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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盈利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3月更新)

2023-03-14 10:57:11

1000元/笔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

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登记和销售。

2、赎回费率

基金的赎回费率表

份额类别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T) 赎回费率

A类赎回费率 T 1.50%

7天≤T 0.75%

30天≤T 0.50%

T≥180天 0

C类赎回费率 T<7天 1.50%

7天≤T 0.50%

T≥30天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天的投资人收

取的赎回费,100%归入基金资产;对持续持有期超过30天(含30天)但少于90天的投资

人收取的赎回费,75%归入基金资产;对持续持有期超过90天(含90天)但少于180天的

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50%归入基金资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对于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渠道赎回的养老金客户,可将不计入基金

资产部分的赎回费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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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

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且对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

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参加其他销售机构的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投资者

在开展对应基金促销活动的机构办理业务的适用该销售机构的费率,基金管理人可不再另

行公告。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若投资者选择申购A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假定T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20元,某投资人(非直销中心养老

金客户)本次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25万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1.50%,该投资人

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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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申购金额=250,000/(1+1.50%)=246,305.42元

申购费用=250,000-246,305.42=3,694.58元

申购份额=246,305.42/1.0520=234,130.63份

即:投资人(非直销中心养老金客户)投资25万元申购A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1.0520元,可得到234,130.63份A类基金份额。

(2)若投资者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元,则其可得到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000=100,00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元,则其可得到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100,000.00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非直销中心养老金客户)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2万份,持有时间

为20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0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100元,则其

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20,000×1.2100=24,200.00元

赎回费用=24,200.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24,200.00-0.00=24,200.00元

即:投资者(非直销中心养老金客户)赎回本基金2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00天,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1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24,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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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某投资者(非直销中心养老金客户)赎回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1万份,持有时间

为2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680元,则其

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680=10,680.00元

赎回费用=10,680.00×0.50%=53.40元

净赎回金额=10,680.00-53.40=10,626.60元

即:投资者(非直销中心养老金客户)赎回本基金1万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0天,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68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626.60

元。

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

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采取暂停接

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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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

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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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4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的,除未超过基金总份额40%以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规定办理赎

回申请外,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4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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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

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基金管理人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本基金已于2019年3月11日开通转换业务,具体实施办法详见相关公告。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

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

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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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于2019年3月11日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实施办法详见相关公告。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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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深入的基本面研究的基础上,精选盈利前景良好的股票进行投资,力争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实现长期稳定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股

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国债、金融

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次级债、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权证、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本基金投资于盈利驱动主题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公司调研、基本面分析、资讯收集、数据统计、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数

据挖掘等一系列方式,积极发掘各行业或细分领域中,盈利前景(盈利增速和盈利质量两

个维度)良好的企业,在结合市场热点和趋势的基础上,充分把握优质企业盈利增长带来

的投资回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基于前瞻性的宏观经济研究,遵循国家政策的阶段性思路,根据利率水平、通

胀水平、风险偏好等市场敏感因素的变化趋势,利用主动式、科学的资产配置模型进行大

类资产配置,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适时动态调整股票、债券和现金的投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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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票投资策略

(1)盈利驱动主题相关股票的界定

本基金认为,企业投资价值的体现方式是多方面的,但其最直接和本质性的体现形式

是企业较强的盈利能力及其长期可持续性,特别是长期可持续的高水平的主营业务利润率

或净资产收益率是企业各方面核心竞争力的综合体现,是带动企业成长的内生性驱动力。

本基金所称盈利驱动主题相关股票指的是盈利能力较强,基本面良好的上市公司股票。

一般来说这些上市公司具有历史盈利水平高、未来盈利前景良好等特征。

(2)盈利驱动主题股票池的构建

基金管理人将满足以下前两项中任一项且同时满足第三项特征的股票作为符合盈利驱

动主题要求的公司,构建股票池:

1)在过去两年中,至少有一年主营业务利润率((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

业务税金及附加)/主营业务收入×100%)或净资产收益率(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TTM)

/归属于母公司的股东权益(MRQ)×100%)处于市场前50%;

2)未来一年预期盈利增长(衡量指标采用万得资讯一致预测营业利润同比,即(一致

预测营业利润-上一报告期期末的营业利润)/上一报告期期末的营业利润×100%)较快且

有望进入市场前50%的上市公司;

3)非ST、*ST股票,非暂停上市股票,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事项,经营状况良好。

在此基础上,结合定性研究分析,本基金依据以下标准,进一步完善股票池:

一方面我们希望企业与国内外竞争对手相比具备更加优越的先天条件,例如资源优势、

政策优势、人才优势、产业链集群优势、市场规模优势等,保证企业有足够的盈利能力。

另一方面,我们希望看到企业通过合理的战略规划、良好的内部治理以及有效的行动落实,

科学分配其有限的企业资源,不断的突出与强化其所具备的核心竞争优势,进而保证其在

盈利能力快速提升的基础上,不断改善盈利质量。具体来讲有如下几个方面需要重点分析:

1)良好的外部环境:优于国外的生产要素价格;鼓励性的国内产业政策;强劲的市场

需求拉动。

2)健康明晰的产业格局:较高的行业进入壁垒;较高的行业集中度;较强的产业链综

合议价能力。

3)优秀的自身能力:拥有诸如经营许可、专利保护、规模、资源、品牌、销售网络等

核心竞争优势;拥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管理层诚信尽职,管理水平能够充分适应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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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的不断扩大;善于扬长避短,制定适合自身的发展战略,把握正确的发展方向,使得

有限的企业资源得到最佳配置,不断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优势。

4)具有吸引力的估值水平:具有吸引力的估值意味着,以市场利率水平与风险溢价水

平为基本参数,依据行业研究员对公司财务的预测分析结果,通过市盈率PE、市净率PB、

自由现金流贴现DCF等方式计算出的公司内在价值显著高于其股票市场交易价格;我们对

于企业未来发展的前景判断与市场普遍预期之间存在显著清晰的关键性差异,且这种差异

的正面的。

(3)个股配置策略

在盈利驱动主题股票池构建完成后,本基金将评估经济周期、行业周期、市场状态以

及投资者情绪等多个层面因素,并结合市场热点和趋势带来的投资机会,构建并优化投资

组合,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额收益最大化。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利率水平、

物价水平以及风险偏好的变化趋势,从而确定债券的配置数量与结构。具体而言,通过比

较不同券种之间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信用风险等因素评估债券的内在投资价值,灵活

运用多种策略进行债券组合的配置。

(1)利率债投资策略

久期是反映组合利率敏感性的最重要指标。本基金将及时跟踪影响市场资金供给与需

求的关键变量,分析并预测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变化情况制定相应的

债券配置策略,在利率水平上升趋势中缩短久期、在利率水平下降趋势中拉长久期,从而

在债券因市场利率水平变化导致的价格波动中获利。

(2)信用债投资策略

根据宏观经济的运行状况和周期阶段,基于行业运行的特征与一般性规律分析企业债

券、公司债券等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发展趋势、市场景气度、竞争格局,以及结合发行人自

身财务状况、竞争优势和管理水平等因素,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并根据特定债券

的发行契约,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确定合理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

(3)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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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将着重于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进行分析与研究,同时兼顾其债券价值

和转换期权价值,尤其对那些有着较强的盈利能力或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或者其实际控制

人发行的可转换债券进行重点跟踪和投资。

具体来讲,本基金将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进行分析,包括所处行业

的景气度、成长性、核心竞争力等,并参考同类公司的估值水平,研判发行公司的投资价

值;基于对利率水平、票息率及派息频率、信用风险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其债券投资价值;

采用期权定价模型,估算可转换债券的转换期权价值。综合以上因素,对可转换债券进行

定价分析,制定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4)套利交易策略

在预测和分析同一市场不同品种之间、不同市场的同一品种、不同市场的不同品种之

间的收益率利差基础上,基金管理人采取积极策略选择合适品种进行交易来获取投资收益。

在正常条件下它们之间的收益率利差是相对稳定的且无风险套利的空间微小。但是在一些

特殊情况下,某些行业或因为政策的调整或因为经济周期自身运行的规模,在某一时期可

能面临信用风险的突变以及市场供求关系的逆转,在此类情形中,投资者情绪波动较大,

投资行为变得不理性,风险与收益之间的匹配往往不再准确,从而提供较明显的套利机会。

4、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情况下,合理利用权证等衍生工具做套保或套利投资。

投资的原则是控制投资风险、稳健增值。其中股指期货以对冲持仓现货波动风险为主要原

则。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对冲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为目的,优先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基于本基金的个股精选配置,在

系统性风险积累较大时,通过适当的股指期货头寸对冲系统性风险,力争获取个股的超额

收益和对冲组合的绝对收益。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平。

基金管理人将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

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的

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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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所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3)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还可能运用组合财产进行权证投资。在权证投资过程中,本基金将采取有效的

组合策略,将权证作为风险管理及降低投资组合风险的工具:

1)运用权证与标的资产可能形成的风险对冲功能,构建权证与标的股票的组合,主要

通过波幅套利及风险对冲策略实现相对收益;

2)构建权证与债券的组合,利用债券的固定收益特征和权证的高杠杆特性,形成保本

投资组合;

3)针对不同的市场环境,构建骑墙组合、扼制组合、蝶式组合等权证投资组合,形成

多元化的盈利模式;

4)在严格风险监控的前提下,通过对标的股票、波动率等影响权证价值因素的深入研

究,谨慎参与以杠杆放大为目标的权证投资。若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有新规定的,本

基金将按最新规定执行。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资产池质量以及资产池资

产所属行业景气度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的现金流特征,并通过详查标的证券的

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同时,基金管理人将

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以

及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结合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95%;本基金投资于盈利驱动主题相关

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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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前述现金资产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3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或股指期货交易时,应当遵守下列15.1-15.5的投资组合

限制:

15.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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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的15%;

15.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15.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

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6)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

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3)、(13)、(17)、(18)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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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

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80%+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20%

沪深300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包含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流动性好、

规模最大的300只A股为样本的成分股指数,是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中市值覆盖率高、代表

性强、流动性好,同时公信力较好的股票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比较基准。中

证综合债券指数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票及短融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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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其选样是在中证全债指数样本的基础上,增加了央行票据、短期

融资券以及一年期以下的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该指数的推出旨在更全面地反映我国债

券市场的整体价格变动趋势,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更切合的市场基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合理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在本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如果法律法规变化或者出现更有代表性、更权威、更为市场

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其

他销售机构将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进行重新评定,因而本基金的产品风险

等级具体结果应以各销售机构提供的最新评级结果为准。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

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2年12月31日,来源于《安信盈利驱动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2022年第4季度报告》。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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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1,947,821.69 87.52

其中:股票 11,947,821.69 87.52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693,646.99 12.41

8 其他资产 9,984.83 0.07

9 合计 13,651,453.51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0,312,112.69 76.03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296,259.00 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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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87,434.00 2.12

J 金融业 7,319.00 0.05

K 房地产业 406,997.00 3.00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td>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637,700.00 4.70

N</td>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1,947,821.69 88.09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300832 新产业 16,900 847,366.00 6.25

2 603658 安图生物 13,600 841,160.00 6.20

3 300750 宁德时代 1,900 747,498.00 5.51

4 300003 乐普医疗 30,200 693,694.00 5.11

5 300049 福瑞股份 28,300 691,369.00 5.10

6 600519 贵州茅台 400 690,800.00 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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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600079 人福医药 26,200 625,918.00 4.61

8 002918 蒙娜丽莎 33,200 596,936.00 4.40

9 300759 康龙化成 6,400 435,200.00 3.21

10 688526 科前生物 19,382 434,156.80 3.20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对冲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为目的,优先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基于本基金的个股精选配置,在

系统性风险积累较大时,通过适当的股指期货头寸对冲系统性风险,力争获取个股的超额

收益和对冲组合的绝对收益。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平。

基金管理人将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

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的

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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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所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除安图生物(代码:603658SH)、乐普医疗(代码:

300003SZ)外其他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不存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

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5月13日,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重

大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警示。

2.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11月,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因未依法履行职责多次被国家

税务总局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通知整改。

以上证券的投资已执行内部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本基金管理人从制度

和流程上要求股票必须先入库再买入。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9,085.8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899.03

6 其他应收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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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其他 -

8 合计 9,984.83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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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9年3月5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22年12月31日)

的投资业绩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安信盈利驱动股票A: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9.3.5-2019.12.31 21.28% 1.16% 7.36% 0.95% 13.92% 0.21%

2020.1.1-2020.12.31 37.45% 1.34% 22.46% 1.14% 14.99% 0.20%

2021.1.1-2021.12.31 -13.32% 1.15% -2.94% 0.94% -10.38% 0.21%

2022.1.1-2022.12.31 -21.81% 1.35% -16.91% 1.02% -4.90% 0.33%

2019.3.5(基金合同生效日)-2022.12.31 12.98% 1.26% 6.03% 1.02% 6.95% 0.24%

安信盈利驱动股票C: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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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差② 率③ 率标准差④

2019.3.5-2019.12.31 20.87% 1.16% 7.36% 0.95% 13.51% 0.21%

2020.1.1-2020.12.31 36.91% 1.34% 22.46% 1.14% 14.45% 0.20%

2021.1.1-2021.12.31 -13.69% 1.15% -2.94% 0.94% -10.75% 0.21%

2022.1.1-2022.12.31 -22.12% 1.35% -16.91% 1.02% -5.21% 0.33%

2019.3.5(基金合同生效日)-2022.12.31 11.23% 1.26% 6.03% 1.02% 5.20% 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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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托管账户中的基金进行托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

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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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可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

价估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可转换债券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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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流通受限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

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

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可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

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

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

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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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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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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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证券/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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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该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

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由于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将导致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之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

4、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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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将收益分配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

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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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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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

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

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

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

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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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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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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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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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规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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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及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

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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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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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2、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

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三)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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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

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

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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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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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投资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有: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

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各个行业和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波动,并影响着

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

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

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

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

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

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这将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7)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

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此外,回购交易中由于

融资方(正回购方)违约到期无法及时支付回购利息,也将会对基金资产造成损失。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或公

司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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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

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

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职业道德风险: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而可能导致的

损失。

4、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5、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

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国债期货的投资风险

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

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

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

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

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

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2)股指期货特有的风险

杠杆风险:因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而存在杠杆,基金财产可能因此产生更大的收

益波动。

基差风险:在利用股指期货对冲市场系统风险时,基金资产可能因为股指期货合约与

标的指数价格变动方向不一致而承担基差风险。因存在基差风险,在股指期货合约展期操

作时,基金资产可能因股指期货合约之间价差的异常变动而遭受展期风险。

股指期货展期时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持有的股指期货头寸需要进行展期操作,平仓

持有的股指期货合约,换成其他月份股指期货合约,当股指期货市场流动性不佳、交易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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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时,将会导致展期操作执行难度提高、交易成本增加,从而可能对基金资产造成不利

的影响。

期货盯视结算制度带来的现金管理风险:股指期货采取保证金交易制度,保证金账户

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资金管理要求高。当市场持续向不利方向波动导致期货保证金

不足,如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基金资产带来

超出预期的损失。

到期日风险:股指期货合约到期时,本基金的账户如仍持有未平仓合约,交易所将按

照交割结算价将账户持有的合约进行现金交割,因此无法继续持有到期合约,具有到期日

风险。

对手方风险:资产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投资于股指期货时,会尽力选择资信状态优良、

风险控制能力强的期货公司作为经纪商,但不能杜绝在极端情况下,所选择的期货公司在

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或破产清算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

连带风险:为基金资产进行结算的结算会员或该结算会员下的其他投资者出现保证金

不足、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中金所对该结算会员下的经纪账户

强行平仓时,基金资产可能因被连带强行平仓而遭受损失。

未平仓合约不能继续持有风险: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中金所交易规则

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基金资产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基金资

产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等。

信用风险是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

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利率风险是市

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一般而言,如果市场利率上升,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的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资产支

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

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

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是债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

从而使基金资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4)投资于存托凭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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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

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

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

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

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

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

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

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7、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

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

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

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

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8、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

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

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

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一)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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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的约定。

(二)流动性风险评估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时,因投资者赎回导致基金规模下降而使基

金资产的流动性出现明显降低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在投资运作过程中,为有效应对和处理本基

金在开放期可能面临的流动性风险,防范由于流动性不足导致的风险事件或损失,基金管

理人将充分考虑投资股票、债券等证券品种的流动性,以及投资组合整体的流动性,降低

基金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三)巨额赎回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5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的,除未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规定办理赎

回申请外,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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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四)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

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收取短期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

6、摆动定价;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具体处理程序详见基金合同相关约定,以上流动性管理工具将使投资者无法及时全部

或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无法及时全部或部分获得赎回款项等。

三、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其他基金销售机构销售,但

是,基金资产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销售机构担保收益,销售机构

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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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两个工作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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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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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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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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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可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应在T+2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交易

确认单,或在T+1个工作日后通过电话、网上服务手段查询交易确认情况。基金管理人不

向投资者寄送交易确认单。

2、每月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所有订阅电子邮件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电子邮件对账单。

投资者可以发送“订阅电子对账单”邮件到客服邮箱service@essencefund.com;也

可直接拨打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8-088-088(免长途话费)订阅。

二、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投资

者可以定期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时间、方法另行公告。

三、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自助开户交易:投资者持有建设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等银行的借记卡可以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自助开户并进行网上交易业务。

2、查询服务: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交易记录

等信息,同时可以修改联络信息等基本资料。

3、信息咨询服务: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4、在线客服:投资者可以点击基金管理人网站首页“在线客服”,与客服代表进行在

线咨询互动。

四、短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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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向订制短信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相应短信服务。

五、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投诉受理、基金份额净值等服务。

六、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中心提交信息订制的申请,基金管理人将以电

子邮件、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为投资者发送所订制的信息。

七、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者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8-088-088(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

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客服中心自助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的全天候服务,投资者可以

自助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

2、人工电话服务:客服代表可以为投资者提供业务咨询、信息查询、资料修改、投诉

受理、信息订制等服务。

3、电话留言服务: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投资者可进行电话留言。

服务联系方式: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www.essence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essencefund.com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

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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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标题 披露日期

1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众惠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基金销售服务机构的公告 2022年2月16日

2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基金销售服务机构的公告 2022年3月30日

3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旗下全部基金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年3月31日

4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对公司旗下FOF资产管理计划通过直销柜台办理旗下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免收相关费用的公告 2022年4月15日

5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旗下79只基金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年4月21日

6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安信盈利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022年6月6日

7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安信盈利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22年6月7日

8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安信盈利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22年6月8日

9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安信盈利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公告 2022年7月13日

10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旗下79只基金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年7月20日

11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防范不法分子假冒本公司、本公司员工名义从事诈骗活动的公告 2022年8月11日

12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旗下79只基金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年8月30日

13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2年第3季 202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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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14 关于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变更的公告 2022年12月13日

15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2年第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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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

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

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essencefund.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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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安信盈利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安信盈利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安信盈利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注册安信盈利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

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

费购买复印件。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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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

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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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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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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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

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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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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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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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根据法律法规的要

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调整基金份额

类别;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

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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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

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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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

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

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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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

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

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

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

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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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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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

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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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

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

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两个工作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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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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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

点为北京市,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

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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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3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36层

邮政编码:518026

法定代表人:刘入领

成立日期:2011年12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1〕189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06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

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

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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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

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

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

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

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股

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国债、金融

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次级债、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权证、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基金库、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

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95%。本基金投资于盈利驱动主题相关

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前述现金资产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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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券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

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

权证的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

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5.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5.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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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15.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20%;

15.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

当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15.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6)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不超过

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7)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

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

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3)、(13)、(18)、(19)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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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上

述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

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

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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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

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

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

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

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

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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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

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

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

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

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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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

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

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估值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在

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

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

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

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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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

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

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

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

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

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

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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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

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

好协商解决。但若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

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