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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汇添富上证科创板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汇添富上证科创板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并相应修订法律文件的公告

2025-05-12 07:38:10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的汇添富上证科创板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汇添富上证科创板100指数;A类基金份额代码:023001;C类基金份额代码:023002;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24年11月29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713号)。本基金于2025年3月19日成立。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汇添富上证科创板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对本基金作出如下变更。

  《基金合同》约定:“若本基金管理人同时管理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使本基金采取ETF联接基金模式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公司旗下汇添富上证科创板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已于2025年4月25日正式成立。本公司决定于2025年5月13日起,根据《基金合同》的前述约定,将汇添富上证科创板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汇添富上证科创板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简称:汇添富上证科创板100ETF联接,A类基金份额代码:023001;C类基金份额代码:023002)。

  届时,汇添富上证科创板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登记机构将进行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即将“汇添富上证科创板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变更为“汇添富上证科创板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A类基金份额”,将“汇添富上证科创板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份额”变更为“汇添富上证科创板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C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分开计算,前述变更不影响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基金转型后,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及赎回费率保持不变。

  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我司已对《基金合同》、《汇添富上证科创板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汇添富上证科创板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进行相应的修订和补充。《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详见附件《〈汇添富上证科创板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为〈汇添富上证科创板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前后对照表》。

  重要提示

  1、修订后的《汇添富上证科创板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汇添富上证科创板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汇添富上证科创板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自2025年5月13日起生效。

  2、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918

  网址:www.99fund.com

  3、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4、自《汇添富上证科创板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状态不变。

  特此公告。

  附件:《〈汇添富上证科创板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为〈汇添富上证科创板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前后对照表》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5月12日

  附件:《汇添富上证科创板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为《汇添富上证科创板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前后对照表

章节 原表述 修改后表述

首页 汇添富上证科创板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

汇添富上证科创板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由汇添富上证科创板100指数型证券投

资基金转型而来)

全文 汇添富上证科创板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

汇添富上证科创板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第一部分 前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

一一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 “《指数

基金指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

构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销 售 办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号一一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

(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

三、 汇添富上证科创板100指数型证券投

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 )注册。

三、 汇添富上证科创板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由汇添富上证科创板

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汇添富上

证科创板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

人依照《基金法》、《汇添富上证科创板100指

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第一部分 前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

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对汇添富上证科创板100指数型证

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第一部分 前

八、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

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

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

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删除

第一部分 前

九、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

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

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

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八、本基金为指数基金,通过投资于目标ETF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

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

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 释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汇添富上证科创板

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1、基金或本基金:指汇添富上证科创板100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由汇

添富上证科创板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而来

第二部分 释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汇添富上

证科创板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汇添富上证科

创板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第二部分 释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就本基金签订之《汇添富上证科创板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

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

基金签订之《汇添富上证科创板100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第二部分 释

6、 招募说明书: 指 《汇添富上证科创板

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汇添富上证科创板100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第二部分 释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汇添富上证科

创板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汇添富上证科创板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二部分 释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汇添富上证科

创板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删除

第二部分 释

义 新增

16、目标ETF:指另一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ETF” ),该ETF和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

相同,并且该ETF的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

目标类似,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ETF以求达到

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汇添富上证科创板100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汇

添富上证科创板100ETF” )为目标ETF

第二部分 释

义 新增

17、联接基金: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

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

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

式的基金

第二部分 释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

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

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

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第二部分 释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

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

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

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

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

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第二部分 释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

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

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汇添富上证科创板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日,原《汇添富上证科创板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自同日起失

第二部分 释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

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

过3个月

删除

第二部分 释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

的不定期期限

34、存续期:指《汇添富上证科创板100指数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至《汇添富上证

科创板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第二部分 释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删除

第二部分 释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

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目标ETF基

金份额、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

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第二部分 释

55、基金份额类别:根据认购/申购费用、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事项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

分别设置代码、计算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4、基金份额类别: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

收取方式等事项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

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计算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二部分 释

56、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

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

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

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5、A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

购费用,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

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基金份额

第二部分 释

57、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

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的基金份额

56、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

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第三部分 基

金 的 基 本 情

一、基金名称

汇添富上证科创板100指数型证券投

资基金

一、基金名称

汇添富上证科创板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第三部分 基

金 的 基 本 情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ETF联接基金

第三部分 基

金 的 基 本 情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紧密

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

差的最小化。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

的指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

化。

第三部分 基

金 的 基 本 情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

份。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执行。

删除

第三部分 基

金 的 基 本 情

九、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 销售服

务费收取方式等事项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

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

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财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从本

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

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

限收取赎回费用。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

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

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

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

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

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

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

式等事项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

费用,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

限收取赎回费用。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

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在

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

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第三部分 基

金 的 基 本 情

十、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转换

若本基金管理人同时管理同一标的

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

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使本

基金采取ETF联接基金模式并相应修改

《基金合同》, 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八、本基金与目标ETF的联系与区别

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二者既有

联系也有区别:

1、在投资方法方面,目标ETF主要采取完

全复制法,直接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

成份股;而本基金则采取间接的方法,通过将

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实现对业

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

2、在交易方式方面,投资者既可以像买卖

股票一样在交易所市场买卖目标ETF,也可以

按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的要

求,申赎目标ETF;而本基金则像普通的开放

式基金一样, 通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按

“未知价” 原则进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与目标ETF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

异。 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

1、法律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 目标ETF

作为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可将全部或接近全

部的基金资产, 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而

本基金作为普通的开放式基金,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仍需保留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本基金所指的现金类资产范围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资金

类别。

2、申购赎回的影响。 目标ETF采取按照最

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要求进行申

赎的方式, 申购赎回对基金净值影响较小;而

本基金采取按照未知价法进行申赎的方式,大

额申赎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一定冲击。

第四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

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

过3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

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管

理人网站届时公示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

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

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

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

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含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

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

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

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

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

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

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

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

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

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本

基金募集规模设置上限。 募集期内超过募

集规模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比例

确认或其他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办法参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公告。

5、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

基金份额, 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

销。

6、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

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

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

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

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

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

者部分认购申请。 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

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

准。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与存续

一、基金的历史沿革

汇添富上证科创板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由汇添富上证科创板

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汇添富上

证科创板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

会《关于准予汇添富上证科创板100指数型证

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

1713号)准予募集注册,基金管理人为汇添富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汇添富上证科创板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25年03月03日至

2025年03月17日进行公开募集, 募集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 经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汇添富上证科创板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于2025年03

月19日生效。

2025年04月25日,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汇

添富上证科创板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正式成立。 基金管理人根据《汇添富上

证科创板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约定, 决定将汇添富上证科创板100指数型

证券投资基金转换为汇添富上证科创板100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即本

基金。

自2025年05月13日起, 汇添富上证科创

板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为联接基

金,《汇添富上证科创板100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

《汇添富上证科创板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二、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

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

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等, 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

规定。

第五部分 基

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

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

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

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

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

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

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

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

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

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

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

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

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

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

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

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

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

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

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

同等, 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删除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

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8、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

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

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4、7、8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

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3、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

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或无法进行目标ETF交易。

10、目标ETF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11、目标ETF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二级

市场交易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

基金申购的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4、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

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

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3、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

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或无法进行目标ETF交易。

7、目标ETF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8、目标ETF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

场交易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

金赎回的情形。

第七部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

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

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转托管和非交易

过户等业务规则;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3)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所产生的权利,基金

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

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

投资、转托管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第七部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第七部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

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第七部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

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

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删除

第七部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6) 按照目标ETF基金合同的约定参加

或者委派代表参加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并对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第七部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4) 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第八部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1)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第八部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登记机构等

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

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

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

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5)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登记机构等调整

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第八部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新增

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目标ETF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的特别约定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

份额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目标ETF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

和计票时,其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

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持有目标ETF份额的

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

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前述比例的计算

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若

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且特定资产不包括目标

ETF,则本基金的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可以凭

持有的主袋账户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

参加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

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目标

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

可接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参加目

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

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

召集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第 十 二 部 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紧密

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

差的最小化。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

的指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

化。

第 十 二 部 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基

金还可投资于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

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

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

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

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股票期权、资产支持证券、债券

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含协议存

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

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还可根据法律法规参与融资

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

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投

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

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标的指数成

份股、备选成份股。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基

金还可投资于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含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

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

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

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

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

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

转债)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

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含协

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

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

本基金还可根据法律法规参与融资及转

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目

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和股

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

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第 十 二 部 分

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方法,

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其权重来构建

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

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

当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

为时,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

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

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或其

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

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

行适当变通和调整,以更好地实现本基金

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

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

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且指数编

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

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

行调整。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来构建

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组

成及其权重的变动对其进行适时调整,以

拟合、跟踪标的指数的收益表现。 同时,本

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中的

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股票

发生增发或配股、成份股停牌或因法律法

规原因被限制投资、市场流动性不足等情

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实时调整,以力

争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之

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1)定期调整:根据标的指数的调整规

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对股票投资组合及

时进行调整。

2)不定期调整

A. 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增发、配

股等股权变动而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

重的行为时,本基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

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B.根据基金申购赎回情况,调整股

票投资组合,以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C.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成份股在标

的指数中的权重因其他原因发生相应变

化的,本基金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

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方便特定的

客户群通过本基金投资目标ETF。 本基金不参

与目标ETF的投资管理。

1、资产配置策略

为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将以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90%的资产投资于目标ETF。 在正常

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

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

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 如因指数编

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

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

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

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且指数编制机构暂

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

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2、目标ETF的投资策略

(1)日常运作期

本基金投资目标ETF有如下两种方式:

1)申购和赎回:以组合证券进行申购赎

回;

2)二级市场方式:目标ETF上市交易后,

在二级市场进行目标ETF基金份额的交易。 本

基金主要以一级市场申购的方式投资于目标

ETF;在目标ETF二级市场交易流动性较好的

情况下,也可以通过二级市场买卖目标ETF。

当目标ETF申购、赎回或交易模式进行了

变更或调整, 本基金也将作相应的变更或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投资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将根据每个交易日申购赎回情况

及本基金实际权益类资产仓位情况,来决定对

目标ETF的操作方式和数量。

1)当收到净申购时,本基金将根据净申

购规模及实际权益类资产仓位情况,确定是否

需要买入成份股,并申购目标ETF的操作;

2)当收到净赎回时,本基金将根据净赎

回规模及实际权益类资产仓位情况,确定是否

需要对目标ETF进行赎回,并卖出赎回所得成

份股;

3)在部分情况下,本基金将会根据目标

ETF二级市场交易情况,适时选择对目标ETF

进行二级市场交易操作。

3、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投资目的

是为准备构建股票组合以申购目标ETF。 因此

对可投资于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的资金头寸,

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

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组合,并根据标

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

整。 但在因特殊情况(如流动性不足等)导致

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考

虑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部分或全部替代。

第 十 二 部 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9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

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80%;

除上述第 (2)、(7)、(9)、(10)、

(15) 项情形之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标的指数成份股调

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5)项规定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除上述第 (1)、(2)、(7)、(9)、(10)、

(15)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

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 目标ETF暂停申购、赎

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标的指数成

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暂停申购、 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第(1)项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因证券市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5)

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十 二 部 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2、禁止行为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投资限制

2、禁止行为

(4) 买卖除目标ETF以外的其他基金份

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 十 二 部 分

基金的投资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

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

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

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

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因成

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

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

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

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

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

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

未通过的, 本基金合同终止。 但下文 “目标

ETF发生相关变更情形的处理方式” 另有约定

的除外。

第 十 二 部 分

基金的投资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

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

货币市场基金。

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基金,具有与标的

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汇添富上证科创板100ETF的联

接基金, 其预期的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

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通过投资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

指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七、目标ETF发生相关变更情形的处理方

目标ETF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可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由投资于目标ETF的联接

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届时本基金

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

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

则, 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与该指数基金合并运

作。 相应地,本基金基金合同中将删除关于目

标ETF的表述部分,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公告。

1、目标ETF交易方式变更;

2、目标ETF终止上市;

3、目标ETF基金合同终止;

4、目标ETF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

5、目标ETF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 十 三 部 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

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目标ETF

基金份额、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

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

和。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

证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

期权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 股票、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

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

四、估值方法

四、估值方法

10、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ETF份额以目标

ETF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如该日目标

ETF未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则按目标ETF最近

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4、基金所投资的目标ETF发生暂停估值、

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本部分

有关估值方法约定的第11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本部分有关

估值方法约定的第1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0、基金投资目标ETF的相关费用(包括

但不限于目标ETF的交易费用、申购赎回费用

等);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

分不收取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ETF份额所对应

的资产净值后余额 (若为负数, 则取0)的

0.15%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

标ETF份额所对应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

负数,则E取0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

分不收取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ETF份额所对应

的资产净值后余额 (若为负数, 则取0)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

标ETF份额所对应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

负数,则E取0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4-10项

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

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4-11项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

金财产中支付。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收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该费用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3、《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根据

《汇添富上证科创板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

1日至12月31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

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

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一、基金会计政策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

至12月31日;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

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

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

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 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

告、《基金合同》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

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

删除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

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

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删除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七)临时报告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五)临时报告

21、本基金变更目标ETF;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新增

(十五)投资基金份额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所持基金的以下相关情况, 包括:

(1)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

时间等;(2) 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招

募说明书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

(3)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

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六、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六、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3、基金所投资的目标ETF发生暂停估值、

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更、终止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

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

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

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

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

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

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

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

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

过的,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 二 十 二 部

分 基金合同

的效力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

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

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盖章,本基金《基金合同》自2025年05月13

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