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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富亚洲机会股票(QDII)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5-03-01 11:47:09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富

亚洲机会股票(QDII)A类份额)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5年2月25日

送出日期:2025年3月1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国富亚洲机会股票(QDII)基金代码457001

下属基金简称国富亚洲机会股票(QDII)A下属基金交易代码457001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JP Morgan

Franklin Chase Bank,

富兰克林顾摩根大通银

境外投资顾问Advisers,境外托管人National

问公司行

Inc.Associatio

n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2年2月22日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期-

基金类型股票型交易币种人民币

运作方式普通开放式开放频率每个开放日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

2015年12月24日

理的日期基金经理徐成

证券从业日期2006年6月1日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请投资者阅读《招募说明书》第四章了解详细情况。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通过投资在亚洲地区(不包括日本)证券市场进行交易以及公司总

投资目标

部或经营范围在亚洲地区(不包括日本)的上市公司以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境内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

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

投资范围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

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等)、资产

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包括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

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

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已与中

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

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

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

注册的公募基金(含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

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

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

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区域为亚洲地区(除日本),包括中国香港、韩国、印度、中国台湾、

新加坡、印度尼西亚、泰国、马来西亚和菲律宾等国家或地区。本基金将至少80%的非

现金基金资产投资于亚洲地区(除日本)证券市场以及至少50%的营业收入来自于亚洲

地区而在亚洲以外交易所上市的企业。

香港市场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投资额度和港股通机制进行投资。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含存托凭证)市值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若法律法规变更或取消本限制的,则本基金

按变更或取消后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1、股票投资策略;2、债券投资策略;3、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4、外汇管理;5、存

主要投资策略

托凭证投资策略。

业绩比较基准MSCI亚洲(除日本)净总收益指数(MSCI AC Asia ex Japan Index(Net Total Return))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货币

风险收益特征

市场基金。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注:以上为报告期末各资产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注:以上为报告期末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最近十年(孰短)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注:业绩表现截止日期2023年12月31日。基金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份额(S)或金额(M)

费用类型收费方式/费率备注

/持有期限(N)

金额(M)单位:

M<500,000 1.50%

申购费

500,000≤M<1,000,000 1.20%-

(前收费)

1,000,000≤M<5,000,000 0.60%-

M≥5,000,000 1,000元/笔-

N<7天1.50%-

赎回费7天≤N<365天0.50%-

365天≤N<730天0.20%-

N≥730天0.00%-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

收费方式/年费率或金额收取方

管理费1.20%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投资顾问机构

托管费0.20%基金托管人

审计费

70,000.00元会计师事务所

信息披

120,000.00元规定披露报刊

露费

其他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

相关服务机构

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注:1、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2、本基金的审计费用和信息披露费为基金整体承担费用,非单个份额类别费用,且年金额为预估值,

最终实际金额以基金定期报告披露为准。

(三)基金运作综合费用测算

若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投资者需支出的运作费率如下表:

国富亚洲机会股票(QDII)A

基金运作综合费率(年化)

1.51%

注: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如有)为基金现行费率,其他运作费用以最近一次基金年

报披露的相关数据为基准测算。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分为如下三类:

一是本基金特定风险:

1、亚洲(除日本)市场风险

本基金对亚洲(除日本)市场的投资是为了分享亚洲(除日本)地区经济高速增长的发展成果,但是

如果亚洲(除日本)地区经济增长出现大幅度减缓或是发生危机性事件,本基金投资的相关上市公司的经

营业绩可能下降或低于预期,市场价格可能因此下跌,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的系统性市场风险。

2、新兴市场风险

本基金所投资的主要区域为新兴市场。各新兴市场特有的监管和管制制度(包括市场准入制度、外汇

管制制度等)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投资受到限制,对投资业绩产生影响。此外,新兴市场普遍存在证券市场

制度不健全、发展不完善、流动性较差、波动性较高等特征,可能使得本基金资产面临更大的波动性和潜

在风险。

3、股票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在基金的投资管理中,本基金将承受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不能完全规避股

票市场整体下跌和个股市场价格下跌的风险。在股票市场上涨时,基金可能由于持有非股票资产等原因,

基金净值增长不能完全跟随或超越股票市场的整体上涨幅度。

4、区域配置风险

由于亚洲(除日本)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宏观经济与证券市场等发展水平的不均衡,本基金在区域配置

上可能会较大比例地投资于少数亚洲国家或地区,从而这些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市场的投资风险将对本基

金的投资业绩产生重要影响。

5、行业配置风险

由于部分亚洲(除日本)国家或者地区具有特殊的产业结构,偏重于某些特定行业的发展,因此可能

会导致本基金在行业配置上的不均衡,这些特定行业所处的景气周期将对本基金的投资业绩产生一定的影

响。

6、政治风险

本基金以亚洲(除日本)市场为主要的投资地区,因此亚洲(除日本)地区政治、社会或经济的重大

事件(包括天然灾害、战争、暴动或罢工等),都可能对本基金所投资的证券市场或品种造成负面影响,从

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本基金将在内部及外部研究机构的支持下,密切关注有关国家、地区政治、

社会、经济的状况,适时调整投资策略以应对政治风险。

7、港股投资风险

本基金除了投资于A股市场外,还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除了

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香港市

场风险、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不同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但本基金可通过港股通投资香港证券市场。港币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

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人民币对港币的汇率

的波动也可能加大基金净值的波动,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

此外,由于基金运作中的汇率取自汇率发布机构,如果汇率发布机构出现汇率发布时间延迟或是汇率

数据错误等情况,可能会对基金运作或者投资者的决策产生不利影响。

(2)香港市场风险

与内地A股市场相比,港股市场上外汇资金流动更为自由,海外资金的流动对港股价格的影响巨大,

港股价格与海外资金流动表现出高度相关性,本基金在参与港股市场投资时受到全球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

变动等因素所导致的系统风险相对更大。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

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3)香港交易市场制度或规则不同带来的风险

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A股市场规则,在港股通机制下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

于如下特殊风险:

1)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卖出),同时对个股不

设涨跌幅限制,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

2)只有内地与香港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

3)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香港联合交易所将可能停市,投

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服

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

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4)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

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香港市场,基于两地市场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本基金

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支付赎回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资者带来流动性风

险,同时也存在不能及时调整基金资产组合中A股和港股投资比例,造成比例超标的风险。

5)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险

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在交易所认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时,上市公司方可采取停牌措施。此外,

不同于内地A股市场的停牌制度,香港联合交易所对停牌的具体时长并没有量化规定,只是确定了“尽量

缩短停牌时间”的原则;同时与A股市场对存在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根据其财务状况在证券简称前加入相

应标记(例如,ST及*ST等标记)以警示投资者风险的做法不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市场没有风险警示板,香

港联合交易所采用非量化的退市标准且在上市公司退市过程中拥有相对较大的主导权,使得香港联合交易

所上市公司的退市情形较A股市场相对复杂。因该等制度性差异,本基金可能存在因所持个股遭遇非预期

性的停牌甚至退市而给基金带来损失的风险。

(4)港股通制度限制或调整带来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存在若干交易限制,该等限制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带来本基金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

所持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资产估值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以及现行的港股通规则调

整所带来的相应风险。

(5)基金资产投资港股标的比例的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二是境外投资产品风险;

三是开放式基金风险。

(二)重要提示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

8月30日证监许可字[2011]1380号文核准募集,基金合同于2012年2月22日生效。自2021年5月17日

至2021年6月15日,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

方式召开,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

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投资范围、投资策

略、投资限制等。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2021年6月16日起,修改后

的《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

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及变更注册,并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各方基金合同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

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

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基金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

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定期公告等披露文件。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tsfund.com,客户服务热线:400-700-4518。

(一)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二)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三)基金份额净值

(四)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五)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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