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申万菱信上证G60战略新兴产业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管理办
法》”)、《申万菱信上证G60战略新兴产业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申万菱信上
证G60战略新兴产业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5年4月7日,大会投票表决起止时间为自2025年4月8日起,至2025年
5月7日17:00止(纸质表决票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电话表决
以基金管理人电话录音系统记录时间为准,网络表决以基金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
为准)。2025年5月8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
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
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根据计票结果,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共计0.00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30,610,677.00份的
0%,因此未达到《基金合同》约定的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有效条件。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
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表决意见。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包括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25000元,合
计35000元,前述持有人大会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次大会召集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就本次会议情况报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二、备查文件
1、《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申万菱信上证G60战略新兴产业成份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申万菱信上证G60战略新兴产业成份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申万菱信上证G60战略新兴产业成份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附公证书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