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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证券鲲鹏越鑫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的公告及合同变更征询函

2016-09-02 11:41:01
尊敬的委托人: 按照广州证券鲲鹏越鑫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第二十六章“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的约定,因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等交易规则修订,我司作为管理人,经与本集合计划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协商,可以对本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风险揭示书与新的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不一致的内容进行修改,修改的内容在管理人网站公告满10个工作日后生效。 本次合同变更的详情请参见附件《广州证券鲲鹏越鑫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变更前后对照表》。更新后的本集合计划《广州证券鲲鹏越鑫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2016.9变更)》、《广州证券鲲鹏越鑫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2016.9变更)》、《广州证券鲲鹏越鑫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2016.9变更)》将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敬请各位委托人认真阅读。 为保障委托人的权益,委托人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即2016年9月2日-9月18日中的任意一个工作日);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应在征询意见发出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出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申请;委托人未在前述时间回复意见的,视为委托人同意本合同变更。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也未在约定时间内办理解约手续的,管理人有权在合同变更日(也即临时开放期)集中为委托人办理退出手续。临时开放期为2016年9月19日。 合同变更生效日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如有疑问,敬请致电或登录我司网站了解相关情况,咨询电话:020-88836999,公司网站:www.gzs.com.cn。 特此公告!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附件:广州证券鲲鹏越鑫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变更前后对照表1、《广州证券鲲鹏越鑫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修改内容前后对照: 修改前的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二、释义 无 业绩比较基准、业绩基准:为管理人提取业绩报酬的指标,不代表本产品的预期收益,也不构成管理人的任何承诺,仅供投资者参考,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十)本集合计划的推广 2、推广方式 管理人应将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等正式推广文件,以纸质资料方式置备于推广机构营业场所。推广机构应当了解客户的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详细介绍产品特点并充分揭示风险,推荐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集合计划,引导客户审慎作出投资决定。禁止通过签订保本保底补充协议等方式,或者采用虚假宣传、夸大预期收益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推广集合计划。 管理人及推广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通过管理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证监会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客观准确披露集合计划备案信息、风险收益特征、投诉电话等,使客户详尽了解本集合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但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本集合计划。 (十)本集合计划的推广 2、推广方式 管理人应将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等正式推广文件,以纸质资料方式置备于推广机构营业场所。推广机构应当了解客户的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详细介绍产品特点并充分揭示风险,推荐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集合计划,引导客户审慎作出投资决定。禁止通过签订保本保底补充协议等方式,或者采用虚假宣传、夸大收益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推广集合计划。 管理人及推广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通过管理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证监会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客观准确披露集合计划备案信息、风险收益特征、投诉电话等,使客户详尽了解本集合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但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本集合计划。 十三、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 (二)集合计划费用支付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时间 3、业绩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管理人每日计算集合计划总净收益与各类集合计划份额业绩基准总和的差额,并计入风险准备金。 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约定预期收益=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各类集合计划份额业绩基准×存续天数/365。(计算结果精确到0.01元,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约定预期收益总和=∑各类集合计划份额x各类集合计划份额业绩基准x存续天数/365。 如果集合计划总净收益>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约定预期收益总和,风险准备金=集合计划总净收益一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约定预期收益总和。 如果集合计划总净收益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约定预期收益总和,则管理人将以风险准备金按各类集合计划份额预期约定收益占各类集合计划份额预期收益总和的权重进行补偿,直到该类集合计划份额实际收益率达到该类集合计划份额业绩基准或者风险准备金全部补偿完毕为止。如果风险准备金全部补偿后,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的实际收益率仍达不到该类集合计划份额业绩基准,则不再补偿。 如出现风险准备金全部补偿后,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的实际收益率仍达不到该类集合计划份额业绩基准的情况,则集合计划总净收益加风险准备金按照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约定预期收益占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约定预期收益总和的权重进行收益分配。 风险准备金每日计算如有计提或者弥补,每年最后一个工作日若风险准备金仍有余额,管理人可以提取此余额的不超过80%的部分作为业绩报酬费。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费划款指令,托管人收到指令后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以现金的方式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风险准备金、业绩报酬费的计算和复核工作由管理人完成。 (二)集合计划费用支付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时间 3、业绩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管理人每日计算集合计划总净收益与各类集合计划份额业绩基准总和的差额,并计入风险准备金。 ui=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各类集合计划份额业绩基准×存续天数/365。(i代表产品的不同份额,计算结果精确到0.01元,小数点后第三位截尾)。 ∑ui=∑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各类集合计划份额业绩基准×存续天数/365。 如果集合计划总净收益>∑ui,风险准备金=集合计划总净收益-∑ui。 如果集合计划总净收益∑ui,则管理人将以风险准备金按ui占∑ui的权重进行补偿,直到该类集合计划份额实际收益率达到该类集合计划份额业绩基准或者风险准备金全部补偿完毕为止。如果风险准备金全部补偿后,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的实际收益率仍达不到该类集合计划份额业绩基准,则不再补偿。 如出现风险准备金全部补偿后,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的实际收益率仍达不到该类集合计划份额业绩基准的情况,则集合计划总净收益加风险准备金按照ui占∑ui的权重进行收益分配。 风险准备金每日计算如有计提或者弥补,每年最后一个工作日若风险准备金仍有余额,管理人可以提取此余额的不超过80%的部分作为业绩报酬费。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费划款指令,托管人收到指令后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以现金的方式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风险准备金、业绩报酬费的计算和复核工作由管理人完成。 十四、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同一类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各类集合计划份额按各类集合计划份额预期收益占各类集合计划份额预期收益总和的权重进行收益分配; 举例:集合计划有A、B两类份额,A份额预期收益为1万元,B份额预期收益为3万元,集合计划净收益只有2万元。则A单位份额的实际收益为1*2/(1+3)=0.5万元。B单位份额的实际收益为3*2/(1+3)=1.5万元。 2、本集合计划根据每日各类集合计划份额收益情况,当集合计划净收益<各类集合计划份额预期收益总和,以集合计划净收益为限,按照各类份额占集合计划总份额的权重计提各类份额的收益。管理人将以风险准备金按各类集合计划份额预期约定收益占各类集合计划份额预期收益总和的权重进行补偿,直到该类集合计划份额实际收益率达到该类集合计划份额业绩基准或者风险准备金全部补偿完毕为止;当集合计划净收益>各类集合计划份额预期收益总和,以预期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提当日集合计划份额的收益,并在运作期期满集中支付;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同一类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各类集合计划份额按ui占∑ui的权重进行收益分配; 举例:集合计划有A、B两类份额,A份额uA为1万元,B份额uB为3万元,集合计划净收益只有2万元。则A单位份额的实际收益为1×2/(1+3)=0.5万元。B单位份额的实际收益为3×2/(1+3)=1.5万元。 2、本集合计划根据每日各类集合计划份额收益情况,当集合计划净收益<∑ui,以集合计划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提当日集合计划份额的收益;当集合计划净收益>∑ui,以ui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提当日集合计划份额的收益,并在运作期期满集中支付; 十五、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二)投资理念 在深入的利率研究和信用研究基础上,优化组合,精选个券,充分挖掘信用债市场、类固定收益资产中的投资机会,实现计划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理念 在深入的利率研究和信用研究基础上,优化组合,精选个券,充分挖掘信用债市场、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中的投资机会,实现计划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三)投资策略 2、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的形状随时间而变化,不同到期期限的债券的相关变化造成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化方式,遵循风险调整后收益率最大化配比原则,建立最优化的债券投资组合,以达到预期投资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三)投资策略 2、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的形状随时间而变化,不同到期期限的债券的相关变化造成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化方式,遵循风险调整后收益率最大化配比原则,建立最优化的债券投资组合,以达到投资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十六、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一)集合计划的决策依据 4、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本计划将在尽量保证本金安全的前提下,选择预期收益大于预期风险的品种进行投资。 (一)集合计划的决策依据 4、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匹配关系。本计划将在尽量稳健投资的前提下,选择收益和风险适宜的品种进行投资。 二十四、风险揭示 (七)本集合计划特有风险 8、收益不确定的风险 (1)本集合计划重点投资于高流动性资产,并可能持有较大比例的银行定期存款资产。当出现银行定期存款提前解付,本集合计划将丧失银行定期存款利息收入,仅获得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从而产生机会损失。同时,集合计划持有的债券在变现时,也存在买卖价差损失的可能。极端情况下可能导致本集合计划某时点出现负收益,即使管理人以风险准备金进行弥补仍有可能无法全部弥补损失,导致客户无法获得预期年化收益甚至发生本金损失的风险。 (七)本集合计划特有风险 8、收益不确定的风险 (1)集合计划在运作过程中,可能存在投资收益不足或者损失的情况。极端情况下,即使按照集合计划合同约定进行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运作及处置、风险管理、参与退出安排,以及提取风险准备金仍存在无法全部弥补损失的可能,最终可能导致客户无法获得业绩基准甚至发生本金损失的风险。 (七)本集合计划特有风险 无“9、估值产生偏差的风险”条款。 (七)本集合计划特有风险 9、估值产生偏差的风险 本集合计划按“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该估值方法是将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据此所计算的委托财产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资产净值可能存在偏差。当由于资产委托人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或管理人调整投资组合而出现变现投资标的的情形时,变现价格与摊余成本法估值价格的差异将于变现当日集中反映,从而可能导致变现当日实际资产净值较大幅度的变化(具体而言,当估值价格高于变现价格时,变现当日实际资产净值可能将出现较大幅度的下跌;当估值价格低于变现价格时,变现当日实际资产净值可能将出现较大幅度的上涨),从而导致实际资产净值波动加大的风险。此外,本计划的风险准备金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并提取,计算和提取时可能并未考虑资产净值的浮盈或浮亏。 说明书是资产管理合同的摘要,其修改参见资产管理合同修改对照表。

风险揭示书的修改参见资产管理合同第二十五章“风险揭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