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的永赢沪深300指数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于2019年4月28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
可〔2019〕853号)。《永赢沪深3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于2019年7月9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约定:“若本基金管理
人同时管理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则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使本基金采取ETF联接基金模式并相应修改基金
合同,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合同》约定:“2、在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3)若本基金管理人同时管理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使本基金采取
ETF联接基金模式进行运作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
化;……”
本公司旗下永赢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已于2024年11 月8日正式成立。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公司
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于2024年11月11 日起,将永赢沪深3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永赢沪深300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A类份额基金代码:007538,C类份额
基金代码:007539),引入侧袋机制,并根据法律法规更新、基金管理人信息更新
以及本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对《基金合同》作出修改。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已对《基金合同》、《永赢沪深3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永赢沪深3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等法律文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补充。《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详见附件《〈永
赢沪深3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届时,永赢沪深3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登记机构将进行基金份
额变更登记,即将“永赢沪深3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变
更为“永赢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A类基金
份额”,将“永赢沪深3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份额”变更为“永
赢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C类基金份额”。
前述变更不影响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转型后,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及费率优
惠活动保持不变。
重要提示:
1、修改后的《永赢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
金基金合同》、《永赢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永赢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
募说明书》自2024年11月11日起生效,原《永赢沪深3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永赢沪深3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永赢沪
深3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于当日失效。
2、投资者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maxwealthfund.com)查阅修改后的法律文
件,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05-8888)获取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
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
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
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敬请投资者在购买基金前
认真考虑、谨慎决策。
特此公告。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 年11 月9 日
附件:《永赢沪深3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
表
章节
全文
全文
全文
第一部
分前言
第二部
分释义
《永赢沪深3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订前)
指定媒介
指定报刊
指定网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指引第3 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以下
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三、永赢沪深3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
场前景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
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
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详
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本基金在募集过程中(指本基金募集完成
进行验资时)及成立运作后,单一投资者持有
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
或超过50%(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
情形导致被动超标的除外),基金管理人使用
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等
人员出资认购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50%的,不受此限制。
五、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
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
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
特殊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无
八、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 年9 月
1 日起执行。
1. 基金或本基金:指永赢沪深300 指数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永赢沪深
3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就本基金签订之《永赢沪深300 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永赢沪深300 指数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永赢沪深3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9 月1 日起执行)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永赢沪深3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同年6 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
年7 月26 日颁布、同年9 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
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括
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
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
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3.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
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
资等业务
30.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
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31.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
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
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4.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
的不定期期限
41.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9.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
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
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
价证券、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
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7. 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
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
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8. 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
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
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9. 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
度中的对应日期
63. 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
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
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
等人员的资金
64. 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
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
有期限不少于3 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
等人员
《永赢沪深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
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后)
规定媒介
规定报刊
规定网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 号一一基金中
基金指引》(以下简称“《基金中基金指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 号一一指数基
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三、永赢沪深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发起式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永赢沪深
3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永赢
沪深3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
人依照《基金法》、《永赢沪深300 指数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永赢沪深300 指数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转型更名前)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做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
……
删除
删除
四、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
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
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详
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投资者投资于本
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
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
金招募说明书。
八、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
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
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
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
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
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
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1. 基金或本基金:指永赢沪深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由永赢沪深300 指
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永赢沪深300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
基金签订之《永赢沪深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永赢沪深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永赢沪深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 年8 月28
日颁布、同年10 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 年7 月
26 日颁布、同年9 月1 日实施,并经2020 年3 月20 日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
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基金中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16 年9
月11 日颁布并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指引第2 号一一基金中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7.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
监督和管理的机构
21. 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
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
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2.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 基金销售业务:指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
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
询等活动
29.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
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
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永赢沪深300 指数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
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 存续期:指《永赢沪深300 指数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至《永赢沪深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
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6.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
利息、买卖证券价差、投资目标ETF 份额所得收益、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
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目标ETF 基金
份额、各类有价证券、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 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
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
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
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3. 目标ETF:指另一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ETF”),该
ETF 和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同,并且该ETF
的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该ETF 以求达到投资目标。本基金的目标
ETF 为永赢沪深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54. ETF 联接基金: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
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目标ETF,与目标ETF 的投
资目标类似,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
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简称“联接基金”
56. 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
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7. 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
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1. 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永赢沪深300 指数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
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
62. 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永赢沪
深3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
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 年的基金管理
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
基金经理等人员
63.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
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
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
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4.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
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