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华夏恒泰64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华夏恒泰64个月定开债券,基金代码:008349,以下简称“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目前为“同期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8%。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三年期存款基准利率”。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的有关规定,为更好地契合本基金的投资情况,更科学、合理地评价本基金的业绩表现,提高基金业绩表现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可比性,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公司决定自2025年5月22日起将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调整为“封闭期起始日公布并执行的中国建设银行五年期人民币存款利率*25%+中国工商银行五年期人民币存款利率*25%+中国农业银行五年期人民币存款利率*25%+中国银行五年期人民币存款利率*25%+0.1%。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五年期人民币存款利率分别采取上述四大银行在该封闭期起始日公布并执行的五年期整存整取人民币存款利率”,并相应修订本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目前本基金已进入开放期,本次开放期自2025年4月21日起至2025年5月21日(含当日),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的规定,自2025年5月22日起本基金将进入下一封闭期。自2025年5月22日起,本基金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具体如下:
调整前 调整后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同期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8%。
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
币三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封闭期起始日公布并执行的中国建设银行五年
期人民币存款利率*25%+中国工商银行五年期人民币存款利率*25%+
中国农业银行五年期人民币存款利率*25%+中国银行五年期人民币存
款利率*25%+0.1%。
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五年期人民
币存款利率分别采取上述四大银行在该封闭期起始日公布并执行的五
年期整存整取人民币存款利率。
二、基金合同修订
章节 段落 修订前 修订后
第 二 部 分
释义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
融监督管理总局。
第 七 部 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3号院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设立日期:1998年4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16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100年
联系电话:400-818-6666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3号院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设立日期:1998年4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字[1998]16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100年
联系电话:400-818-6666
二、基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9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复[2004]14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
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12号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4年9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复[2004]14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
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12号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五、业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同期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1.8%。
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金融机构人民币三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未来,如人民银行调整或停止发布基准利率,或者法
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
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
金的业绩基准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变
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封闭期起始日公布并执行的中
国建设银行五年期人民币存款利率*25%+中国工商银
行五年期人民币存款利率*25%+中国农业银行五年期
人民币存款利率*25%+中国银行五年期人民币存款利
率*25%+0.1%。
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
银行五年期人民币存款利率分别采取上述四大银行在
该封闭期起始日公布并执行的五年期整存整取人民币
存款利率。
未来,如上述四大银行调整或停止发布五年期整存
整取人民币存款利率,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
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
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公司将根据修订的基金合同相应修订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法律文件。本次修订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修订内容将自2025年5月22日起生效,修订后的法律文件将在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发布,投资者可登录查阅。
如有疑问,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了解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