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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鹏华股息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的公告

2024-09-05 11:20:0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鹏华股息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鹏华股息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

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通讯方式召开,审议《关于鹏华股息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持续运作的议案》。大会表决投票时间自2024年8月27日

起,至2024年9月3日17:00止。2024年9月4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

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根据计票结果,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少于权益登记日(2024年8月26日)本基金基金

份额总数的二分之一,因此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关于以

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有效条件。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

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

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包括公证费、律师费,前述持有人大会费用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就本次会议情况

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二、备查文件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鹏华股息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鹏华股息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鹏华股息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附件:《公证书》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