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委托人:
根据中国证监会最新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相关规定,同时结合我司资产管理业务发展需要,在与广州证券红棉安心回报年年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我司拟对《广州证券红棉安心回报年年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相关表述按照规定做补充、修改与变更。风险揭示书、说明书和托管协议涉及相关表述的,同时做相应变更。
本次合同变更的详情请参见附件。更新后的本集合计划《广州证券红棉安心回报年年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2016.9变更)》、《广州证券红棉安心回报年年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2016.9变更)》、《广州证券红棉安心回报年年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说明书(2016.9变更)》、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敬请各位委托人认真阅读。公告时间为2016年9月22日至2016年9月28日,更新或修改的内容在管理人网站公告满5个工作日后生效。委托人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有异议,可在临时开放期2016年9月29日,办理退出事宜(强退份额及对应利息)。未办理退出的,视同委托人已经同意合同变更。合同变更生效日为2016年9月30日。
如有疑问,敬请致电或登录我司网站了解相关情况,咨询电话:020-95396,公司网站:www.gzs.com.cn
特此公告!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1:广州证券红棉安心回报年年盈集合计划合同变更对照表
附1:广州证券红棉安心回报年年盈集合计划合同变更对照表
一、集合合同变更对照表
位置
原文为:业绩基准、预期收益
修订为:业绩比较基准
二、释义
修订为: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为管理人提取业绩报酬的参考指标,不代表本产品的预期收益,也不构成管理人的任何承诺,仅供投资者参考,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原文为:5、自有资金责任承担方式和金额
管理人自有资金认购份额承担有限赔付责任,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持有份额对应资产为限,按照以下原则和方式,对适用于有限赔付的集合计划份额进行有限赔付,具体如下:
仅由管理人自有资金认购X1期份额,该期份额业绩基准为0%,运作周期和产品存续期保持一致,期间不开放退出。集合计划在同时满足适用对象和适用条件的情况下,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持有份额对应资产为限,对未达到预期收益的计划份额进行有限赔付,直到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实际收益率达到该类集合计划份额业绩基准或者X1期份额全部补偿完毕为止。如果X1期份额全部补偿后,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的实际收益率仍达不到该类集合计划份额业绩基准,则管理人将使用风险准备金进行补偿,如果风险准备金全部补偿后,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的实际收益率仍达不到该类集合计划份额业绩基准,则管理人不再补偿。
管理人有限赔付方式以调减自有资金持有集合计划份额,按照各类集合计划份额预期约定收益占总收益的权重分配给符合有限赔付条件的集合计划份额。在每年最后一个工作日,若自有资金少于初始参与的自有资金,管理人将在5个工作日内认购X1类份额使X1类份额总金额不少于初始参与本金。。
管理人在本计划存续期内获得的业绩报酬、自有资金产生的分红收益均不适用于该有限赔付机制。
修订为:5、自有资金责任承担方式和金额
管理人自有资金认购份额承担有限赔付责任,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持有份额对应资产为限,按照以下原则和方式,对适用于有限赔付的集合计划份额进行有限赔付,具体如下:
仅由管理人自有资金认购X1期份额,该期份额业绩比较基准为0%,运作周期和产品存续期保持一致,期间不开放退出。集合计划在同时满足适用对象和适用条件的情况下,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持有份额对应资产为限,对未达到业绩比较基准的计划份额进行有限赔付,直到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实际收益率达到该类集合计划份额业绩比较基准或者X1期份额全部补偿完毕为止。如果X1期份额全部补偿后,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的实际收益率仍达不到该类集合计划份额业绩比较基准,则管理人将使用风险准备金进行补偿,如果风险准备金全部补偿后,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的实际收益率仍达不到该类集合计划份额业绩比较基准,则管理人不再补偿。
管理人有限赔付方式以调减自有资金持有集合计划份额,按照各类集合计划份额业绩比较基准占业绩比较基准总和的权重分配给符合有限赔付条件的集合计划份额。在每年最后一个工作日,若自有资金少于初始参与的自有资金,管理人将在5个工作日内认购X1类份额使X1类份额总金额不少于初始参与本金。。
管理人在本计划存续期内获得的业绩报酬、自有资金产生的分红收益均不适用于该有限赔付机制。
十三、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
原文为:(二)管理人业绩报酬及风险准备金方式
管理人每日计算集合计划总净收益与各类集合计划份额业绩基准总和的差额,并计入风险准备金。
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约定预期收益=各类集合计划份额x各类集合计划份额业绩基准X存续天数/365。(计算结果精确到0.01元,小数点后第三位截尾)。
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约定预期收益总和=∑各类集合计划份额x各类集合计划份额业绩基准x存续天数/365。
如果集合计划总净收益>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约定预期收益总和,风险准备金 =集合计划总净收益一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约定预期收益总和。
如果集合计划总净收益<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约定预期收益总和,则管理人将以风险准备金按各类集合计划份额预期约定收益占总收益的权重进行补偿,直到该类集合计划份额实际收益率达到该类集合计划份额业绩基准或者风险准备金全部补偿完毕为止。如果风险准备金全部补偿后,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的实际收益率仍达不到该类集合计划份额业绩基准,则管理人不再补偿。
如出现风险准备金全部补偿后,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的实际收益率仍达不到该类集合计划份额业绩基准的情况,则集合计划总净收益加风险准备按照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约定预期收益占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约定预期收益总和的权重进行收益分配。
风险准备金每日计算如有计提或者弥补,每年最后一个工作日若风险准备金仍有余额,管理人可以提取此余额的不超过80%的部分作为业绩报酬费。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费划款指令,托管人收到指令后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以现金的方式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风险准备金、业绩报酬费的计算和复核工作由管理人完成,托管人不承担复核业绩报酬的责任。
修订为:(二)管理人业绩报酬及风险准备金方式
管理人每日计算集合计划总净收益与各类集合计划份额业绩比较基准总和的差额, 并计入风险准备金。具体方法如下:
ui =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各类集合计划份额业绩比较基准×存续天数/365。(计算结果精确到0.01元,小数点后第三位截尾)。
∑ui=∑各类集合计划份额x各类集合计划份额业绩比较基准x存续天数/365。
如果集合计划总净收益>∑ui,风险准备金 =集合计划总净收益一∑ui。
如果集合计划总净收益<∑ui,按照本合同“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之“5、自有资金责任承担方式和金额”条款进行有限补足后,管理人将总净收益及风险准备金按ui占∑ui的权重进行补偿,直到该类集合计划份额实际收益率达到该类集合计划份额业绩比较基准或者风险准备金全部补偿完毕为止。如果风险准备金全部补偿后,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的实际收益率仍达不到该类集合计划份额业绩比较基准,则不再补偿。
如出现风险准备金全部补偿后,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的实际收益率仍达不到该类集合计划份额业绩比较基准的情况,则集合计划总净收益加风险准备金按照ui占∑ui的权重进行收益分配。
风险准备金每日(如有)计提或者弥补,每年最后一个工作日若风险准备金仍有余额,管理人可以提取此余额的不超过80%的部分作为业绩报酬费。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费划款指令,托管人收到指令后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以现金的方式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风险准备金、业绩报酬费的计算和复核工作由管理人完成,托管人不承担复核业绩报酬的责任。
十四、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原文为:(三)收益分配原则
1、同一类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各类集合计划份额按各类集合计划份额预期收益占各类集合计划份额预期收益总和的权重进行收益分配;
举例:集合计划有A、B两类份额,A份额预期收益为1万元,B份额预期收益为3万元,到期后集合计划净收益只有2万元。则A的实际收益为1*2/(1+3)=0.5万元。B的实际收益为3*2/(1+3)=1.5万元。
2、本集合计划根据每日各类集合计划份额收益情况,以集合计划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提当日集合计划份额的收益,并在运作期期满集中支付;
3、当日收益的精度为0.01份,第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 按去尾大小每户补0.01份的方式进行再次分配直至分配完毕;
4、本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比例为可分配收益的100%;
5、本集合计划根据集合计划份额每日收益情况,按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6、本集合计划每日计提收益,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釆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集合计划份额)方式。若投资者在运作期期末累计收益支付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者增加相应的集合计划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者集合计划份额。投资者可通过在集合计划份额运作期到期日退出集合计划份额获得当期运作期的集合计划收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本集合计划收益的计算和复核工作由管理人完成。
修订为:(三)收益分配原则
1、同一类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各类集合计划份额按ui占∑ui的权重进行收益分配;
举例:集合计划有A、B两类份额,A份额uA为1万元,B份额uB为3万元,到期后集合计划净收益只有2万元。则A的实际收益为1*2/(1+3)=0.5万元。B的实际收益为3*2/(1+3)=1.5万元。
2、本集合计划根据每日各类集合计划份额收益情况,以集合计划各类业绩比较基准总和为基准,每日计提当日集合计划份额的风险准备金;
3、当日收益的精度为0.01份,第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 按去尾大小每户补0.01份的方式进行再次分配直至分配完毕;
4、本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比例为可分配收益的100%;
5、本集合计划根据集合计划份额每日收益情况,按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6、本集合计划支付方式釆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集合计划份额)及。投资者可通过在集合计划份额运作期到期日退出集合计划份额获得当期运作期的集合计划收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本集合计划收益的计算和复核工作由管理人完成。
原文为:(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披露:
本集合计划收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并在各类集合计划份额运作周期满集中 支付,管理人不另行公告收益分配方案。
修订为:(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披露:
本集合计划各类份额如有收益则在其相应运作周期满集中支付,管理人不另行公告收益分配方案。
十五 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中的
原文为:5、现金及准现金类资产投资策略
现金及准现金类资产包含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期限在7天以内(包含7天)的债券逆回购、现金(包括结算备付金)等。本计划将在确定总体流动性要求的基础上,结合不同类型货币市场工具的流动性和货币市场预期收益水平、银行存款的期限、债券逆回购的预期收益率来确定现金类资产的配置,并定期对现金类资产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以及投资品种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修订为:5、现金及准现金类资产投资策略
现金及准现金类资产包含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期限在7天以内(包含7天)的债券逆回购、现金(包括结算备付金)等。本计划将在确定总体流动性要求的基础上,结合不同类型货币市场工具的流动性和货币市场预期、银行存款的期限、债券逆回购的预期来确定现金类资产的配置,并定期对现金类资产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以及投资品种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十六 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中的
原文为:(一)集合计划的决策依据
3、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本计划将在尽量保证本金安全的前提下,选择预期收益大于预期风险的品种进行投资。
修订为:(一)集合计划的决策依据
3、投资对象的期望收益和预计风险的匹配关系。本计划将在尽量稳健的前提下,选择收益和风险适宜的品种进行投资。
二十四 风险揭示中
原文为:4、收益不确定的风险
(1)、本集合计划重点投资于高流动性资产,并可能持有较大比例的银行定期存款资产。当出现银行定期存款提前解付,本集合计划将丧失银行定期存款利息收入,仅获得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从而产生机会损失。同时,集合计划持有的债券在变现时,也存在买卖价差损失的可能。极端情况下可能导致本集合计划某时点出现负收益,即使管理人以风险准备金、自有资金进行弥补仍有可能无法全部弥补损失,导致客户无法获得预期年化收益甚至发生本金损失的风险。
(2)、如果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退出,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起该类集合计划份额的本金和收益自动参与下一个运作期。自动参与的份额按新一个运作周期的业绩基准确定计算收益。投资者存在其收益率随业绩基准调整而波动的风险。
修订为:4、收益不确定的风险
(1)、本集合计划重点投资于高流动性资产,并可能持有较大比例的银行定期存款资产。当出现银行定期存款提前解付,本集合计划将丧失银行定期存款利息收入,仅获得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从而产生机会损失。同时,集合计划持有的债券在变现时,也存在买卖价差损失的可能。极端情况下可能导致本 集合计划某时点出现负收益,即使管理人以风险准备金、自有资金进行弥补仍有可能无法全部弥补损失,导致客户本金损失的风险。
(2)、如果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退出,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起该类集合计划份额的本金和收益自动参与下一个运作期。自动参与的份额按新一个运作周期的业绩比较基准确定计算收益。投资者存在其收益率 随业绩比较基准调整而波动的风险。
6、摊余成本法估值风险
本集合计划按“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该估值方法是将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据此所计算的委托财产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资产净值可能存在偏差。当由于资产委托人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或管理人调整投资组合而出现变现投资标的的情形时,变现价格与摊余成本法估值价格的差异将于变现当日集中反映,从而可能导致变现当日实际资产净值较大幅度的变化(具体而言,当估值价格高于变现价格时,变现当日实际资产净值可能将出现较大幅度的下跌;当估值价格低于变现价格时,变现当日实际资产净值可能将出现较大幅度的上涨),从而导致实际资产净值波动加大的风险。此外,本计划的风险准备金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并提取,计算和提取时可能并未考虑资产净值的浮盈或浮亏。
资产委托人应关注按摊余成本法计算的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资产净值之间的偏差并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及后果。
风险揭示书、说明书和托管协议如涉及相关表述的,亦做相应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