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

首页 > 个基公告吧 > 正文

建信鑫稳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D类、F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2025-05-23 11:04:15

为满足投资人对基金产品的投资需求,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我公

司”)决定自2025年5月27日起,对我公司管理的建信鑫稳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D类、F类基金份额,并更新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信

息。针对上述事宜,我公司对《建信鑫稳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具体情况如下:

一、新增D类、F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自2025年5月27日起增加D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24210)、F类基金份额

(基金代码:024211)。D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F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本基金A类、C类、D类、F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并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人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A类、C类、D类、F类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

二、D类、F类基金份额的费用费率结构

(一)D类基金份额的费用费率结构

1、申购费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

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0%

100万元≤M<200万元 1.20%

200万元≤M<500万元 0.80%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

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费率

N<7日 1.5%

7日≤N<30日 0.75%

30日≤N<6个月N ≥6个月 0.50%0

注:一个月为30日。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0

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

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6个月的投资

人,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二)F类基金份额的费用费率结构

1、申购费

本基金F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赎回费

本基金F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

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F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 1.50%0.50%

N≥30日 0

赎回费用全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1%。

三、D类、F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其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追加申购最低

金额均为100元人民币;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最低申购金额、定

期定额投资最低金额均为100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

部赎回。

四、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我公司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生柳荣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网上交易平台

投资者可以通过我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定期投资等业务,具体业

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我公司网站查询。我公司网址:www.ccbfund.cn。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四、《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增加D类、F类基金份额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公司就《基金合同》的相关

内容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属于《基金合同》约

定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我公司已就修订内容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具体修订内容见附件《建信鑫稳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本公告更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

内容。

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ccbfund.cn或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

(免长途通话费)了解详情。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我公司所有。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购买证券投资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

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

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5月23日

建信鑫稳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第一部分前

第二部分释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

情况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原基金合同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七、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

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

开始执行。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

同年6 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54、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

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本基金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并分

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55、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

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类

56、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

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类别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

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

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

取赎回费用的,称为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根

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

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别基金份额

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

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

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

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 类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申购费用。

5、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

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

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孙志晨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3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

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 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

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1% 。销售服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 ÷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

金托管人依据与基金管理人约定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经登记机构分

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

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

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

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

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

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

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该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对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同一投资人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

分红方式,如投资人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

不同,则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将以投资人最后一次选择

的分红方式为准;

4、由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

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

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

之零点五;

修改后基金合同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 年8 月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54、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等不同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并分别计算和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55、A 类基金份额、D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

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类别

56、C 类基金份额、F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根

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类别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

取方式等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

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

称为A 类基金份额、D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根据持

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C 类基金份额、F 类基金份

额。

本基金A 类、C 类、D 类、F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

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 类、C 类、D 类、F 类基

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

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

产净值/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

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A 类、D 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

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计

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 类基金

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本基金D 类基金份

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D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

基金财产。C 类、F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

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

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生柳荣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谷澍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3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

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 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

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C 类、F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二、基金费

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C 类、F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D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F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1%。销售服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1% ÷当年天数

H 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

C 类、F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

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依据与基金管理人约定的方式于

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经登

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

延。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

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

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

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该类别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 类、C 类、

D 类、F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同一投资人

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如投

资人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则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将以投资人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4、由于本基金A 类、D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

费,C 类、F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

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

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百分之零点五;