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州证券红棉安心回报分级卓粤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合同的规定:本集合计划优先级与普通级份额的份额比例在集合计划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9:1。本集合计划因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比例被动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时,管理人自有资金可以退出。由于管理人于2016年7月25日对本集合计划优先级8期进行退出,退出结束后本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与普通级份额比例被动超出合同约定比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集合计划合同的规定,管理人将对本集合计划普通级份额实施部分退出,以符合监管规定及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的具体份额将随后公告。
特此公告。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