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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证券红棉安心回报年年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2017.2变更)

2017-01-26 06:40:41
广州证券·红棉安心回报年年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特别提示: 本说明书依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广州证券·红棉安心回报年年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管理人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说明书和《管理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说明书对集合计划的业绩比较基准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投资者签订《管理合同》且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即为《管理合同》的委托人,其认购或申购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管理合同》及本说明书的承认和接受。委托人将按照《管理办法》、《管理合同》、本说明书及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集 合 计 划 基 本 信 息名称广州证券·红棉安心回报年年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类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目标规模本集合计划推广期规模上限为30亿份,存续期不设规模上限。 管理期限无固定存续期限。 推广期推广期自本集合计划启动推广之日起不超过60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推广时间以本集合计划推广公告为准; 封闭期除开外期以外的期间为封闭期,封闭期内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开放期指委托人可以办理集合计划参与或退出等业务的工作日。 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 最低金额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千元。 相关费率1、认购费:0%;2、托管费:0.1%;3、管理费:0%;4、其他 投资范围本计划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含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交换债、可转换债及可分离交易债的债券部分、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含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经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批准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等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资产支持证券、集合票据、证券公司次级债、混合资本债、可转债基金、债券回购、股票质押式回购、债券型及货币型基金、银行存款、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证券投资分级基金A级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或政策许可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或投资品种。 本计划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上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正回购比例不超过资产净值的40%。 风险收益特征本集合计划属固定收益类产品,产品风险等级为较低。 适合推广对象本集合计划适合低风险投资者。 当 事 人管理人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 推广机构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经管理人委托的、代理推广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机构。 集 合 计 划 的 参 与集合计划办理时间(1)推广期参与 在推广期内,投资者在工作日内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 (2)存续期参与 本集合计划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的运作周期内不开放参与、退出,A、B两类集合计划份额各自对应的运作周期结束当日为该类集合计划份额开放日,委托人可进行退出、参与业务申请。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周对应工作日。X类集合计划份额的开放期为不固定日期,具体日期以管理人的公告为准。投资者在集合计划开放日可以办理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业务。 办理场所推广机构指定的推广营业网点。 参与的原则(1)“已知价”原则,即存续期参与的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集合计划单位面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采用金额参与的方式,即以参与金额申请; (3)在推广期内,当集合计划募集规模接近或达到约定的规模上限时,管理人将自次日起暂停接受参与申请。 (4)、参与、退出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前撤销。 (5)、“先进先出”原则,委托人先参与的部分先退出。 (6)、在推广期内,本计划管理人在推广期内根据管理人网站公告的各分类集合计划份额的规模上限,使用“时间优先”方法对各分类集合计划份额及计划总份额的规模进行控制。 在存续期内,本计划管理人在开放日(含管理人延长参与的工作日)使用“时间优先”方法对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的规模进行控制,上期产品到期日未退出的委托人在自动参与新一期产品时相对于其他委托人享有时间优先。 当同一时间参与的委托金额导致计划规模超限,则该时间的参与及其以后的参与不能确认成功。 (7)、A、B两类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周期到期日未退出,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起该类集合计划份额的本金和收益自动参与该类集合计划份额的下一个运作期。自动参与的集合计划份额按此类集合计划份额新一个运作周期的业绩比较基准确定计算收益。对于X类集合计划份额,管理人有权选择其运作周期结束后续期或自动终止。如管理人不续期,则X类份额运作周期结束后自动退出;如管理人续期,X类份额持有人可在运作周期结束时选择退出,若X类份额持有人未在运作周期结束时退出,则默认自动参与到该X类下一个运作周期,按新一个运作周期的业绩比较基准确定计算收益。 办理方式、 程序(1)投资者按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具体安排,在规定的交易时间段内办理,委托人凭有效证件到推广机构网点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并通过网上交易或柜台系统签署本计划的电子风险揭示书、电子签名合同等文件,提出参与申请,已经受理的参与申请只能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前撤销; (2)投资者应开设推广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交易账户备足认购/申购的货币资金;若交易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推广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 (3)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后,方可申请参与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4)投资者参与申请确认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 (5)投资者于T日提交参与申请后,可于T+2日后在办理参与的网点查询参与确认情况。 参与费及参与份额的计算(1)参与费率:0% (2)参与份额的计算方法 委托人在开放日参与本计划,管理人根据当日计划单位面值计算其参与份额。 参与份额=参与金额÷单位面值 参与份额采用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集合计划资产。 认购资金利息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 集 合 计 划 的 退 出办理时间本集合计划A、B和X类集合计划份额运作周期结束当日为该类集合计划份额开放日,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周对应工作日。退出在开放日办理。 办理场所推广机构的网点 退出的原则(1)“已知价”原则,即退出集合计划的价格以退出申请日(T日)集合计划每份额单位面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采用份额退出的方式,即退出以份额申请。 (3)存续期内,A、B两类集合计划份额的退出只能在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开放日办理,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周对应工作日。X类集合计划份额运作周期结束后管理人有权选择是否续期。如委托人持有的A、B、两类集合计划份额到期而委托人未申请退出,则本金和收益自动转为下一期运作的该类集合计划份额。 办理方式、程序(1)退出申请的提出 集合计划委托人必须根据集合计划推广机构规定的手续,向集合计划推广机构提出退出的申请。 (2)退出申请的确认 推广机构在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委托人申请,在T+1日对该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委托人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可向集合计划推广机构查询退出的成交情况。 (3)退出款项划付 集合计划退出的登记结算将按照由管理人或委托管理人认可的具备注册登记资格的机构担任本集合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若管理人确认委托人退出申请成功,管理人应指示集合计划托管人于T+3日内将退出款项从集合计划托管专户划出。推广机构收到退出款后于2个工作日内划往退出委托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退出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处理。 退出费及退出份额的计算(1)退出费用 本计划无退出费。 (2)退出金额的计算方法 委托人在开放日退出本计划,管理人根据计划单位面值计算其退出金额。 退出金额=退出份额×单位面值 退出金额采用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集合计划资产。 (3)收取方式 若管理人确认委托人退出申请成功,管理人应指示集合计划托管人于T+3日内将退出款项从集合计划托管专户划出。推广机构收到退出款后于2个工作日内划往退出委托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退出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处理。 。 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及预约申请当委托人一次申请退出份额超过1,000万份以上(含1,000万份)时,即认为发生了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 大额退出需委托人向推广机构提出预约申请,需在退出日的前5个工作日提出申请,否则管理人和推广机构有权拒绝其退出申请。管理人根据大额资金预约情况提前对资产配额进行调整,以保证赎回日有足够的现金资产应对大额退出。如构成巨额退出的,应按巨额退出程序办理。 巨额退出(认定标准、退出顺序、退出价格确定、退出款项支付、告知委托人的方式)1、巨额退出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集合计划净退出申请份额超过上一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10%时,即为巨额退出。 2、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退出时,管理人可以根据本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退出或部分顺延退出或暂停退出。 3、巨额退出的影响 (1)巨额退出并不影响当期的参与; (2)巨额退出期间,如果集合计划达到终止条件,则本计划将按规定终止; (3)巨额退出结束,集合计划将恢复到正常的退出状态。 4、巨额退出的信息披露 当发生巨额退出及延期支付情形时,管理人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 暂停退出期间,管理人将每周至少刊登提示性公告一次;暂停退出期间结束、集合计划重新接受退出申请时,管理人应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在管理人指定网站上刊登重新接受退出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单位资产净值。 管理人自有资金 参与情况1、自有资金参与的条件:自有资金仅在集合计划推广期内参与本集合计划,本集合计划成立后,除本合同约定的特殊情况外,不再增加自有资金参与规模。管理人承诺计划存续期内不收回已投入资金,并承担相应义务和享有约定的权利。 2、自有资金的参与方式和金额:管理人按本计划推广期对外募集规模的3%(含3%)投入自有资金。 3、自有资金参与的金额和比例:管理人投入3%(含3%)自有资金。4、自有资金的收益分配: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份额与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参与收益分配的权益,也有承担与计划份额相对应损失的责任。 5、自有资金责任承担方式和金额 管理人自有资金认购份额承担有限赔付责任,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持有份额对应资产为限,按照以下原则和方式,对适用于有限赔付的集合计划份额进行有限赔付,具体如下: 仅由管理人自有资金认购X1期份额,该期份额业绩比较基准为0%,运作周期和产品存续期保持一致,期间不开放退出。集合计划在同时满足适用对象和适用条件的情况下,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持有份额对应资产为限,对未达到业绩比较基准的计划份额进行有限赔付,直到达到该类集合计划份额业绩比较基准或者X1期份额全部补偿完毕为止。如果X1期份额全部补偿后,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的实际收益率仍达不到该类集合计划份额业绩比较基准,则管理人将使用风险准备金进行补偿,如果风险准备金全部补偿后,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的实际收益率仍达不到该类集合计划份额业绩比较基准,则管理人不再补偿。 管理人有限赔付方式以调减自有资金持有集合计划份额,按照各类集合计划份额业绩比较基准占业绩比较基准总和的权重分配给符合有限赔付条件的集合计划份额。在每年最后一个工作日,若自有资金少于初始参与的自有资金,管理人将在5个工作日内认购X1类份额使X1类份额总金额不少于初始参与本金。 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时间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含参与费)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其委托人的人数为2人(含)以上,并经管理人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 集合计划设立完成前,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集合计划设立失败(本金及利息返还方式)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在集合计划规模低于人民币1亿元或委托人的人数少于2人条件下,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承担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并将已认购资金及同期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 集合计划份额转让集合计划存续期间,集合计划份额转让业务的开通和处理方式以管理人公告为准。在符合管理人公告的条件下,并经管理人同意后,客户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受让方首次参与集合计划,应先与管理人、托管人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费 用 、 报 酬费用种类(计提标准、方法、支付方式)1、集合计划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计划不收管理费。 2、集合计划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集合计划托管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T=E×0.1%÷当年天数 T为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托管费 E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次月前5个工作日将上月计提的托管费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托管人。 3、证券交易费用 集合计划投资运作期间发生的交易手续费、开放式基金的认(申)购和赎回费、印花税等有关税费,在收取时从集合计划中扣除。交易佣金的费率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本着保护委托人利益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4、年度专项审计费用、律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 集合计划成立后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本着保护委托人利益的原则,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上述费用分别在发生时扣除。 计划推广期发生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等相关费用,不得列入计划费用。 5、银行结算费用、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开户费等集合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银行结算费用、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开户费,分别在发生时一次计入集合计划费用。集合计划运营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果金额较小(实际发生的费用不影响集合计划估值日单位净值小数点后4位的),或者无法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可以一次进入集合计划费用;如果金额较大(实际发生的费用影响集合计划估值日单位净值小数点后4位的),并且可以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应该在该会计期间内按直线法摊销。 6、上述集合计划费用中第3项、第4项和第5项费用,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由集合计划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在协议规定的时间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划拨,列入集合计划费用。 不由集合计划承担的费用计划推广期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不得列入计划费用。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 业绩报酬及风险准备金方式管理人每日计算集合计划总净收益与各类集合计划份额业绩比较基准总和的差额,并计入风险准备金。具体方法如下: ui=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各类集合计划份额业绩比较基准×存续天数/365。(计算结果精确到0.01元,小数点后第三位截尾)。 ∑ui=∑各类集合计划份额x各类集合计划份额业绩比较基准x存续天数/365。 如果集合计划总净收益>∑ui,风险准备金=集合计划总净收益一∑ui。 如果集合计划总净收益∑ui,按照本合同“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之“5、自有资金责任承担方式和金额”条款进行有限补足后,管理人将总净收益及风险准备金按ui占∑ui的权重进行补偿,直到该类集合计划份额实际收益率达到该类集合计划份额业绩比较基准或者风险准备金全部补偿完毕为止。如果风险准备金全部补偿后,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的实际收益率仍达不到该类集合计划份额业绩比较基准,则不再补偿。 如出现风险准备金全部补偿后,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的实际收益率仍达不到该类集合计划份额业绩比较基准的情况,则集合计划总净收益加风险准备金按照ui占∑ui的权重进行收益分配。 风险准备金每日(如有)计提或者弥补,每年最后一个工作日若风险准备金仍有余额,管理人可以提取此余额的不超过80%的部分作为业绩报酬费。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费划款指令,托管人收到指令后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以现金的方式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风险准备金、业绩报酬费的计算和复核工作由管理人完成,托管人不承担复核业绩报酬的责任。 收 益 分 配收益构成1、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和基金红利; 2、买卖证券、基金价差; 3、银行存款利息; 4、其它合法收入。 分配原则1、同一类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各类集合计划份额按ui占∑ui的权重进行收益分配; 举例:集合计划有A、B两份额,A份额uA为1万元,B份额uB为3万元,,到期后集合计划净收益只有2万元。则A的实际收益为1*2/(1+3)=0.5万元。B的实际收益为3*2/(1+3)=1.5万元; 2、本集合计划根据每日各类集合计划份额收益情况,以集合计划各类业绩比较基准总和为基准,每日计提当日集合计划份额的风险准备金; 3、当日收益的精度为0.01份,第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按去尾大小每户补0.01份的方式进行再次分配直至分配完毕; 4、本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比例为可分配收益的100%; 5、本集合计划根据集合计划份额每日收益情况,按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6、本集合计划支付方式釆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集合计划份额)方式。投资者可通过在集合计划份额运作期到期日退出集合计划份额获得当期运作期的集合计划收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本集合计划收益的计算和复核工作由管理人完成。 分配方式本集合计划分红方式为红利转份额分红方式。委托人同意遵守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现有规则、对现有规则的修订、以及以后新制定的规则)。 红利再投资形成的集合计划份额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差额计入集合计划资产的损益。 分配方案本集合计划各类份额如有收益则在其相应运作周期满集中支付,管理人不另行公告收益分配方案。 集合计划展期是否可以展期否 终止和清算(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1、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少于2人; 2、管理人认为必要时可终止本集合计划; 3、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的; 4、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取消业务资格而管理人未能在合理时间与新的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的; 5、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的; 6、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本计划不能存续;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管理人在本计划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若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执行。 (二)集合计划的清算 1、集合计划的清算小组 (1)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2)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成员由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集合计划清算小组负责本集合计划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集合计划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集合计划清算程序 (1)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日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清算程序,并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将终止事项向委托人披露; (2)集合计划清算小组统一接管集合计划资产; (3)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估价; (5)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变现; (6)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出具集合计划清算报告 (7)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披露集合计划清算报告; (8)清算报告披露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集合计划剩余资产的分配; (9)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注销集合计划相关账户; (10)清算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集合计划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从集合计划资产中支付。 4、集合计划剩余资产的分配 清算报告披露后七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清算费用、管理费、托管费及管理人业绩报酬等费用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者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的形式全部分派给委托人,之后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若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管理人可针对该部分未能流通变现证券制定二次清算方案,该方案应经托管人认可,并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 若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应根据二次清算方案的规定,对该部分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在可流通变现后进行二次清算,将变现后的资产扣除相关费用后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以货币形式全部分配给委托人。并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在进行二次清算的变现过程中,变现的资金以现金保存,不得再进行投资。未返还委托人的计划资产照常计提管理费及托管费。 对于由计划交纳、注册登记机构收取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单元保证金,在注册登记机构对其进行调整交收日才能收回,届时,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将及时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者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配给委托人,并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5、集合计划清算的报告 集合计划清算程序终止后五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在集合计划管理人公司网站上披露,并在集合计划清算程序终止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清算结果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披露。

特别说明本说明书作为《管理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管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