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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东财上证科创板综合价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2025-03-22 07:52:23

公告送出日期:2025年3月22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基金简称

基金主代码(交易代码)

基金运作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基金托管人名称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公告依据

申购起始日

赎回起始日

西藏东财上证科创板综合价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科创综指ETF 东财(场内简称:科综东财,扩位简称:科创综指ETF 东

财)

589060

交易型开放式

2025年3月19日

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配套法规、《西藏东财上证科

创板综合价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西藏东财

上证科创板综合价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

关规定。

2025年3月27日

2025年3月27日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开放交易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

开放日的正常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

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登记机构的业

务规则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份额限制

1、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目前,本基金的最小申购单位为

500万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投资人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进行调整,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设定申购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

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

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

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

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0%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

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者赎回的基金份额须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目前,本基金的最小赎回单位为500

万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投资人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进

行调整,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设定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

告。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

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0%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

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5.基金销售机构

投资者应当在本基金指定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目前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包括: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兴

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

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排名不分先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7.1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的

规定。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

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2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股票和现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者T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在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

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

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或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当

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

份额上限,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申购、赎回的确认

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应及时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销售网点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

情况。

本基金申购赎回的确认规则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

有关规定。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

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交收适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

投资者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

收、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注销、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基

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对于因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交收资金不足,导致投资者申购失败的情形,按照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

相关规则处理。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并不违背交易所和登记机

构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程序。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7.3申购和赎回的对价

1、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

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赎

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2、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如遇特殊情况,

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

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7.4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有关事项予以说明。客户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

细阅读刊登在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ongcaijijin.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

csrc.gov.cn/fund)上的《西藏东财上证科创板综合价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西

藏东财上证科创板综合价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法律文件。

7.5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7.6投资者可以登陆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dongcaijijin.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

(400-9210-107)进行相关咨询。

7.7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并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以1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

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基

金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

损失。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指数历史业绩不预示指数未来表现,也不代表本基金的未来业绩表

现。我国基金运作时间较短,不能反映证券市场发展的所有阶段。基金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波动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基金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请务必详细阅读该基金相关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等法律文件,全面了解该基金的具体情况、风险评级及特有风险。请务必了

解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提前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在了解基金收益与风险特征的前提下选

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基金产品进行投资。

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 年3 月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