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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欧积极多元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基金合同

2025-04-29 07:01:24

中欧积极多元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基金合同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欧积极多元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ETF-FOF)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四月

中欧积极多元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基金合同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1

第二部分释义.......................................................................................................................................4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10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12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14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5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26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34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43

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46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47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49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59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60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68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1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3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74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合并、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1

第二十部分违约责任.........................................................................................................................83

第二十一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84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85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事项.....................................................................................................................86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87

中欧积极多元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

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中欧积极多元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由基

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

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也不保证本金不受

损失。

中欧积极多元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基金合同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为3个月,基金份额在锁定持有期

内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锁定持有期到期后进入开放持有期,每份基金

份额自其开放持有期首日起才能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因此基金份额持有

人面临在锁定持有期内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七、本基金资产如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

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

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

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

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

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

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

内容。

八、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

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

资港股。

九、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

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

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

证券。投资于存托凭证可能会面临由于境内外市场上市交易规则、上市公司治

理结构、股东权利等差异带来的相关成本和投资风险。在交易和持有存托凭证

中欧积极多元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基金合同

过程中需要承担的义务及可能受到的限制,应当关注证券交易普遍具有的宏观

经济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

十、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

除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

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

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

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

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中欧积极多元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欧积极多元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ETF-FOF)

2、基金管理人: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欧积极多元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

金中基金(ETF-F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欧积极多元

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欧积极多元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ETF-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欧积极多元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

基金(ETF-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欧积极多元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

基金(ETF-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中欧积极多元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基金合同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

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

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

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

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托管等业务

中欧积极多元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基金合同

23、销售机构: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欧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锁定持有期:对于本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

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

而言)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起(即锁定持有期

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

日次3个月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即锁定持有期到期日)之间的区间,基金份

额在锁定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若该月度对日为非工作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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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月度对日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对应月份

的最后一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34、开放持有期:对于本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份基金份额自锁定持有

期结束后即进入开放持有期,开放持有期首日为锁定持有期到期日的下一个工

作日。每份基金份额在开放持有期期间的开放日可以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

的公告为准)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4、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

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5、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但

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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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3、元:指人民币元

5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证券投资基

金、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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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9、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

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0、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1、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

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2、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

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修订后,如适用本

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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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中欧积极多元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对于本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份基金份额设定锁定持有期,每份基金份

额的锁定持有期为3个月,锁定持有期到期后进入开放持有期,每份基金份额

自其开放持有期首日起才能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具体请见“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是基金中基金,灵活投资于多种具有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和其

他资产,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寻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低募集金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

执行,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中欧积极多元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基金合同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

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

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进行调整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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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指定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

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认购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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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

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

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

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

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6、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

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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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

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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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的运作方式

对于本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份基金份额设定锁定持有期,每份基金份

额的锁定持有期为3个月,锁定持有期到期后进入开放持有期,每份基金份额

自其开放持有期首日起才能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锁定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

(对申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起

(即锁定持有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或基金份

额转换转入确认日次3个月的月度对日前一日(即锁定持有期到期日)止,若

该月度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月度对日不存在对应

日期的,则顺延至对应月份的最后一日的下一个工作日。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

持有期结束后即进入开放持有期,期间可以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每份基

金份额的开放持有期首日为锁定持有期到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示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基金

份额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或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

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

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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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详见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此后的每个工作日为本基金的申

购业务开放日。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锁定持有期到期后,基金管理人开始办理赎回和转换转

出,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若投资人多次申购本基金的,

则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可能不同。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自其开放持

有期首日起才能办理赎回和转换转出。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可自行选择所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未来在条件成熟和准备完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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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不同类别份额之间的转换服务,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制定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故障或港股通资金交

收规则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

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4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

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不进入锁定持有期。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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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

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上限、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

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

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特殊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协商增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位数,以维护基金

投资人利益。T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T+2日内计算,并在T+3日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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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处理

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详见招

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

基金财产。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纳入基金财产,具体比

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且对投资者无实

质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

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

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并

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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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者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临时

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

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集中度的情形时。

9、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10、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申购,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

停本基金申购的情形。

11、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

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2、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

13、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9、10、12、13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8、11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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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也有权拒绝

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者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临

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7、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8、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

本基金赎回的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

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

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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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3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出该30%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

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

理措施,并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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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估值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

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

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中欧积极多元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基金合同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

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十八、基金份额的折算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本基金进行份

额折算,折算前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资产不变。基金管理人将在份额

折算前3个工作日就折算方案、折算时间等内容进行相应公告。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

中欧积极多元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基金合同

二十、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

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以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二十一、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

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中欧积极多元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基金合同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8层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设立日期:2006年7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10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20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860 9600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中欧积极多元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基金合同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在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

先原则的前提下代表本基金就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行使相关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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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但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要求提供或审计、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要求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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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成立时间:1994年01月2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62108.766400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长期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510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中欧积极多元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基金合同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监管机构、司法

机关等有权机关要求提供或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要求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中欧积极多元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基金合同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中欧积极多元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基金合同

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

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中欧积极多元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基金合同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

务规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

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中欧积极多元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基金合同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履行适当程序后,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中欧积极多元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基金合同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调

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

的规则;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

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中欧积极多元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基金合同

5、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中欧积极多元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

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

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

开会应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中欧积极多元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基金合同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

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

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

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

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中欧积极多元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基金合同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中欧积极多元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基金合同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

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

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

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中欧积极多元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基金合同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出席本基金投资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参与表决的特别约定

本基金持有的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应当代表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所持有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

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本基金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本基金基金托管

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中欧积极多元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基金合同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

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

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

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

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

内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中欧积极多元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基金合同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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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

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

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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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

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

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

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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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基金合同未尽的基金托管事宜以托管协议约定为准。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

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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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

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基金管理人委托其

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

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和结算及基金交

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事宜

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

得少于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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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

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

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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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是基金中基金,灵活投资于多种具有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和其

他资产,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寻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等金

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包括:经

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含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

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REITs”))、股票(包含

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

证券(包括股票和ETF)、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

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

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

具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经中国证监会依法

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含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公募REITs);

投资于ETF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

认基金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对权益类资产的投资合计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

资产的50%;本基金投资的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以及至少满足以

下一条标准的混合型基金:(1)基金合同约定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60%;(2)基金最近4期季度报告中披露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

于60%。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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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方面,本基金主要采用战略资产配置策略(SAA)和战术

资产配置策略(TAA)。

战略资产配置策略(SAA)是决定基金长期收益率和波动率的关键,也是

基金力争实现将基金投资组合长期波动率控制在合适水平这一投资目标的核心。

本基金的战略资产配置策略(SAA)将从国内股票和债券市场的风险收益特征

出发,通过综合分析宏观政策、经济周期、行业发展趋势、市场流动性水平,

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等因素,以分散投资的方式,锚定长期目标波动率,进行

有效的长期资产配置。

本基金的战术资产配置策略(TAA)是指会更多着眼于在充分研究分析诸

如细分经济周期、各项经济指标、货币政策变化、利率水平、信用利差变化、

突发事件性因素等中短期市场变化的基础上,根据具体不同市场形势的具体转

变而对基金各类资产组合既定长期投资比例所进行的动态调整,力争使基金投

资组合的长期波动率与目标值不发生重大偏离。通过战术资产配置,本基金将

在战略资产配置层面实现对长期资产配置的优化,力争获取超额回报。

2、基金投资策略

(1)ETF投资策略

对于ETF基金,本基金主要通过其跟踪基准以及配合市场、行业板块轮动

等进行优选配置,增强投资回报。本基金使用日最大跟踪偏离度、累计跟踪偏

离度、日均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等指标评估其投资风格、收益情况、波动性

以及回撤等并考虑子基金的基金规模、是否是市场基准指数、是否开放申购赎

回等因素,选择优质标的进行投资。

(2)其它基金投资策略

对于不同类别的公募基金,本基金将分别按照不同的指标进行筛选,其中:

对于货币型基金,主要从基金规模、流动性、风险、收益率等层面进行评

估,以满足流动性管理要求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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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指数基金、大宗商品基金等被动管理的公募基金,本基金主要从定量

的角度分析其跟踪误差、信息比率、规模、流动性以及费率等情况,通过定量

为主的方法筛选出其中优秀的基金品种进行投资。

对于主动管理的公募非货币型基金,本基金通过基金评价研究机构推荐、

量化指标筛选打分等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初步分析,获得候选基金池。在候

选基金池范围内,从多维度对待选投资标的进行定性分析,并做出最终的投资

决策。具体来说:

1)定量维度

本基金将考察风格稳定性、风险收益有效性、收益性、风险度和回撤控制

五大类指标,依据基金在过往选定的时间窗口各项指标的表现,对基金经理的

投资能力、业绩持续性以及风格稳定性等进行综合打分。

其中风格稳定性指标主要包含:与业绩基准或市场指数的相关系数、回归

系数、滚动相关系数标准差、基金经理管理年限等细分指标。风险收益有效性

指标主要包含:信息比率、夏普比率等细分指标。收益性指标主要包含年化收

益率、特定区间的滚动收益率、相对业绩基准或市场指数的超额收益等细分指

标。风险度指标主要包含年化标准差、跟踪误差等细分指标。回撤控制指标主

要包含最大回撤绝对值以及与业绩基准或市场指数最大回撤的比较等指标。

通过定量维度,本基金将剔除业绩持续性以及风格稳定性均差的基金投资

标的,选出本基金拟投资的候选基金池。

2)定性维度

在定量维度选出的候选基金池后,本基金将从定性维度进一步判断各基金

的投资价值。具体来说,分为以下几个项目:

a.基金管理人

该项目主要考察基金公司的股东结构,管理层的经营哲学,公司业务拓展

目标,以及是否为员工提供合理的激励机制,公司人员流动,员工的素质与从

业经历,资源的分配与组织架构等因素。

b.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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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目主要考察具体候选基金的基金经理情况,包括基金经理的从业年限,

管理单只基金的最长年限,投资风格,从业管理人家数,基金经理历史从业合

规情况。

c.流程

该项目主要考察基金,特别是各混合型基金的风格与策略是否具有一致性,

是否具有特殊的投资策略安排、独特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组合的建构方法是

否严谨,基金的运作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适当的风险管理与控制等因素。

d.业绩

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该项目主要侧重从定性角度考察基金超额收益的来

源,分析历史业绩的优缺点,适合的市场风格,业绩表现的稳定性等因素。

e.成本

该项目主要考察候选基金的费用情况,包含申购费、管理费、托管费、销

售服务费、赎回费等,在同等条件下优选低费率基金产品。

对于公募REITs,本基金将综合考量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基金资产配置策

略、底层资产运营情况、流动性及估值水平等因素,对公募REITs的投资价值

进行深入研究,精选出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公募REITs进行投资。本基金根据

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可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公募REITs,但

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公募REITs。

3、股票投资策略

(1)A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主动投资管理策略,精选价值被低估的个股,

对公司的历史沿革、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前景、资产及权益价值等进行全面

深入的研究分析,反复推敲测算公司的合理价值;自上而下判断公司所在行业

在长周期中所处的位置以配合对公司合理价值的评估,注重安全边际,选择能

为投资者持续创造价值的股票;同时辅以合理价值发现和被市场认同的触发因

素判断,提高选股的有效性。

对于存托凭证的投资,本基金将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通过定性分析

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精选优质上市公司;并最大限度避免由于存托凭证

在交易规则、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的差异而或有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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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港股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

联交所上市的股票。对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本基金主要采用“自下而上”个股研

究方式,精选出具有投资价值的优质标的。其筛选维度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治

理结构与管理层(例如: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优秀、诚信的公司管理层等)、

行业集中度及行业地位(例如:具备独特的核心竞争优势,如产品优势、成本

优势、技术优势和定价能力等)、公司业绩表现(例如:业绩稳定并持续、具

备中长期持续增长的能力等)。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考察国内宏观经济景气周期引发的债券市场收益率的变化趋势,采

取利率预期、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力求获取高于业绩

比较基准的回报。

5、可转债和可交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对所有可转换债券所对应的股票进行基本面分析,具体采用定量

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考量包括正股基本面、转股溢价率、纯债溢价

率、信用风险及流动性等综合因素判断其债券投资价值。

可交换债券与可转换债券的区别在于换股期间用于交换的股票并非自身新

发的股票,而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交换债券同样具有股性

和债性,其中债性与可转换债券相同,即选择持有可交换债券至到期以获取票

面价值和票面利息;而对于股性的分析则需关注目标公司的股票价值。本基金

将通过对目标公司股票的投资价值分析和可交换债券的纯债部分价值分析综合

开展投资决策。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池结构和质量的跟踪考察、分析资产支持

证券的发行条款、预估提前偿还率变化对资产支持证券未来现金流的影响,谨

慎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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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

募集的基金(含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公募REITs);本基金投资于ETF

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对权益类资产的投资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

中,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投资的权益

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以及至少满足以下一条标准的混合型基金:(1)基

金合同约定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2)基金最近4期季度报

告中披露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60%;

(3)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

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5)本基金投资货币市场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15%;

(6)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

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

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

规模为准;

(8)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

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

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且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

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

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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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

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

受前述比例限制;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8)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2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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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本基金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合计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的20%;

(23)本基金投资的ETF联接基金持有目标ETF的市值不得低于该联接基

金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

符合前款第(4)项、第(7)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除上述第(3)项、第

(4)项、第(7)项、第(16)项、第(19)项、第(20)项外,因证券市场

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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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不属于前述

重大关联交易,但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

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证A500指数收益率×70%+上海黄金交易所

Au99.99现货实盘合约收益率×5%+中债新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25%

中证A5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中证A500指数从各行业选取市

值较大、流动性较好的500只证券作为指数样本,以反映各行业最具代表性的

上市公司证券的整体表现,适合作为本基金权益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上

海黄金交易所Au99.99现货实盘合约为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代表黄金资产

的现货合约,该黄金现货合约能较好的代表黄金这个商品资产,适合作为本基

金商品类资产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中债新综合全价(总值)指数由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该指数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

回报情况。该指数涵盖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指数成份券种包括国债、企

业债等主要债券品种,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类资产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上述业绩比较基准涉及的指数停止编制或

者更改名称,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

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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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同意。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予以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中

基金、债券型基金,高于货币型基金中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中基金、股票型基金。本基金还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证券,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

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债权人或被投资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保护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

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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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投资基金、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

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等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

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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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基金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等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

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

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

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

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

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

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

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

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

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

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

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

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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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估值方法

1、基金估值方法

(1)本基金投资于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1)本基金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

值。

2)本基金投资的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

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本基金投资于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1)本基金投资的ETF基金,按所投资ETF估值日的交易所挂牌收盘价估

值。

2)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

额净值估值。

3)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

值日的交易所挂牌收盘价估值。

4)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

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

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

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

易等特殊情况,本基金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

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新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2)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

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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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

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于估值日当日提供的估值净

价进行估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

采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

公允价值。

4、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股票或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股票或债券所处

的市场分别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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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当前情况下适用

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7、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选定的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采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

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8、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汇率: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

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若本基

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更适合本

基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税收: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

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

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

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原有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

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另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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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估值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该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特殊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

托管人、登记机构协商增加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位数,以维护基金投资人利

益。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结束后的两个工作日内计算该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结束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对该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

外。基金管理人完成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含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下

同)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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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

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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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时;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T+2日内计算T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于T+3日内

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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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经纪机构、第

三方估值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遗漏,或国家会计政

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等其他原因,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

该错误或未能避免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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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和仲

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等交易或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基金投资其他基金产生的其他基金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费、赎

回费、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11、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

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中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

则取0)的0.8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中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

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E取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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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

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

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中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托管

人自身托管的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

则取0)的0.1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中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

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

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0.30%,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

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

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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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除外),应当通

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

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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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各类基金

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红利再投资的份

额免收申购费;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3、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同一类别的每份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因红利再投资所得的份额与原份额适用相同的锁定持有期;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

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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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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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

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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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关就基金的信息披露做出新的规定或予以调整的,本基金按照其最新规

定执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中欧积极多元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基金合同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

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

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欧积极多元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

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在规

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中欧积极多元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形,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中欧积极多元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基金合同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中欧积极多元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基金合同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十)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投资于其他基金的

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包括(1)投资策略、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

露时间等;(2)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

费、管理费、托管费等,招募说明书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3)本

基金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

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4)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

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十三)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四)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中欧积极多元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

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中欧积极多元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基金合同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合并、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的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中欧积极多元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基金合同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中欧积极多元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基金合同

第二十部分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

直接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

造成的损失等。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

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

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

未能发现错误或虽然发现但因前述原因而无法更正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

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中欧积极多元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基金合同

第二十一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因基金合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各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地

点为广州市,按照广州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中欧积极多元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基金合同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中欧积极多元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基金合同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调

解解决。

中欧积极多元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基金合同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

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中欧积极多元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基金合同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

务规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

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中欧积极多元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基金合同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在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

先原则的前提下代表本基金就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行使相关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中欧积极多元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基金合同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但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要求提供或审计、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要求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中欧积极多元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基金合同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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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监管机构、司法

机关等有权机关要求提供或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要求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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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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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履行适当程序后,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调

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

的规则;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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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

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5、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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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

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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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

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

开会应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

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

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

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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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

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

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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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

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

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

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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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出席本基金投资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并参与表决的特别约定

中欧积极多元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基金合同

本基金持有的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应当代表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所持有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

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本基金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本基金基金托管

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

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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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

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

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

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

内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各类基金

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红利再投资的份

额免收申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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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3、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同一类别的每份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因红利再投资所得的份额与原份额适用相同的锁定持有期;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

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欧积极多元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基金合同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和仲

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等交易或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基金投资其他基金产生的其他基金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费、赎

回费、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11、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

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中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

则取0)的0.8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中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

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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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

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中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托管

人自身托管的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

则取0)的0.1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中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

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

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0.30%,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

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

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中欧积极多元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基金合同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除外),应当通

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

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等金

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包括:经

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含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

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REITs”))、股票(包含

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

证券(包括股票和ETF)、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

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

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中欧积极多元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基金合同

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

具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经中国证监会依法

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含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公募REITs);

投资于ETF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

认基金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对权益类资产的投资合计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

资产的50%;本基金投资的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以及至少满足以

下一条标准的混合型基金:(1)基金合同约定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

低于60%;(2)基金最近4期季度报告中披露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

不低于60%。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

募集的基金(含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公募REITs);本基金投资于ETF

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对权益类资产的投资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

中,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投资的权益

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以及至少满足以下一条标准的混合型基金:(1)基

金合同约定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2)基金最近4期季度报

告中披露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60%;

中欧积极多元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基金合同

(3)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

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5)本基金投资货币市场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15%;

(6)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

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

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

规模为准;

(8)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

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

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且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

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

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

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

受前述比例限制;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欧积极多元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基金合同

(1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8)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2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2)本基金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合计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的20%;

(23)本基金投资的ETF联接基金持有目标ETF的市值不得低于该联接基

金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

符合前款第(4)项、第(7)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除上述第(3)项、第

(4)项、第(7)项、第(16)项、第(19)项、第(20)项外,因证券市场

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中欧积极多元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基金合同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不属于前述

重大关联交易,但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欧积极多元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基金合同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

定执行。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投资基金、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

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净值信息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

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在规

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的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中欧积极多元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基金合同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中欧积极多元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基金合同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基金合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各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地

点为广州市,按照广州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中欧积极多元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