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国联安创业板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国联安创业板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
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4年9月25日,大会投票表决时间从2024年9月25日起,至2024年10月25日17:
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2024年10月28日,
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
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根据计票结果,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未达到权益登
记日本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因此未达到《基金合同》约定的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有效条件。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以及公证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次大会召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就本次会议情况报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本基金已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日
(2024年10月28日)开市起停牌。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失败,本基金
将于2024年10月29日10点30分起复牌,恢复正常交易。
二、备查文件
1、《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联安创业板科技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联安创业板科技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联安创业板科技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公 证 书
(2024)沪东证经字第 8616 号
申请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
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委托代理人:张志远,男,1987 年 12 月 23 日出生。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国联安创业板科技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 2024 年 10 月 16 日向本处
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国联安创业板科技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
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联安创业
板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
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 2024 年 9 月 25 日在
有关报刊媒体上发布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公告;于 2024 年 9 月 26 日、9 月 27 日分别发布了召开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
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国联安创业板科技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营业执照、国联安创业板科技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国联安创
业板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
本处公证员林奇和工作人员孙立和于 2024 年 10 月 28 日上午 10
时 30 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8 楼对国联安创业
板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
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
金托管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孙冬明的
监督下,由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张志远、徐黄凯
进行计票。截至 2024 年 10 月 25 日 17 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
讯方式)的国联安创业板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 2,000,000.00 份,占
2024 年 9 月 25 日权益登记日国联安创业板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 35,280,565.00 份的 5.67%,小于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本次国联安创业板科技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
于国联安创业板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
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计票结果未满足以通讯方式有效召开持
有人大会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公 证 员 林奇
2024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