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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泰上证科创板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2025-03-14 07:08:35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泰上证科创板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3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1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12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7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1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5

九、基金收益分配.................................................................................................................28

十、基金信息披露.................................................................................................................28

十一、基金费用.....................................................................................................................29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31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31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32

十五、禁止行为.....................................................................................................................34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36

十七、违约责任.....................................................................................................................37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38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39

二十、其他事项.....................................................................................................................39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40

鉴于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

募集发行国泰上证科创板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鉴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国泰上证科创板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拟担

任国泰上证科创板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

托管人;

为明确国泰上证科创板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托管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国泰上证科创板综合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或“基金合同”)中定义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

《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200号2层22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号楼嘉昱大厦15-20层

法定代表人:周向勇

成立时间:1998年3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5号

注册资本:1.1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陈亮

成立时间:1995年7月3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482,725.686800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86-10)6505-1166

联系人:夏天啸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5〕1441号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证券业务;外汇业务;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

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

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

活动。)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托管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

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本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

利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托管协议。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

除非本托管协议另有约定,本托管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

合同》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

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备选成份股

(含存托凭证)。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投资于非标的指数成份

股(包括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

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

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

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债券回购、金

融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资产支持证券、同业

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股指期权等其他金融衍生工具或

者其他投资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

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变更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规定。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遵守以下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③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若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遵守以下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③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

例的有关约定;

11)本基金若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2)本基金若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遵守以下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②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

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

现金等价物;

③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

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3)本基金若参与融资业务,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

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4)本基金若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遵守以下投资限制:

①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其中,

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

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②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50%;

③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④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

均计算;

⑤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

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1)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除上述第1)、2)、7)、14)、15)、16)

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

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

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相关证券可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

对本基金投资下列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

理人下列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限制为

准。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

行。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约

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

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

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每半年)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及回购交

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

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

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应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交易,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

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

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电话或书面回函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仍未改正,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并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配合基金托管

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

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

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

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

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

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

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基金财

产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

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

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

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5)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如有):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

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

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

的真实、完整。

(6)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

市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

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

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

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托管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

或者报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照《基金合同》及本托管协议

的约定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

照本托管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8)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参与转

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进行监督和复核。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审慎经营原则,配

备技术系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

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进

行监督和复核。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将未经基金托管人审核的不实的

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宣传推介,则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对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

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

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

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证监会报告。对于此类基金托管人

拒绝执行的交易行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了对基金管理人的通知义务后,即视

为完全履行了其投资监督职责。对于基金管理人此类违反《基金法》、本协议

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基金托管人

免于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是否开立基金财产的基金托管专户、证

券账户等投资所需其他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

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是否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

为。

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每半年)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

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

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

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或双方认可的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

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

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

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托管协议另有规定除外。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基金托管专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独立核算和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

的完整和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

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认(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

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

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

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

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予以必要的配合与协助,但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证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时,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金额及承诺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

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书面文件

确认资金到账情况。同时在规定时间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机构

需在验资报告中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验资报

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基金管理人

在监管机构备案后方可宣告《基金合同》生效,并同时将验资报告和证券投资

基金备案确认函(复印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2、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托管专户(托管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本基

金的基金托管专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

的基金托管专户的银行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的托管业务专用章和托管部负责

人名章各一枚,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

基金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3、本基金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

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托管专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

资金支付,并使用企业网上银行(简称“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

划业务。

5、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

其他规定。

(四)基金的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

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

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

易;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进行银行间备案。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

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

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负责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

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专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

金的清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或其他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的第三方机构的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

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

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

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

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

体合作协议及总行对开户行的业务授权,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

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

加盖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人名章和财务印章。存

款证实书原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由基金管理人或银行人员携介绍信和身份

证上门交接存款证实书,如采用邮寄方式,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邮寄造成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

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如下:

1、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存款账户必须以本基金名义开立,并将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

专户指定为唯一回款账户,任何情况下,存款银行都不得将存款投资本息划往任

何其他账户。

约定存款证实书的具体传递交接方式及交接期限。

2、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必须采用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基金托管人负责

依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银行存款投资合同/协议、投资指令、支取通知等有关文

件办理资金的支付以及存款证实书的接收、保管与交付,切实履行托管职责。基

金托管人负责对存款开户证实书进行保管,不负责对存款开户证实书实质真伪的

辨别,不承担存款开户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

3、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

人,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托管协议另有规

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基金

一方持有二份及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

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的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合同复

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

件不得转移。

基金管理人不得将自己保管的与本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托管人

书面同意的情况下,用于抵押、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处分。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

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授权人签字或名章样本,事先

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

相应的交易权限,授权通知应加盖管理人公章或公章授权的印章。基金管理人

应通过邮件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加盖公章的授权通知扫描件,应及时同托管

人电话确认。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的扫描件并经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授

权通知即生效。如果授权通知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

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前述时间,则以基金托管人收

到授权通知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通知的生效时间。基金管理人应在此后

三个工作日内将授权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如扫描件如与正本不一致,

以扫描件为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

得向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

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

他款项收付的指令。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日期、到账时间、金额、账户

资料等执行支付所需内容,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本基金银行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等银行费用,直接从银行账户中扣划,

无须基金管理人出具指令,但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

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

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

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交

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托管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后

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

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基金管理人发送加盖预留印鉴的指令后,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

确认。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向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基金托管人原因未及时确认的损失由基金托

管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成交后将全国银行间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

后及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基金托管人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和银行间交易成交单,答复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电话。指令或成交单到达

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授权文件进行表

面一致性审查,及时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如有疑问必须及时以电话或邮

件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

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时所必

需的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必须在当天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15:00之后发送的,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但不能保证划账成功。如果是要求当

天某一时点到账的指令,则指令需要提前2个工作小时发送,且相关付款条件

已经具备。基金托管人将视付款条件具备时为指令送达时间。基金托管人收到

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对指令进行审查,验证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以及是否符

合合同约定的投资监督等相关条款,传真指令/指令扫描件还应审核印鉴和签章

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章样本形式相符(印鉴、签章和划款指令授权文件书中的

预留印鉴不存在重大差异即视为审核无误,基金管理人应避免传真或扫描引起

的印章、签字等变形、扭曲),划款金额与相关划款证明文件所记载的划款金

额是否一致,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

得延误。若存在要素不符或者其他异议,基金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并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交易凭证、

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

性。基金托管人待收齐相关资料并判断指令有效后重新开始执行指令。基金管

理人应在合理时间内补充相关资料,并给基金托管人预留必要的执行时间,对

因此造成的延误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关责任。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

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或失

去效力而影响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相关责任。

对新股申购网下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不应晚于网下申购缴款日(T日)

上午10:00前将指令发送至托管人。

对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行T+0非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

理人应在交易日14:00前将划款指令发送至托管人。因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

及时,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所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包括赔偿在该市场引起其他托管客户交易失败、赔偿因占用

结算参与人最低备付金带来的利息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基金托管专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否则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及时通过电话或邮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通过邮件、书面文件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确认此

交易指令无效,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

造成损失的责任。

对于申购新股等时效性要求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必须及时将指令发送至基

金托管人并进行电话确认,为基金托管人预留充足的指令处理时间。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在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后不予

执行,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以资金备足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时间

视为指令收到时间,因账户资金余额不足导致的投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指令以传真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邮件、基金管理人服务平台、电子直连指令),原件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

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扫描件或其他格式。当两者不一致时,以基金托管人收

到的指令为准。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指令要素错误、预留印鉴错误,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指令

中重要信息模煳不清或不全等情形。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及时通过

电话或邮件提示基金管理人改正后再予以执行。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

出具书面说明或作废指令。

基金管理人撤回已发送的指令时,须向基金托管人出具说明或作废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说明或作废指令并确认后将指令作废;如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说明或得到确认时该指令已经执行,则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执行该指令而造

成的损失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或其它双方共同确认的方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确认。对于基金托管人事前难以监督的交易行为,基金托管人在依照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要求履行监督职责,并事后履行了对基金管

理人的通知以及向证监会的报告义务后,即视为完全履行了其投资监督职责。

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

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责任,

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

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

时书面方式或双方认可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已经履行法定托管义

务的,由此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和通知,除非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执行。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

成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常指令执行或错误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致使本

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并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

(七)授权通知的变更

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应当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电话

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需提供加盖公章的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包括姓名、

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或名章样本等),同时以电话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如果变更授权通知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

变更授权通知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前述时间,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

授权通知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变更授权通知的生效时间。基金管理人在此后

七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授权通知文件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扫

描件与正本不一致时,以扫描件为准。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通知生效后,

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的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

基金托管人不予执行。

基金托管人更改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应提前通过录音

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并随后向基金管理人发送更换后的名单且注明更换日期

(更换日期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的时间)。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代理证券、期货、期权买卖的证券、期货、期权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

单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将被选中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及时送达

基金托管人,办理交易单元租用流程,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基

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

构的有关情况及交易信息予以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

式或双方认可的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以便基金托管人估值核算使用。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期权交易的期货、期权经纪商,并

与其签订期货、期权经纪合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期货、期权经纪商

可就本基金参与期货、期权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其他事宜根据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

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证

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

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在每月前6

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

结算保证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当日,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

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并根

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数据为

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过错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

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

卖及质押券欠库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造

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T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

T+1日的投资交易资金结算;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基金管理

人应在T+1日上午10:00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算。如果未遵循上述规

定备足资金头寸,影响基金资产的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由此给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及基金托管人托

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定,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融资回

购业务时,用于融资回购的债券将作为偿还融资回购到期购回款的质押券。如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债券回购交收违约或因折算率变化造成质押欠库,导致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欠库扣款或对质押券进行处置造成的投资风险

和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

托管资金专用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上有充足

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

划款指令,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

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实行场内T+0非担保交收的资金清算按照基金托管人的相关规定流程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进行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核对。每个工作

日对外披露基金份额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

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个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

目相符。

对于基金的资金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方式进行账目核对。

(四)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

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

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每个工

作日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

准确、完整。

4、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

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子数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并各自按

有关规定保存。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

式。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

关事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

专用账户(即基金清算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托管账户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

人应按时拨付;因基金托管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

付,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托管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

与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

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五)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

收”的原则,每日按照基金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基金托

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基金托管账户净应

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收日15:00时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往基金托管账户;

当存在基金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基

金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12:00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

划付。如果指令接收时,账户余额不足支付,以账户足额时间为指令接收时间。

因基金托管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

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六)基金收益分配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决定收益分配方案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收益分配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分发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依据划

款指令在指定划付日及时将资金划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分红款支付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

时间。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任一类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

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

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基金所投资的目标ETF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

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六)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七)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八)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

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九)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

工作日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编制;年度报告在

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编制。定期报告(月度报表除外)文件应按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2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复核,并将

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

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

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

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对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以备有权机构对

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收益分配。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

息披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信息披露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

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了为合法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托

管协议规定的义务所必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

保密信息,并且应当将保密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保密信息

的职员范围之内。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

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

会等监管机构的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

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清算报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投资股指期货的相关公告、投资

国债期货的相关公告、投资股票期权的相关公告、投资目标ETF的相关公告、

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相关公告、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按本托管协议第八条第(九)款的规定对相关报告进行复核。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公告,必须在通过规定媒介发布。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与基金净

值相关的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基金所投资的目标ETF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情况报

告。基金托管人报告说明该半年度/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

同》的情况,是基金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在通常情况下,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

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0)的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

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出具的自动划付授权

书中约定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付。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

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在通常情况下,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

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0)的0.0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

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出具的自动划付授权

书中约定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付。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

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三)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

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出具的自

动划付授权书中约定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付。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扣划后,基金管

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四)关于基金费用的其他规则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

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合同终止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12月

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

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并保证

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

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

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登记

机构的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

相应的责任。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

金账册、会计报告、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相关的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重大合

同扫描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

管人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

议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

人接收基金的有关文件。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

(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

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审计: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

(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原任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

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

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审计:原任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

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基金托

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之前,原任基金管理人或

原任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作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造成损害的行为。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

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

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

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五、禁止行为

本托管协议项下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

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

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

平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

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

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露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

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

付款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有

效指令拖延或拒绝执行。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

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十)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一)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托管业务;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业务;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

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

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托管协议或履行本托管协议不符

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

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因

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

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

权造成的损失等。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

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

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

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

托管协议;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托管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应

提供合理的必要支持。

(五)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错误或虽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由此造成基金财

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托管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募集注册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

议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

盖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

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生效。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

力。

(四)基金托管协议一式三(3)份,除上报中国证监会一(1)份外,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一(1)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1、除本托管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托管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

的约定。本托管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

定协商办理。

2、本协议一方向另一方承诺并保证,在本协议的签署及履行过程中,其自

身应当,并应促使其为履行本协议的工作人员、其关联方及关联方的工作人员

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则、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职业道德和

行为规范,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贿赂另一方和/或其关联方的任何人员

和/或与该等人员具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提供或索取

回扣、佣金等不正当财物、利益或机会,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提供或获

取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其他商

业贿赂或利益输送行为。合同各方理解并同意配合另一方或其监管机构就廉洁

从业及反商业贿赂开展的检查调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及配合。基金托管

人制定了廉洁从业管理制度,并规定了投诉举报机制,投诉举报专项邮箱为

zj_xfjb@cicc.com.cn(举报邮箱以基金托管人官网不时公布的邮箱为准)。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以下无正文,为本托管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双

方当事人盖章,并列明签订地、签订日。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上证科创板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

联接基金托管协议》签署页。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订地点:上海

基金托管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订地点: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