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已经经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具有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设立广州证券·红棉安心回报年年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在您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前,须了解所参与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产品特点、投资方向、风险收益特征等内容,并认真听取证券公司对相关业务规则、计划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等的讲解。同时为使您更好地了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公司提供本风险揭示书,请认真详细阅读,慎重决定是否参与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一、了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区分风险收益特征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产品,即通过筹集委托人资金交由托管人托管,由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统一管理和运用,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并将投资收益按比例分配给委托人的一种投资方式,具有集合理财、专业管理、组合投资、分散风险的优势和特点。但是,投资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不承诺客户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
二、了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风险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证券价格波动,从而影响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周期性的经济运行周期表现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利率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使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因素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集合计划投资收益变化。
5、衍生品风险。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且价格波动剧烈,会放大收益或损失,在某些情况下甚至会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
6、购买力风险
投资者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投资者的实际收益下降。
防范措施:本计划对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进行明确限制,通过承担适当的
风险获取投资收益。管理人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国家货币和财政政策等要素的分析来对市场利率走向做出合理预判,制定合理的投资计划。管理人将组织投资研究人员密切关注上市公司经营主体的变化,对投资品种建立动态的投资品种研究跟踪机制,对各投资品种所涉及的基本面资料和数量化模型进行跟踪研究,坚持各项投资决策必须建立在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能以最快的速度做出合理的修正决策,及时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投资计划,减少市场风险对投资收益的影响。
(二)管理风险
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防范措施:管理人已经建立了完善的投资决策流程与风险控制机制,管理人将加强内部控制,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将采取严格的防火墙措施和投资限制制度,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保证集合计划投资的合法合规性,避免操作层面上出现风险。同时本计划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定期对本计划的投资与运作情况进行审计,以减少管理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集合计划在开放期出现投资者大额或巨额赎回,致使本集合计划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集合计划退出支付的要求所导致的风险。
防范措施:本计划对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和投资比例有着明确约定,管理人将保持一定的现金类资产比例,托管人根据托管协议的约定监督集合计划的投资比例,尽可能满足委托人的退出需求。
本计划还设计有巨额退出制度,当单个开放日本计划累计净退出申请份额超过前一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10%时,可进行顺延退出或暂停退出,给其他资产变现留下充足时间,减少变现损失。
为防止投资过度集中,导致投资品种在投资组合的正常调整中难以卖出或冲击成本过高的情况,本计划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流动性较高的品种,并对投资组合中单支证券的集中度(占该集合计划的资产比例、占该证券发行量的比例等)进行控制。
(四)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及短期金融工具的发行人倒闭、信用评级被降低、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的情况,从而导致集合计划财产损失。主要包括以下信用风险:
1、交易品种的信用风险:投资于企业债、公司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存在着发行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此外,当发行人信用评级降低时,集合计划所投资的债券可能面临价格下跌风险。
2、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约,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将使集合计划面临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防范措施:管理人根据除国债、央行票据以外的固定收益类资产的信用风险等级构建备选库,并对入库债券进行定期信用跟踪分析;采取分散化的投资策略和集中度限制,严格控制组合整体违约风险水平;对交易对手的信用情况进行分析和内部评级,在此基础上确定与各交易对手的最大交易量,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对实力较弱、评级不高的交易对手选择风险较低的结算方式甚至不允许交易,以降低投资交易过程中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五)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风险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防范措施:管理人将加强集合计划的风险揭示,本计划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均包括风险揭示条款,详细说明各种风险的含义、特征和可能引起的后果;客户做出投资决定前应详细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管理人将重视重大事项、突发事件和危机的防范和处理,建立了突发事件处理制度,根据其影响程度大小决定特殊的处理方式,并及时对重大事项、突发事件进行公告。
(六)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固定收益品种获得的本息收入或者回购到期的资金,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率低于原来收益率,从而对本计划产生再投资风险。
(七)技术或系统风险
在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八)本集合计划特有风险
1、委托人部分退出集合计划份额时,如其该笔退出受理后委托人在该推广机构剩余的集合计划份额低于1000份时,委托人面临剩余份额强制退出的风险。
2、当本计划推广期、开放期出现超额募集情况时,管理人将根据“金额优先”原则对委托人参与申请进行确认,从而导致部分参与申请将不被确认的风险。
3、本计划合同变更时,管理人将通过管理人网站公告方式披露相关信息。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应在通告发出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未提出异议的,视同委托人已经同意合同变更。
4、收益不确定的风险
(1)本集合计划重点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并可能持有较大比例的银行定期
存款资产。当出现银行定期存款提前解付,本集合计划将丧失银行定期存款利息收入,仅获得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从而产生机会损失。同时,集合计划持有的债券在变现时,也存在买卖价差损失的可能。极端情况下可能导致本集合计划某时点出现负收益,即使管理人以风险准备金、自有资金进行弥补仍有可能无法全部弥补损失,导致客户本金损失的风险。
(2)如果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退出,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起该类集合计划份额的本金和收益自动参与下一个运作期。自动参与的份额按新一个运作周期的业绩比较基准确定计算收益。投资者存在其收益率随业绩比较基准调整而波动的风险。
5、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风险
(1)、信用风险
风险主要是指因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融入方未能履约而导致的风险。主要体现在:融入方在交易期间违背协议中约定的承诺及融入方在购回交易日未履约购回,质押标的证券被违约处置后,集合计划资产可能仍面临损失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包括:
1)股票持有人违约后,因标的股票流动性差导致资产管理计划无法处置全部或部分股票的风险;
2)资产管理计划在股票质押式回购待购回期间提前终止,但回购未到期或违约处置未完成可能导致资产管理计划客户无法及时收回投资的风险。
(3)、限售股风险
限售股风险包括:
1)标的证券为有限售条件股份,初始交易或补充质押成交当日,司法机关对标的证券进行司法冻结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优先办理司法冻结,相应交易交收失败的风险。
2)质押标的证券为有限售条件股份,违约处置时仍处于限售期,无法及时处置的风险。
(4)、司法冻结风险
司法冻结风险是指标的证券被质押后,因资金融入方的原因导致标的证券被司法冻结或强制执行,标的证券无法被及时处置的风险。
(5)、融入方提前购回风险
融入方提前购回风险是指融入方提前购回,导致资产管理计划无法及时获得既定投资的风险。
(6)、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标的证券价格下跌、停牌、退市等原因导致其价值损失,影响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安全性。或者因市场利率大幅变化,客户融资成本发生较大变化而要求提前购回或者延期购回,导致集合计划提前终止或者无法及时收回投资本金和收益的风险。
(7)、未履行职责风险
管理人未按照约定尽职履行交易申报、合并管理、盯市、违约处置等职责从而损害客户利益的风险。
(8)、股票质押式回购的估值风险
目前市场没有通用的股票质押式回购的估值方法。正常情况下管理人对股票质押式回购的估值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但当发生股票质押式回购融入方延期购回或违约时,在不损害投资人利益的前提下,由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采用合理的估值方法或届时市场通用的方法估值。由于估值方法的调整,进而影响集合计划的收益水平,极端情况下可能导致收益水平为负,从而对投资者产生风险。
6、网上交易及电子签名风险
由于互联网是开放性公众网络,网上申购或交易具有诸多风险,包括网上申购交易可能会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传输不及时、黑客攻击等情况。
防范措施:管理人及推广机构将采取包括采购病毒防火墙、加强培训等措施,配备专门人员进行系统维护,确保电子系统的安全运行。
7、摊余成本法估值风险
本集合计划按“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该估值方法是将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据此所计算的委托财产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资产净值可能存在偏差。当由于资产委托人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或管理人调整投资组合而出现变现投资标的的情形时,变现价格与摊余成本法估值价格的差异将于变现当日集中反映,从而可能导致变现当日实际资产净值较大幅度的变化(具体而言,当估值价格高于变现价格时,变现当日实际资产净值可能将出现较大幅度的下跌;当估值价格低于变现价格时,变现当日实际资产净值可能将出现较大幅度的上涨),从而导致实际资产净值波动加大的风险。此外,本计划的风险准备金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并提取,计算和提取时可能并未考虑资产净值的浮盈或浮亏。
资产委托人应关注按摊余成本法计算的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资产净值之间的偏差并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及后果。
(七)其他风险
1、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或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等原因,造成集合计划提前终止的风险;
2、因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战争、自然灾害、金融市场危机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5、产品清算时因存在不能变现资产而面临的不能及时回收全部资产的风险;
6、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防范措施:管理人将加强集合计划的风险揭示,本计划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均包括风险揭示条款,详细说明各种风险的含义、特征和可能引起的后果;客户作出投资决定前应详细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管理人将重视重大事项、突发事件和危机的防范和处理,建立了严格的突发事件处理制度,根据其影响程度大小决定特殊的处理方式,并及时对重大事项、突发事件进行公告。
三、了解自身特点,选择参与适当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投资者在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前,应综合考虑自身的资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客观评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者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投资者在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相关业务规则、计划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本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不以任何方式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资产管理合同对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投资者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特别提示:投资者在本风险揭示书上签字,表明投资者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
客户签名:
签署日期:年月日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