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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信保诚新锐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托管费、变更业绩比较基准、调整基金份额精度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2025-04-28 07:05:18

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中信保诚新锐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或“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决定自2025年4月28日起对旗下中信保诚新锐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降低托管费、变更业绩比较基准、调整基金份额精度并对基金合同和《中

信保诚新锐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相关条款

进行修订。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降低本基金的托管费率

自2025年4月28日起,本基金托管费率由原0.20%/年调低至0.10%/年。

二、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由“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变更为“沪深300指数

收益率*80%+中债新综合全价(1-3年)指数收益率*20%”。

三、调整基金份额精度

本基金调整基金份额估值精度,调整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四、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

为确保本基金降低托管费、变更业绩比较基准、调整基金份额精度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对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

了修订,同时根据实际情况更新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调整托管协议中资金清算及投资监督

部分条款,具体修订内容见附件。

本次本基金降低托管费、变更业绩比较基准、调整基金份额精度,并据此对基金合同作出

的修订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也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

关系发生变化,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项,可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已相应修改本基金的托管协议,并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及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更新)中作相应调整。

投资者可访问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citicprufunds.com.cn)或拨打客户服

务电话(400-666-0066)咨询相关情况。

本公司于本公告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涉及前述内容的,将一并修改,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降低托管费、变更业绩比较基准、调整基金份额精度的有关事项予以

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及相关法律文件。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和本金安全。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上述基金表现的保证。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

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

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人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在了解基金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

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1:《中信保诚新锐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修改前

内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修改后

内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

大楼9层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其中,

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

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利率。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绝对

回报。该业绩比较基准可以较好地反映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

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

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

时公告,但不需要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16号19层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80%+中债新综合全价

(1-3年)指数收益率*20%。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绝对回

报。该业绩比较基准可以较好地反映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

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

告,但不需要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附件2:《中信保诚新锐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一、基金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修改前

内容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

大楼9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

银行大楼9层

修改后

内容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16号19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16号19层

三、基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查

七、交易

及 清 算

交 收 安

十一、基

金费用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守《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有关问

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资产托管人签订《基金投资中期票据

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2)基金管理人应将经董事会批准的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以及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提供给资产托管人,资产托

管人对资产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

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应根据《托管协议》及相关补充协

议的约定向资产托管人提供其托管基金拟购买中期票据的数量和价格、应划

付的金额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

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

期票据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

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

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

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

协议当事人的责任界定

3、基金管理人应在T+2日前将申购净额(不包含申购费)划至托管账

户。如申购净额未能如期到账,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

方追偿基金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赎回净额的划拨指令。基金托

管人依据划款指令在T+2日(包含赎回产生的应付费用)划至基金管理人指

定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若赎回金额未能如期划

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基金的

损失。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删除

(四)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

议当事人的责任界定

3、基金管理人应在约定的清算交收日将申购净额(不包含申购费)划至托

管账户。如申购净额未能如期到账,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

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

方追偿基金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赎回净额的划拨指令。基金托管

人依据划款指令在约定的清算交收日(包含赎回产生的应付费用)划至基金管

理人指定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若赎回金额未能如

期划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基金

的损失。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