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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塔红土盛兴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2024-04-30 10:18:00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红塔红土盛兴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红塔红土盛兴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基金主代码 010294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1 年 2 月 5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及《红塔红土盛兴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红塔红土盛兴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4 年 5 月 6 日

赎回起始日 2024 年 5 月 6 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红塔红土盛兴 39 个月定期开

放债券 A

红塔红土盛兴 39 个月定期开

放债券 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10294 010295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

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 是 是

注:红塔红土盛兴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2.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含该日)

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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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为准。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

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申购、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本基金本次办理申购、赎回的开放期为 2024 年 5 月 6 日至 2024 年 5 月 31 日。自 2024 年 6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8 月 31 日为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3.1.1 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有其他

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1.2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

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3.1.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收取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并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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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前端收费

红塔红土盛兴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A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备注

M<1,000,000 0.40% -

1,000,000≤M<5,000,000 0.20% -

M≥5,000,000 1,000 元/笔 -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3.3.1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T 日),在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

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

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

请。申购申请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3.3.2 申购以金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3.3 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4.1.1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 份。每个基金交易账户

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为 10 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 份时,余额

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4.1.2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赎回份额、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4.2.1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逐级递减,本基金 A 类份额和 C 类份额

均收取赎回费。

4.2.2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限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

持有期限大于等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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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4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4.2.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

费率,并进行公告。

红塔红土盛兴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A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日 1.50%

7 日≤N<365 日 0.50%

N≥365 日 0.00%

红塔红土盛兴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C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日 1.50%

7 日≤N<365 日 0.50%

N≥365 日 0.00%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4.3.1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T 日),在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

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

认情况。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赎

回申请。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3.2 赎回以份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3.3 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3.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3.5 投资者 T 日的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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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前湾一路 399 号前海嘉里商务中心四期 1 栋 2301

法定代表人:龚香林

联系人:胥阿南

电话:(0755)33372651

传真:(0755)33379015

公司网站:www.htamc.com.cn

客服电话:4001-666-916(免长途费)

7.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本公司已经与下述销售机构(排名不分先后)签订基金销售协议,投资人通过下述销售机构

办理相关业务的,以下述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天鼎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

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乾道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泛华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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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

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

责任公司、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

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麦高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基金销售机构均已取得中国证监会办法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证书。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

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9.1 申购、赎回申请的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

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9.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

者 T 日的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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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

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9.3 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赎回、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赎回、转

换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

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在

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9.4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

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 2020 年 11 月 16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亦可到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tamc.com.cn)查询。对未

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人及希望了解本基金其它有关信息的投资人,可拨打基金管理人的客服

热线 4001-666-916(免长途费)咨询相关事宜。

9.5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

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充分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

并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