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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海金贝壳9号(债券增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2016年修改

2016-12-16 06:41:31
目录一、前言. 5二、释义. 6三、合同当事人. 9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11五、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17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26七、集合计划的分级. 27八、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28九、集合计划的成立. 29十、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 30十一、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32十二、集合计划的估值. 33十三、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 40十四、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43十五、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45十六、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48十七、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53十八、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55十九、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58二十、集合计划的展期. 59二十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2二十三、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67二十四、风险揭示. 70二十六、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74二十七、或有事件. 76二十八、其他事项. 77特别约定:《国海金贝壳9号(债券增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电子签名方式签订,管理人、托管人作为本合同签署方,已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委托人(国海金贝壳9号(债券增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作为本合同一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委托人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同时本合同成立。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同意遵守《电子签名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电子签名合同试点指引》的有关规定,三方一致同意委托人自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之日起,委托人以电子签名方式接受电子签名合同(即本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的,视为签署本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与在纸质合同、纸质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上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合同、纸质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管理人同意向托管人提供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电子合同签署有关委托人信息,供托管人完成电子合同签署的相关流程。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于近期设立资管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现合同各方共同约定: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管子公司设立完成后,如本合同仍在存续期内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义务由新设资管子公司承继,并由新设资管子公司履行本合同项下管理人的职责。同时,管理人应配合托管人完成后续准入等工作。 一、前言为规范国海金贝壳9号(债券增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计划”)运作,明确《国海金贝壳9号(债券增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管理办法》、《细则》、《国海金贝壳9号(债券增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二、释义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本集合计划、集合计划、本计划、计划 指国海金贝壳9号(债券增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本集合计划说明书、集合计划说明书、计划说明书、说明书 指国海金贝壳9号(债券增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合同、管理合同 指国海金贝壳9号(债券增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办法》 指【2012】87号令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并于2012年10月18日施行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指证监会公告【2012】29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并于2012年10月18日施行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人 指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海证券; 集合计划托管人、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行; 委托人 指依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者; 持有人 指依据集合计划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合法取得本集合计划份额的所有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可以投资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推广机构 指直接推广机构和代理推广机构,本计划中直接推广机构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推广机构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向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后的其他符合法律和监管要求的代理推广机构; 注册登记机构 指为委托人管理集合资产管理账户、办理份额注册登记、交易确认、保管委托人名册等业务的专业机构,本集合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推广期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自计划启动推广之日起不超过60个工作日,具体推广时间以本集合计划推广公告为准; 运作期或存续期 指本集合计划成立并存续的期间; 封闭期 指集合运作期间管理人不接受委托人参与、退出申请的期间,本集合计划开放期以外的运作期间均为封闭期; 开放期 指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委托人可以办理集合计划参与或退出等业务的期间; 开放日 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受理委托人提出参与、退出或其他交易申请的工作日; T+n日(n指任意正整数)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的第n个工作日; 会计年度 指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参与 指委托人根据集合计划的规定,在推广期或开放日申请购买本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 退出 指委托人按集合计划规定的条件要求收回全部或部分委托资产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集合计划单个开放日,集合计划净退出申请份额超过上一日集合计划总份额5%时的情形; 大额赎回 指单个委托人单个开放日退出申请份额超过20000万份(不含20000万份)的情形; 计划份额、份额 指集合计划的最小单位; 元 指人民币元; 单位面值、份额面值 每份1.00元; 集合计划资产总值、计划资产总值 指集合计划所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集合计划应收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集合计划负债、计划负债 指集合计划在存续期内已经计提,但尚未支付的管理费、托管费、交易佣金以及集合计划可能发生的其他负债; 计划资产净值、计划净值 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净值、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金额; 不可抗力 指本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突发事件、注册登记机构非正常的暂停或终止业务、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管理人网站 http://www.ghzq.com.cn 三、合同当事人委托人个人填写: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信箱:联系电话:移动电话:其他:机构填写: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通信地址:邮政编码: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其他:管理人机构名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春梅通信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邮政编码:530028托管人机构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国立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邮政编码:100818 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一)名称:国海金贝壳9号(债券增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二)类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三)目标规模:本集合计划推广期规模上限为10亿份,产品存续期内不设规模上限。(四)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1、投资范围本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1)货币市场工具:现金、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证券正回购、证券逆回购;(2)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金融债(含混合资本债、二级资本债、次级债)、企业债(含项目收益债、集合债)、公司债(大公募、小公募、非公开公司债、可交换债、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批准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含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票据、集合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3)基金类产品: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分级基金A类份额;(4)其他投资品种: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2、资产配置比例(1)货币市场工具占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0-100%;(2)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占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0-100%;(3)基金类产品占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0-20%;(4)其他投资品种占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0-100%。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交易完成5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告知委托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投资于该类证券的资金,不得超过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7%,投资于指数基金或者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不受比例限制。如因一级市场申购发生投资比例超标,应自申购证券可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10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五)管理期限本集合计划无固定存续期限,出现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终止情形时,终止清算。(六)封闭期、开放期:1、封闭期:集合计划存续期内除开放期外其余都是封闭期。封闭期内不办理集合计划的参与、退出业务。2、开放期:本集合计划不设定固定的开放期,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原则上按份额不同设置不同的投资周期(主要包括但不限于28天、84天、189天、378天期限产品),同时管理人认为有需要的也可以设立相应期限(X天)的集合计划份额。委托人只能在各份额投资周期到期日申请退出对应份额。若投资周期到期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到期未申请退出的,默认自动认购新一期同期限的集合计划份额。当期投资周期产生的现金收益部分将在投资周期到期后分配给委托人。管理人在各份额开放日前公布该份额对应期限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各期限份额的到期日及规模上限。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各类份额每期的运作周期或到期日,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密切关注管理人官方网站公告的信息。本集合计划各类份额的每个投资周期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仅用于约定管理人的业绩报酬计提标准,并不是管理人向委托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本集合计划可能亏损,投资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本集合计划各类份额的每个投资周期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是根据货币市场工具、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基金类产品和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率结合期限利差、信用风险溢价和流动性溢价确定。(七)集合计划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八)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九)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对象本集合计划属风险适中产品,适合具备一定风险承受能力、追求长期稳健收益的投资者。(十)本集合计划的推广1、推广机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经管理人委托代理推广本集合计划的机构。2、推广方式管理人应将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等正式推广文件,以纸质方式置备于推广机构营业场所。推广机构应当了解客户的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详细介绍产品特点并充分揭示风险,推荐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集合计划,引导客户审慎作出投资决定。禁止通过签订保本保底补充协议等方式,或者采用虚假宣传、夸大预期收益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推广集合计划。管理人及推广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通过管理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证监会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客观准确披露集合计划备案信息、风险收益特征、投诉电话等,使客户详尽了解本集合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但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本集合计划。(十一)本集合计划的各项费用1、参与费:参与认购本集合计划份额,参与费率为0%。2、退出费:参与资金退出本集合计划,退出费率为0%。3、管理费:本集合计划应给付管理人管理费,管理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4、托管费:本集合计划应给付托管人托管费。本集合计划托管费采取阶梯式费率模式:若该产品资产净值大于等于50亿元,则托管费率按0.08%/年收取;若该产品资产净值小于50亿元,托管费率按0.1%/年收取。托管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计提。5、业绩报酬:在每季度末,管理人可有权根据本集合计划实际运作情况提取不超过80%的留存超额收益作为业绩报酬;本集合计划终止时,管理人有权提取全部留存超额收益作为业绩报酬。6、其他费用:本集合计划投资运作期间所发生的证券交易和结算税费等有关税费,作为交易费用在交易过程中直接扣除,其费率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确定。除管理费、托管费、证券交易和结算税费之外的集合计划费用,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的合同或协议的具体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管理人通知托管人从集合计划资产中支付。 五、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一)集合计划的参与1、参与的办理时间(1)推广期参与在推广期内,投资者在工作日内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若集合计划在推广期内的参与金额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规模上限,或者委托人的参与金额累计达到1亿元且委托人不少于2人时,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推广期。(2)存续期参与投资者在集合计划开放期(以管理人公告为准)内可以办理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业务。2、参与的原则(1)采用金额参与的方式,即以参与金额申请。(2)委托人应当在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之后可到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或通过推广机构指定的网络系统,签署电子签名合同。电子合同在管理人、托管人、委托人三方完成签署。委托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签署电子签名合同相关的信息和资料,管理人和其他推广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进行审查并如实记录。委托人保证其所提供的信息及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否则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3)委托人在开放日内可以多次参与本集合计划,已经受理的参与申请只能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前撤销。(4)管理人在推广期内或开放日内使用“金额优先+金额同等情况下时间优先”方法对集合计划参与总规模实行限量控制。推广期末日或开放日管理人根据委托人申请单按申请参与金额进行从大到小排序,在申请金额同等的情况下则按时间优先原则排序,再对排序后的申请单进行逐笔金额确认,直到累计确认金额达到本集合计划当期发行的目标规模。若加上某一笔参与金额后,集合计划的参与总份额超出了当期发行的目标规模,则对该参与申请及大于该申请单号的参与申请予以全部拒绝。超出目标规模的部分由推广机构将参与资金退回委托人指定资金账户,并停止接受参与申请。3、参与的程序和确认(1)投资者按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具体安排,在规定的交易时间段内办理;(2)投资者应开设推广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交易账户备足认购/申购的货币资金;若交易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推广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3)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后,方可申请参与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4)投资者参与申请确认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5)投资者推广期参与的,可于计划成立后2个工作日到办理参与的营业网点查询参与确认情况。委托人认可管理人对其认购参与有效性的确认,除经管理人同意外,不再要求管理人提供任何有效性确认的资料。存续期参与的投资者于T日提交参与申请后,可于T+ 2日后在办理参与的网点查询参与确认情况。投资者参与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委托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4、参与份额的计算(1)推广期参与份额的计算方法:有效参与款项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在集合计划成立时折算为委托人的参与份额,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委托人参与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参与份额=(参与金额+推广期利息)/计划面值(人民币壹元)参与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集合计划资产损益。(2)存续期参与份额的计算方法委托人参与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参与份额=参与金额/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人民币壹元)参与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集合计划资产损益。(3)参与金额的限制委托人可多次参与集合计划,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5、参与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6、如出现如下情形,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参与申请:(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2)本集合计划出现或可能出现超额募集情况;(3)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4)集合计划资产规模过大,使集合计划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集合计划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利益;(5)推广机构对委托人资金来源表示疑虑,委托人不能提供充分证明的;(6)集合计划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可暂停参与的情形。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参与情形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在其网站上进行公告。(二)集合计划的退出1、退出的办理时间存续期内,委托人可以在相应投资周期的到期日办理退出申请业务。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在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退出办理的日期及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2、退出的原则(1)采用份额退出的方式,即退出以份额申请。(2)当日的退出申请可以且只能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前撤销;(3)除非大额、巨额赎回及连续巨额赎回,退出一般不受限制。若某笔退出导致该委托人在某推广机构持有的份额少于5万份,则余额部分必须一起退出。(4)本集合计划份额在存续期内单个开放日,净退出申请份额超过上一日本集合计划份额的5%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3、退出的程序和确认(1)退出申请的提出委托人可在原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或登录原推广机构指定的网络系统以自主下单的方式申请退出集合计划。(2)退出申请的确认T日在交易时间内提交的申请,管理人及注册登记机构在收到委托人退出申请的T+1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委托人通常可在T+2日到网点查询退出的确认情况。巨额赎回的情形按本章节第二部分第二点第(3)、(4)项巨额赎回及连续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办理方式办理。(3)退出款项划付委托人退出申请确认后,管理人将指示托管人把退出款项从集合计划托管专户划出,并通过推广机构划往申请退出委托人指定的账户,退出款项将在T+2日内从托管账户划出。如集合计划出现本合同第十二部分所述暂停估值的情形时,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后,可以将划拨日期相应顺延。4、退出份额的计算(1)退出金额的计算方法退出金额=退出份数×T日集合计划单位净值退出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集合计划资产损益。5、退出的限制与次数参照退出原则处理。6、单个委托人大额赎回的认定、申请和处理方式(1)单个委托人大额赎回的认定单个委托人单个开放日退出申请份额超过20,000万份(不含20,000万份)视为大额赎回。(2)单个委托人大额赎回的申请和处理方式委托人需在退出日的前5个工作日向管理人或推广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如果委托人未提前5个工作日提出申请,管理人可以拒绝其退出申请。7、巨额赎回的认定和处理方式(1)巨额赎回的认定在单个开放日,本集合计划净退出申请总份额超过上一日集合计划总份额5%,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2)巨额赎回的顺序、价格确定和款项支付当出现巨额赎回时,管理人可根据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退出或超额部分顺延退出。i.全额退出:当管理人认为集合计划有足够资金支付委托人的全额退出申请时,按正常退出程序办理。其中,在发生巨额赎回时,管理人有权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ii.超额部分顺延退出:当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委托人退出申请可能会对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退出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总份额5%的前提下,对其余退出申请可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退出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退出申请量占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退出份额;委托人可以在申请退出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如委托人不撤销未获处理部分,未受理部分自动延迟至下一个工作日办理。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的退出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工作日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为依据计算退出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退出为止。iii.管理人可以根据集合计划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更改上述退出安排。本集合计划退出安排的更改将遵循本合同变更的相关程序。(3)告知客户的方式当发生巨额赎回且超额部分顺延退出或发生暂停退出的情形时,管理人应在下一个工作日通过管理人网站等方式通告委托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8、连续巨额赎回的认定和处理方式(1)连续巨额赎回的认定本集合计划连续两个或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的,视为集合计划发生连续巨额赎回。(2)连续巨额赎回的顺序、价格确定和款项支付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退出申请;已经接受的退出申请可以延缓支付退出款项。暂停和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9、拒绝或暂停退出的情形及处理发生下列情形时,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受理委托人的退出申请:(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无法计算;(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集合计划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认定的其它情形。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已接受的退出申请,如能足额支付,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将按每个退出申请人已被接受的退出申请量占已接受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退出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退出申请可延期支付退出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10、发生《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集合计划参与、退出申请的,可以暂停接受委托人的参与、退出申请,向管理人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并及时报告委托人,同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份额。1、自有资金参与的比例: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份额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总份额(含自有资金参与的份额)的20%。因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被动超过法律、法规规定比例的,管理人应安排自有资金的退出。2、自有资金参与、退出的时间: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参与、退出时,应当提前5日告知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为应对集合计划巨额赎回,解决流动性风险,在不存在利益冲突并遵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或退出集合计划可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需事后及时告知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并向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3、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不构成本产品对其它份额收益的保证,也不保证其它份额本金不受损失。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退出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七、集合计划的分级本集合计划不根据风险收益特征进行分级。 八、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一)管理方式管理人与不少于两个委托人签订本合同,设立集合计划,将客户资产交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托管,通过专门账户对客户资产进行集中运营管理。(二)管理权限管理人通过本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为客户提供银行存款等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 九、集合计划的成立(一)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日期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含参与费)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其委托人的人数为2人(含)以上,并经管理人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集合计划设立完成前,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不得动用。(二)集合计划设立失败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在集合计划规模低于人民币1亿元或委托人的人数少于2人条件下,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承担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并将已认购资金及同期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各方互不承担其他责任。利息金额以本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三)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1、条件:自集合计划宣布成立即符合开始运作的条件。2、日期:本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开始运作。 十、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一)集合计划账户的开立托管人为本集合计划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户以及其他相关账户。资金账户名称应当是“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证券账户名称应当是“管理人名称-托管机构名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备注: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账户名称为准]管理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登公司”)或其它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本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并承担相应委托责任。注册登记机构为委托人开立集合计划账户,用于记录委托人持有的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推广机构为集合计划的每一位委托人建立集合计划交易账户,记录委托人通过该推广机构认购/赎回本集合计划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二)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本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主要有:本集合计划的资产包括用集合计划资金购买的各种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其主要构成包括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应收参与款及其应计利息,债券投资及其应计利息,基金投资及其分红,其他资产等。(三)集合计划资产的管理与处分集合计划资产由托管人托管,并独立于管理人及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及其管理、托管的其他资产。管理人或托管人的债权人无权对集合计划资产行使冻结、扣押及其他权利。除依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集合计划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一、集合计划资产托管集合计划资产由计划管理人委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管理人已经与托管银行签订了托管协议。托管人将严格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双方达成的托管协议对集合资产进行托管。委托人签署本合同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对现行证券交易、登记结算制度下托管人托管职能有充分的了解,并接受本合同约定的托管职责和范围。托管人的托管职责以托管协议的约定为准,如管理合同、说明书与托管协议冲突,相关约定以托管协议为准。 十二、集合计划的估值管理人应当制订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并定期对其执行效果进行评估,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估值的公平、合理。(一)资产总值:集合计划资产总值是指其所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集合计划各项应收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二)资产净值: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三)单位净值: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或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集合计划总份额所得的值。(四)估值目的:客观、准确地反映集合计划资产的价值。经集合计划资产估值后确定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是进行信息披露、计算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的基础。(五)估值对象:本集合计划依法拥有的有价证券、银行存款及其他资产。(六)估值日:估值日指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的每个工作日,即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七)估值方法:除投资管理人在资产购入时特别标注并给托管人正式书面通知及另有规定外,本计划购入的资产均默认按摊余成本法核算与估值。如国内证券投资会计原则及方法发生变化,由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确定估值方法,并以签署托管协议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有关内容。1.本计划持有的资产(除货币基金外)采取摊余成本法估值。摊余成本法是指买入对象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机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或损失。(1)计划持有的债券(包括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等)、资产支持证券等采用折溢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逐日计提应收利息,按实际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2)计划持有的回购协议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确认利息收入或利息支出;(3)计划持有的银行存款、协议存款以成本列示,按银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4)持有的商业银行理财计划以本金列示,按协定收益逐日确认利息收入;(5)持有的债券分级基金的优先级份额以成本列示,按约定收益逐日确认利息收入。2. 货币市场基金按最近公布的万份收益逐日计提收益。3. 为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集合计划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市场利率和交易价格,对集合计划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计算的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2.00%时,或管理人认为发生了其他重大偏离时,管理人应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集合计划资产的公允价值。同时管理人将在调整事件发生之日起两日内就此事项进行临时公告。4. 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5. 如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发现计划估值违反资产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6.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资产管理计划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资产管理人承担。本计划财产的会计责任方由资产管理人担任。(八)估值程序:日常估值由管理人进行,托管人进行复核。用于披露的资产净值由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交托管人,托管人按照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管理人,由管理人通过管理人网站公告。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九)估值错误与遗漏的处理方式:1、差错类型本计划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管理人、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推广机构、或委托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并承担赔偿责任。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2、差错处理原则(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集合计划管理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集合计划托管人应为集合计划的利益向集合计划管理人追偿;如果因集合计划托管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集合计划管理人应为集合计划的利益向集合计划托管人追偿。除集合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集合计划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或其他规定,集合计划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集合计划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3、差错处理程序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3)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说明;(4)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十)估值复核:本集合计划估值复核由托管人完成。(十一)其他1、集合计划投资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停市时;2、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或其它情形致使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计划资产价值时;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出现以上情形,可以暂停估值,但估值条件恢复时,管理人、托管人必须按规定完成估值工作。(十二)特殊情况的处理由于本集合计划所投资的各个市场及其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计价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由于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有误,处理方法等同于交易数据错误的处理方法。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管理人或托管人托管业务系统出现重大故障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管理人、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一)费用种类1、管理人的管理费、业绩报酬;2、托管人的托管费;3、集合计划投资运作期间所发生的证券交易和结算税费(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及其它费用等);4、开放式基金的申(认)购费及赎回费;5、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和清算期间发生的有关申购登记结算费、登记结算服务月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等;6、与集合计划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等,除法律法规另行规定外,管理人不对委托人承担的各类税负进行代扣代缴;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它费用。(二)集合计划费用支付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时间1、托管费:本集合计划应给付托管人托管费。本集合计划托管费采取阶梯式费率模式:若该产品资产净值大于等于50亿元,则托管费率按0.08%年费率收取;若该产品资产净值小于50亿元,托管费率按0.1%年费率收取。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计提。计算方法为:H=E×托管费率÷365H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E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托管费由管理人在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发送托管费划付指令,集合计划托管人复核后于5个工作日内予以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2、管理费:本集合计划应给付管理人管理费,管理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为:H=E×0.40%÷365H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E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管理费由管理人在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发送管理费划付指令,由托管人复核后于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集合计划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3、证券交易和结算税费:本集合计划投资运作期间所发生的证券交易和结算税费等有关税费,作为交易费用在交易过程中直接扣除,其费率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确定。4、其他费用:除管理费、托管费、证券交易和结算税费之外的集合计划费用,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的合同或协议的具体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管理人通知托管人从集合计划资产中支付。(三)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集合计划资产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计划费用。本集合计划成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推广费用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其他具体不列入计划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四)管理人业绩报酬产品T日的留存超额收益 = Max(截止T日产品已实现未分配收益-各期存续份额根据业绩报酬计提基准计算的截止T日的收益之和,0)。其中,T日为业绩报酬计提日。管理人有权在每季度末根据本集合计划实际运行情况提取不超过80%的留存超额收益作为管理人业绩报酬,也有权在本计划终止日提取全部留存超额收益作为管理人业绩报酬。业绩报酬计提日为每季度末最后一个工作日或本计划终止日。业绩报酬支付时间以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的支付指令为准。管理人业绩报酬的计算和复核工作由管理人完成,托管人不承担复核留存超额收益和业绩报酬的责任。 十四、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一)收益的构成收益包括: 本集合计划利润指集合计划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等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二)收益分配原则1.按投资周期发放现金红利,各份额每期在收益分配日将当期实现收益作为现金红利全部分配。2.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收益分配对象集合计划各份额当期分红权益登记日所有持有该份额当期集合计划份额的委托人。(四)收益分配日期本计划收益采用按投资周期分配的方式,收益分配日为集合计划份额当期投资周期结束日的后一工作日,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五)收益分配方式1、集合计划计算收益时,以人民币元方式簿记;2、管理人将当次权益分配份额向注册登记机构下达权益分配指令,再由注册登记机构根据本集合计划的分配方式将权益份额划入委托人账户;3、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以现金分配的形式进行,各份额每投资周期分配。具体情况见分配方案。(六)收益计算方式在某类份额I(I=1,2,3…)期投资周期到期日(T日),对该期份额进行收益分配,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如截止T日产品已实现未分配收益大于或等于各期存续份额根据业绩报酬计提基准计算的截止T日的收益之和,则按业绩报酬计提基准计算的收益对投资周期到期份额进行分配;如截止T日产品已实现未分配收益小于各存续份额根据业绩报酬计提基准计算的截止T日的收益之和,则不足部分按各期存续份额根据业绩报酬计提基准计算的截止T日的收益分摊至各期份额,并对投资周期到期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七)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并在确定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由管理人以至少一种指定方式进行信息披露,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按相关规定报监管机构备案。托管人根据管理人收益分配方案的数据,并根据管理人的指令按时将退出款划至集合计划管理人在注册登记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内。(八)收益公告1、集合计划收益公告由管理人拟定,并由托管人核实后确定。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集合计划收益公告的内容与格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五、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一)投资目标本产品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银行存款等,力争获取安全稳健收益,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适度投资风险类资产力争获取潜在高收益,以实现绝对正收益为目的。(二)投资理念实施稳健投资策略,深入研究,准确研判市场趋势,通过配置固定收益类证券获取低风险稳定收益,同时把握固定收益市场的交易性机会,从而在控制整体风险的情况下,力争为投资者实现长期稳健收益。(三)投资策略1、资产配置策略本集合计划不寻求高风险高收益式的回报,而是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宏观经济政策及证券市场走势的前瞻性研究,积极配置固定收益类资产。2、普通债券投资策略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宏观经济形势、货币及财政政策研究的基础上,以预测未来市场利率的走势和债券市场供求关系为核心,结合收益率期限结构和利差分析,来构建债券组合,在运作过程中将实施积极的、动态的债券投资组合管理,获取较高的债券组合收益。(1)利率策略。本集合计划通过全面研究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预测货币及财政政策等的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此来确定债券投资组合的综合持有期限。(2)类属配置策略。通过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期限结构进行分析,对不同类型债券品种的信用风险、税赋水平、市场流动性、市场风险等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同期限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等利差和变化趋势,评定不同债券类属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组合资产在不同债券类属之间配置比例。(3)单个券种选择。本集合计划将对影响个别债券定价的流动性、市场供求、信用风险、票息及付息频率、税赋、含权等因素进行分析,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在风险收益特征等方面对组合进行进一步的优化,以达到在相同期限和类属的条件下,更进一步降低组合风险,提高组合收益的目的。3、基金投资策略本集合计划将主要利用管理人研发的基金评价系统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基金进行评级,坚持从研究基金价值入手,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原则,悉心选择管理规范、业绩优良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具体的选择标准包括以下三点:(1)基金管理公司的选择标准:包括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管理层和基金经理稳定、风险控制制度健全与规范、产品创新能力、研发实力以及市场知名度高、管理的基金资产的总规模 、管理的基金资产年均增长率等。(2)基金经理的选择标准:包括基金经理的投资理念与投资风格、投资管理能力、职业道德、历年投资收益率居于同类型基金管理者前列、基金业绩持续性等。(3)基金的选择标准包含有:基金的年度、季度及月度净值增长率、基金净值波动率、基金选股与择时能力、专业基金评级机构对基金的排名等。4、现金及准现金类资产投资策略本集合计划将在确定总体流动性要求的基础上,结合不同类型货币市场工具的流动性和货币市场预期收益水平、银行存款的期限、债券逆回购的预期收益率来确定现金类资产的配置,并定期对现金类资产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以及投资品种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十六、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一)集合计划的决策依据集合计划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具体决策依据包括:1、《管理办法》、《细则》、《规范》、《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等有关法律性文件;2、宏观经济、标的公司的基本面和投资环境;3、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调整及利率变化趋势;4、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二)集合计划的投资程序投资决策与操作流程控制包括投资研究流程、投资对象备选库的确定、资产配置与重大投资项目提案的形成、投资决议的形成与执行程序、风险评估以及后台监控过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体系由公司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资产管理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以及证券资产管理分公司产品评审与投资决策委员会三级决策机构组成。依据分级决策、逐级授权的原则,下级决策机构在上级决策机构决策结果的框架下,在授权范围内自主决策。资产管理业务实行证券资产管理分公司总经理领导下的投资主办人负责制。(1)证券资产管理分公司投资研究人员、研究总部、风险管理总部对投资品种库进行深入研究,并负责根据市场变化更新;(2)投资主办人负责在投资品种库中筛选投资品种,构建投资组合;并根据市场的变化,选择适当时机进行投资操作;(3)交易员负责根据投资主办人的投资指令进行交易执行;(4)风险控制岗负责投资交易风险的实时监控,负责检查评估项目投资的风险状况。(三)风险控制1、风险控制的原则(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资产管理业务各个岗位,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2)审慎性原则: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业务管理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3)有效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当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控制制度不存在任何例外,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4)防火墙原则:投资管理、研究策划、市场开发、资金管理等相关部门或者岗位,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防火墙制度;(5)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2、风险控制组织架构(1)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管理工作。(2)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开展过程中的风险管理进行督导,对涉及公司自有资金参与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使用自有资金对公司净资本的影响进行测算评估。(3)公司法律合规部负责对提交公司投决会、资管委员会涉及法律合规的事项进行法律合规审查及合同审核。(4)证券资产管理分公司(以下简称“资管分公司”)下设若干前台业务部门,设立风险管理总部、法律合规总部、研究总部、产品部、市场营销部等部门为中台部门,设立资管业务运营保障总部和行政管理总部等部门为后台部门。资管分公司各业务部门负责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开发、产品设计、项目操作、客户服务等工作。1)资管分公司风险管理总部为产品审核委员会的秘书单位,在产品评审委员会授权范围内对资产管理业务项目进行风险审核和评估、对提交公司投决会、资管委员会涉及风险的事项进行风险评估、提供决策支持,参与制订各类资产管理产品的报送要求和评审标准,并负责督导评审决议的落实及后续风险的跟踪管理,以及负责报送监管报送材料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其相关附属机构等工作。2)资管分公司法律合规总部主要负责产品审核委员会权限范围内的资产管理业务的合规审查和合同终审,对提交公司投决会、资管委员会涉及法律合规的事项进行法律合规审查及合同初审,拟定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合规管理制度、流程,为资产管理新业务及重点项目的开展提供法律合规支持,与监管机构关于合规监管的联系、对接工作,以及外部律师管理等工作。 3)资管分公司研究总部主要负责对资管分公司拟操作的债券、资产证券化等产品对应的项目出具风险分析意见、协助风险管理部门做好全面风险管理。4)资管分公司产品部负责协助各业务部门进行产品开发或创新产品的研发。5)资管分公司市场营销部负责资管产品的机构销售或零售。6)资管分公司资管业务运营保障总部负责资管产品的交易、开户、档案、信息披露等综合性、事务性工作。7)资管分公司行政管理总部负责分公司人力资源、信息技术、财务、稽核审计行政等综合性工作,总体协调监管机关、行业自律组织及其他有关机构的对接工作,牵头组织前中后台部门填制监管机关、行业自律组织及其他有关机构要求报送的资产管理业务监管报告、报表和监测报告、报表。8)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资产管理业务的产品估值与会计核算,提供信息披露相关数据资料,并协助资管分公司风险管理总部填制监管机关、行业自律组织及其他有关机构要求报送的资产管理业务监管报告、报表和监测报告、报表。9)公司结算托管部负责资产管理业务的份额登记和证券投资场内交易的清算、交收及根据资管分公司划款指令办理资金划付,协助提供信息披露相关数据资料。10)公司稽核审计部负责对资产管理业务进行日常稽核审计,指出存在问题,并提出稽核意见和建议。3、风险控制的流程公司建立了由资管分公司业务总部、风险管理总部为第一线监控,公司结算托管部、财务管理部为第二线监控,公司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和稽核审计部为第三线监控的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对风险的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稽查和监察的管理机制。(1)风险识别: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面临的各种风险因素进行甄别,对各业务的风险识别进行确认,并对整体风险进行识别。(2)风险度量:综合运用各类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方法,评估各类风险及各个风险点的风险水平。(3)风险处理:依据各类风险及各个风险点的风险水平,参照既定的风险控制目标,实施一定的控制措施,对于某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理预案。(4)风险报告与反馈:对风险事件进行分析,制作定期或不定期风险管理报告,及时报送公司管理层、各相关业务部门。 十七、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一)投资限制托管人仅对以下事项进行事后投资监督:1、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7%;管理人应将管理人及管理人有关联关系的公司名单以及其发行的各类证券及时发送给托管人,托管人仅根据管理人提供的证券信息对此条款进行监督;如有变更,管理人应及时进行更新;2、将集合计划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如因一级市场申购而发生比例超标的情况时,应在该证券上市后10个交易日内将持仓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因证券市值或集合计划资产规模发生剧烈变动而发生比例超标的情况时,应在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将持仓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如遇相关证券不能交易的,上述期限顺延);3、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按证券面值计算,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4、集合计划参与证券正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本计划资产净值的40%。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集合计划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二)禁止行为本集合计划的禁止行为包括:1、违规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2、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3、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4、挪用集合计划资产;5、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6、募集资金超过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规模;7、接受单一客户参与资金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8、使用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9、内幕交易、利益输送、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行为;10、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八、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一)发行公告管理人依据《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提供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备投资者查阅。根据发行进度,适时发布集合计划销售公告、结束募集公告等;成立时,及时发布集合计划成立公告。(二)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包括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年度)报告、托管季度(年度)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和对账单。1、集合计划净值报告集合计划成立后,每个工作日在指定网站披露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2、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管理人、托管人在每季度分别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上述报告应于每季度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人网站通告。本计划成立不满二个月的,可以不编制季度报告。3、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管理人、托管人在每年度分别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上述报告应于每个会计年度截止日后3个月内通过管理人网站通告。本计划成立不满三个月的,可以不编制年度报告。(4)年度审计报告管理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并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提供给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网站向委托人提供。本计划成立不满三个月的,可以不编制年度审计报告。(5)对账单管理人于每个年度前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委托人(参与时间不超过1个月的除外)寄送截止前一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对账单,对账单内容应包括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参与、退出明细,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如委托人未提供收件地址的,管理人不承担由于未按时寄送对账单的责任和损失。如委托人通过代销机构参与的,管理人可向代销机构寄送对账单,由代销机构向委托人转寄。(三)临时报告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对集合计划持续运营、客户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管理人应当以在管理人网站公告等方式及时向客户披露。临时报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负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投资主办人员发生变更,或出现其他可能对集合计划的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2)暂停受理或者重新开始受理参与或者退出申请;(3)发生巨额赎回(连续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4)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5)集合计划存续期满并展期;(6)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和退出;(7)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8)与集合计划有关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9)负责本集合计划的代理推广机构发生变更;(10)集合计划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11)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12)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13)其他。 十九、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一)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集合计划存续期间,经管理人同意,客户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受让方首次参与集合计划,应先与管理人、托管人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二)集合计划份额的非交易过户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参与、退出等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集合计划份额按照一定的规则从某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转移到另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的行为。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因继承、捐赠、司法执行、以及其他形式财产分割或转移引起的计划份额非交易过户。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三)集合计划份额的冻结集合计划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集合计划份额冻结与解冻事项。 二十、集合计划的展期本集合计划不设固定管理期限,无展期安排。 二十一、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应当终止:1、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少于2人;2、存续期内,管理人有权决定终止本集合计划;3、由于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使得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无法继续履行;4、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5、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取消业务资格而管理人未在合理时间内与新的托管人签订新的托管协议的;6、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的;7、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而管理人未在合理时间内与新的托管人签订新的托管协议的;8、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本集合计划运作;9、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如中国证监会的以上规定有所调整,则按照新的规定处理,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二)集合计划的清算1、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成立集合计划清算小组,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清算;2、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3、清算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清算费用、管理费、业绩报酬及托管费等费用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委托人,并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4、清算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在管理人网站公布清算结果;5、若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管理人可对此制定二次清算方案,该方案应经托管人认可,并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管理人应根据二次清算方案的规定,对前述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在可流通变现后进行二次清算,并将变现后的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本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全部分配给委托人。 二十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1、委托人的权利(1)取得集合计划收益;(2)通过管理人网站查询等方式知悉有关集合计划运作的信息,包括资产配置、投资比例、损益状况等;(3)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4)按持有份额取得集合计划清算后的剩余资产;(5)因管理人、托管人过错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6)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2、委托人的义务(1)委托人应认真阅读本合同及《说明书》,并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2)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交付委托资金,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托管费和其他费用;(3)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承担集合计划的投资损失;(4)不得违规转让其所拥有的计划份额;(5)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二)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1、管理人的权利(1)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独立运作集合计划的资产;(2)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收取管理费、业绩报酬等费用;(3)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停止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参与,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4)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5)监督托管人,并针对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委托人的利益;(6)行使集合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7)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8)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2、管理人的义务(1)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2)进行资产估值等会计核算;(3)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合同、《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托管人的监督;(4)依法对托管人、代理推广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代理推广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代理推广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5)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保证委托人能够了解有关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组合、资产净值、费用与收益等信息;(6)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7)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及时向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8)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客户资料、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和数据;(9)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其他原因解散时,与托管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金的返还事宜;(10)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报告;(11)因管理人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12)因托管人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13)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三)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1、托管人的权利(1)依法对集合计划的资产进行托管;(2)按照本合同、《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收取托管费;(3)监督管理人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或者本合同、《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约定的,要求其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4)查询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说明书》以及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2、托管人的义务(1)依法为集合计划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和专门的证券账户等相关账户;(2)非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集合计划资产;(3)在集合计划托管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保管集合计划的资产,确保集合计划资产的独立和安全,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4)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资产,执行管理人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负责办理集合计划名下的资金往来;(5)定期核对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情况;(6)监督管理人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说明书》以及托管协议约定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7)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8)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9)按规定出具集合计划托管情况的报告;(10)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不少于二十年;(11)在集合计划终止时,与管理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12)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委托人和管理人;(13)因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14)因管理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代委托人向管理人追偿;(15)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三、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一)违约责任1、管理人、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给计划财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计划财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生效之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注册与过户登记人非正常的暂停或终止业务、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同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后,发生了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该方不能减轻或免除相应责任。(2)管理人和/或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3)管理人由于按照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4)在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其控制能力之外的第三方原因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2、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3、本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4、由于管理人、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计划财产或委托人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5、一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6、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二)争议的处理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法院进行诉讼解决。 二十四、风险揭示本集合计划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一)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1、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证券价格波动,从而影响收益。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周期性的经济运行周期表现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收益产生影响。3、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利率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使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4、购买力风险投资者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投资者的实际收益下降。(二)管理风险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三)流动性风险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集合计划在开放期出现投资者大额或巨额赎回,致使本集合计划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集合计划退出支付的要求所导致的风险。(四)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风险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五)电子合同风险本集合计划采用电子签名合同方式签订,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可能存在无法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从而导致电子合同无法及时签订,从而影响委托人的投资收益。电子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凭密码进行交易,委托人通过密码登陆后所有操作均将视同本人行为,如委托人设置密码过于简单或不慎泄露,可能导致他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操作委托人账户,给委托人造成潜在损失。(六)信用风险集合计划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的情况,从而导致集合计划财产损失。1、交易品种的信用风险。投资于公司债券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存在着债券发行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此外,当债券发行人信用评级降低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的债券可能面临价格下跌风险。2、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约,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将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面临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七)本集合计划特有风险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债券分级基金的优先级份额、债券型基金、分级基金A类份额、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的风险本集合计划参与上述投资品种的目的主要是获取稳定收益。但由于多种原因,上述投资品种的基础投资标的可能无法变现,使得上述投资品种无法实现预期收益,从而带来风险。二十五、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本合同由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托管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委托人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后成立。管理人、托管人和委托人作为本合同当事人,以约定的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管理人、托管人和委托人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本合同成立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生效:(1)委托人参与资金实际交付并确认;(2)本集合计划成立。集合计划终止,本合同终止。但本合同项下的清算条款、违约责任条款、争议解决条款仍然有效。(二)合同的组成《国海金贝壳9号(债券增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经管理人确认有效的委托人参与、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申请材料和各推广机构出具的集合计划参与、退出业务受理有关凭证等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六、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1、本合同签署后,因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等交易规则修订,自该修订生效之日起,本合同相关内容及条款按该修订办理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委托人特此授权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可以对本集合计划合同及说明书与新的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不一致的内容进行更新或修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更新或修改的内容在管理人网站公告满3工作日后生效。委托人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有异议,可在更新或修改内容生效前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在公告中披露退出安排。2、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的,应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管理人和托管人应书面达成一致后,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合同变更成立日内的开放日提出退出申请,如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合同变更成立日内无开放日,则管理人将在公告中公布合同变更成立日前设定的特别开放日。未提出退出申请的,视同委托人同意合同变更。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应在开放日或特别开放日申请退出。3、自征求意见截止之日起,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变更后的合同在征求意见截止日次一工作日生效,合同变更后,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应义务。4、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约定保证集合计划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二十七、或有事件本合同所称的或有事件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人可能以独资或者控股方式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委托人在此同意,如果或有事件发生,在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管理人有权将本合同中由管理人享有的权利和由管理人承担的义务转让给上一条所述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并无须就此项变更和委托人另行签订专项协议。但在转让前管理人应以信息披露的形式通告委托人。管理人保障委托人退出本集合计划的权利,并在届时的通告中对相关事项作出合理安排。管理人应当保证受让人具备开展此项业务的相关资格,并向托管人提供监管机构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管理人应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办理转让手续。 二十八、其他事项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本页为《国海金贝壳9号(债券增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签署页)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向委托人明确说明集合计划的风险,不保证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委托人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内容,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本合同应由委托人本人签署,当委托人为机构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委托人签字/盖章:管理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签订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