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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顺安泓丰纯债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4-11-02 11:10:08

金元顺安泓丰纯债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4-11-01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送出日期:2024-11-02

一、产品概况

金元顺安泓丰纯债87个月

基金简称基金代码008224

定开债A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基金管理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

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2020-12-03

基金类型债券型交易币种人民币

运作方式定期开放式开放频率87个月定期开放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

2020-12-03

理的日期苏利华

证券从业日期2010-06-01

基金经理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

2022-12-07

理的日期李玮

证券从业日期2016-11-29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况的,本基金可以暂停基金运作,且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每个封闭期

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评估市场环境、产品特点等情况,决定基金进入

开放期或暂停进入开放期。具体运作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2)基

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截至某个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在该开放期的最后

其他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

除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如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不含5000万元),或发生投资者人数低于200人等情况,则基金管理人

可决定暂停进入下一封闭期,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3)基金封闭

期到期日因部分资产无法变现或无法以合理价格变现导致基金部分资产尚未变

现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本基金严格采用持有到期策略,将基金资产配置于到期日(或回售期限)在

投资目标

封闭期结束之前的固定收益资产,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定增值。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金融债、公开发行

的次级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可分离型

可转换债券的纯债部分、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

行存款(含协议存款、定期存款以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

投资范围

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每个开放期之前的三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前述5%的限制。

本基金对所投资各类金融工具的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与基金的剩余封闭

期进行期限匹配,投资的各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日不晚于该封闭期的最后一日。

封闭期投资策略(资产配置策略、类属配置策略、信用债券投资策略、杠杆

主要投资策略投资策略、现金管理、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开放期投资策略

业绩比较基准每个封闭期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25%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

风险收益特征

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注:具体投资策略详见《金元顺安泓丰纯债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九、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最近十年(孰短)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注:

1、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2、合同生效当年期间的相关数据和指标按实际存续期计算,不按整个自然年度进行折

算;

3、数据有效期截止2023年12月31日。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金额(M)收费方式

费用类型备注

/持有期限(N)/费率

M<100万0.40%

认购费

100万≤M<500万0.20%

M≥500万每笔1,000元

M<100万0.50%

申购费(前收费)100万≤M<500万0.30%

M≥500万每笔1,000元

N<7天1.50%

赎回费7天≤N<30天0.10%

N≥30天0.00%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 收取方

管理费 0.15%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

托管费 0.05%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服务费 / 销售机构

审计费用 90,000元 会计师事务所

信息披露费 120,000元 规定披露报刊

其他费用 详见《招募说明书》中的“基金费用与税收”章节。

注:1、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2、审计费用、信息披露费用等为由基金整体承担的年费用金额,非单个份额类别费用。年

金额为当年度预估年费用金额,非实际产生费用金额,最终实际金额以基金定期报告披露为

准。

(三)基金运作综合费用测算

若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投资者需支出的运作费率如下表:

基金运作综合费率(年化)

- 0.20%

注: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为基金现行费率,其他运作费用以最近一次基

金年报披露的相关数据为基准测算。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有系统性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增

值税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技术风险和其他风险等。其中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包括:1、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对债券资

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需承担债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以及因个别债

券违约所形成的信用风险。2、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开放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投资人在

封闭运作期间存在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赎回的风险。3、暂停运作的风险。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存续期内,每个封闭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评估市场环境、产品特点等情

况,决定基金进入下一开放期或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截至某

个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在该开放期的最后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除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如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或发生投资者人数低于200人等情况,则基金管

理人可决定暂停进入下一封闭期,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基金封闭期到期日因部

分资产无法变现或无法以合理价格变现导致基金部分资产尚未变现的,基金应当暂停进入下

一开放期,封闭期结束的下一工作日,基金份额全部自动赎回,按已变现的基金财产扣除相

关费用后按比例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未变现资产对应赎回款延缓支付,待该部分资产变现后

支付剩余赎回款4、本基金可能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

具。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风险及证券化风险。资产风险源于资产本身,包括价

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证券化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评级风险、法律风险等。5、摊余

成本法估值的风险。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该估值方法是将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

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据此所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资产净

值可能存在偏差。在封闭期内,本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至到期策略,一般情况下,持有的固

定收益类种和结构在封闭期内不会发生变化,在行情波动时,可能损失一定的交易收益。6、

本基金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定期对持有的固定收益品种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如有客观

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应当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对所投资资产计算确认减值损失。因此,

摊余成本法估值不等同于保本,基金资产发生计提减值准备可能导致基金份额净值下跌。

(二)重要提示

本基金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2787

号文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本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本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本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

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本基金管理人发布的

相关临时公告等。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经友好协商

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官方网站www.jysa99.com、客服电话:

400-666-0666

1、《金元顺安泓丰纯债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金元顺安泓丰纯债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金元顺安泓丰纯债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5、基金份额净值;

6、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7、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