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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商证券智远避险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变更的征询意见公告

2017-02-08 06:40:42
经招商证券智远避险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避险二期”)管理人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与本集合计划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管理人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对《招商证券智远避险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及《招商证券智远避险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等相关内容进行变更(以下简称“本次合同变更”、“本次变更”)。 本次变更的具体修改内容详见本公告附件——《招商证券智远避险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拟变更后)、《招商证券智远避险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拟变更后)。 管理人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委托人征询本次合同变更意见,敬请委托人关注。 根据招商证券智远避险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的相关约定,管理人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于2017年2月10日(星期五)—2017年2月13日(星期一)期间进行本次合同变更的征询意见。委托人同意本次合同变更的,无需进行操作;委托人不同意本次变更的,应于上述指定日期内提出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申请;委托人未在上述日期内回复意见或提出了否定性意见,但未提出退出本集合计划申请的,视为委托人同意本次变更。 本次合同变更征询期间,委托人的退出申请将采用“预约赎回”的方式办理。“预约赎回”开放时间为2017年2月10日(星期五)9:00—2017年2月13日(星期一)15:00。具体操作路径如下:管理人指定网站(www.cmschina.com.cn)——首页——“交易快速通道”——“理财”——“预约赎回”——提交。 持有多个代码避险二期份额的委托人,可通过“预约赎回”系统按照产品代码提交赎回申请,所提交的产品代码,管理人将进行全部赎回处理,不支持部分退出。 管理人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于本次合同变更征询期间的次个工作日即2017年2月14日(星期二)对委托人的“预约赎回”申请进行统一赎回处理。委托人通过“预约赎回”方式申请退出的持有份额,收益核算将按照管理人公告的原运作期业绩基准计算,收益核算期为运作期起始日至2017年2月13日(星期一)(含)。 委托人可在2017年2月10日(星期五)—2017年2月13日(星期一)期间通过下列方式对本次合同变更反馈意见: 1、传真号码:0755-82943660 2、电子邮件:scyxb@cmschina.com.cn 如管理人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需变更本次合同征询意见时间,将另行通知。根据本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变更事项自公告指定的日期届满的次工作日开始生效,对合同各方均具有法律效力”。招商证券智远避险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本次合同变更事项将自2017年2月14日(星期二)起生效。本次合同变更公告生效后,参与本集合计划的客户需签署变更后的《合同》。 特此公告。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2月7日 附件:1、《招商证券智远避险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拟变更后) 2、《招商证券智远避险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拟变更后) 附件: 《招商证券智远避险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条款变更前后对照表 二、释义 推广机构:指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与管理人签订推广代理协议的其他机构。 运作期:指本集合计划各类发行份额的封闭期限。本集合计划发行期限主要包括9周、13周、26周、39周、52周和X天等多个分类,但是运作期的实际时间长度不完全等于自然周的长度,实际时间长度以管理人公布的运作起始日和运作到期日为准。 管理人指定网站、管理人网站:指www.cmschina.com.cn,管理人指定网站变更时以管理人公告为准推广机构:指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与管理人签订推广代理协议的其他机构。 运作期:指本集合计划各类份额的封闭期限。运作期以管理人披露的相关信息为准。 新增: “业绩比较基准:指管理人根据集合计划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产品结构等为参与份额设定的业绩目标,为计提业绩报酬的比较基准,但业绩比较基准并非预期收益率,也非业绩保证。管理人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但不保证投资收益,委托人存在收益不达业绩比较基准甚至本金亏损的风险。 挂钩标的:指挂钩份额触发收益挂钩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金融指数、黄金、原油等其他大宗商品、大宗商品的衍生品或大宗商品的指数等;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需求增设或调整挂钩标的。集合计划发行挂钩份额的挂钩标的具体以份额开放日前管理人披露为准。 未分配收益:指记录集合计划每日净收益(扣除各项费用后)总和的项目。当集合计划份额退出时,管理人将从未分配收益中支付退出份额的收益部分;” 管理人指定网站、管理人网站:指http://amc.cmschina.com,管理人指定网站变更时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四)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1、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将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政策性金融债、公司债(含公开和非公开等)、企业债、次级债、可分离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务融资工具(含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PPN、ABN等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批准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债券回购、债券型基金、保本基金、分级基金的优先级份额、货币市场基金、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收益凭证、银行存款、现金、国债期货、股票质押式回购、新股申购,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2、资产配置比例 (1)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政策性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次级债、可分离债、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务融资工具(含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PPN、ABN等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批准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债券型基金、保本基金、分级基金的优先级份额、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收益凭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固定收益类资产:占资产总值的0-100%。 (2)现金管理类资产: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活期存款、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款等各类存款)、现金、债券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现金管理类工具:占资产总值的0-100%。 (3)股票质押回购:占资产总值的0-100%。 (4)债券正回购,占资产净值的0-40%。 (5)一级市场申购的股票及其所派发的权证、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以及因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产生的权证等权益资本:占资产净值的0-20%。托管人对此不予监控。 (6)国债期货:占资产总值的0-100%。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参与沪深交易所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参与沪深交易所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时,由管理人代表集合计划与融入方签署《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质权人登记为管理人,由管理人负责交易申报、盯市管理、违约处置等事宜。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但其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7%(投资于指数基金或者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以不受上述限制)。交易完成后,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告知委托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如因一级市场申购发生投资比例超标,应自申购证券可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10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六)本集合计划的份额分类规则 本集合计划份额分类发行,根据每类份额运作周期的不同,分为9周、13周、26周、39周、52周和X天等多种份额类别,但是运作期的实际时间长度不完全等于自然周的长度,实际时间长度以管理人公布的运作起始日和运作到期日为准。 管理人在每类份额发行前设定并在指定的网站披露该类份额开放日的参与条件与参与安排,主要包括份额类别、份额代码、参与规模、运作期限、业绩基准、运作起始日(即起息日)、运作到期日(即退出开放日)等,并书面通知托管人。 每类份额在运作周期内不开放退出,委托人只能在份额运作到期日(即退出开放日)当日办理退出申请。若委托人未提出退出申请,则该份额本金(不含当期收益,当期收益将在运作期到期日以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分配)在运作周期到期后将自动进入新的一期运作周期,顺延后,适用新一个运作周期的基准收益。但管理人有权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将某一期份额设定为运作周期到期后自动退出,管理人将提前在指定网站披露。 各类份额到期如果开放日相同的情况下,委托人可以申请在不同份额类别之间转换(该功能的开通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管理人未来可能为本集合计划开发预约参与和退出系统功能,届时预约参与和退出功能的使用规则将以管理人公告的信息为准执行。 (七)推广期、封闭期、开放期及流动性安排 3、开放期 管理人根据本集合计划的运作情况灵活设置各类份额的参与开放日和退出开放日,提前在管理人指定的网站披露。管理人未来可能为本集合计划开发预约参与和退出系统功能,届时预约参与和退出功能的使用规则将以管理人公告的信息为准执行。 委托人参与计划份额,必须符合管理人在指定网站等形式披露的该份额开放日的参与条件与参与安排,主要包括份额类别、份额代码、参与规模、运作期限、业绩基准、运作起始日(即起息日)、运作到期日(即退出开放日)等。 (十二)本集合计划的各项费用 3、管理费:0.3%/年; 5、业绩报酬:每年3月20日、6月20日和9月20日,若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的相关条款详见本合同第十四条)有余额,管理人最高可以提取风险准备金中超过各期份额应付利息部分的50%作为管理人的业绩报酬。每年12月20日,若风险准备金仍有剩余,管理人可以提取风险准备金中超过各期份额应付利息部分的部分或全部作为管理人的业绩报酬;(四)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1、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将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政策性金融债、公司债(含公开和非公开等)、企业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务融资工具(含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PPN、ABN等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批准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债券回购、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收益凭证、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国债期货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2、资产配置比例 (1)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政策性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务融资工具(含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PPN、ABN等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批准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债券型基金、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收益凭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固定收益类资产:占资产总值的0-100%。 (2)现金管理类资产: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活期存款、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款等各类存款)、同业存单、现金、债券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现金管理类工具:占资产总值的0-100%。 (3)债券正回购,占资产净值的0-40%。 (4)国债期货:占资产总值的0-100%。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但其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7%(投资于指数基金或者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以不受上述限制)。交易完成后,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告知委托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如因一级市场申购发生投资比例超标,应自申购证券可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10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六)本集合计划的份额分类规则 本集合计划的份额分为两大类,一类为普通份额,一类为挂钩份额。普通份额的业绩比较基准=中债总财富(总值)指数的近半年收益+/-一定幅度。挂钩份额分挂钩份额A与挂钩份额B,挂钩份额的业绩比较基准与运作期内挂钩标的累计涨跌幅挂钩。管理人不定期开放各类份额的申购赎回。 1、普通份额: 管理人为普通份额设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中债总财富(总值)指数的近半年收益+/-一定幅度,业绩比较基准的具体数值由管理人在份额发行前确定并向客户披露。管理人确定普通份额的业绩比较基准主要基于以下因素:(1)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策略,投资范围主要为固定收益类资产及现金管理类工具等;(2)本集合计划的资产组合及收益率水平;(3)债券市场的变化情况;(4)管理人认为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业绩比较基准是管理人根据集合计划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产品结构等为参与份额设定的相对业绩目标,并非预期收益率,也非业绩保证。管理人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但不保证投资收益,委托人存在收益不达业绩比较基准甚至本金亏损的风险。 管理人在普通份额开放日前在指定的网站披露开放日的参与条件与参与安排,主要包括份额类别、份额代码、参与规模、运作期限、业绩比较基准等,并书面告知托管人。 本集合计划普通份额在运作期内不开放退出,委托人只能在份额运作期到期日(即退出开放日)当日办理退出申请。若委托人未提出退出申请,则该份额本金(不含当期收益,当期收益将在运作期到期日以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分配)在运作期到期后将自动进入新的运作期,顺延后,适用新运作期的业绩比较基准。但管理人有权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将某一期份额设定为运作期到期后自动退出,管理人将提前在指定网站披露,并书面告知托管人。 如果不同份额的到期开放日相同,委托人可以申请在不同份额之间转换(该功能的开通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管理人未来可能为本集合计划开发预约参与和退出系统功能,届时预约参与和退出功能的使用规则将以管理人公告的信息为准执行。 2、挂钩份额: (1)挂钩份额 本集合计划设挂钩份额A与挂钩份额B,两类份额匹配发行。挂钩份额A向委托人募集,挂钩份额B向特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募集。管理人在挂钩份额开放日前在指定的网站披露开放日的参与条件与参与安排,主要包括份额类别、份额代码、参与规模、运作期、业绩比较基准、挂钩标的、触发条件等,并书面告知托管人,其中挂钩份额B的相关安排可只向特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披露。 本集合计划挂钩份额在运作期内不开放退出,挂钩份额只能在运作期到期日自动退出。 (2)挂钩份额的挂钩标的及其累计涨跌幅 挂钩份额A与挂钩份额B的业绩比较基准与挂钩标的累计涨跌幅相关。挂钩标的包括但不限于金融指数、黄金、原油等其他大宗商品、大宗商品的衍生品或大宗商品的指数等,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需求增设或调整挂钩标的。挂钩份额A、B的挂钩标的具体以份额开放日前管理人披露为准。 挂钩标的累计涨跌幅是指挂钩标的在运作期期末观察日较期初观察日的累计涨跌幅: P0:运作期期初观察日挂钩标的价格; P1:运作期期末观察日挂钩标的价格(若集合计划终止或提前到期时,则为集合计划的终止日或提前到期日的挂钩标的价格)。若管理人无特别情况说明,则期初观察日为运作期起始日,期末观察日为运作期结束日;若有不一致情况,则以管理人的份额的销售安排中的情况披露为准。 (3)挂钩份额的业绩比较基准和触发条件 挂钩份额A与挂钩份额B采取匹配发行,其份额配比为Y,即Y=挂钩份额A份额数/挂钩份额B份额数。份额配比Y由管理人确定,管理人仅向挂钩份额B的委托人披露。 挂钩份额A的业绩比较基准(Ra)由两部分组成:Ra=V+X。其中,V为管理人根据相似期限中债总财富(总值)指数+/-一定幅度确定的数值,V≥0;X为一个浮动数值,X取决于运作期内挂钩标的累计涨跌幅以及触发事件。 挂钩份额A与挂钩份额B的业绩比较基准(Rb)呈反向关系:即挂钩份额B的业绩比较基准Rb=Q*Y-X*Y。 其中, Q为管理人根据金融衍生产品定价机制确定的数值,Q≥0。 Y=挂钩份额A份额数/挂钩份额B份额数,由管理人设定。 Ra与Rb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第五位四舍五入。 管理人确定挂钩份额的业绩比较基准主要基于以下因素:①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策略,投资范围主要为固定收益类资产及现金管理类工具等;②本集合计划的资产组合及收益率水平;③债券市场的变化情况;④挂钩标的、触发条件、金融衍生产品定价机制;⑤管理人认为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以上关于挂钩份额A与挂钩份额B的业绩比较基准的安排,管理人有权进行调整,最终以份额发行前管理人公布的销售安排为准。同时,其中挂钩份额B的相关安排(包括但不限于Q、Y的相关数值)管理人可只向特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披露。 举例: 管理人发行A1份额及B1份额,且A1份额与B1份额配比为5:1,其他要素如下: ①挂钩标的:上海期货交易所AU1712黄金期货合约收盘价。 ②触发条件: 若R=挂钩标的在运作期间的累计涨幅>0,则A1份额业绩比较基准的浮动部分X为:X=(挂钩标的在运作期间累计涨幅的50%)%,且不超过20%,即X=min{R×50%,20%},且X为年化收益率; 若R=挂钩标的在运作期间的累计涨幅≤0;则X=0。 ③运作期起始日为:2017年3月1日,运作期结束日为:2017年9月1日。 ④管理人期初设定A1份额业绩比较基准中的V=0.35%/年;设定B份额的业绩比较基准中的Q=4%/年。 则运作期末对A1份额及B1份额的业绩比较基准确定如下: 运作期起始日2017年3月1日挂钩标的价格为265.4元,假设运作期结束日2017年9月1日挂钩标的价格为290.4元,则期间挂钩标的涨幅R=9.42%; X=min{9.42%×50%,20%}}=4.71%/年 则:Ra=0.35%+4.71%=5.06%/年 Rb=4%×5-4.71%*5=-3.55%/年 假设运作期结束日挂钩标的的价格低于265.4元,则期间挂钩标的涨幅R≤0,则Ra=0.35%/年;Rb=4%×5=20%/年。 业绩比较基准并非预期收益率,也非业绩保证。管理人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但不保证投资收益,委托人存在收益不达业绩比较基准甚至本金亏损的风险。 (七)推广期、封闭期、开放期及流动性安排 3、开放期 管理人根据本集合计划的运作情况灵活设置参与开放日和退出开放日,提前在管理人指定的网站披露。管理人未来可能为本集合计划开发预约参与和退出系统功能,届时预约参与和退出功能的使用规则将以管理人公告的信息为准执行。 委托人参与计划份额,必须符合管理人在指定网站等形式披露的开放日的参与条件与参与安排,主要包括份额类别、份额代码、参与规模、运作期、业绩比较基准、挂钩标的(仅对挂钩份额)、触发条件(仅对挂钩份额)等。 (十一)本集合计划的推广 推广机构增加“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十二)本集合计划的各项费用 3、管理费:0.2%/年; 5、业绩报酬:当集合计划未分配收益余额超过按集合计划全部份额的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收益总和时,管理人可以将上述超额部分提取作为业绩报酬。具体提取时间和提取比例由管理人确定。管理人已提出至集合计划外的业绩报酬不再回拨入集合计划资产; 五、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一)集合计划的参与 1、参与的办理时间 (2)存续期参与 管理人根据本集合计划的运作情况灵活设置各类份额的参与开放日和退出开放日,提前在管理人指定的网站披露。管理人未来可能为本集合计划开发预约参与系统功能,届时预约参与功能的使用规则将以管理人公告的信息为准执行。 委托人参与计划份额,必须符合管理人在指定网站等形式披露的该份额开放日的参与条件与参与安排,主要包括份额类别、份额代码、参与规模、运作期限、业绩基准、运作起始日(即起息日)、运作到期日(即退出开放日)等。 2、参与的原则 (1)在推广期和存续期内,委托人以集合计划的面值(1.00元/份额)参与。 (二)集合计划的退出 1、退出的办理时间 每类份额在运作周期内不开放退出,委托人只能在份额运作到期日(即退出开放日)当日办理退出申请。管理人未来可能为本集合计划开发预约退出系统功能,届时预约退出功能的使用规则将以管理人公告的信息为准执行。 若委托人未在运作到期日提出退出申请,则该份额本金(不含当期收益,当期收益将在运作期到期日以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分配)在运作周期到期后将自动进入新的一期运作周期,顺延后,适用新一个运作周期的基准收益。但管理人有权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将某一期份额设定为运作周期到期后自动退出,管理人将提前在指定网站披露。 各类份额到期如果开放日相同的情况下,委托人可以申请在不同份额类别之间转换(该功能的开通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3、退出的程序和确认 (1)退出申请的提出 委托人必须根据本集合计划推广机构网点规定的手续,在份额运作到期日即退出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向推广机构网点提出退出申请。申请退出份额数量超过委托人持有份额数量时,申请无效。管理人未来可能为本集合计划开发预约退出系统功能,届时预约退出功能的使用规则将以管理人公告的信息为准执行。 若委托人未在运作到期日提出退出申请,则该份额本金(不含当期收益,当期收益将在运作期到期日以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分配)在运作周期到期后将自动进入新的一期运作周期。但管理人有权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将某一期份额设定为运作周期到期后自动退出,管理人将提前在指定网站披露。 4、退出费及退出份额的计算 (2)退出金额的计算方法 本集合计划退出时以相应份额退出申请受理日(T日)的退出价格作为计价基准进行退出金额计算。退出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退出金额=T日相应份额的退出价格×退出份额 上述计算结果均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集合计划资产的损益。 其中,退出价格的计算公式为:退出价格P=1+Ri×(Ri:第i笔份额的业绩基准收益率;Ti:第i笔份额的运作起始日(含)至退出申请受理日(含,若产品终止时则为集合计划的终止日)的实际自然天数)。 退出价格的上述计算结果均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四位,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集合计划资产的损益。 当集合计划风险准备金全部使用后,仍不足兑付某退出开放日退出份额的基准收益时,则管理人不再补偿。此时,管理人有权按比例调减集合计划份额的份数(详见本合同第十四条)。 6、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认定、申请和处理方式 本集合计划无大额退出安排。 7、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2)巨额退出的顺序、价格确定和款项支付 发生巨额退出时,管理人可以根据本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退出、部分顺延退。 全额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有条件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时,按正常退出程序办理。 部分顺延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可能会对计划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在当日接受净退出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退出申请予以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退出申请,将按单个账户退出申请量占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退出份额;未能受理的退出部分,委托人可选择延期办理或撤销退出申请。对于选择延期办理的退出申请,管理人将在下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并以该工作日的计划单位净值为准计算退出金额,依此类推,直至全部办理完毕为止,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的退出申请不享有优先权。(一)集合计划的参与 1、参与的办理时间 (2)存续期参与 管理人根据本集合计划的运作情况灵活设置参与开放日和退出开放日,提前在管理人指定的网站披露。管理人未来可能为本集合计划开发预约参与系统功能,届时预约参与功能的使用规则将以管理人公告的信息为准执行。 委托人参与计划份额,必须符合管理人在指定网站等形式披露的开放日的参与条件与参与安排,主要包括份额类别、份额代码、参与规模、运作期、业绩比较基准、挂钩标的(仅对挂钩份额)、触发条件(仅对挂钩份额)等。 2、参与的原则 (1)在推广期和存续期内,委托人(含管理人自有资金)以集合计划的面值参与。 (二)集合计划的退出 1、退出的办理时间 本集合计划份额在运作期内不开放退出,委托人只能在运作期到期日(即退出开放日)当日办理退出申请。管理人未来可能为本集合计划开发预约退出系统功能,届时预约退出功能的使用规则将以管理人公告的信息为准执行。 若委托人未在运作期到期日提出退出申请,则该份额本金(不含当期收益,当期收益将在运作期到期日以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分配)在运作期到期后将自动进入新的运作期,顺延后,适用新运作期的业绩比较基准。但管理人有权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将某一期份额设定为运作期到期后自动退出,管理人将提前在指定网站披露。 各类份额到期如果开放日相同的情况下,委托人可以申请在不同份额类别之间转换(该功能的开通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3、退出的程序和确认 (1)退出申请的提出 委托人必须根据本集合计划推广机构网点规定的手续,在份额运作期到期日即退出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向推广机构网点提出退出申请。申请退出份额数量超过委托人持有份额数量时,申请无效。管理人未来可能为本集合计划开发预约退出系统功能,届时预约退出功能的使用规则将以管理人公告的信息为准执行。 若委托人未在运作期到期日提出退出申请,则该份额本金(不含当期收益,当期收益将在运作期到期日以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分配)在运作期到期后将自动进入新的运作期。但管理人有权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将某一期份额设定为运作期到期后自动退出,管理人将提前在指定网站披露。 4、退出费及退出份额的计算 (2)退出金额的计算方法 本集合计划退出时以相应份额退出申请受理日(T日)的退出价格作为计价基准进行退出金额计算。退出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退出金额=T日相应份额的退出价格×退出份额 上述计算结果均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集合计划资产的损益。 其中,退出价格的计算为: ①当集合计划未分配收益余额大于等于按集合计划全部份额的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收益总和时,退出价格Pi=1+Ri×Ti/365、Pj,a=1+Rj,a×Tj/365、Pj,b=1+Rj,b×Tj/365。 按集合计划全部份额的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收益总和=∑Fi×Ri×Ti/365+∑Fj×Sj×Tj/365 ②当集合计划未分配收益余额小于按集合计划全部份额的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收益总和时,管理人以未分配收益余额按各类份额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收益占全部份额的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收益总和的权重进行收益计算,具体如下: 普通份额第i笔的退出价格: Pi=1+M×[(Ri×Ti/365)/(∑Fi×Ri×Ti/365+∑Fj×Sj×Tj/365)]; 挂钩份额第j组的退出价格: Pj,a=1+M×[(Rj,a×Tj/365)/(∑Fi×Ri×Ti/365+∑Fj×Sj×Tj/365)]; Pj,b=1+M×[(Rj,b×Tj/365)/(∑Fi×Ri×Ti/365+∑Fj×Sj×Tj/365)]。 其中: M为未分配收益余额; Ri:普通份额的第i笔份额的业绩比较基准; Ti:普通份额的第i笔份额的运作起始日(含)至退出申请受理日(含,若产品终止或提前到期时则为集合计划的终止日或提前到期日)的实际自然天数; Fi:普通份额的第i笔份额的份额数; Rj,a:挂钩份额的第j组份额中挂钩份额A的业绩比较基准,取决于运作期内挂钩标的累计涨跌幅以及触发事件; Rj,b:挂钩份额的第j组份额中挂钩份额B的业绩比较基准,取决于运作期内挂钩标的累计涨跌幅以及触发事件; Tj:挂钩份额的第j组份额的运作起始日(含)至退出申请受理日(含,若产品终止或提前到期时则为集合计划的终止日或提前到期日)的实际自然天数; Sj:挂钩份额的第j组份额(包括挂钩份额A与挂钩份额B)匹配发行后匹配确定的业绩比较基准,由管理人按照挂钩份额A、B的份额配比关系及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值; Fj:挂钩份额的第j组份额(包括挂钩份额A与挂钩份额B)匹配发行确定的份额总数,该份额总数为第j笔挂钩份额A与挂钩份额B的份额总和。 退出价格的上述计算结果均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四位(实际以系统计算结果为准),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集合计划资产的损益。 6、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认定、申请和处理方式 本集合计划无大额退出限制,但因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导致出现巨额退出,则根据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办理。 7、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2)巨额退出的顺序、价格确定和款项支付 发生巨额退出时,管理人可以根据本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退出、部分顺延退。 全额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有条件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时,按正常退出程序办理。 部分顺延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可能会对计划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在当日接受净退出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退出申请予以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退出申请,将按单个账户退出申请量占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退出份额;未能受理的退出部分,委托人可选择延期办理或撤销退出申请。对于选择延期办理的退出申请,管理人将在下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并以该工作日的计划单位净值为准计算退出金额,依此类推,直至全部办理完毕为止,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的退出申请不享有优先权。 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一)自有资金的参与 管理人可以在推广期或存续期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份额,不得超过本计划总份额(含管理人自有资金拟参与份额)的20%。 (二)收益分配和责任承担 管理人持有份额与委托人持有份额享有同等参与收益分配的权利,承担同等风险、享有同等收益。 (四)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 集合计划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与委托人持有份额享有同等参与收益分配的权利,不对委托人份额承担任何补偿责任。因此,管理人自有资金的参与不构成对委托人本金及收益的保证,也不能保证委托人份额本金不受损失。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和退出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有关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相关规定时,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修改本条规定。(一)自有资金的参与 管理人可以在推广期或存续期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集合计划存续期内,自有资金累计净参与份额(即累计参与份额减去累计退出份额)不超过集合计划存续期最高总份额的5%,且累计净参与金额(即累计参与金额减去累计退出金额)不超过5亿元。 (二)自有资金的收益分配 管理人自有资金持有份额与委托人持有份额享有同等参与收益分配的权利。 (三)自有资金的退出 1、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2、集合计划存续期间,管理人有权部分或全部退出自有资金持有份额。 3、因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被动超过法律、法规规定比例的,管理人可自行安排自有资金的退出,可不受本款第1条限制。 4、应对集合计划巨额退出,解决流动性风险,在不存在利益冲突并遵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或退出集合计划可不受本款第1条限制。 (四)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 集合计划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管理人自有资金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与委托人持有份额享有同等参与收益分配的权利,管理人自有资金的参与不构成对委托人本金及收益的保证,也不能保证委托人份额本金不受损失。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和退出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有关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相关规定时,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修改本条规定。 十二、集合计划的估值 (三)单位净值 指计算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总额除以计算日集合计划的份额后的价值。本集合计划通过每日将集合计划净收益提取作为风险准备金使集合计划账面单位资产净值始终保持为面值人民币1.00元。 (七)估值方法: 估值应符合本合同、《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中的估值原则、《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估值方法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行业通行做法处理。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估值数据应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对于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的估值应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的指导意见及指导价格估值。 1、投资股票的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2)上市流通股票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4)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进行估值。 (5)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进行估值。 (6)通过非公开发行等其他方式获取且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以下方法估值: a)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可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b)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可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其中:FV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P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天数;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c)股票的锁定期起始日及估值起始日为上市公司发布公告日。 2、投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方法 (1)债券的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短期金融工具(除货币市场基金)的价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价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计划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管理人每一估值日,采用市场利率或交易价格,对计划持有的计价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短期金融工具以摊余成本法计算确定的本计划资产净值与短期金融工具用影子定价法计算确定的资产净值发生了重大偏离时,管理人可以与托管人商定后调整,使计划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计划资产价值,同时管理人将在调整事件发生之日起两日之内就此事项进行临时公告。 影子价格的估算方法为: 1)持有的银行间市场的券种采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的数据进行估值。 2)持有的证券交易所的券种,其影子价格采用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3)除此以外,没有连续交易的券种,采用成本摊余法进行影子定价估值。 (2)对在银行间市场上市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应主要依据第三方估值机构公布的收益率曲线及估值价格估值。对未在银行间市场上市交易且中债登公司未提供价格的,按成本估值。对在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品种,鉴于其交易不活跃,各产品的未来现金流也较难确认的,按成本估值。 (3)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保证收益的商业银行理财计划按照成本列示,按预期收益率逐日计提应收利息,到期回款时根据实际回款金额与计提收益的差额确认损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按成本列示,到期回款时根据实际回款金额确认收益。 (5)保证收益的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按照成本列示,按预期收益率逐日计提应收利息,到期回款时根据实际回款金额与计提收益的差额确认损益;保本浮动收益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按成本列示,到期回款时根据实际回款金额确认收益。 (6)其他金融产品:净值型产品按最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预期收益型产品按照成本列示,按预期收益率逐日计提应收利息,到期回款时根据实际回款金额与计提收益的差额确认损益。 3、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方法 (1)持有的交易所上市基金(包括封闭式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创新型分级基金等),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持有的场外基金(包括托管在场外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无公布的,按此前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3)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及理财债券基金,按基金管理公司公布的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每万份收益计提红利; (4)持有的基金处于封闭期的,按照最新公布的份额净值估值;没有公布份额净值的,按照成本估值。 4、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估值。 (4)股指期货以估值日金融期货交易所的当日结算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结算价估值。 (5)国债期货的估值方法 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6、股票质押回购的估值方法 (1)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2)股票质押式回购存续期间如发生回购利率变动,可在变动日开始按照新的利率计提收益,不得追溯调整已计提的收益。 (3)当发生延期购回或违约时,在不损害投资人利益的前提下,由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采用合理的估值方法或市场通用的方法估值。 (八)估值程序: 集合计划的日常估值由管理人进行,托管人复核。用于公开披露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由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章后传真至托管人,集合计划托管人进行复核,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管理人。当管理人与托管人的估值结果不一致时,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管理人的估值结果为准。如因管理人估值错误,由此给集合计划财产或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管理人承担责任,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由于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估值错误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九)单位净值错误与遗漏的处理方式: 1、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当资产估值导致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错误。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单位资产净值由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集合计划委托人和集合计划造成损失的,由管理人先行对委托人或者集合计划支付赔偿金。在管理人赔偿后,管理人和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三)单位净值 指计算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总额除以计算日集合计划的份额后的价值。本集合计划通过每日将集合计划净收益提取计入“未分配收益”,使集合计划账面单位资产净值始终保持为面值人民币1.00元。 集合计划份额退出时,管理人将从未分配收益中支付退出份额的收益部分。退出金额的具体计算方法详见本合同第五条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中有关退出价格的计算。 (七)估值方法: 估值应符合本合同、《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中的估值原则、《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估值方法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行业通行做法处理。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估值数据应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对于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的估值应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的指导意见及指导价格估值。 1、投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方法 (1)本计划所投资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本计划的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价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计划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管理人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计划持有的计价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确定的本计划资产净值与用影子定价法计算确定的资产净值发生了重大偏离时,管理人可以与托管人商定后调整,使计划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计划资产价值,同时管理人将在调整事件发生之日起两日之内就此事项进行临时公告。 影子价格的估算方法为: 1)持有的银行间市场的券种采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的数据进行估值。 2)持有的证券交易所的券种,其影子价格采用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3)除此以外,没有连续交易的券种,采用成本摊余法进行影子定价估值。 (3)保证收益的商业银行理财计划按照成本列示,按预期收益率逐日计提应收利息,到期回款时根据实际回款金额与计提收益的差额确认损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按成本列示,到期回款时根据实际回款金额确认收益。 (4)保证收益的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按照成本列示,按预期收益率逐日计提应收利息,到期回款时根据实际回款金额与计提收益的差额确认损益;保本浮动收益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按成本列示,到期回款时根据实际回款金额确认收益。 2、债券型基金按成本估值。 3、披露万份收益的货币市场基金,按基金管理公司公布的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每万份收益计提红利;场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成本估值。 4、国债期货的估值方法 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八)估值程序: 集合计划的日常估值由管理人进行,托管人复核。资产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资产管理计划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至资产托管人,经资产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资产管理人对外公布。当管理人与托管人的估值结果不一致时,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管理人的估值结果为准,由此给集合计划财产或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管理人承担责任,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由于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估值错误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九)单位净值错误与遗漏的处理方式: 1、本集合计划通过每日将集合计划净收益提取计入“未分配收益”,使集合计划账面单位资产净值始终保持为面值人民币1.00元。当发生估值错误时,由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集合计划委托人和集合计划造成损失的,由管理人先行对委托人或者集合计划支付赔偿金。在管理人赔偿后,管理人和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删除“(十一)份额折算” 增加: (十一)估值拨备机制 在采用影子定价评估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为了防范特殊情况下摊余成本法估值不能公允反映资产价值,针对影子定价法确定的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资产净值出现重大负偏离可能对投资者造成不利影响,或极端情况下集合计划持有的风险资产损失对客户造成不利影响,本集合计划设计了估值拨备机制。具体条款如下: 1、估值拨备的来源 当集合计划以影子定价确定的固定收益类资产的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固定收益类资产的资产净值之间出现估值负偏离(即影子定价确定的固定收益类资产的资产净值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固定收益类资产的资产净值)时,管理人计提估值拨备,以覆盖估值负偏离。管理人也可以在其他管理人认为需要转为估值拨备的情形时,增加估值拨备。 管理人可以将未分配收益余额超过按集合计划全部份额的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收益总和的部分(该部分属于管理人未提取的业绩报酬)的一定比例转换为估值拨备(具体比例由管理人决定),也可以以自有资金参与金额为限(自有资金累计净参与份额不超过集合计划存续期最高总份额的5%,且累计净参与金额不超过5亿元),将自有资金转换为估值拨备。 2、估值拨备的使用 在集合计划处于估值负偏离状态下,发生大额赎回或提前处置债券资产、提前解付协议存款等发生实际损失风险的情形时,管理人将利用估值拨备余额对集合计划风险损失进行补偿。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金额及未提取的业绩报酬为限转为估值拨备使用,当集合计划估值拨备使用完毕时,管理人将不再利用其他手段弥补资产的损失。 3、估值拨备的转回 当连续2个开放日【估值拨备余额>估值负偏离绝对值×105%】时,管理人可以将估值拨备余额中超过估值负偏离绝对值1.05倍以上部分的金额原路径转回,转回时间和金额由管理人决定。 估值拨备余额转回的原则为:(1)转回为自有资金份额进行提取,但转回金额不得高于自有资金累计转估值拨备的金额;(2)超额部分转为未分配收益进行提取。管理人有权修改上述估值拨备余额转回的原则并进行公告。 4、估值拨备的归属 产品清算时,估值拨备的剩余金额全部归管理人所有。 5、风险预警和信息披露 当自有资金累计转为估值拨备的金额达到4.5亿元或者转为估值拨备的份额达到集合计划存续期最高总份额的4.5%时,管理人将进行披露。此时,管理人有权暂停接受申购,并及时调整资产组合,控制估值负偏离。 本集合计划的估值拨备机制,只是应对摊余成本法估值风险的一种机制,并不能保证委托人收益能达到业绩比较基准,也不保证委托人本金不受损失。 十三、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 2、管理费: 本集合计划的管理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计提,管理费的年费率为0.3%。 (四)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每年3月20日、6月20日和9月20日,若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的相关条款详见本合同第十四条)有余额,管理人最高可以提取风险准备金中超过各期份额应付利息的部分的50%作为管理人的业绩报酬。每年12月20日,若风险准备金仍有剩余,管理人可以提取风险准备金中超过各期份额应付利息部分的部分或全部作为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业绩报酬的计算和复核工作由管理人完成。2、管理费: 本集合计划的管理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计提,管理费的年费率为0.2%。 (四)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当集合计划未分配收益余额超过按集合计划全部份额的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收益总和时,管理人可以将上述超额部分提取作为业绩报酬。具体提取时间和提取比例由管理人确定。管理人已提取的业绩报酬不再回拨入集合计划资产。 管理人可提取的业绩报酬由管理人计算,托管人复核。 删除“十四、风险准备金” 十五、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删除“股票质押回购投资交易策略”及“新股申购策略” 十六、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在市场风险管理方面,本计划建立了以VaR模型为核心的风险管理系统。 VaR是国际金融企业较为通用的风险控制指标,也是本计划重点风险监控指标。本计划将运用VaR指标重点监控风险头寸,实现本计划资产的稳健增长。 VaR是指在假设的市场情况下和给定的置信度下,在既定单位时期内任何一种金融资产组合可能遭受的潜在最大价值损失。在具体操作中,主要采用历史模拟法、方差协方差矩阵法来衡量总体组合的VaR水平。 VaR将作为本计划日常风险监管指标,由风控合规部负责具体计算与日常监控。(1)市场风险管理 在市场风险管理方面,本计划建立了以DV01模型为核心的风险管理系统。 增加: (2)信用风险管理 本计划加强对信用债券外部信用等级的跟踪研究,根据信用债券的信用等级变化动态调整信用债券的投资组合,控制债券组合的整体信用风险。 十七、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删除“5、申购新股,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的总资产,申报的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十八、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披露方式:披露文件放置于管理人指定的网站(www.cmschina.com.cn)披露方式:披露文件放置于管理人指定的网站(http://amc.cmschina.com) 二十一、集合计划的终止和清算 6、集合计划存续期间,本集合计划委托人少于2人(不含管理人);6、集合计划存续期间,本集合计划委托人少于2人; 增加“8、因市场剧烈变化或其他原因导致管理人认为集合计划应当终止的;” 二十四、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二)争议的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交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深圳。(二)争议的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交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深圳。 二十五、风险揭示 (八)该产品的特别风险 1、本集合计划的业绩基准不构成管理人对投资者预期收益的承诺 管理人将在各类份额发行前提供运作期业绩基准,但是管理人特别申明,产品所披露的业绩基准仅供投资者参考,不构成管理人对投资者预期收益的承诺,实际到期收益率可能低于业绩基准。在极端情况下,如果集合计划发生大幅度的投资亏损,投资者可能不能获得收益甚至可能面临本金受损的风险。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2、如果风险准备金全部补偿后,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的实际收益率仍达不到该类集合计划份额业绩基准,则管理人不再补偿的风险 在集合计划的退出开放日,管理人将使用风险准备金兑付退出份额的基准收益。当集合计划风险准备金全部使用后,仍不足兑付某退出开放日退出份额的基准收益时,则管理人不再补偿。此时,管理人有权按比例调减集合计划份额的份数。 3、委托人实际获得的收益率可能与披露的运作周期业绩基准不完全一致的风险 由于计算尾差等因素,委托人实际获得的收益率可能与管理人公布的业绩基准不完全一致。 4、份额本金到期自动顺延的风险 每类份额在运作周期内不开放退出,委托人只能在份额运作到期日(即退出开放日)当日办理退出申请。若委托人未提出退出申请,则该份额本金(不含当期收益,当期收益将在运作期到期日以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分配)在运作周期到期后将自动进入新的一期运作周期。顺延后,使用新一个运作周期的基准收益,基准收益可能上调也可能下调。 但管理人有权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将某一期份额设定为运作周期到期后自动退出,管理人将提前在指定网站披露。 删除“本集合计划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特殊风险” 增加: 7、普通份额和挂钩份额业绩基准不一致的风险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可以发行普通份额和挂钩份额,普通份额公布的业绩基准为一个确定数值,挂钩份额公布的业绩基准是一个固定数值及浮动的公式。在实际运作中,对于同时到期(含提前到期)或者相同期限的普通份额和挂钩份额,存在业绩基准及收益差异较大的情形 (八)该产品的特别风险 1、本集合计划的业绩比较基准不构成管理人对投资者预期收益的承诺 管理人将为各类份额提供运作期业绩比较基准,但是管理人特别申明,本集合计划所披露的业绩比较基准为计提业绩报酬的比较基准,但业绩比较基准并非预期收益率,也非业绩保证。管理人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但不保证投资收益,委托人存在收益不达业绩比较基准甚至本金亏损的风险。 2、本集合计划的估值拨备机制,不能保证委托人收益能达到业绩比较基准,也不保证委托人本金不受损失。且当集合计划估值拨备使用完毕时,管理人将不再利用其他手段弥补资产的损失 在采用影子定价评估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为了防范特殊情况下摊余成本法估值不能公允反映资产价值,针对影子定价法确定的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资产净值出现重大负偏离可能对投资者造成不利影响,或极端情况下集合计划持有的风险资产损失对客户造成不利影响,本集合计划设计了估值拨备机制。在集合计划处于估值负偏离状态下,发生大额赎回或提前处置债券资产、提前解付协议存款等发生实际损失风险的情形时,管理人将利用估值拨备余额对集合计划风险损失进行补偿。当集合计划估值拨备使用完毕时,管理人将不再利用其他手段弥补资产的损失。本集合计划的估值拨备机制,只是应对摊余成本法估值风险的一种机制,并不能保证委托人收益能达到业绩比较基准,也不保证委托人本金不受损失。委托人可能面临收益无法达到业绩比较机制甚至本金损失的风险。 3、管理人已提出至集合计划外的业绩报酬不再回拨集合计划资产 当集合计划未分配收益余额超过按集合计划全部份额的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收益总和时,管理人可以将上述超额部分提取出来作为管理人业绩报酬,具体提取时间和提取比例由管理人确定。管理人已提出至集合计划外的业绩报酬不再回拨入集合计划资产。 4、委托人实际获得的收益率可能与披露的运作周期业绩比较基准不完全一致的风险 由于计算尾差等因素,委托人实际获得的收益率可能与管理人公布的业绩比较基准不完全一致。 5、普通份额本金到期自动顺延的风险 本集合计划的普通份额在运作期内不开放退出,委托人只能在运作期到期日(即退出开放日)当日办理退出申请。若委托人未提出退出申请,则该份额本金(不含当期收益,当期收益将在运作期到期日以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分配)在运作期到期后将自动进入新的运作期。顺延后,使用新运作期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可能上调也可能下调。 但管理人有权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将某一期份额设定为运作期到期后自动退出,管理人将提前在指定网站披露。 6、挂钩份额A的特定风险——最终获得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 本集合计划的挂钩份额A的业绩比较基准与挂钩标的的资产价格走势相关,具体来说,与挂钩标的在运作期期末观察日(若集合计划终止或提前到期时,则为集合计划的终止日或提前到期日的挂钩标的价格)较期初观察日的累计涨跌幅相关。因此委托人持有的挂钩份额A的最终获得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 管理人特别申明,本集合计划所披露的业绩比较基准仅供委托人参考,并非委托人实际所得收益,不构成管理人对委托人的承诺,投资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7、挂钩份额B的特定风险——最终获得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且本金全部亏损的风险 本集合计划的挂钩份额B的业绩比较基准与挂钩标的的资产价格走势相关,具体来说,与挂钩标的在运作期期末观察日(若集合计划终止或提前到期时,则为集合计划的终止日或提前到期日的挂钩标的价格)较期初观察日的累计涨跌幅相关。因此委托人持有的挂钩份额B的最终获得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 而且,本集合计划的挂钩份额B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当挂钩标的资产价格走势朝挂钩标的资产价格朝挂钩份额B的不利方向发展时,可能损失全部本金,且管理人不对挂钩份额B因挂钩的标的资产计算收益后所导致的本金亏损承担有限赔付责任。因此,在特定的市场环境下,委托人持有的挂钩份额B存在本金全部亏损的风险。 管理人特别申明,本集合计划所披露的业绩比较基准仅供委托人参考,并非委托人实际所得收益,不构成管理人对委托人的承诺,投资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8、当集合计划未分配收益余额小于按集合计划全部份额的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收益总和时,委托人实际获得的收益率可能低于管理人为各类份额提供的运作期业绩比较基准 当集合计划未分配收益余额小于按集合计划全部份额的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收益总和时,管理人以未分配收益余额按各类份额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收益占全部份额的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收益总和的权重进行收益计算。委托人实际获得的收益率可能低于管理人为各类份额提供的运作期业绩比较基准。

招商证券智远避险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做同步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