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的规定及《中信保诚瑞丰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现将中信保诚瑞丰6个月持有期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5年4月24日,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5年4月25日起,至2025年5月20
日17:00止(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根据本次大会的计票结果,
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本基
金基金份额未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因此未达到法定的会
议召开条件。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就本次会议
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根据《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
开中信保诚瑞丰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的有关约定,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
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
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三、备查文件
1、《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信保诚瑞丰6个月
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附件一:《关于持续
运作中信保诚瑞丰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附件二:《授权
委托书》(样本);附件三:《中信保诚瑞丰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2、《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信保诚瑞丰6个月
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信保诚瑞丰6个月
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关于中信保诚瑞丰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证书
5、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信保诚瑞丰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公证书》
公证书
(2025)沪东证经字第3041号
申请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银城路16号19层。
法定代表人:涂一锴。
委托代理人:徐朵,女,****年*月**日出生。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中信保诚瑞丰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2025年5月9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
召开的中信保诚瑞丰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
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中信保诚瑞丰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2025
年4月21日在有关报刊媒体上发布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公告;于2025年4月22日、4月23日分别发布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持续
运作中信保诚瑞丰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
交了该公司营业执照、中信保诚瑞丰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
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中信保诚瑞丰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电子
版)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
和工作人员印嘉琪于2025年5月21日上午9时30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6号19层对中信保诚瑞丰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汪海的监督下,由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
派的代表高克勋、徐朵进行计票。截至2025年5月20日17时,未收到参加本
次大会(通讯方式)的中信保诚瑞丰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效表决票,故出席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小于
2025年4月24日权益登记日该基金总份额6,824,069.80份的二分之一。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本次中信保诚瑞丰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持续运作中信保诚瑞丰6个月持
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计票结果未满足以通讯方式有效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公证员林奇
202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