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出日期:2025年4月10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富国汇优纯债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富国汇优纯债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基金主代码 008521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0年1月13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配套法规、《富国汇优纯债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富国汇优纯债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5年4月14日
赎回起始日 2025年4月14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本基金自2025年4月14日起在直销机构开通基金转换转入业务。
转换转出起始日 本基金自2025年4月14日起在直销机构开通基金转换转出业务。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2.1封闭期与开放期
本基金以63个月为一个封闭期。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
生效日,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63个月后月度对日(指日历月,如该日为
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
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的63个月
后月度对日(指日历月,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的前一日,依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或下一个封闭期开始前进入开
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
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后
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
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要求。
本基金第一个开放期为2025年4月14日至2025年5月14日的20个工作日。如封
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
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
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
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本基金第一个开放期内未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
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本基金自2025年5月15日将进入第二个封闭期。
2.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投资
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开放期内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者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
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等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
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日常申购业务
4.1申购金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投
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当
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
业务规定。
直销网点单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含申购费),追
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20,000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
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其他销售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
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
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
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申购的最低
金额。
4.2申购费率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投资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
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
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a、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b、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c、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d、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e、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f、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
g、养老目标基金;
h、职业年金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发布临
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 申购费率(其他投资者)
M<100万元 0.06% 0.60%
100万元≤M<500万元 0.04% 0.40%
M≥500万元 1000元/笔
基金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5.日常赎回业务
5.1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0.0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
基金份额余额不足0.0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申请赎回。但各销售机构对
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5.2赎回费率
(1)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者赎回本基金所对应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时间递减。赎
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0日<N<7日 1.50%
7日≤N<30日 0.10%
N≥30日 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自登记机构确认之日开始计算。)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上述
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在不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销售费率。
6.日常转换业务
6.1转换费率
在本次期间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
(直销柜台)办理本基金的转换业务。直销机构的转换业务仅收取转出基金的赎
回费用,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补差费用免予收取。
6.2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6.2.1转换业务适用范围
本基金仅开通与富国旗下部分自TA基金之间的基金转换业务,具体情况请
详见2021年3月25日发布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
在直销渠道进行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用优惠活动的公告》、2020年9月21日发
布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在直销渠道转换业务规则的公
告》、2018年10月23日发布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
金在直销渠道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2015年10月23日发布的《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直销网点开展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6.2.2转换业务规则
(1)本公司直销机构开通本基金的转换业务。其他销售机构开通本基金的
转换业务的情况,敬请投资者关注各销售机构的公告或咨询相关销售机构。
(2)登记机构以收到有效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T日)。基金份
额持有人转换基金成功的,登记机构在T+1日为其办理权益转换的注册登记手
续,投资者通常可自T+2日(含该日)后查询转换业务的确认情况,并有权转
换或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基金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
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直销网点申请转换基金份额时,每次对基金份额的
转换申请不得低于0.01份基金份额,转换时或转换后在直销网点保留的基金份
额余额不足0.01份的,需一次全部转换。
(5)基金转换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基金份额持有人采用
“份额转换”的原则提交申请。转出基金份额必须是可用份额。
7.基金销售机构
7.1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座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二座27层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20513177
联系人:吕铭泽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7.2代销机构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8.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个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第一个开放期开放申购、赎回、转换有关事项予以
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本公司网站
(www.fullgoal.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的《富国汇优纯债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和《富国汇优纯债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相关资料。
(4)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
将另行公告。
(5)投资者可以登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或
拨打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
均免长途费)进行相关咨询。
(6)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
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确认已知悉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了解基金产品的详细情况,选择与自己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
匹配的基金,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