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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兴源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2025-02-10 07: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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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兴源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5 年 2 月 10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国投瑞银兴源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简称 国投瑞银兴源 6 个月定开混合(FOF)

基金主代码 015246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2 年 8 月 12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

申购起始日 2025 年 2 月 12 日

赎回起始日 2025 年 2 月 12 日

下属基金份额类别

的基金简称

国投瑞银兴源 6 个月定开混合

(FOF)A

国投瑞银兴源 6 个月定开混合

(FOF)C

下属基金份额类别

的交易代码

015246 015247

该基金份额类别是

否开放申购、赎回

是 是

1、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本次开放期时间为 2025 年 2 月 12 日至 2025 年 3 月 11 日,

开放期内本基金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本基金自 2025 年 3 月 12 日起进入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

2 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根据国投瑞银兴源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

作,即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交替的方式运作。本基金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为本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的 6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第二个开放期的首日为本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日的 12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第三个开放期的首日为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日的 18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以此类推。本基金的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2 个工

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

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第 5 个封闭期为 2024 年 9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2 月 11 日止。本基金

第 5 次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 2025 年 2 月 12 日至 2025 年 3 月 11 日

的 20 个工作日。自 2025 年 3 月 12 日起至 2025 年 8 月 11 日止,为本基金的第 6

个封闭期,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在开放期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

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以届时提

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期内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有所不

同,请详见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3 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3

(1)投资人在销售机构网点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在不低

于上述规定的金额下限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者需同时

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

购费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0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60%

500 万元≤M 1000 元/笔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A 类基金份额适用费率按单笔 A 类基

金份额的申购申请分别计算。

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可详见本基金最新的招募说明书。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

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

一定的优惠,并履行必要的报备和信息披露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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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

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3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4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

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 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为 0.01 份,账户最低保留

份额为 0 份。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赎回最低限额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

不同规定,投资者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以及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 日≤Y<一个封闭期 0.50%

一个封闭期≤Y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时收取。本基金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

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

购确认日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

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

一定的优惠,并履行必要的报备和信息披露手续。

(4)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0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

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5 基金销售机构

6.1. 直销机构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18 楼

电话:(0755)83575993 83575994

传真:(0755)82904048

联系人:马征、李沫

客户服务电话:400-880-6868、0755-83160000

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

5.2 非直销机构

(1)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6

(4)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5)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6)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7)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0)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2)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4)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5)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6)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7)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9)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0)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2)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3)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24)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25)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7

(26)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7)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9)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0)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1)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3)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4)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5)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6)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7)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8)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具体网点、规则、流程、数额限

制等请详见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销售机构可办理的业务类型及业务办理状

况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减或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投资者可登

录本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查询本基金销售机构信息。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

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后的 3 个工作日内,通过规定

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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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若参加其他代销机构的费率优惠活动,详见各代销机构相关公

告或本公司网站相关提示。

(2)2025 年 2 月 12 日至 2025 年 3 月 11 日为本基金第 5 个开放期,即在

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接受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2025 年 3 月 11

日 15:00 以后暂停接受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直至下一个开放期。

(3)《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予以披露;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将终止并进行基金财

产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

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在基金存续期内,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基金合同将终止并进行基金

财产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

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第一、某个开放期届满时,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第二、某个开放期届满时,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本公告仅对本基金第 5 个开放期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

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ubssdic.com)查阅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资料。

投资者还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880-6868、0755-83160000)或代销机构

咨询电话咨询基金的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投资人

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相关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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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