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日期:2025年4月9日
公告日期:2025年4月3日
目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 3
二、基金概览 ...................................................................................................... 3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 4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 8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 9
六、基金合同摘要 ............................................................................................ 14
七、基金财务状况 ............................................................................................ 14
八、基金投资组合 ............................................................................................ 15
九、重大事件揭示 ............................................................................................ 18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 18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 18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 19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 19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 21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国联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
“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国联中证A50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
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
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详细阅读2025年3月5日披露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www.glfund.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
上的《国联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国联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类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4、基金场内简称:A50指数ETF
5、基金代码:159390
6、基金份额总额:截至2025年4月1日,本基金总份额为1,174,268,771.00
份
7、基金份额净值:截至2025年4月1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1元
8、本次上市交易份额:1,174,268,771.00份(截至2024年4月1日)
9、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0、上市交易日期:2025年4月9日
11、基金管理人: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14、申购赎回代办券商: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
华南股份有限公司。(排名不分先后)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管理人网站
公示。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准予国联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
1878号)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为和发售期限:本基金网下现金和网上现金发售的日期为2025
年3月10日至2025年3月21日。
5、发售价格:1.00元人民币。
6、发售方式: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
7、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
名称: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6号大百汇广场31层02-
04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208号玖安广场A座11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邮政编码:100011
电话:010-56517002、010-56517003
传真:010-64345889、010-84568832
邮箱:zhixiao@glfund.com
联系人:徐冉、巩京博
网址:www.glfund.com
国联基金直销电子交易平台
基金管理人直销电子交易方式包括网上交易、微信服务号“国联基金”交
易等。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或微信服务号“国联基金”办
理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直销电子交易平台网址:https://trade.glfund.com/etrading/
(2)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顾凌
电话:010-60838888
客服电话:95548
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金才玖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客服电话:95579
名称: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558305
客服电话:95517
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客服电话:95597
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95548
名称: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客服电话:95548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客服电话:95575
本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变化调整网下现金发售机构,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官
网查询。各销售机构具体业务办理情况以其各自规定为准。
(3)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网上现金发售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
爱建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通证券、财信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
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财富、东方证券、东莞证券、
东海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方正证券、高华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
国都证券、国海证券、 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民生证券、国融证券、国盛
证券、国泰君安、国投证券、国新证券、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恒泰证券、红塔
证券、宏信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金证券、华林
证券、华龙证券、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华源证券、江海证券、金元
证券、开源证券、联储证券、民生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瑞银证券、山西
证券、上海证券、申万宏源、申万宏源西部、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太平洋证券、
天风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麦高证券、五矿证券、西部证券、西南证券、
湘财证券、诚通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
甬兴证券、粤开证券、长城国瑞、长城证券、长江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
中航证券、中金财富、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泰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
中信山东、中信证券、中信证券华南、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
分先后)。
(二)基金合同生效
1、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截至2025年3月21日本基金募集工作顺利结束。经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确认的募集金额总额为1,174,212,000.00元人民
币,折合基金份额1,174,268,771.00份;其中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折合基金
份额的共计56,771.00份。募集资金(不包含利息部分)已于2025年3月26日
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本次募集期间有效认购份
额和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合计1,174,268,771.00份,已全部计入相应基金份额
持有人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本基金管理人及本公司的基金从业人员
没有认购本基金。
2、募集备案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及《国联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
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
案手续,并于2025年3月26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3、基金合同生效日:2025年3月26日
4、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总份额:1,174,268,771.00份
(三)本基金上市交易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25〕
290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25年4月9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4、基金场内简称:A50指数ETF
5、基金代码:159390
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本基金的二级市
场交易。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1,174,268,771.00份
7、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
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8、基金净值的披露: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行情发布
系统揭示基金份额净值。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25年4月1日,本基金持有人户数为14,201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
金份额为82,689.16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2025年4月1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
金份额为210,580,895.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17.93%;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
额为963,687,876.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82.07%。
(三)截至2025年4月1日,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如下表。
序号 持有人名称(全称) 持有基金份额 占场内基金份额的比例(%)
1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0,001,361.00 5.96
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0,000,583.00 2.55
3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00,388.00 1.70
4 北京中消长城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16,639,322.00 1.42
5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四号 10,002,083.00 0.85
6 杨翠芬 10,000,874.00 0.85
7 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有 10,000,480.00 0.85
8 冯娴 7,569,367.00 0.64
9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000,136.00 0.60
10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000,136.00 0.60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王瑶
3、总经理:闫军
4、注册资本:人民币7.5亿元
5、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6号大百汇广场31
层02-04单元
6、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667号
7、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914403007178853609
8、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
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9、股权结构: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75.5%,上海融晟投
资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24.5%
10、信息披露负责人:曹健
11、客户服务电话:400-160-6000;010-56517299
12、公司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目前公司组织架构主要分为投研条线、市场条线及中后台条线,其中投研条
线包括固收投资研究板块、权益投资研究板块、多策略投资研究板块及交易板块,
各板块下设相应职能部门,负责投资、研究、交易等工作。市场条线包括银行业
务板块、机构业务板块、互联网金融业务板块、产品开发板块,各板块下设相应
职能部门,负责客户群体销售服务、产品开发等工作。中后台条线包括合规风控
板块、基金运营板块、信息技术板块、品牌宣传板块、公司运营板块,各板块下
设相应职能部门,负责合规风控、基金核算和登记结算、信息技术安全、品牌宣
传、财务、行政、人力及党务等工作。
13、公司人员情况
截至2025年4月1日,公司共有员工213人,大学本科学历76名,占员工
总数35.7%,硕士及以上学历132名,占员工总数62.0%。
14、基金管理业务情况简介:
截至2025年4月1日,公司共管理88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12只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36只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35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3只
货币市场基金、2只FOF型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国联货币市场基金、国联国企改
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
联鑫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国证钢铁行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联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联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国联产业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联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国联上海清算
所银行间1-3年中高等级信用债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国联恒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联鑫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物联网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盈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恒信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睿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核心成长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沪港深大消费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国联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聚商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智选红
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聚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国联医疗健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聚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国联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聚明3个月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国联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央视财经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央视财经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国联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聚汇3个月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国联恒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高股息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睿享8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中
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联聚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国联睿嘉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中证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联智选对冲策略3个月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品
牌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
联聚锦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国联融慧双欣一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价值成长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成长
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景瑞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景颐
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行业先锋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国联鑫锐研究精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景盛一年持有期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恒阳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联低碳经济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景泓一年
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金融鑫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联匠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高
质量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景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聚优一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国联恒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研
发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优势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医药消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成长先锋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益海
3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益泓9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国联兴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恒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联融盛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
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国联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
金、国联恒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添安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
型基金中基金(FOF)、国联消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融誉双华6个
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泓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联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联智选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国联益诚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利率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国联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沪深300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联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5、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杜超先生,中国国籍,毕业于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本
科、学士学位,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13年7月至2016年4月任中国银行软件
中心开发五部软件工程师。2016年4月加入公司,现任多策略投资部基金经理。
现任本基金、国联国证钢铁行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10月起至今)、
国联央视财经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23年10月起至
今)、国联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23年10月起
至今)、国联央视财经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10月起至
今)、国联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10月起至今)、国联中证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10月起至今)、国联高股息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11月起至今)、国联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2023年11月至2024年12月)、国联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2023年11月至2024年09月)、国联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2023年12月起至今)的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基金托管部门的负责人:边济东
基金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2、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
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
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
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
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1125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
基金1059只,QDII基金66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
型、FOF、REITs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
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三)验资机构
名称: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755号文新报业大厦25楼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755号文新报业大厦2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755号文新报业大厦25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晓荣(首席合伙人)
联系人:杨伟平
联系电话:021-52920000
传真:021-52921369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大愚、江嘉炜
(四)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91
联系人:赵亦清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从基金认购费用中支付,不由基金资产承担。
(二)本基金募集结束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2025年4月1日资产负债表如下(未经审计):
单位:人民币元
资产 本报告期末
2025年4月1日
资 产:
银行存款 586,877,343.96
结算备付金 117,427,018.06
存出保证金 366,365.62
交易性金融资产 0.00
其中:股票投资 0.00
基金投资 0.00
债券投资 0.00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0.00
贵金属投资 0.00
其他投资 0.00
衍生金融资产 0.00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469,700,469.70
债权投资(若有) 0.00
其中:债券投资 0.00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0.00
其他投资 0.00
应收清算款 0.00
应收股利 0.00
应收申购款 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0.00
其他资产 36,994.69
资产总计 1,174,408,192.03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本报告期末
2025年4月1日
负 债:
短期借款 0.00
交易性金融负债 0.00
衍生金融负债 0.00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0.00
应付清算款 0.00
应付赎回款 0.00
应付管理人报酬 28,955.20
应付托管费 9,651.73
应付销售服务费 0.00
应付投资顾问费 0.00
应交税费 0.00
应付利润 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 0.00
其他负债 3,353.00
负债合计 41,959.93
实收基金 1,174,268,771.00
未分配利润 97,461.10
净资产合计 负债和净资产总计 1,174,366,232.10 1,174,408,192.03
注:截至2025年4月1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1元,基金份额总额1,174,268,771.00
份。
八、基金投资组合
本基金目前仍处于建仓期,在上市首日前,基金管理人将使本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截至2025年4月1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 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其中:股票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469,700,469.70 39.99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704,670,727.64 60.00
8 其他资产 36,994.69 0.00
9 合计 1,174,408,192.03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市值占总资产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截至2025年4月1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截至2025年4月1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三)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
名股票投资明细
截至2025年4月1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投资。
2、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
细
截至2025年4月1日,本基金未持有积极股票投资。
(四)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截至2025年4月1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投资。
(五)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截至2025年4月1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投资。
(六)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截至2025年4月1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截至2025年4月1日,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截至2025年4月1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投资。
(九)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截至2025年4月1日,本基金未持有股指期货。
(十)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截至2025年4月1日,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也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截止2025年4月1日,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交易保证金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 应收申购款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36,994.69
9 合计 36,994.69
注:其他为募集期认购资金未结利息。
4、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截止2025年4月1日,本基金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5、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截止2025年4月1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发售后至本报告公告前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
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
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
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托管基金资
产。
(二)根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进行监督和核查;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
反《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规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无上市推荐人。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
间免费查阅,或通过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lfund.com)
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国联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
的文件
(二)《国联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国联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国联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4月3日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和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编制并公告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并披露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5)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18)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3)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4)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5)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登记结算机构及发售代理 机构将
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关资金和证券的退还工作;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其他
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
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
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和认购股票、应付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所、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
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就本部分所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事宜,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若将来法律法规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且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相同的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
生效,鉴于本基金和 ETF 联接基金的相关性,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凭所持有的 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票数时,ETF 联接基金持有人持
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参会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
益登记日,ETF 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ETF联接
基金份额占 ETF 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
到整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ETF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 ETF 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 ETF 联接基
金 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
接 受 ETF 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 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 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
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 ETF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
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 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
表 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根据本基金的运
作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增设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
止上市的情形除外;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特殊申购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6)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7)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的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8)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
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
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
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
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
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况外,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方式;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基金管理人可每月对基金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率以及基金的可
供分配利润进行评价,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业绩比较基准同期
增长率或者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金额大于零时,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5、当基金收益分配根据基金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率决定时,基于
本基金的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
值有可能低于面值;当基金收益分配根据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金额决定时,本基金
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在符合上述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每月进行收益分配。评价
时间、分配时间、分配方案及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等内容,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
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
定媒介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
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
付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
付等,支付日期顺延。
五、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以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含创业板及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发行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
债券、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含
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均含
存托凭证)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比例为
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
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当预期指数
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或因申购和赎回等对
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
时,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
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从而使得投资组合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
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法律法规的限制;(2)标的指数成份
股流动性严重不足;(3)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长期停牌;(4)因基金的申购和赎
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5)由于交易成本、交易制度
等原因导致基金无法及时完成投资组合的同步调整;(6)其他合理原因导致本基
金管理人对标的指数的跟踪构成严重制约等。
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
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
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2%,年
跟踪误差不超过2%。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超过正常范围的,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
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
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
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2、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审慎原则
合理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的最小化。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深入分析、国内财政政策与货
币市场政策等因素对债券市场的影响,进行合理的利率预期,判断债券市场的基
本走势,制定久期控制下的资产类属配置策略。在债券投资组合构建和管理过程
中,本基金管理人将具体采用期限结构配置、市场转换、信用利差和相对价值判
断、信用风险评估、现金管理等管理手段进行个券选择。本基金债券投资的目的
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降低跟踪误差。
4、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及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对于可转换债券的投资,本基金将在评估其偿债能力的同时兼顾公司的成长
性,以期通过转换条款分享因股价上升带来的高收益;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可转换
债券的转换价值、市场价值与其转换价值的比较、转换期限、公司经营业绩、公
司当前股票价格、相关的赎回条件、回售条件等。
可交换债券是一种风险收益特性与可转换债券相类似的债券品种。两者相同
点在于都可以以特定价格转换成公司的股票。两者均一方面有票息、期限、到期
还本付息等债性的特征,另一方面有与转股标的相关联的股性特征,且都带有一
定的回售和赎回条款。区别在于同一转股标的的可交换债券和可转换债券的发行
主体是不同的。可交换债券的转股标的是发行人所持有的其他公司股票,而可转
换债券的转股标的为发行人自身股票。因此,在条款博弈、债性分析属性等方面,
两者还存在着差异。本基金将通过对目标公司股票的投资价值分析和可交换债券
的纯债部分价值分析综合开展投资决策。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支持证券标的资产的质
量和构成、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分析,评估
其相对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
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投资效率,从
而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
7、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结合
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定性和定量的分析,对国债期货
和现货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主要选择流动
性好、交易活跃的国债期货合约,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投资效率,从而更好地
跟踪标的指数。
8、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票期权合约,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投资效率,
从而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
9、融资交易策略
本基金将在充分考虑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基础上,审慎参与融资交易。本基金
将基于对市场行情和组合风险收益特征的分析,确定投资时机、标的证券以及投
资比例。若相关融资业务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本基金将从其最新规定,在符合本
基金投资目标的前提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制定融资策略。
10、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
可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环境、投
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合
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
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20%;
4)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6)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5%;
7)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债券总市值的30%;
8)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1)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2)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
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
金等价物;
3)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
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2)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3)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本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7)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2)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
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
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3)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30%;
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
均计算。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7)、(14)、(15)、(17)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及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分别披露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因本基金合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各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
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
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
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职责,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约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