合计划财产。 在实施集合计划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进取型份额的份额净值、份额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 份额折算的公告 进取型份额折算结束后,管理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在管理人网站公告。 20 十二(七)估值方法 增加 8、集合计划持有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受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及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按成本列示,在持有期间按合同约定的预期收益率(如有)逐日计提利息收入。 21 十三(一)1、托管费 修改 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托管费计算逐日累计至每季季底,按季支付,由托管人于次季度首日起5个交易日内依据管理人划款指令并经托管人复核后从本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或按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的费用自动支付方式或其他方式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计划成立不足一个月的,于下一季度支付。 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托管费计算逐日累计至每季季底,按季支付,由托管人于次季度首日起5个交易日内(但会计年度第四季度为该季度季末21日起至该季度季末最后一个交易日内)依据管理人划款指令并经托管人复核后从本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或按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的费用自动支付方式或其他方式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计划成立不足一个月的,于下一季度支付。 22 十三(一)2、管理费 修改 管理费按前一日的本计划资产净值的0.3%年化费率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本计划资产净值 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季季底,按季支付,由托管人于次季度首日起5个交易日内依据管理人划款指令从本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或按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的费用自动支付方式或其他方式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计划成立不足一个月的,于下一季度支付。 若终止时本计划净资产全部分配给本计划稳健份额的本金和预期收益,且管理人按本合同约定追加资金认购进取份额后,仍存在额外未弥补的稳健份额的本金及预期收益总额的差额,则以自本计划成立之日起管理人已计提的管理费为限返还用于支付稳健份额的本金和收益。此时如果管理人已计提的管理费大于差额的,则返回后的剩余部分分配给管理人;如果管理人已计提的管理费返还后仍不够弥补差额的,则由稳健份额委托人承担相应损失。 管理费按前一日的本计划资产净值的1%年化费率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H=E×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本计划资产净值 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季季底,按季支付,由托管人于次季度首日起5个交易日内(但会计年度第四季度为该季度季末21日起至该季度季末最后一个交易日内)依据管理人划款指令从本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或按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的费用自动支付方式或其他方式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计划成立不足一个月的,于下一季度支付。 23 十三(三)业绩报酬 修改 (三)业绩报酬 在满足稳健份额实现预期年化收益率的前提下,管理人对本计划第i个投资周期综合年化收益率超过第i个投资周期业绩报酬计提标准的部分按100%的比例提取业绩报酬。第i个投资周期业绩报酬计提标准由管理人在产品推广期或开放期前在管理人网站披露,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1、业绩报酬计提原则 (1)管理人对本计划第i个投资周期综合年化收益率超过第i个投资周期业绩报酬计提标准的部分按100%的比例提取业绩报酬。 (2)在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时,在计划分红日、开放退出日和计划终止时对计划份额计提业绩报酬。 (3)在计划分红并提取业绩报酬的情况下,将以先提取业绩报酬后进行分红的顺序进行业务办理。 (4)在开放退出日或计划终止时提取业绩报酬的,将以先提取业绩报酬后支付退出资金或清算资产的顺序进行业务办理。 (5)在开放退出日和计划终止时,业绩报酬分别按计划开放退出日持有份额和计划终止时持有份额计算。 (6)业绩报酬采用按账户计提的方式,多次参与、退出在计算份额持有天数时采用“先进先出”法,比如,某投资者2009年1月1日参与100万份,2010年1月1日参与100万份,2011年1月1日退出150万份,则认为其中100万份持有了730天,剩余50万份持有了365天,分别计算业绩报酬。 如进取份额发生过份额折算,管理人的业绩报酬的计算应先追溯调整折算事项。 管理人的业绩报酬的计算和复核工作由管理人完成,相关信息在注册登记机构记录。 2、业绩报酬计算 在集合计划分红日、开放退出日及计划终止日,若本计划第i个投资周期综合年化收益率小于或等于第i个投资周期业绩报酬计提标准,则管理人不提取第i个投资周期的业绩报酬;若年化收益率大于第i个投资周期业绩报酬计提标准,则管理人对超出部分按100%的比例提取第i个投资周期的业绩报酬。第i个投资周期综合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为业绩报酬计提日的本计划单位累计净值; 为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日的本计划单位累计净值; 为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日的本计划单位净值; D表示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日到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天数(1年按365天计算); R为年化收益率。 管理人第i个投资周期业绩报酬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 计划年化收益率(R) 计提比例 业绩报酬(Y)计算方法 R≤N 0 Y=0 R>N 100% Y=(R-N)×100%×A×D/365 1Y为应提取的业绩报酬 2A 为每笔认购参与或申购参与在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的业绩报酬计提日的资产净值总额。 ③N为绩报酬计提标准(N≥第i个投资周期稳健型的预期收益率) 推广期参与的每笔份额首次计提业绩报酬的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日指计划成立日;开放期参与的每笔份额首次计提业绩报酬的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日指参与日。 3、业绩报酬支付 在分红日、开放退出日及计划终止日,由管理人负责计算业绩报酬,托管人不承担复核责任,管理人可于业绩报酬计提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业绩报酬以管理人提供的数据为准。 若各稳健份额投资周期终止前,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不足以支付稳健份额委托人的本金和约定预期收益,且管理人追加自有资金认购进取份额仍不足以支付稳健份额委托人的本金和约定预期收益,管理人须以自产品成立以来已收取的管理费、业绩报酬为限返还,用以支付稳健份额委托人的本金和约定预期收益。 本计划对进取型份额年化收益率超过2.5%的部分提取100%的业绩报酬。 1、业绩报酬计提原则 (1)按委托人每笔参与进取型份额分别计算年化收益率并计提业绩报酬。 (2)在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时,在计划分红、委托人退出和计划终止时计提业绩报酬。 (3)在计划分红并提取业绩报酬的情况下,将以先提取业绩报酬后进行分红的顺序进行业务办理。 (4)在委托人退出或计划终止时提取业绩报酬的,将以先提取业绩报酬后支付退出资金或清算资产的顺序进行业务办理。 (5)在委托人退出和计划终止时,业绩报酬分别按委托人退出份额和计划终止时持有份额计算。如退出份额为一笔参与份额的一部分,则将该部分参与份额视为一笔参与份额进行核算。 (6)业绩报酬采用按账户计提的方式,多次参与、退出在计算份额持有天数时采用“先进先出”法,比如,某投资者2009年1月1日参与100万份,2010年1月1日参与100万份,2011年1月1日退出150万份,则认为其中100万份持有了730天,剩余50万份持有了365天,分别计算业绩报酬。 2、业绩报酬计提办法 (1)以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的业绩报酬计提日(如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的业绩报酬计提日不存在,推广期参与的为计划成立日,存续期参与的为参与份额确认当日,下同)到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年化收益率,作为计提业绩报酬的基准。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R=(P1-P0)/P2×365/T×100% P1为业绩报酬计提日的进取型份额单位累计净值; P0为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日的进取型份额单位累计净值; P2为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日的进取型份额单位净值; T表示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日到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天数; R为年化收益率。 (2)管理人以超额比例的方式提取业绩报酬,年化收益率不高于2.5%时,管理人不计提业绩报酬;年化收益率高于2.5%时,业绩报酬为年化收益率超过2.5%以上部分的100%。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年化收益率(R) 计提比例 业绩报酬总额(Y)的计提公式 R≤2.5% 0 Y=0 R>2.5% 100% Y=A×(R- 2.5%)×100%×T/365 注:Y为每笔认购参与或申购参与应提的业绩报酬,A为每笔推广期参与或存续期参与在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的业绩报酬计提日的资产净值总额。 (3)如管理人已经提取业绩报酬,即使委托人退出本计划时净值有所下跌,则该部分已提取业绩报酬亦不退还委托人。 如进取型份额发生过份额折算,管理人的业绩报酬的计算应先追溯调整折算事项。 管理人的业绩报酬的计算和复核工作由管理人完成,相关信息在注册登记机构记录。 3、业绩报酬支付 在分红日及进取型份额退出日,由管理人负责计算业绩报酬,托管人不承担复核责任,管理人于业绩报酬计提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业绩报酬以管理人提供的数据为准。 24 十四(三)收益分配原则 修改 本计划稳健份额,按管理人公告的投资周期预期年化收益率每日计提收益,并根据相应的收益分配计划安排各稳健份额的收益分配。 在本计划存续期内,如稳健份额和进取份额的资产净值配比小于【9:1.1】时,管理人可以对进取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但必须保证收益分配后,稳健份额和进取份额的资产净值配比小于【9:1】且收益分配后进取份额单位净值应不低于1.01元。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与收益分配的相关税赋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每一份稳健型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每一份进取型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集合计划净收益在稳健型份额收益分配后仍有剩余的,可对进取型份额进行收益分配; 3、稳健型份额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稳健型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在满足以上原则的前提下,管理人按照《推广公告》或《开放公告》安排的收益分配计划分配收益;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5 十六(三)3、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投资策略(1) 修改 (1)不得为上市交易未满1个月的股票、创业板股票、ST和*ST股票(已完成实质性资产重组的ST类公司除外)、B股股票、停牌时间超过30个自然日以上的长期停牌股票、暂停上市的A股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A股股票、没有完成股改的非流通股股票,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股票;如标的证券为限售股,解除限售时间应早于购回交易日至少3个月; (1)不得为上市交易未满1个月的股票、创业板股票、ST和*ST股票(已完成实质性资产重组的ST类公司除外)、B股股票、暂停上市的A股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A股股票、没有完成股改的非流通股股票,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股票;如标的证券为限售股,解除限售时间应早于购回交易日至少3个月; 26 十六(三)投资策略 增加 4、其他金融资产的投资策略 为取得良好的投资收益,在资产配置方面此部分投资将投资于具有良好收益,拥有良好兑付能力的信托计划、期限较长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同时将根据本集合计划整体收益、风险及流动性需求,动态配置合理的投资期限,以使各级投资者在投资期间内的收益与风险水平不变。管理人将利用自身专业综合金融服务优势,根据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结合产业发展方向,精选优质项目进行投资。 27 十九(一)5、对账单 修改 管理人在每年度结束后的5个交易日内,向委托人提供电子对账单(管理人将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电子邮件、管理人网站服务等方式),委托人应向管理人提供电子邮件等资料,以便管理人能正常发送电子对账单。管理人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上述信息资料提供电子对账单的,电子对账单从管理人系统处发出即视为送达,因委托人未正常提供以上信息等原因导致其未能获得电子对账单的,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对账单内容应包括计划的差异性、风险、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参与、退出明细,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 本集合计划采用电子邮件、管理人网站披露或客户端自助查询等方式提供产品净值、委托人份额及委托明细等对账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准确了解产品情况。 二、说明书、托管协议中的相关内容一并修改,并与合同保持一致,原说明书、托管协议内容与本次修改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次修改内容为准。 三、本次开放申购份额的具体情况 份额简称:精质11号稳健型 份额代码:BE0210 开放日期:2016年7月13日到2016年7月18日,管理人有权按照委托人参与情况适当缩短或延长开放期。(若开放期间,监管政策发生变更,导致本集合计划不满足监管要求,管理人有权确认此次募集失败,管理人将募集资金加上到达托管账户之日起计算的银行活期利息退还委托人)。 稳健型份额预期年化收益率:4.6% 预计投资周期:从2016年7月19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本投资周期满三个月后,管理人有权安排特别开放期为投资人办理全部或部分份额的强制赎回(以管理人公告为准)。从本计划投资周期开始日起,管理人为本次参与的稳健型份额委托人开始计算收益。 特别开放期:存续期内,管理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底端项目提前还款、触发收购事由等)安排特别开放期,按比例为全体委托人办理强制退出业务,也可按一定限额接受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或参与申请。特别开放期的具体时间和强制退出份额、退出申请或参与申请的限额等具体安排以公告为准。 收益分配安排:投资周期内,管理人为稳健份额委托人至少安排一次收益分配,为进取份额委托人至多每年安排四次收益分配(为方便进取型份额参与,进取份额委托人参与时,管理人有权安排的进取型份额收益分配的除外),具体以管理人收益分配公告为准。 单个委托人的资金规模下限:200万元 四、特别说明与提示: 1、鉴于管理人将按照《东兴金选精质1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强制退出的公告》,于2016年7月13日为原合同的全体稳健份额委托人办理稳健份额的全部强制退出,本次合同变更生效前除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之外的其他原委托人份额已全部强制退出,故本次合同变更不再向原委托人征询意见。 2、本次合同变更管理人、托管人以《关于东兴金选精质1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的确认函》的形式同意合同变更的内容,管理人、托管人不再另行签署变更后的合同。因本次合同变更和开放参与同时进行,在开放期参与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受管理人、托管人以上述形式确认的变更后合同约束,请参与变更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认真阅读本公告及变更后的合同。 本次合同变更生效日期为委托人参与资金实际交付并确认之日。 特此公告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