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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2025-05-09 07:30:24

  为更好的满足广大投资人的理财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公司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自2025年5月9日起增设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同时对《基金合同》、《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的相关内容做出相应修改。前述事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设C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拟增设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A、C两类份额。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本信息如下所示:

份额类别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基金代码

590005

024120

基金简称

中邮核心主题混合A

中邮核心主题混合C

  (二)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新增设份额)收费模式如下所示:

  1、申购费率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率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Y<7日

7日≤Y<30日

Y≥30日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1.5%

0.5%

0%

  赎回费用由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销售服务费率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

  (三)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16号

  联系人:韩俭

  电话:010-82290840

  传真:010-82294138

  网址:www.postfund.com.cn

  (2)本公司官方微信平台——中邮基金服务号

  (3)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https://i.postfund.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

  (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021或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2)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188-8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3)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32-588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4)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55-5728

  公司网址:www.hcfunds.com

  (5)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6)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7)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98-8511或400-088-8816

  公司网址:?kenterui.jd.com

  (8)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59-9288

  公司网址:www.danjuanapp.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并及时公告或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修改《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

  为确保本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公司根据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章节

一、

前言

二、释义

三、基金的基

本情况

六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原文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

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作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

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

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

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外扣法”计算,基金投资者的

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 = 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4、申购费用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

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

费用。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

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

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

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

率。

修订后内容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

施,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作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

月8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50.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

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1.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

取方式的不同,分设两类基金份额,即A类基金份额和C类

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分别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52.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

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3.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而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的基金份额

61、规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

露的全国性报刊及规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

(七)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A、C两类份额。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

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称为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

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

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

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

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调整基

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结构、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

有基金份额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但须提前公告。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

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采用“外扣法”计算,

基金投资者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

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C 类基金份额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

基金财产所有。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 = 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

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

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阶段性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精度并进行相应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4.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

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

各项费用。

7.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

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

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

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

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七、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义务

八、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十四、基金资

产的估值

十 五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十 六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十八、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全文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

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

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下,可以对其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赎回申请

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内(含

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1)、(2)

方式处理,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

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16号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7)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

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

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回费率;

(五) 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

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每个

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

核对同时进行。

(六)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

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

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

追偿。

(八)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 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

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

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

资,基金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五)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2.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

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

金份额。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4. 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

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7.临时报告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指定媒介、指定报刊、指定网站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

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

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

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下,可以对其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赎回申请

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

内(含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

(1)、(2)方式处理,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

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36号2号楼C座2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 36 号环球贸易中心

C 座 20、21层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除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7)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

务费;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

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

(3) 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

立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或者调整基金份

额分类规则;

(五) 估值程序

1.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

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

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

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

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

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 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

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任一类基金份额

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

误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公

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

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

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

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八)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本基金C类基金

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

值的 0.4%的年费率计提。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

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

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

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4. 上述(一)中4到9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

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

当期基金费用。

(二)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

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

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

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

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

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

资,基金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

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

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并按照监管部

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

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

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五)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2.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

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相

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

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规定互联网网站(以下

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

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4. 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

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7.临时报告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规定媒介、规定报刊、规定网站

  三、重要提示

  1、本次增设C类基金份额事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次修订已履行了相应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2、根据《基金合同》修订内容,基金管理人同时对本基金的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范围内调整上述相关内容。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本次修订自2025年5月9日起生效。本公司将于本公告之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于本公司网站(www.postfund.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客户服务电话:400-880-1618

  网址:www.postfund.com.cn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以及本公司发布的最新业务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